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划、财务、物价、储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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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州商业志(1840-2006)》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229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计划、财务、物价、储运管理
分类号: F722.2
页数: 15
页码: 211-225
摘要: 本段介绍了国营商业行政管理范围广,任务繁重,且各行业具有不同特点和要求。现就其共同的方面,分为计划、财务、物价、储运四大管理记述其主要内容。
关键词: 郴州 商业管理 经济

内容

国营商业行政管理范围广,任务繁重,且各行业具有不同特点和要求。现就其共同的方面,分为计划、财务、物价、储运四大管理记述其主要内容。
  第一节 计划
  1953年国家开始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实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建设计划。按照国家对商业经营活动进行有计划管理的要求,国营商业行政部门开始编制商品流转计划。商品流转计划,是根据商品产销和供需情况制定的业务经营计划,包括工农业产品的销售计划与收购、加工、调拨、库存计划。其基本形式分为长期计划(十年以上)、中期计划(五年)和近期计划(年度和季度计划)3种。
  1958年以前,即“一五”时期,是区内国营商业计划管理的开创阶段。在此期间,各级国营专业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都要按国家计划部门的要求,编报商品流转计划,指导业务经营活动的开展。1958年以后,商品流转计划由县、市商业行政部门编报,逐级上报地区和省商业厅平衡,经审批后再逐级下达执行。各专业公司则负责各行业商品流转计划的编制。此时,实行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的编报程序,双线上报,双线下达,且以年度平衡和部门计划为主。计划的商品品种多达360余种,并依靠自上而下的直接控制和行政手段,保证计划的实施。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计划工作受到严重干扰,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得以逐步恢复和健全。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国营商业进行了体制改革,商品购销形式由单一的统购、包销改为统购、计划收购、订购和选购等多种形式。商品流转计划的商品品种也进行了调整,减少编报品种。1983年以后,商品流转计划由以年度计划为主,转向以中、长期计划为主,由指令性计划为主转向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由部门计划转向以社会口径计划为主。在此期间,地,县(市)商业行政部门先后编报了“六五”和“七五”计划,编制了到2000年的长期计划。近期计划的品种则减少为50种。1985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调整,商业部门经营的生猪由派购改为合同定购,生猪的商品流转计划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其他商品的计划品种也减为19种,1986年又减为15种,其中指令性计划只有圆钉、铁丝、食糖三种,指导性计划有生猪、名酒、棉布、涤棉布,中长纤维布、呢绒、毛线、胶鞋、火柴、肥皂、洗衣粉、彩电等12种。商品计划品种减少以后,商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只下达商品的总值计划和指令性、指导性计划品种的有关指标,其余品种由企业自主实行计划管理。凡已实行经营承包的企业,在承包合同中已规定计划指标的,主管部门也不再向企业下达总值计划。
  一、购销增长速度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社会商品购买力不断提高。1988年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9.1亿元,比1952年增长67.17倍,平均每年递增11.75%。其中消费品零售总额16.7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1.64%;农业生产资料零售额2.8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55%。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城镇零售额10.25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50%;农村零售总额6.45亿元,平均每年递增8.5%。城乡比重由1957年的55:45,1988年发展为52.8:47.2。
  国营商业系统的购销总值,由于历年来机构变动频繁,存在着不可比因素,按现属归口管理可比口径计算,从1952年(1949年至1951年机构初建,数字不全)至1988年的36年期间,商品纯购进增长62倍,平均每年递增率12.1%。国内商品纯销售总额(不包括调出省外和出口)增长11倍,平均年递增率为10.2%01954年至1958年,商业经营单位除国营商业、供销社商业外,还有公私合营商业、合作商业、个体商业及集市贸易等渠道,市场商品供应基本正常。1959年至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市场物资紧缺,商业购销均有所下降。1966年至1977年,由于部份物资紧缺,凭票凭证供应的商品达100多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工农业生产不断发展,社会购买力提高,集体、个体商业发展很快,多渠道流通,市场日趋活跃。1988年国营商业购销总额创历史最高水平。
  改革开放十年间(1979-1988年),商业体制改革,实行了“三多一少”的商品流通新体制,集体、个体商业和工业自销迅速发展。在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新形势下,1978与1988年比较,国营商业主要商品销售量有较大增长
