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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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商业志(1840-2006)》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229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物价
分类号: F726.1
页数: 5
页码: 219-223
摘要: 本段介绍了郴州市场物价变化的情况。
关键词: 郴州 物价改革 经济

内容

一、价格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贯彻执行“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全区市场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1988年全区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50年上升126.84%,平均每年递升3.252%。其间,市场物价主要有三次较大变化。第一次是1949年10月郴州解放至1950年,由于市场物资短缺,国营商业刚开始建立,私营商业中的投机资本趁机兴风作浪,抢购囤积商品,扰乱金融,出现了粮食、棉纱价格上涨。1950年6月,美帝国主义发动朝鲜战争,工业品器材价格猛涨。这两次涨价风波及其他商品价格上涨,通过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是年7月底即告平息,结束了国民党遗留下来持续多年的通货膨胀局面。至1952年,农村土地改革完成,朝鲜战争停止,国民经济基本恢复,市场物价趋向稳定。全区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50年为100%,1951年为104.38%,1952年为100.1%。第二次是三年经济困难时期(1958-1962),农业欠收,市场商品供应紧张。自由市场商品价格上涨,一般为国家牌价的2-3倍,肉、鱼、禽、蛋等副食品甚至高于国家牌价十倍以上。针对这一情况,为回笼货币,平抑市场,国家除有计划地提高一部分商品的计划价格外,从1961年开始,实行了部分商品高价供应政策,以回笼货币。在此期间,市场物价出现了大幅度上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1960年比1959年上升8.16%,1961年比1960年上升7.8%,1962年比1961年又上升11%01961年开始,国民经济经过调整,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市场供应好转,物价逐渐下跌。至1965年,国营商业物价指数比1962年下降9.03%,自由市场价格也随之回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价格体系,1979年3月,对粮食、油脂、油料、生猪、菜牛、鲜蛋、鱼类、水产、木材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是年11月,又提高猪肉、牛羊肉、蛋品、家禽、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的商品零售价格。1981年11月,卷烟、酒类零售价格提高。1983年元月,纯棉纺织品的零售价格提高,先后放开次小土特产品和三类工业品的价格,相应降低涤棉布、手表、黑白电视机、半导体收音机、弹力尼龙袜等商品零售价格。区内市场物价出现上涨趋势。商业零售物价指数1980年比1978年上升6.7%,1983年比1980年又上升17.1%。
  1985年物价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取消生猪派购,放开猪、蛋、鱼、禽和蔬菜等鲜活商品的商业零售价格;取销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理顺粮食购销价格。适当调整煤炭价格,全面放开小工业品、小副食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市场物价波动面较大。据郴州市物价调查,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1984年比1983年上升5.1%,1985年又比1984年上升15.6%。1986年比1985年上升5.1%。1987年上升13.9%。1988年,区内物价上涨趋势有增无减,郴州城区零售物价指数比1987年上升幅度达31.9%,其中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上升26.9%,集市贸易物价指数上升38.6%,特别是肉、鱼、蛋、禽、菜等副食品上涨幅度较大,成为群众议论的焦点。
  二、各种差价
  进销差价 20世纪50年代初期,对私营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营商业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核定工业企业工缴费用,保证10%-30%的合理利润。对国营、地方国营工业产品按照工业利润高于商业利润的原则定价。国营商业经营地方工业品的进销差价一般在8%-10%以下,有的产品,利润很小,工业微利,商业保本。有的产品,成本过高,工业赔钱,由商业给予适当补贴。区内工业基础薄弱,地方工业品不多,商业曾实行过价格补贴的品种有食糖、火柴和次小商品的算盘、学生作业课本、红领巾和粉笔等品种。以后,逐步减少商业补贴。补贴时间较长的只有食糖一种,至1985年后,也改为当地财政补贴与企业结算。农产品的购销差价,一般较小。生猪与白肉的差价,区内各县城1957年为45.01%,60年代为40%,到1985年生猪取销派购,放开价格,随行就市,议价交易,国营商业经营部分,一般进销差价仍维持40%左右。蛋品差价,郴州城区为13%-17%,县城为11%-14%。鲜菜差价一般25%左右。
