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药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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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64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药政管理
分类号: R282
页数: 2
页码: 717-718
摘要: 本文描述了郴县的毒药麻醉品管理、药品质量监督、游医药贩管理等。
关键词: 郴县 医药 药政管理

内容

民国元~26年(1912~1937),县民政科兼管药政。民国27年起,由县卫生院管理。
  民国34年,设药械监察委员会,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实施质量监督,并按政府颁布的有关条例和规定,管理毒、麻药品。但到解放前夕,县内鸦片仍未禁绝。民间滥用毒、麻药品造成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游医药贩卖假药,巫医神汉骗人钱财者屡见不鲜。
  1953年,县卫生科配专职药政管理员4名。1954年起,各医疗单位配兼职药政管理员1名。1979年,成立郴县药品检验所,并结合公安、工商部门,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条例,严格管理药政。
  一、毒药麻醉药品管理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对毒、麻药品实行专门管理。50年代起,执行国家内务部、卫生部联合通知,严禁私营、私用、私制毒、麻药品。县公安、司法、财政等部门联合缉查,严惩违法者,贩毒、吸毒、种植鸦片者绝迹。对医疗部门,规定按限量使用毒、麻药品,门诊不准超过一日剂量,临床连用不准超过三日极量。医用毒、麻药品,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专业进销,专册登记,处方专用,处方中如毒、麻药品含量不清或书写不清,专管人员拒绝发药。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进行1~2次检查,至1988年,滥用毒、麻药品的现象极少发生。
  二、药品质量监督新中国建立后,卫生行政及有关部门历年开展药品质量检查。凡经营药品,必须先进行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临时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1952年,抽查中药50种,其中伪劣品种有28种,占56%。随即进行整顿,没收并销毁伪劣药品,打击不法药商。1956年,实行药品国营后,进销管理严格,药品质量得到保证。1979年10月,成立郴县药品检验所,配员4名,负责药品质量监督。80年代,县药品检验所设药物化验室、中药检验室和生物测定室,对中、西药进行定量、定性、化学、物理等项检验。县人大、政协与卫生行政部门经常进行联合检查。1983年共检查中药8699种,西药6581种,合格品分别为8071种、6515种,合格率分别为92.8%、98.9%。1988年检查中药16541种,西药13291种,合格品分别为15371种、13199种,合格率分别为93%、99.3%。凡查出伪劣药品,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游医药贩管理50年代初,卫生行政及有关部门对游医药贩进行登记审查,对合格者发给营业许可证,对不法者及巫医神汉均予以取缔。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禁止游医药贩个体经营,有一技之长者,组织起来,集体联合经营。80年代允许个体行医卖药,对游医药贩仍采用登记发证的办法进行管理。对伪造《从业许可证》和《药品营业许可证》,冒充医生,贩卖假药者,依法惩处。1985年7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至1988年,全县统一时间,统一部署,对医药市场进行14次查缉,共取缔非法药贩47个,没收假虎骨、假田三七、假天麻等伪劣药品284种,计82.77公斤,没收伪造锦旗65面、假药宣传单748张。
  医药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得到保障。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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