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医疗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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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63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医疗制度
分类号: R197.1
页数: 2
页码: 714-715
摘要: 本节描述了郴县的医疗制度、以及公费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等。
关键词: 郴县 卫生 医疗制度

内容

一、公费医疗1952年起,党政机关、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属工资制的,每人每年公费医疗费标准为24元;属供给制的,每人每年18元。
  1953年起,不分工资制与供给制,凡享受者,每人每年均为24元。是年成立郴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管理细则。县卫生科设公费医疗办公室,经办各项管理事宜。
  至1973年,一直采用凭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院就诊,费用记帐,定期结算,实报实销的办法进行管理。这一时期,各年人平支出医药费为9~25元。
  1974年起,采用将定额医药费分到各系统或单位,各自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进行管理。是年人均支出医药费28.1元。1978年起,药品价格逐年上涨,政府将公费医疗标准提高至30元,至1986年,年人平支出医药费由28.1元增至97元。超支日益严重。
  1987年,采用单位包干、定额药费加工龄补助药费计算到人,节约部分归己、超支自负20%、滋补药品自费的办法进行管理。1988年,人平支出医药费75.8元,超支有所控制。
  二、劳保医疗劳保医疗制度始于1953年。享受对象,初为工交、邮电等企业的正式职工。后,凡全民、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均可享受。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比例提取,1953年为3%,1956年重工业单位为7%,轻工业单位为5.5%。1969年11月起,按中央财政部规定,将职工医疗卫生费与奖励基金、福利费等各项合并为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提取,列入成本。1981年起,改为从利润留成中提取,不列入成本,至1988年未变。管理办法各单位不一。或统一管理,调剂使用(即单位与医院挂钩,患者凭介绍信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定期结帐);或将定额药费和按工龄补助的医药费一并发到个人,门诊费自理,住院药费视工龄长短报销60~90%不等。工伤及职业病患者的医药费则全部报销。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其医药费可报销50%。
  三、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制度始于1960年春,先在栖凤渡公社试行,随即推广至全县。其形式为社办,即经费由公社按每人每年1~1.5元的标准进行统筹统用,不足,则从公社公益金内提补。社员在本公社就诊,一律免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可酌情报销部分药费。公社设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大队设管理分会。不久,合作医疗制度因经济困难而停止实行。1969年起,逐步恢复。其形式改为社队联办,即经费由公社、大队、社员共同筹集,国家给予适当补助。1972~1977年,国家共补助各公社合作医疗费28.8万元。凡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在本公社就诊,均免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者,可报销所用医药费的50~80%。经费管理为社队两级核算,公社统一管理。1983年起,允许群众自愿选择办医形式,合作医疗制度渐停。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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