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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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商业志(1840-2006)》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229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务
分类号: F722.2
页数: 5
页码: 215-219
摘要: 本段介绍了郴州市国营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体制,历经多次变化。
关键词: 郴州 商业管理 经济责任制

内容

国营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体制,历经多次变化。1979年除饮食服务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外,其他行业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企业盈利全部上交财政,企业亏损由财政补贴,商业网点、仓库建设所需资金由上级安排。其后,全部改为利润留成办法。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全部用税收形式交国库,调整商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国营企业内部核算制度,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采取高度集中的办法,即实行商业资金逐级下拨,卖钱额(营业收入)逐级上缴的贸易金库回笼制;商品物资也实行统一调拨制度。从1953年开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和各项定额管理。核定资金,建立二级采购批发供应站,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企业内部管理实行“四率一额”(流动资金周转率、商品资金周转率、费用率、利润率、销售额)的考核办法,改变商品物资调拨和资金使用高度集中的状况。
  1958年,在“一大二公”的思想影响下,国营商业企业管理不讲经济核算,不计经济效益,不坚持规章制度,一度推行以单代账,以表代账,搞乱了经济核算制度。1959年恢复会计核算制度,实行商品、资金的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大跃进”时期,由于“大购大销”的错误,企业盲目经营,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经过“三清”处理,全区商品损失金额达1200余万元。1963年,开展了以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内容的改善经营管理运动,减少经营环节,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逐步恢复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批判“利润挂帅”和“唯生产力论”,使商业企业不敢讲经济核算,不敢抓合理利润,很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当作“管、卡、压”加以破坏,财务监督放松,损失严重。仅财产损失一项,1971年为36.5万元。到1975年上升为50.8万元,增加39.1%。亏损单位增加,亏损金额由1971年的150.1万元,增加到1975年的236.9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全区国营商业企业全面开展整顿,继续推行商品、资金定额管理,清仓查库,励行增产节约,扭亏增盈,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经营管理不断改善,经济效益逐步提高。1988年与1978年比较,全区商业系统销售总额增长17.26%,实现利润增长13.5%01988年,全区商业费用水平为7.39%,全部流动资金周转3.65次,人均劳效7.3万元。
  一、定额管理
  1953年全区国营商业企业开始推行经济核算制,并部分实行资金定额管理。1959年,全面推行商品、资金定额管理,制定商品经营目录,扩大商品销售,力求商品库存合理,加快资金周转,降低流通费用。1961年8月,根据全省商业企业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全区国营批发和零售企业全面核定流动资金定额,银行按核定的流动资金平均定额供应资金。1964年,改进财务管理体制,商业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按块块、分专业系统汇总财务报表,并在改善经营管理过程中,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以定额管理为中心内容的计划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适当下放经营权,资金使用权,劳动组合权,残损商品处理权。无论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都在管理中明确划分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职责范围。1970年肉食系统在定额管理中,推行生猪分头核算和农村基层收购站、城镇肉食供应店分别核算,把购销任务、劳动效率、损耗率、合格率、费用率、出肉率等定额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逐步改进了肉食企业经营管理。1972年全区商业企业划细核算单位,建立商品三账(商品保管账、调拨账、会计账),确定各种商品库存合理定额,推行费用分析制度。1978年,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通过自查、互查、评比验收,对全区商业会计工作进行了整顿。在整顿的基础上,批发企业开展专业划细,分部核算,定额管理,利奖挂钩,建立了资金管理、商品管理和费用管理制度。零售商业企业推行柜组简易核算。
