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间借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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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48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民间借贷
分类号: F830.5
页数: 2
页码: 587-588
摘要: 本节郴县民间借贷记述平借、邀会互助储金会、高利贷、有息借贷。
关键词: 金融 贷款 民间借贷

内容

一、平借
  平借是亲朋好友互相周转的一种借贷形式。这种借贷一般款额不大,借期不长,不计利息,不定期归还,口头商定,立据者少。此形式,历代均有,今更普遍。
  二、邀会 互助储金会
  邀会 是民间流传的一种低息或平息借贷形式,它以“缓急相济,互守信用”为原则。
  一般由急需现金者备办酒菜,邀请亲友或同事数人,入会相助。邀会者得头会,其余各人当场商定会金利息和接会顺序,按一定比例凑齐头会求助的资金,以后定期(数月或一年不等)轮会。新中国建立后,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邀会形式不多见。
  互助储金会
  新中国建立后,行政、企事业单位相继组织互助储金会,参会职工每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互助金,与会者急需用钱的,可向互助储金会申请借款,按期归还,不计利息。
  三、高利贷
  清末、民国时期,贫困农民常因天灾人祸向高利贷者求借钱粮。借钱,年利息一般30%,高的达200%;借谷,多是四五月春荒时借出,新谷登场时偿还,一般是借1石(约60公斤)还1.5石,遇灾荒年则借1石要还2石。
  1950~1951年土地改革中,高利贷者被清算斗争,高利贷活动被取缔。
  四、有息借贷
  土地改革后,农村实行借贷自由,一些人在遇到困难时,向他人借贷,利息双方议定,一般略高于银行。195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普遍建立后,向个人有息借贷者减少。1960~1962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银行及信用社贷款不能满足农民需要,有息借贷者有所增加。1964年起,个人有息借贷形式被禁止。1980年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资金需求量大增,个人有息借贷活动又开始出现。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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