  二、商品管理与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稳定市场物价,打击投机资本,迅速扩大国营商业阵地,国营商业对工业品采取加工订货和统购包销办法,由各专业公司按商品分工统一管理,统一经营。1951年实行计划管理的商品品种272种。1953年调整为商业部管理84种,省管117种,省专业公司管理152种,地、县商业部门无权管理。1956年调整为第一类商品56种,第二类商品259种。195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商业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规定对计划商品的购进、调拨、储存和销售四大指标必须保证完成,非计划商品由专区商业局根据货源情况自行掌握,安排市场。其时,计划商品品种共148种,工业品56种,副食品33种,农产品37种,农业生产资料22种。1959年2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商品分级管理的决定,对商品划分三类实行管理。第一类商品关系国计民生十分重要的商品共38种,由国务院集中管理。第二类为生产、生活中的主要商品共293种,下放省级管理。其余为第三类商品,管理权限逐级下放。这三类商品中归口国营商业经营的有186种。1963年商业部对商业经营的商品也划分为三类,第一类11种,第二类107种,另外,商业部安排计划的169种。一、二类和部计划品种合计为276种,归口商业部管理;其余为三类,由省级管理。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照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采取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从1980年开始,商业经营的工业品改变统购包销形式,实行统购统销(统购统配)、计划收购、订购、选购四种管理形式。属省商业厅管理的统购统销、计划收购品种为37种,属省级专业公司管理的有59种。1982年根据“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计划收购品种调为26种,订购品种为57种,其余均为市场调节品种。1983年又调为统购统销、计划收购品种28种,其中棉布、食糖、火柴、铁丝、元钉、奶粉、肥皂、食盐、胶鞋和三种石油产品等12种为指令性计划品种,并规定工商企业产、销衔接的计划品种有16种。1984年9月,计划品种减为22种。迄1985年,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商品仅余下食糖、元钉、铁丝三种;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的商品为:生猪、棉布、涤棉布、中长纤维布、尼龙布、名酒、洗衣粉、胶鞋、毛线、火柴、肥皂、彩电共12种。
  在实行商品计划管理期间,对商品的合理分配成为国营商业部门的重要任务。在分配原则上,贯彻执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和“城乡兼顾、地区平衡”的方针。对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城乡都需要的副食品优先供应城市。统购统销和统购统配的商品,地、县商业部门必须按省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和供应。市场紧缺的工业品和副食品,必须首先保证上级下达的外调计划和出口需要,以及当地的特需供应。对人民生活基本物资,按人口、户口数和参照历史消费水平平衡分配。其他一般商品,按城乡购买力不同,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副食品优先供应城市和工矿区。
  具体分配的办法:一是对食糖、棉布、煤油、火柴、肥皂、煤炭、卷烟等七种城乡人民都需要的基本生活物资,规定统一定量供应标准,按人口计算分配。二是对一般商品按当年货源可供量,匡算农村、城镇或农业、非农业人口的人均可供量,然后按人口或户数计算分配。其中城乡人民都需要的胶鞋、毛线、搪瓷面盆、口杯、热水瓶、手电池、绸缎、呢绒等八种商品,适当压缩城镇供应,优先供应农村。为扩大农副产品收购,增加城镇有效供应,1962年下半年起,明确规定用棉布、食糖、煤油等工业品向农民奖售换购农副产品,这部份指标按各地农副产品采购计划进行分配。三是对猪、蛋、鱼、禽、菜等副食品供应,省考虑郴州地区工矿较多,除生猪少量出口、外调外,匡算区内货源可供量,按规定的定量供应标准计算分配。货源不足部分,例如猪肉实行差额调拨,以保证工矿区供应。另外,食糖、猪肉、蛋品、白酒等商品的特需供应部分,按特供标准另行分配。
  1978年湖南省政府制定《关于工业品城乡分配的意见》下达执行,其中规定:计划定量供应商品,按政策标准分配;生活必需品按人按户分配。适销农村商品,优先安排农村;城乡都需要的商品,逐步扩大农村比重;支工支农商品,重点安排;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的商品,按用途主次分配;日用小商品,扩大下乡积极推销。198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对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火柴、食糖、肥皂、棉布、铁丝等主要商品单列农村供应计划,分配指标。以上一些办法,在当时商品紧缺的情况下,对保障人民生活必需,促进安定团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3年以后,市场进一步放开搞活,货源增多,计划分配商品减少。
  三、商品供需平衡
  商品供需平衡,包括社会购买力与商品可供量的总值平衡和主要商品的数量平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年来,由于生产发展赶不上人民生活消费日益增长的需要,商品供应长期处于不平衡状态。在社会购买力大于商品可供量的情况下,通过商品的计划分配和多种供应方法,以实现社会商品供需的大体平衡。
  1960年至1961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社会货币流通量增多,市场商品缺口较大,为了缓和市场供应紧张情况,国营商业部门除以商品流转计划积极平衡外,还以安排市场为中心任务,大力促进生产,扩大货源,合理分配商品,缩小供需差额。随后,生产发展,商业部门努力扩大收购,增加市场有效供应。为商品供需平衡进行了多年的努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城乡经济蓬勃发展,但自1981年开始,信贷、消费基金、基本建设三个方面失控,市场供需矛盾进一步突出。为了安排好市场,各级商业部门进行多方面工作:大力促进地方工业生产,增加花色品种,并加强采购力量,扩大货源组织,增加社会有效供应;大力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保证“菜篮子”,安定城市人民基本生活;扩大销售,广泛与工商企业开展联营联销,代销、寄销、展销、组织货郎担送货下乡,满足群众购买需求;不断开展清仓查库,处理积压商品,调整库存结构,搞活资金周转,扩大商品流通。在搞好商品供需平衡过程中,各级商业部门每年都组织大批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衔接计划。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城乡购买力增长情况及市场发展趋势,主要农副产品及地方工业产品的生产收购情况,农副产品的产、购、留比例变化,秋后旺季市场和元旦、春节、国庆等重大节日的物资安排等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市场预测,提供商品信息和做好市场预报工作,是国营商业企业经营决策的一种重要手段。