  1981年以后,全区国营商业企业逐步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利改税和小型企业转体经营,基本实现以自然网点为独立核算单位,改变基层企业共负盈亏的状况。到1985年,全区商业系统独立核算的单位达到364个,比1978年增加40个,各独立核算单位将资金、商品定额、购销任务、利税、费用等各项定额指标,分解到柜组,有的落实到个人,成为考核职工收入和奖金的客观依据。推行定额管理,有效地调动了职工经营积极性。
  二、清仓查库
  在“大跃进”年代,全区国营商业系统出现赊销、预付货款和预购定金的混乱状况。购进商品有的有账无货,成为虚假库存;在途商品有的下落不明;库存商品有的残损变质,甚至毫无使用价值。财产损失严重,贪污挪用商品和资金迭有发现。针对这一情况,从1961年起开展了清理资金、清理仓库、清理账目(简称“三清”)运动。到1965年基本清理结束,清理商品损失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管理遭到极大冲击,商品和资金管理又一次出现家底不清,盲目经营,采购不按计划,霉烂变质商品日趋严重。从1971年起,再次开展清仓查库。但由于工业品经营体制存在的弊端,独家经营,大包大揽,产销脱节,市场价格变化后,生产经营没有相应调整,致使商业部门库存商品有一部份销小存大,需要降价、报废处理的商品再次增加,屡清屡有,禁而不绝。1981年3月,全区五交化系统在清仓查库中报废损失76万元。1982年至1984年,地区纺织品站处理有问题商品,削价损失高达428万元。通过清仓查库,较好地改善了商品库存结构,提高了经济效益。全区纺织品系统1985年实现利润318.2万元,与1984年比较,扭亏增盈619.7万元。
  三、利润留成和利改税
  1979年,国营商业企业开始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留成比例为实现利润的12.5%。商办工业利润留成比例为20.5%。利润留成使用范围规定为:(1)简易建筑费,(2)技术改造措施费,(3)经理(厂长)基金,其中三分之一作集体福利事业,三分之二用于职工奖励。当年,由省商业厅集中提取,下拨到地区商业局,其数额为175万元。1976年,饮食服务业实行按50%的比例提取留成,留成中40%上交省商业厅,30%上交地区商业局,30%留给企业。至1983年,上缴省、地留成停止执行,全部留归企业。
  1980年改进利润留成办法,所有单位均按省商业厅核定比例自行提取,其中商业企业15%,商办工业25%。提取办法有三种:一是统一提取,对企业拨款。二是企业提取,上交一部分调节使用。三是企业和商业局分别按一定比例提取。从1979年至1983年全区商业系统提取利润留成额为1213万元,加上同期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836万元,使商业基本建设投资有了较大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由1978年的3505.2万元增加到5273.1万元,增加1767.9万元。其中仓库面积增加21173.1平方米,营业用房面积由109243平方米增加到199934平方米;职工宿舍面积由82996平方米增加到193998平方米。同时兴办了一批职工医疗诊所、幼儿园和商业学校等事业单位,为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1983年全区商业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大中型企业按55%的固定比例计算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按核定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作调节税上缴国家财政。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率计算上缴,比上年增长部分减征60%调节税。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饮食服务企业按15%交纳所得税。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是: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年平均利润不足3万元的零售商业为小型商业企业;商办工业利润不超过2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工业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实现后,1983年全区商业系统实现利润总额947.7万元,比1982年的598.9万元增长58.3%,缴纳税收后,企业留利323.3万元,比1982年的295.7万元增长9.5%。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主要内容是:对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留利大于1983年合理留利部分按规定的调节税率交纳调节税,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水平的,不征收调节税,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对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税后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在核定基数时,对税后盈利较多的企业,国家可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税后不足1983年合理留利的,在一定期限后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并开始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1984年先在五交化行业中试点。1985年在所有批发企业全面征收,但对百货、纺织行业经营的小商品和纯棉布减半征收。