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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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52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体制
分类号: G40-058
页数: 2
页码: 620-621
摘要: 本节郴县教育管理体制记述管理体制的废除、实行教育统筹,学校公办,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起用部分民办教师,充实师资力量。
关键词: 教育 郴县 管理体制

内容

清代教育,官促民办。境内民众,自行聘师,兴办私塾。8所书院,民立5所,官立3所。境内地方岁考由州儒学署主持,从各私塾中选拔生徒,入州学深造。书院无论官立民立,均须报省提学道批准,不得自行聘师设院。清末废书院改学堂,官立中学堂和高等小学堂由省学务处管理,初等小学堂由州学务部门管理。
  民国时期,办学承清制。民国18年(1929),全县128所小学,私立82所,占64%,居全省第17位。民国29年起,实施国民教育,公立学校逐渐增多,但私立学校仍为数不少。民国35年,全县330所小学,私立113所;5所中学,私立4所;职业学校绝大多数为私立。学校立案、学生学籍、毕业证验发等事项,小学由县政府管理,中等学校由省教育厅管理。乡镇国民中心学校校长,由县政府派任;保国民学校校长,由保长或推荐地方人士担任;中等学校校长,由县政府推荐,报省教育厅批任;驻县省立三师,直接由省管理。实行视学制,县教育局设督学员,配合省督学开展视察,督促各校执行教育政策法规,评定办学优劣。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旧的管理体制,实行教育统筹,学校公办,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起用部分民办教师,充实师资力量。
  1950年起,县人民政府陆续接管旧学校,统一配备教职工,选派有文化的共产党员或民主人士担任中学、高小、完小校长,实行校长负责制,民主管理校务。县文教科管理全县教育,区文教助理员管本区教育行政,区中心完小代管本区教学业务。1954年起,学校(一校或几校联合)始建中共支部,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点中学校长,须报省教育厅批准,一般中学校长,报地区批任,中学教导主任及高小、完小校长由县任命。
  1956年起,全县教育由县乡两级管理,乡设学委会,主管本乡教育。1958年起,分县、公社两级管理。公社党委宣传委员兼管本社教育领导工作,学委会经办各项具体事宜。中学校长由县任命,高小、完小校长由公社任命。1968~1971年,县城学校由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管理,各公社学校由贫下中农管理,局面混乱不堪。1972年起,县教育局主管全县教育,公社学区主管本社教育,公社党委加强对教育的领导,其工作由宣传委员分管。这种形式沿用至80年代初。
  1984年起,实行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简称“三·二”体制。即县学县办、乡学乡办、村学村办,县教育局(委)主管全县教育,乡(镇)学区主管本乡(镇)及所属村的教育,乡(镇)党委加强对当地教育的领导,宣传委员兼管其具体工作。并允许私人办学。推行“三·二”体制,使教育管理走向规范化,形成县办高中、完全中学、职业中专、农民中专;乡(镇)办初中、中心完小;村办初小或几村联合办完小的格局。教育经费得到补充,教育事业迅速发展。1985年,全县基本消灭危房校舍,并实现初等教育普及。
  1986年起,各乡(镇)、村开始创建规范化、标准化学校。至1988年,小学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生合格率、小学普及率分别为99.3%、98.4%、95.2%、99.1;全县投入了大量建校资金,新建改建大批校舍,办学条件越来越好。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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