  第二节 财务
  国营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体制,历经多次变化。1979年除饮食服务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外,其他行业实行统收统支、统负盈亏,企业盈利全部上交财政,企业亏损由财政补贴,商业网点、仓库建设所需资金由上级安排。其后,全部改为利润留成办法。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全部用税收形式交国库,调整商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国营企业内部核算制度,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采取高度集中的办法,即实行商业资金逐级下拨,卖钱额(营业收入)逐级上缴的贸易金库回笼制;商品物资也实行统一调拨制度。从1953年开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和各项定额管理。核定资金,建立二级采购批发供应站,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企业内部管理实行“四率一额”(流动资金周转率、商品资金周转率、费用率、利润率、销售额)的考核办法,改变商品物资调拨和资金使用高度集中的状况。
  1958年,在“一大二公”的思想影响下,国营商业企业管理不讲经济核算,不计经济效益,不坚持规章制度,一度推行以单代账,以表代账,搞乱了经济核算制度。1959年恢复会计核算制度,实行商品、资金的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大跃进”时期,由于“大购大销”的错误,企业盲目经营,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经过“三清”处理,全区商品损失金额达1200余万元。1963年,开展了以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心内容的改善经营管理运动,减少经营环节,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逐步恢复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批判“利润挂帅”和“唯生产力论”,使商业企业不敢讲经济核算,不敢抓合理利润,很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当作“管、卡、压”加以破坏,财务监督放松,损失严重。仅财产损失一项,1971年为36.5万元。到1975年上升为50.8万元,增加39.1%。亏损单位增加,亏损金额由1971年的150.1万元,增加到1975年的236.9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全区国营商业企业全面开展整顿,继续推行商品、资金定额管理,清仓查库,励行增产节约,扭亏增盈,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经营管理不断改善,经济效益逐步提高。1988年与1978年比较,全区商业系统销售总额增长17.26%,实现利润增长13.5%01988年,全区商业费用水平为7.39%,全部流动资金周转3.65次,人均劳效7.3万元。
  一、定额管理
  1953年全区国营商业企业开始推行经济核算制,并部分实行资金定额管理。1959年,全面推行商品、资金定额管理,制定商品经营目录,扩大商品销售,力求商品库存合理,加快资金周转,降低流通费用。1961年8月,根据全省商业企业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全区国营批发和零售企业全面核定流动资金定额,银行按核定的流动资金平均定额供应资金。1964年,改进财务管理体制,商业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按块块、分专业系统汇总财务报表,并在改善经营管理过程中,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以定额管理为中心内容的计划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适当下放经营权,资金使用权,劳动组合权,残损商品处理权。无论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都在管理中明确划分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职责范围。1970年肉食系统在定额管理中,推行生猪分头核算和农村基层收购站、城镇肉食供应店分别核算,把购销任务、劳动效率、损耗率、合格率、费用率、出肉率等定额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逐步改进了肉食企业经营管理。1972年全区商业企业划细核算单位,建立商品三账(商品保管账、调拨账、会计账),确定各种商品库存合理定额,推行费用分析制度。1978年,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通过自查、互查、评比验收,对全区商业会计工作进行了整顿。在整顿的基础上,批发企业开展专业划细,分部核算,定额管理,利奖挂钩,建立了资金管理、商品管理和费用管理制度。零售商业企业推行柜组简易核算。
  1981年以后,全区国营商业企业逐步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利改税和小型企业转体经营,基本实现以自然网点为独立核算单位,改变基层企业共负盈亏的状况。到1985年,全区商业系统独立核算的单位达到364个,比1978年增加40个,各独立核算单位将资金、商品定额、购销任务、利税、费用等各项定额指标,分解到柜组,有的落实到个人,成为考核职工收入和奖金的客观依据。推行定额管理,有效地调动了职工经营积极性。
  二、清仓查库