零售商业企业和饮食服务企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蔬菜公司和肉食水产公司以自负盈亏的公司为纳税单位。划分标准改为年利润8万元以下的零售商业企业为小型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和华侨友谊商店,不论利润多少,符合小型企业标准的一律按小型企业对待。商办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小型工业企业。1986年为调动商业企业经营积极性,对实现利润在8万元以下的批发企业也按小型企业对待,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全区实行第二步改税的单位272个,其中:大中型企业59个,包括批发盈利企业46个,批发亏损企业5个,零售企业7个,工业亏损企业1个。小型企业213个,包括零售盈利企业122个,零售亏损企业46个,工业盈利企业22个,工业亏损企业4个,农牧企业4个,饮食服务企业15个。全区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全以税收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企业责权利明确,有利于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完善经营机制,宽松经营环境,使企业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四、经营承包责任制
  1981年上半年,区内小型零售商店和饮食服务业试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四季度其他行业也铺开试点工作。在试点中,有的县还实行商业局对财政局、商业局对专业公司、公司对零售门点层层承包。承包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一是利润包干,工资费用自理,超额全留,完不成全赔;二是定额上缴,超额分成;三是全额利润留成,工资、奖金在分成基金中开支;四是亏损定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五是联销联利计酬,按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奖金。企业对职工实行联销联利责任制,采取计分算奖,提成工资、计件工资和取消基本工资,按完成任务计酬等多种分配办法。但在试点中暴露出承包基数缺乏科学依据,难以定得合理,一般基数偏低、企业和个人分配增长超过国家收入的增长;其次是从承包利润人手,形成单纯的考核利润指标,而忽略全面考核,致使企业服务质量下降,甚至转嫁负担,损害消费者利益。
  1981年底,国家宏观控制奖金发放,并规定经营承包单位超过奖金限额部分转为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或以后以丰补歉。对商业企业利润留成分成总额不能突破原核定的留利水平,超过部分要上缴。因此,商业经营承包的推行受到影响,除饮食服务业实行提成工资不受奖金限额而继续实行外,其他行业基本上停顿下来。
  1983年初,全区商业系统继续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批发企业按第一步利改税方案,把经营承包指标换算过来,实行各种经营承包。国营小型企业实行转体经营后,全面进行了经营承包。其时,推行各种经营承包的企业,已达全区商业企业的80%。主要形式有四种:一是多指标考核,二是联销联利计酬,三是零售企业推行百元销售额工资含量,四是对服务性行业和偏远网点实行大包干或租赁经营。小型企业实行转体经营,其中转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237个,占转体经营总数的70.6%。转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90个,占27.3%;实行租赁经营的7个,占2.1%。至1987年,全区58家大中型商业企业,有52家实行承包经营,占90%。其中上缴税利递增包干超收全留的14家;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22家;亏损包干、超亏不补的3家;实行租赁经营的10家,其他形式3家,并全部推行了经理承包负责制。全区244家国营小型企业的520个自然门点,实行转(转体)、租(租赁)、包(承包)、卖(拍卖)等形式的417个,占80%。其中145个门点向主管单位承包,197个网点实行租赁经营。归口管理集体商业有85个核算单位、133个门点实行租赁经营,并有22个推行股份制,人股人数579人,人股资金47.38万元。
  地直商业企业,在1987年,由地区商业局与地区财政局签订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利五五分成的目标管理合同。执行结果:实现利润增长72.4%,上缴财政利润超额完成27.2%。在取得与财政承包经验的基础上,由地区财、商两家与七家地直商业企业分别签订1988年至1990年的三年承包合同书,确定了各企业实现利润、税前还贷、上缴财政利税、技术改造投资和有问题商品占库存比例等主要经济指标的目标数,从而推动全区所有商业企业全面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并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1988年与1987年比较,全区商品销售总额56282.5万元,增长25.6%;实现利润1300.7万元,增长50.7%;税前还贷895万元,增长1.2倍;企业留利732万元,增长93.7%;上缴利前税收753万元,增长25.6%;上缴财政利后税收320万元,增长4.4%。

知识出处

郴州商业志(1840-2006)

《郴州商业志(1840-2006)》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出版地:2009年4月

本书记述了郴州市从1840年至2006年近两百年来的商业历史沿革、发展状况、前进的规律、宝贵的经验,包含了清代以来我市各个阶段的商业发展变化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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