  地区差价 解放初期,农副产品的地区差价偏小。1953年1月,根据中央调整商业体制的精神,采取降低产销两地价格,贯彻产、运、销三者有利的原则,一般是产地降低15%左右,销地降7%左右,调动了私营商业经营积极性,为城乡物资交流的畅通,打开土特产的销路,发展农副业生产创造了条件。工业品的地区差价,按城城(大城市至郴州)、城乡(郴州至县镇)两段距离制订。百货、布匹一般是加运杂费,计算地区差价。百货类差价为3%-4%,布匹类为3%-5%。1953年后,调整为按货源地批发牌价加实际运杂费和采购费用制定销地批发价。采购费用根据货源远近、交通条件、进货多少等因素而确定,并划分类型。1955年6月,改按(1)大中城城地区差价(产地大城市至郴州二级站之间),(2)中小城城地区差价(郴州二级站至县城之间),(3)城乡差价(县城至农村集镇之间)三种办法作价。两地牌价之间,除运杂费外,再加综合差率(包括利息、损耗、经营费用与利润)定价。百货、文化、针棉织品的地区差价,大中城城之间为2%-7%,中小城城之间为0.5%-2.5%。
  1958年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的食盐、煤油实行了最高限价。继而对农副产品也实行了最低保护价,以改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递远递减的不合理状况。
  1963年全面调整城乡差价,农村市场划分为四个价区,综合差率为0.5%-1.7%。中小城城地区差率:棉纱为0.6%-4.2%,大类针棉织品为0.5%-3.5%,棉布实行城乡一价的原则。而且将城乡差价改为只加运杂费定价。
  1966年地区差价中的综合差率,改称经营费率,包括销地一部分批发费用、在途利息、损耗,不包括利润。商品流转的第一道环节,加经营费,再加运杂费;第二、三道环节,只加运杂费,不加经营费。第一道环节的经营费,省外产品2.5%,省内产品0.3%.1976年调整为:省外产品3%,省内产品1%。接着,五金交电商品地区差价也进行了调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先后放开小百货、小文化、小五金、小交电、小针棉织品的价格,明确规定这些小商品的地区差价,不受原来规定的限制,由经营企业自行灵活掌握。化工商品也改供应价为批发价。
  1983年1月降低化纤品价格和提高棉织品价格时,地区差价调整为:省外调人的纺织品地区差率为3%-4.8%,针棉品为3.5%-5.3%;省产品二级站之间地区差率为0.5%-1.5%,中小城城地区差率为1%-2.5%。城乡差价,加固定差额定价。
  批零差价 1950年第一次调整商业时,曾一度扩大批零差价,以调动私营商业经营积极性。1953年1月,第二次调整商业时,再次扩大批零差价率,百货商品16%,布匹14%-15%,并统一规定:白布8%-10%,花布14%-18%,色布12%-15%,针棉织品12%-16%,日用百货和食糖12%-17%,煤油9%-11%,食盐11%-13%,卷烟8%--12%01955年又规定五金商品为12%--18%,交电商品14%-16%,化工商品12%-15%;小百货、文化商品17%-25%01956年起,逐步取消批零差价的伸缩幅度,规定统一的固定批零差率,即卷烟、纯棉布及色布10%,涤绸、台扇、食盐、瓶装酒12%,纯棉印花布、散装酒13%,涤纶混纺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毛线、袜子、胶鞋、肥皂、洗衣粉、元钉、铁丝、自行车14%,纯棉花布、色织布、毛巾、床单、汗衫、背心、香皂、牙膏、口杯、脸盆、铝锅、食盐、煤油15%,灯泡16%。
  1981年改革工业品价格时,将一部分价值小、损耗大、拆零出售的小商品批零差率扩大到不超过40%01983年又规定由经营企业自行灵活掌握,不受原则规定限制。电视机、收录机、半导体收音机等商品实行批零一价,由批发企业按销售价格倒扣一定的差率作价。饮食业的综合差率(即原料成本与销售价之间的差率),其作价原则是:大众化食品,保持微利;一般食品稍有利润;名特产品利润稍高一些。原规定饮食业综合毛率为25%-30%之间,1980年调整为郴州城区不超过32%,县城不超过30%,农村不超过28%01984年3月,在1980年的基础上各级相应提高3%。
  季节差价 国营商业经营的鲜活商品,主要是猪、蛋、鸡和蔬菜,实行季节差价。“文化大革命”中一度取消。只有鲜菜经营一直实行季节差价,具体幅度由各地商业行政部门和经营企业掌握。1985年猪、蛋、鸡、菜等鲜活商品价格放开后,季节差价更大一些。国营商业经营的工业品一般没有季节差价,1979年后,对少数有明显季节性的商品,如电风扇、胶鞋也实行季节差价。
  质量差价 根据“优质优价、劣质劣价、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的原则,国营商业对经营的商品,执行品质、品种、等级、规格差价,有的鲜活商品和工业品按商品陈旧、鲜活差别和根据款式、花色、包装优劣定价。由于长期以来商品供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商业经营部门侧重组织货源,忽视按质论价。同时,为照顾地方工业品的发展,对地方产品质量差价掌握不严。加之,在制订价格权限上,基层企业只能硬套计算公式,没有灵活制价权力,使不少商品存在质价不称的现象,尤以小商品更为严重。1964年贯彻执行“百货小商品销售按质论价的办法”后,稍有改变。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场商品供应趋向缓和,为进一步贯彻按质论价创造了条件。1984年根据省经委、物价局转发国务院规定,对获国家金奖、银质奖牌和部优、省优产品,实行加价5%至15%的规定。价格放开后,许多商品实行市场调节,质量差价进一步拉开,有利于生产和经营。