  在“大跃进”年代,全区国营商业系统出现赊销、预付货款和预购定金的混乱状况。购进商品有的有账无货,成为虚假库存;在途商品有的下落不明;库存商品有的残损变质,甚至毫无使用价值。财产损失严重,贪污挪用商品和资金迭有发现。针对这一情况,从1961年起开展了清理资金、清理仓库、清理账目(简称“三清”)运动。到1965年基本清理结束,清理商品损失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管理遭到极大冲击,商品和资金管理又一次出现家底不清,盲目经营,采购不按计划,霉烂变质商品日趋严重。从1971年起,再次开展清仓查库。但由于工业品经营体制存在的弊端,独家经营,大包大揽,产销脱节,市场价格变化后,生产经营没有相应调整,致使商业部门库存商品有一部份销小存大,需要降价、报废处理的商品再次增加,屡清屡有,禁而不绝。1981年3月,全区五交化系统在清仓查库中报废损失76万元。1982年至1984年,地区纺织品站处理有问题商品,削价损失高达428万元。通过清仓查库,较好地改善了商品库存结构,提高了经济效益。全区纺织品系统1985年实现利润318.2万元,与1984年比较,扭亏增盈619.7万元。
  三、利润留成和利改税
  1979年,国营商业企业开始试行利润留成办法,留成比例为实现利润的12.5%。商办工业利润留成比例为20.5%。利润留成使用范围规定为:(1)简易建筑费,(2)技术改造措施费,(3)经理(厂长)基金,其中三分之一作集体福利事业,三分之二用于职工奖励。当年,由省商业厅集中提取,下拨到地区商业局,其数额为175万元。1976年,饮食服务业实行按50%的比例提取留成,留成中40%上交省商业厅,30%上交地区商业局,30%留给企业。至1983年,上缴省、地留成停止执行,全部留归企业。
  1980年改进利润留成办法,所有单位均按省商业厅核定比例自行提取,其中商业企业15%,商办工业25%。提取办法有三种:一是统一提取,对企业拨款。二是企业提取,上交一部分调节使用。三是企业和商业局分别按一定比例提取。从1979年至1983年全区商业系统提取利润留成额为1213万元,加上同期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836万元,使商业基本建设投资有了较大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由1978年的3505.2万元增加到5273.1万元,增加1767.9万元。其中仓库面积增加21173.1平方米,营业用房面积由109243平方米增加到199934平方米;职工宿舍面积由82996平方米增加到193998平方米。同时兴办了一批职工医疗诊所、幼儿园和商业学校等事业单位,为商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1983年全区商业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大中型企业按55%的固定比例计算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按核定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作调节税上缴国家财政。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率计算上缴,比上年增长部分减征60%调节税。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饮食服务企业按15%交纳所得税。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是: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年平均利润不足3万元的零售商业为小型商业企业;商办工业利润不超过2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工业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实现后,1983年全区商业系统实现利润总额947.7万元,比1982年的598.9万元增长58.3%,缴纳税收后,企业留利323.3万元,比1982年的295.7万元增长9.5%。
  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主要内容是:对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留利大于1983年合理留利部分按规定的调节税率交纳调节税,达不到1983年合理留利水平的,不征收调节税,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企业当年利润比核定的基期利润增长部分,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对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税后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在核定基数时,对税后盈利较多的企业,国家可收取一定数额的承包费;税后不足1983年合理留利的,在一定期限后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并开始征收批发环节的营业税。1984年先在五交化行业中试点。1985年在所有批发企业全面征收,但对百货、纺织行业经营的小商品和纯棉布减半征收。零售商业企业和饮食服务企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蔬菜公司和肉食水产公司以自负盈亏的公司为纳税单位。划分标准改为年利润8万元以下的零售商业企业为小型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和华侨友谊商店,不论利润多少,符合小型企业标准的一律按小型企业对待。商办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小型工业企业。1986年为调动商业企业经营积极性,对实现利润在8万元以下的批发企业也按小型企业对待,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全区实行第二步改税的单位272个,其中:大中型企业59个,包括批发盈利企业46个,批发亏损企业5个,零售企业7个,工业亏损企业1个。小型企业213个,包括零售盈利企业122个,零售亏损企业46个,工业盈利企业22个,工业亏损企业4个,农牧企业4个,饮食服务企业15个。全区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全以税收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企业责权利明确,有利于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完善经营机制,宽松经营环境,使企业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四、经营承包责任制
