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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工商各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邵东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112002021000026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各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3
页码:
264-266
摘要:
税收,历来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经济发展开辟税种,依经济收益确定征收税额,本节记录了清代至1990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工商各税发展情况。
关键词:
税收种类
个人所得税
工商营业税
内容
盐税 清末,盐税有正税、附税。附税项目72种,税额超过正税。每100公斤盐交饷银九两八钱六分。民国建立后,改征场税和岸税。民国9年(1920)始,增征附加,名目繁多,税额超正税。民国34年,正税111元(法币),5种附税为4330元。民国35年,正税附加高达14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征固定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县内无产地盐税,动用国家储备原盐作食用盐时补征盐税。1986年,全县征收盐税37.3万元。1987年后,县内未动用国家储备盐。
营业税 清末开征,时名牙税、当税。民国3年(1914),改名营业税。民国20年,湖南省颁布《营业税条例》,经营粮食、颜料、旅馆、香烛、呢绒等业,按营业额分别征2~12%;制造、钱庄等业,按资本征4~20%;运输、租赁、仓储按报堆额征15~20%。民国25年,改为按营业收入和资本额征税。境内纳税户向邵阳县政府征收机关交纳。新中国成立初期,按民主评定交纳,税额甚少。1950年,固定工商业户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称工商业税。1958年,货物税商品流通税、所得税合并,称工商统一税。营业税取消。1984年,实行税制改革,营业税从工商税中划出来,恢复营业税,按营业额计征,分11个税目,25个税率。1986年,征收税额893万元,占工商各税总额的31.4%。1990年,营业税税目增至19个,税率29种,年征营业税1648万元。
产品税 民国时期,分别称厘金、货物统税、货物税等。新中国成立后,易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1958年9月税制改革,对工业出厂的产品,改称产品税。其品种有酒、煤炭、电、焦炭、纸、水泥、砖瓦、化工产品、钢铁、茶叶、原木等。1986年,全县征收税额1081万元,为工商各税38%。1990年,共征产品税1046万元。
所得税 民国25年(1936)7月开征个体工商业所得税。营业所得,实行全额累进税率;薪金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证券存款利息所得,按比例税率50%课征。民国32年,调整为超额累进税率。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税制。1950年1月始,按利润额累进计征,税率5~30%。1954年,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21级全额累进税率。1963年4月,改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供销合作社按比例征39%;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组),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税率。1967年,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社队企业,以自产原料进行加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产品,2年内免征。1980年,应征所得税的社队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计税率,税负在20%以上部分,减半计征,最高税负不超过30%。1986年6月,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税率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实行比例税率6户,8级超额累进税率3户。是年,全县共征所得税637万元。1990年,共征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所得税531万元。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1日开征,从量、从价计征,焦炭征7%,白酒征50%,兽皮征20%,原木征10%。至1957年,县内共征商品流通税129.5万元。1958年9月,税制改革,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征收。
工商税 1973年1月开征,对煤炭、冶金、机械、建筑材料、纺织印染、陶瓷、造纸、印刷、交通运输、服务行业、公用事业、临时经营等征收工商税。至1984年,共征税额11.3万元,嗣后停征。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1日开征,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6月按当年收入征10%。同年7月1日起提高到15%。1986年,全县共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82万元。1990年停止。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进行计划外的基建工程、自筹资金的基建工程、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按建筑投资征10%的建筑税。至1986年共征收建筑税95.1万元。1990年,全县共征建筑税37.6万元。
增值税 1984年10月起,机械、农业机具及配件、钢材、印染机织品、西药、成剂药等征收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4%、6%、10%、12%。1986年,征收税额304.7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214万元,集体所有制企业89万元,个体工商户1.7万元,1990年,全县共征增值税1094万元。
奖金税 1985年起,国营、集体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征30%;超过5~6个月的征100%;超过6个月以上的征300%。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免征。事业单位全年奖金总额人均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的,比照国营、集体企业开征奖金税。1986年,共征奖金税27.2万元。1990年,征奖金税12.2万元。
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开始,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征1%的教育费附加,与上税同时缴纳。1986年,全县征收教育费附加2.9万元。1988年起,税率提高到20%,1990年,征教育费附加58.8万元。
知识出处
《邵东县志》
出版者:中国城市出版社
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人物传、附录组成,辅以图表,采用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三人称、国家标准简化字记述,实事求是地记述邵东县现行行政区划内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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