  三、工农产品比价
  逐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基本稳定工业品零售价格,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是政府一贯的物价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有两个时期提高幅度较大。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商品货源减少,价格上涨。为保证调拨物资供应,将农副产品价格提高,1960,1961,1962年三年中对87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提高32%01980年在价格改革中,国家有计划地把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又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稻谷、茶油、棉花、烤烟、生猪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85年比1979年平均提高23.39%。与此同时,销往农村的日用工业品销售价格,长期实行薄利多销,基本稳定价格的政策。食糖、食盐、酒类、白布、汗衫、肥皂、火柴、胶鞋等主要品种,1985年平均零售价格比1979年只提高3.56%。从主要商品交换比价来看,农民从工农产品交换比价中得到的实惠尤为明显,以稻谷、生猪两大产品换购工业品为例,列表如下:
  由上述系列数据可以看出,农民出售100市斤稻谷,1952年换回棉布16.25市尺,到1988年则可换回32.43市尺,接近翻了一番(99.57%);1952年换回胶鞋1.25双,到1988年则有3.88双,翻了二番。1952年出售100市斤生猪,换回棉布80.78市尺,到1988年则可换回369.64市尺,增加3.58倍;1952年换回胶鞋6.64双,1988年则有43.29双,增加5.52倍。其他商品也都是成倍增加。农民从政府不断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基本稳定工业品销售价格中,的确是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四、物价管理权限
  根据国家物价政策要求,国营商业部门的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两个市场,两种价格,国家统一管价的商品较少。其时,中央和省只管理粮食、棉纱、布匹、煤炭、食盐、食糖等主要商品的价格。地方和企业都有较大的定价、调价权。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价格逐步走到以计划价格为主的轨道上。1953年中央和省管价商品品种为203种,到1958年达到577种。同年12月,下放物价管理部分权限,中央和省管价品种减少为234种。以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生产下降,市场商品供应严重不足,为保证市场物价的稳定,1962年2月,湖南省物价工作会议指出:“物价管理宜紧不宜松,宜集中不宜分散”。到1964年,中央和省管价商品又逐步增为490种。“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和省管价商品多达822种,省级专业公司平衡价格的商品171种。实际由中央和省级管理价格的商品达到993种,是管价品种最多、管理权限最为集中的时期。
  1978年开始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进行物价改革,逐步下放物价管理权限。至1985年,随着粮食改统购为定购,植物油、生猪等主要农产品取销统购统销,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除城镇居民定量口粮和食油仍实行平价外,其余均全部放开。工业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中央管价的49种,省管的68种,三类小商品恢复由企业自行定价和调价。同时,实行固定价格、浮动价格、企业协商价三种作价形式。全区商业系统经营的商品,属于固定价格的的30种,占全部经营商品品种的26.4%;属于浮动价格的89种,占38.8%,上下浮动幅度8%到20%。其余品种均为协商定价,占34.8%01986年至1988年,继续进行价格改革,但较稳妥、灵活,并且是在统一安排下进行,以期保持物价总水平的上涨趋势逐步减缓,有利于搞活生产和流通。

知识出处

郴州商业志(1840-2006)

《郴州商业志(1840-2006)》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出版地:2009年4月

本书记述了郴州市从1840年至2006年近两百年来的商业历史沿革、发展状况、前进的规律、宝贵的经验,包含了清代以来我市各个阶段的商业发展变化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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