  1981年上半年,区内小型零售商店和饮食服务业试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四季度其他行业也铺开试点工作。在试点中,有的县还实行商业局对财政局、商业局对专业公司、公司对零售门点层层承包。承包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一是利润包干,工资费用自理,超额全留,完不成全赔;二是定额上缴,超额分成;三是全额利润留成,工资、奖金在分成基金中开支;四是亏损定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五是联销联利计酬,按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奖金。企业对职工实行联销联利责任制,采取计分算奖,提成工资、计件工资和取消基本工资,按完成任务计酬等多种分配办法。但在试点中暴露出承包基数缺乏科学依据,难以定得合理,一般基数偏低、企业和个人分配增长超过国家收入的增长;其次是从承包利润人手,形成单纯的考核利润指标,而忽略全面考核,致使企业服务质量下降,甚至转嫁负担,损害消费者利益。
  1981年底,国家宏观控制奖金发放,并规定经营承包单位超过奖金限额部分转为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或以后以丰补歉。对商业企业利润留成分成总额不能突破原核定的留利水平,超过部分要上缴。因此,商业经营承包的推行受到影响,除饮食服务业实行提成工资不受奖金限额而继续实行外,其他行业基本上停顿下来。
  1983年初,全区商业系统继续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批发企业按第一步利改税方案,把经营承包指标换算过来,实行各种经营承包。国营小型企业实行转体经营后,全面进行了经营承包。其时,推行各种经营承包的企业,已达全区商业企业的80%。主要形式有四种:一是多指标考核,二是联销联利计酬,三是零售企业推行百元销售额工资含量,四是对服务性行业和偏远网点实行大包干或租赁经营。小型企业实行转体经营,其中转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237个,占转体经营总数的70.6%。转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90个,占27.3%;实行租赁经营的7个,占2.1%。至1987年,全区58家大中型商业企业,有52家实行承包经营,占90%。其中上缴税利递增包干超收全留的14家;基数包干、超收分成的22家;亏损包干、超亏不补的3家;实行租赁经营的10家,其他形式3家,并全部推行了经理承包负责制。全区244家国营小型企业的520个自然门点,实行转(转体)、租(租赁)、包(承包)、卖(拍卖)等形式的417个,占80%。其中145个门点向主管单位承包,197个网点实行租赁经营。归口管理集体商业有85个核算单位、133个门点实行租赁经营,并有22个推行股份制,人股人数579人,人股资金47.38万元。
  地直商业企业,在1987年,由地区商业局与地区财政局签订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利五五分成的目标管理合同。执行结果:实现利润增长72.4%,上缴财政利润超额完成27.2%。在取得与财政承包经验的基础上,由地区财、商两家与七家地直商业企业分别签订1988年至1990年的三年承包合同书,确定了各企业实现利润、税前还贷、上缴财政利税、技术改造投资和有问题商品占库存比例等主要经济指标的目标数,从而推动全区所有商业企业全面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并取得了较好经济效益。1988年与1987年比较,全区商品销售总额56282.5万元,增长25.6%;实现利润1300.7万元,增长50.7%;税前还贷895万元,增长1.2倍;企业留利732万元,增长93.7%;上缴利前税收753万元,增长25.6%;上缴财政利后税收320万元,增长4.4%。
  第三节 物价
  一、价格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贯彻执行“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全区市场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1988年全区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50年上升126.84%,平均每年递升3.252%。其间,市场物价主要有三次较大变化。第一次是1949年10月郴州解放至1950年,由于市场物资短缺,国营商业刚开始建立,私营商业中的投机资本趁机兴风作浪,抢购囤积商品,扰乱金融,出现了粮食、棉纱价格上涨。1950年6月,美帝国主义发动朝鲜战争,工业品器材价格猛涨。这两次涨价风波及其他商品价格上涨,通过人民政府采取一系列行政手段和经济措施,是年7月底即告平息,结束了国民党遗留下来持续多年的通货膨胀局面。至1952年,农村土地改革完成,朝鲜战争停止,国民经济基本恢复,市场物价趋向稳定。全区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50年为100%,1951年为104.38%,1952年为100.1%。第二次是三年经济困难时期(1958-1962),农业欠收,市场商品供应紧张。自由市场商品价格上涨,一般为国家牌价的2-3倍,肉、鱼、禽、蛋等副食品甚至高于国家牌价十倍以上。针对这一情况,为回笼货币,平抑市场,国家除有计划地提高一部分商品的计划价格外,从1961年开始,实行了部分商品高价供应政策,以回笼货币。在此期间,市场物价出现了大幅度上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1960年比1959年上升8.16%,1961年比1960年上升7.8%,1962年比1961年又上升11%01961年开始,国民经济经过调整,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市场供应好转,物价逐渐下跌。至1965年,国营商业物价指数比1962年下降9.03%,自由市场价格也随之回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价格体系,1979年3月,对粮食、油脂、油料、生猪、菜牛、鲜蛋、鱼类、水产、木材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是年11月,又提高猪肉、牛羊肉、蛋品、家禽、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的商品零售价格。1981年11月,卷烟、酒类零售价格提高。1983年元月,纯棉纺织品的零售价格提高,先后放开次小土特产品和三类工业品的价格,相应降低涤棉布、手表、黑白电视机、半导体收音机、弹力尼龙袜等商品零售价格。区内市场物价出现上涨趋势。商业零售物价指数1980年比1978年上升6.7%,1983年比1980年又上升17.1%。
  1985年物价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取消生猪派购,放开猪、蛋、鱼、禽和蔬菜等鲜活商品的商业零售价格;取销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理顺粮食购销价格。适当调整煤炭价格,全面放开小工业品、小副食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市场物价波动面较大。据郴州市物价调查,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1984年比1983年上升5.1%,1985年又比1984年上升15.6%。1986年比1985年上升5.1%。1987年上升13.9%。1988年,区内物价上涨趋势有增无减,郴州城区零售物价指数比1987年上升幅度达31.9%,其中国营商业零售物价指数上升26.9%,集市贸易物价指数上升38.6%,特别是肉、鱼、蛋、禽、菜等副食品上涨幅度较大,成为群众议论的焦点。
  二、各种差价
  进销差价 20世纪50年代初期,对私营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营商业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核定工业企业工缴费用,保证10%-30%的合理利润。对国营、地方国营工业产品按照工业利润高于商业利润的原则定价。国营商业经营地方工业品的进销差价一般在8%-10%以下,有的产品,利润很小,工业微利,商业保本。有的产品,成本过高,工业赔钱,由商业给予适当补贴。区内工业基础薄弱,地方工业品不多,商业曾实行过价格补贴的品种有食糖、火柴和次小商品的算盘、学生作业课本、红领巾和粉笔等品种。以后,逐步减少商业补贴。补贴时间较长的只有食糖一种,至1985年后,也改为当地财政补贴与企业结算。农产品的购销差价,一般较小。生猪与白肉的差价,区内各县城1957年为45.01%,60年代为40%,到1985年生猪取销派购,放开价格,随行就市,议价交易,国营商业经营部分,一般进销差价仍维持40%左右。蛋品差价,郴州城区为13%-17%,县城为11%-14%。鲜菜差价一般25%左右。
  地区差价 解放初期,农副产品的地区差价偏小。1953年1月,根据中央调整商业体制的精神,采取降低产销两地价格,贯彻产、运、销三者有利的原则,一般是产地降低15%左右,销地降7%左右,调动了私营商业经营积极性,为城乡物资交流的畅通,打开土特产的销路,发展农副业生产创造了条件。工业品的地区差价,按城城(大城市至郴州)、城乡(郴州至县镇)两段距离制订。百货、布匹一般是加运杂费,计算地区差价。百货类差价为3%-4%,布匹类为3%-5%。1953年后,调整为按货源地批发牌价加实际运杂费和采购费用制定销地批发价。采购费用根据货源远近、交通条件、进货多少等因素而确定,并划分类型。1955年6月,改按(1)大中城城地区差价(产地大城市至郴州二级站之间),(2)中小城城地区差价(郴州二级站至县城之间),(3)城乡差价(县城至农村集镇之间)三种办法作价。两地牌价之间,除运杂费外,再加综合差率(包括利息、损耗、经营费用与利润)定价。百货、文化、针棉织品的地区差价,大中城城之间为2%-7%,中小城城之间为0.5%-2.5%。
  1958年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的食盐、煤油实行了最高限价。继而对农副产品也实行了最低保护价,以改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递远递减的不合理状况。
  1963年全面调整城乡差价,农村市场划分为四个价区,综合差率为0.5%-1.7%。中小城城地区差率:棉纱为0.6%-4.2%,大类针棉织品为0.5%-3.5%,棉布实行城乡一价的原则。而且将城乡差价改为只加运杂费定价。
  1966年地区差价中的综合差率,改称经营费率,包括销地一部分批发费用、在途利息、损耗,不包括利润。商品流转的第一道环节,加经营费,再加运杂费;第二、三道环节,只加运杂费,不加经营费。第一道环节的经营费,省外产品2.5%,省内产品0.3%.1976年调整为:省外产品3%,省内产品1%。接着,五金交电商品地区差价也进行了调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先后放开小百货、小文化、小五金、小交电、小针棉织品的价格,明确规定这些小商品的地区差价,不受原来规定的限制,由经营企业自行灵活掌握。化工商品也改供应价为批发价。
  1983年1月降低化纤品价格和提高棉织品价格时,地区差价调整为:省外调人的纺织品地区差率为3%-4.8%,针棉品为3.5%-5.3%;省产品二级站之间地区差率为0.5%-1.5%,中小城城地区差率为1%-2.5%。城乡差价,加固定差额定价。
  批零差价 1950年第一次调整商业时,曾一度扩大批零差价,以调动私营商业经营积极性。1953年1月,第二次调整商业时,再次扩大批零差价率,百货商品16%,布匹14%-15%,并统一规定:白布8%-10%,花布14%-18%,色布12%-15%,针棉织品12%-16%,日用百货和食糖12%-17%,煤油9%-11%,食盐11%-13%,卷烟8%--12%01955年又规定五金商品为12%--18%,交电商品14%-16%,化工商品12%-15%;小百货、文化商品17%-25%01956年起,逐步取消批零差价的伸缩幅度,规定统一的固定批零差率,即卷烟、纯棉布及色布10%,涤绸、台扇、食盐、瓶装酒12%,纯棉印花布、散装酒13%,涤纶混纺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毛线、袜子、胶鞋、肥皂、洗衣粉、元钉、铁丝、自行车14%,纯棉花布、色织布、毛巾、床单、汗衫、背心、香皂、牙膏、口杯、脸盆、铝锅、食盐、煤油15%,灯泡16%。
  1981年改革工业品价格时,将一部分价值小、损耗大、拆零出售的小商品批零差率扩大到不超过40%01983年又规定由经营企业自行灵活掌握,不受原则规定限制。电视机、收录机、半导体收音机等商品实行批零一价,由批发企业按销售价格倒扣一定的差率作价。饮食业的综合差率(即原料成本与销售价之间的差率),其作价原则是:大众化食品,保持微利;一般食品稍有利润;名特产品利润稍高一些。原规定饮食业综合毛率为25%-30%之间,1980年调整为郴州城区不超过32%,县城不超过30%,农村不超过28%01984年3月,在1980年的基础上各级相应提高3%。
  季节差价 国营商业经营的鲜活商品,主要是猪、蛋、鸡和蔬菜,实行季节差价。“文化大革命”中一度取消。只有鲜菜经营一直实行季节差价,具体幅度由各地商业行政部门和经营企业掌握。1985年猪、蛋、鸡、菜等鲜活商品价格放开后,季节差价更大一些。国营商业经营的工业品一般没有季节差价,1979年后,对少数有明显季节性的商品,如电风扇、胶鞋也实行季节差价。
  质量差价 根据“优质优价、劣质劣价、同质同价、按质论价”的原则,国营商业对经营的商品,执行品质、品种、等级、规格差价,有的鲜活商品和工业品按商品陈旧、鲜活差别和根据款式、花色、包装优劣定价。由于长期以来商品供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商业经营部门侧重组织货源,忽视按质论价。同时,为照顾地方工业品的发展,对地方产品质量差价掌握不严。加之,在制订价格权限上,基层企业只能硬套计算公式,没有灵活制价权力,使不少商品存在质价不称的现象,尤以小商品更为严重。1964年贯彻执行“百货小商品销售按质论价的办法”后,稍有改变。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场商品供应趋向缓和,为进一步贯彻按质论价创造了条件。1984年根据省经委、物价局转发国务院规定,对获国家金奖、银质奖牌和部优、省优产品,实行加价5%至15%的规定。价格放开后,许多商品实行市场调节,质量差价进一步拉开,有利于生产和经营。
  三、工农产品比价
  逐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基本稳定工业品零售价格,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是政府一贯的物价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有两个时期提高幅度较大。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商品货源减少,价格上涨。为保证调拨物资供应,将农副产品价格提高,1960,1961,1962年三年中对87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提高32%01980年在价格改革中,国家有计划地把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又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稻谷、茶油、棉花、烤烟、生猪等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85年比1979年平均提高23.39%。与此同时,销往农村的日用工业品销售价格,长期实行薄利多销,基本稳定价格的政策。食糖、食盐、酒类、白布、汗衫、肥皂、火柴、胶鞋等主要品种,1985年平均零售价格比1979年只提高3.56%。从主要商品交换比价来看,农民从工农产品交换比价中得到的实惠尤为明显,以稻谷、生猪两大产品换购工业品为例,列表如下:
  由上述系列数据可以看出,农民出售100市斤稻谷,1952年换回棉布16.25市尺,到1988年则可换回32.43市尺,接近翻了一番(99.57%);1952年换回胶鞋1.25双,到1988年则有3.88双,翻了二番。1952年出售100市斤生猪,换回棉布80.78市尺,到1988年则可换回369.64市尺,增加3.58倍;1952年换回胶鞋6.64双,1988年则有43.29双,增加5.52倍。其他商品也都是成倍增加。农民从政府不断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基本稳定工业品销售价格中,的确是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四、物价管理权限
  根据国家物价政策要求,国营商业部门的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两个市场,两种价格,国家统一管价的商品较少。其时,中央和省只管理粮食、棉纱、布匹、煤炭、食盐、食糖等主要商品的价格。地方和企业都有较大的定价、调价权。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价格逐步走到以计划价格为主的轨道上。1953年中央和省管价商品品种为203种,到1958年达到577种。同年12月,下放物价管理部分权限,中央和省管价品种减少为234种。以后,由于三年自然灾害,生产下降,市场商品供应严重不足,为保证市场物价的稳定,1962年2月,湖南省物价工作会议指出:“物价管理宜紧不宜松,宜集中不宜分散”。到1964年,中央和省管价商品又逐步增为490种。“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和省管价商品多达822种,省级专业公司平衡价格的商品171种。实际由中央和省级管理价格的商品达到993种,是管价品种最多、管理权限最为集中的时期。
  1978年开始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进行物价改革,逐步下放物价管理权限。至1985年,随着粮食改统购为定购,植物油、生猪等主要农产品取销统购统销,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除城镇居民定量口粮和食油仍实行平价外,其余均全部放开。工业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中央管价的49种,省管的68种,三类小商品恢复由企业自行定价和调价。同时,实行固定价格、浮动价格、企业协商价三种作价形式。全区商业系统经营的商品,属于固定价格的的30种,占全部经营商品品种的26.4%;属于浮动价格的89种,占38.8%,上下浮动幅度8%到20%。其余品种均为协商定价,占34.8%01986年至1988年,继续进行价格改革,但较稳妥、灵活,并且是在统一安排下进行,以期保持物价总水平的上涨趋势逐步减缓,有利于搞活生产和流通。
  第四节 储运
  商品的仓储、运输和保证安全,是为商品流通服务的重要管理工作。民国时期,有私营储运业。民国3年(1914),国民政府颁布《商人通例》中,规定堆栈业(仓库)、运输行为承揽商品仓储和运输的独立特种商业。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私营储运业纳入公私合营,后并入国营商业储运业。区内国营商业企业自建立之始,即有储运机构,专门负责商品保管、运输和安全保卫工作。1956年地区曾建立专业储运公司。60年代初,成立郴县专署商业局汽车队,至1970年有货运汽车17辆,负责国营商业系统内部商品的运输。嗣后,随着商品流通渠道增多,进货单位增加,储存运输批次增多,商品出人库频繁,进出仓时间要求加快,全区商业系统有货运和客货两用汽车共计180辆,担负商品运输工作。
  二、仓储
  仓库建设。初期,国营商业企业多系租用民房、公房储存商品,自有仓库很少。据1952年底统计:全区国营商业企业使用的仓库面积3万余平方米,其中自有的占40%,租用的占60%01953年起,国家拨款和自筹资金,逐年修建各类商品仓库。自1953年至1988年的36年中,全区商品仓库建设总投资2802万元,为商业系统全部基建投资总额的40%。至1988年底止,全区商业系统共有仓库373栋,总面积108081平方米,其中正式仓库面积73814平方米;危险品仓库面积1700平方米;简易仓库面积32567平方米。仓库建设根据购销业务的发展和商品中转的需要,以安全、方便、经济、适用为原则。初期,多数为简易建筑,单层结构。20世纪80年代仓库建设质量提高,发展水泥钢架框式结构,但现仍有部分简易仓库和临时货棚,不符合商品储存、保管和安全的要求。
  商品保管。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国营贸易机构仓储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①,对仓库组织、业务范围、商品收发、质量检验、保管养护、安全保卫等都有明确要求,并经多年实践,不断研究改造,日趋完善。
  商品收发 商品人库坚持验收制度,发现短溢,质量变坏,规格不符,需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方可验收入库。商品储存,坚持分区分类,合理存放,一般商品与危险品,性能相抵触的商品以及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能混存。仓库坚持“四勤”(勤打扫卫生,勤查看,勤翻垛,勤整理)制度,发现虫伤鼠咬,霉烂变质,残损锈化商品,必须及时报告处理。商品出库,坚持凭票复核,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记清楚。手续不全,仓库保管员拒绝发货。
  岗位责任制 仓库保管员按照工作任务分工,将各项定额指标和职责落实到班组、岗位和个人。“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部分仓库取销岗位责任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一度造成商品管理混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恢复建立和健全仓库岗位责任制,仓储工作有了明显改进。
  “四好”仓库运动 1957年开始,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区内国营商业企业仓库开展了“四无、一快、两提高”(四无:无火灾盗窃,无霉烂变质,无虫伤鼠咬,无工伤事故。一快:商品快收收发。两提高:提高业务技术、提高管理水平)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运动,多年来坚持深入开展,推动了仓储工作的不断改进。历年评比检查结果:1982年全区评出“四好”仓库7栋,1985年9栋,1987年12栋,1988年173栋。
  安全保卫 从地区商业局到各县市商业局,都建立了安全委员会机构,各级专业公司和基层商店都建立了治安保卫小组。并有一支治安和消防队伍。1988年,全区有治安保卫小组109个,成员559人;有义务消防队86个,队员904人。公司、商店经理亲自担任消防安全指挥。定期开展安全保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贯彻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火、电、水源管理和商品出人制度。对仓库与生活区、易燃易爆与一般商品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做到“三分开”(分开建设、分开储存、分开设置灭火工具)。经过多年努力,仓库与职工生活区基本分开建设。全区建立火柴和化工商品等危险品仓库10栋。随着消防设施不断更新改善,消防队伍不断壮大,并经常培训,使消防知识和技术素质均有提高。仓库一经发现火灾隐患和盗窃等大小事故,均做到“三不放过”(即未查明原因不放过,未采取纠正措施不放过,未受到处理教育不放过)。1985年以来,以国务院颁布的“消防条例”和重点消防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②为准绳,每年自上而下地层层开展夏防、冬防、国庆、春节、元旦等全区性商品安全大检查,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一般性事故逐年减少。1975年发生火灾事故25起,损失金额21.7万元。1985年为18起,损失金额18.9万元。1988年11起,损失金额12.56万元。宜章县商业局、郴州地区百货站、汝城县、安仁县百货公司被评为全省商业系统储运安全先进单位。
  商品养护 全区商业系统经营商品品种多达数万种,正常年库存总量逾10万吨。商品性质成份异常复杂,在阳光、温度、湿度、微生物和化学物质等不同作用下,极易发生变化,如自然挥发、渗漏、凝缩干固、溶解、变形退色、老化、污染,以及虫伤、鼠咬、霉腐锈损等等。仓储部门根据商品性能和特点,采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不断引进新技术、新方法,做到科学养护。一是整库整垛密封法。凡易霉、易溶、易潮、易生虫、易锈商品,采取整库、整垛密封,运用吸潮与通风相结合的方法,将温度、湿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二是机械降温去湿。郴州地区为亚热带气候,每年四至八月为高湿高温季节。针对这一情况,凡设施条件较好的仓库均采取机械降温和去湿法。三是风幕隔潮法。采用风机形成定向强压气流,隔断空气对流,对密封仓库隔热隔潮。四是药剂防霉、防腐、防虫法。利用药物熏蒸喷射或红外线照射防止商品老化和生虫。
  二、运输
  区内物资流向。晚清、民国时期,因铁路、公路网络未形成,以水运和人挑畜驮为主要运输形式。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交通事业和现代运输工具的发展,物资集散地和运输方式的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形成商品多渠道流通以后,原来高度集中的物资流向路线,逐步向分散、多点方向发展。
  永兴、安仁两县属衡阳经济区,工业品货源实行计划分配调拨时,绝大部分从衡阳调人。郴州城区为全区经济中心,国营商业二级批发站设在这里,区内大部分县市的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在此集散,邻区的兰山、新田、宁远等县亦在此中转。白石渡火车站,担负南四县的工业品集散。
  商品运输形式分铁路、公路、水路三种。铁路运输分中央计划和地方计划。50年代开始,经铁路整车调人、调出货物,均需报经中央或省级批准运输计划。1983年流通体制改革,为适应市场开放,搞活经济的需要,铁路运输计划,由发货单位向当地铁路部门申报。公路、水路运输计划,由发货单位按月向当地运输部门办理运输计划。随着商业部门自有运输工具(主要是货运汽车)逐渐增多,对鲜活商品、市场急需物资、中转集散以及边远地区的短途运输,多数改为按专业公司系统自行运输。1975年开始,商业部、省计划委员会陆续增拨商业运输车辆,到1988年止,全区商业系统共有货运汽车105辆,保温汽车8辆,客货两用汽车56辆,三轮汽车11辆,合计180辆,比1973年的69辆增加1.6倍。自运货物量逐年增加,1988年达到17047吨/公里,比1978年增加3.1倍。改革开放中,社会营运货物车辆也有大量增加,运输日趋方便。各级商业专业公司对自有货运车辆,实行了“六定一兑现”的管理办法,即定人、定车、定运输任务、定燃料消耗、定费用、定利润和奖惩兑现,调动了运输人员的劳动积极性。并组织运输管理人员和司机开展“赛安全、比贡献、看效益”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定期检查评比,进行安全教育,促进商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为搞活商品流通作出了积极贡献。

知识出处

郴州商业志(1840-2006)

《郴州商业志(1840-2006)》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出版地:2009年4月

本书记述了郴州市从1840年至2006年近两百年来的商业历史沿革、发展状况、前进的规律、宝贵的经验,包含了清代以来我市各个阶段的商业发展变化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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