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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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48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贷款
分类号: F830.5
页数: 6
页码: 587-592
摘要: 本章郴县贷款记述民间借贷、银行贷款、信用合作社贷款。
关键词: 金融 贷款 郴县

内容

第一节 民间借贷
  一、平借
  平借是亲朋好友互相周转的一种借贷形式。这种借贷一般款额不大,借期不长,不计利息,不定期归还,口头商定,立据者少。此形式,历代均有,今更普遍。
  二、邀会 互助储金会
  邀会 是民间流传的一种低息或平息借贷形式,它以“缓急相济,互守信用”为原则。
  一般由急需现金者备办酒菜,邀请亲友或同事数人,入会相助。邀会者得头会,其余各人当场商定会金利息和接会顺序,按一定比例凑齐头会求助的资金,以后定期(数月或一年不等)轮会。新中国建立后,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邀会形式不多见。
  互助储金会
  新中国建立后,行政、企事业单位相继组织互助储金会,参会职工每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互助金,与会者急需用钱的,可向互助储金会申请借款,按期归还,不计利息。
  三、高利贷
  清末、民国时期,贫困农民常因天灾人祸向高利贷者求借钱粮。借钱,年利息一般30%,高的达200%;借谷,多是四五月春荒时借出,新谷登场时偿还,一般是借1石(约60公斤)还1.5石,遇灾荒年则借1石要还2石。
  1950~1951年土地改革中,高利贷者被清算斗争,高利贷活动被取缔。
  四、有息借贷
  土地改革后,农村实行借贷自由,一些人在遇到困难时,向他人借贷,利息双方议定,一般略高于银行。195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普遍建立后,向个人有息借贷者减少。1960~1962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银行及信用社贷款不能满足农民需要,有息借贷者有所增加。1964年起,个人有息借贷形式被禁止。1980年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资金需求量大增,个人有息借贷活动又开始出现。
  第二节 银行贷款
  民国25年(1936),湖南省银行郴县支行给88个商店发放定期贷款11.125万元,定期抵押贷款3151元。当时,工商贷款发放对象多是资本家和大商户;农村贷款发放权则掌握在乡、保长手中,贫民难获得贷款。民国26年,贷款余额13.03万元。民国31年,贷出222.08万元,其中私商往来大户透支额119.6万元,占53.9%,农贷0.274万元,只占0.1%。民国34年,定期贷款余额10万元,农村贷款余额3.69万元。后因货币贬值,贷款余额虚增。民国36年,贷款余额达40亿元(法币)。
  新中国建立后,贷款发放对象逐步转向工厂、商店、农村社队和农户,支持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搞活流通。
  一、工业贷款
  新中国建立初期,工业贷款一方面扶助私营工业和手工业,一方面支持地方国营工业。1950年元月,发放贷款1360元支持积荣磺矿公司采矿。1953年后,逐步压缩私营工业贷款,重点发放国营工业和集体手工业贷款,支持实现国营工业发展和对私营工业、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末,工业贷款余额76万元,其中国营工业68万元,占89%。
  1958年,工业“大跃进”,县人民银行提出“组织资金100万元,支援钢铁元帅升帐。”布置银行干部深入工地、炉边,带款带据,就地发放,让工业“要钱有钱”,贷款出现盲目性。1959年末,工业贷款余额857万元,比1957年的50万元增长16倍。1962年后,贯彻“有宽有严、紧中有活、区别对待”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贷款,贷款发放减少。主要支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机械厂、煤矿、森工站等工业。1965年末,工业贷款余额仅60万元。
  1967年、1968年,部分工业企业停工停产,管理混乱,资金占用增加。1968年末,贷款余额192万元,比1965年增长2倍。1971年后,工业贷款主要支持天字号锰矿、秀凤有色矿、氮肥厂、糖厂、针织厂等企业的建设。1974年起,增加技术改造贷款,贷款发放增加,1975年贷款余额798万元。
  1979年起,开办中短期设备贷款。工业信贷工作贯彻“管紧、搞活、挖潜”的方针,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1980年贷给高峰电站70万元中短期设备贷款,架设高峰电站至东波35千伏高压线路,解决电力输出的问题。1982年,贷给糖厂技术改造专项贷款130万元,建成年产200吨的纤维板车间。1983年,确定重点支持的20多个生产项目,其中发放贷款125万元,支持县碾米机厂生产碾米机。1984年,发放贷款123万元,支持县超声仪器厂及时购进B型超声仪器零配件。1985年,给鲁塘石墨矿贷款100万元,支持该矿石墨磨粉加工车间的改造工程。1986年实行“存贷挂钩、多存多贷”的管理办法,把信贷企业分成三类,对第一类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第二类企业给予适当支持,促其扬长避短;对第三类企业帮助改善经营管理,管紧管严贷款。年末,贷款余额4219万元。
  1988年,银行控制信贷规模,按照“收紧信贷,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的方针,择优支持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年末贷款余额5004万元。
  二、商业贷款
  新中国建立初期,商业贷款执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城乡内外交流”的方针。1952年,国营商业对私营工商业扩大加工订货范围,大量收购农副产品,是年,发放生产资料贷款31万元。1953年起,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国营、集体商业。1954年,增加收购粮食、油料的贷款。年末贷款余额787万元,其中粮食贷款532万元,占67.6%。1955年禾,商业贷款余额1267万元,其中私商2.91万元,占0.2%。
  “大跃进”期间,商业企业搞大购大销,银行贷款大撒手。1959年末,贷款余额3485万元,比1957年的1132万元增长2倍。1962年,银行紧缩信贷,贷款重点支持粮食收购、农副产品采购,同时清出商业企业不合理占用信贷资金159万元,年末贷款余额642万元,比1959年减少81.6%。一1966~1976年,信贷监督放松,贷款不合理占用现象严重。1978年,清查商业企业资金使用情况,清理出有问题的库存商品181万元,推销处理137万元,收回赊销、预付、挪用等不合理占用资金28万元,年末,商业贷款余额1345万元。
  1979年后,疏理流通渠道,逐步放宽信贷政策。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且有固定地址者,不论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一律予以贷款,贷款额增加。1984年,商业贷款余额1963万元。1985年起,对国营商业贷款的结算帐户,实行“存贷分户”,改变过去敞开供应贷款的方法,坚持按销售资金率核定贷款额。同时,贯彻“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优先发放贷款。1988年,控制信贷规模,贷款主要支持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购进。是年,贷款160万元支持县粮食局从外地调进议价稻谷300万公斤,贷款107万元支持粮食收购,贷款105万元支持甘蔗收购,贷款120万元调入白糖。年末,商业贷款余额4155万元。
  三、农业贷款
  新中国建立初期,农业贷款以贷给个体农户为主。农业合作化后,以解决社队集体购买生产资料为主。人民公社化后,开办社办企业贷款。1979年起增加小水电贷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社队集体贷款减少,个体农户贷款增加。1984年增加农业开发性贷款。1988年,农业贷款余额4039万元。
  农户贷款
  1950年,农户贷款以发放口粮、谷种、生产救灾实物为主。是年共贷出稻谷23.5万公斤。1951年改为发放货币,是年发出耕牛、农具贷款7.5万元。1953年起,农贷重点转向支持农户走互助合作道路,是年,贷款29.3万元支持农户兴修水利,买耕牛、化肥等生产资料。1956年,贷款83万元,帮助17949户贫下中农解决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交纳入社股金的困难。1962年以后,农户贷款基本上由信用合作社贷给。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银行发放农户贷款,主要支持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发展商品生产和开展农工商等多种经营活动。农户购买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需贷款仍由信用合作社贷给。1982~1984年,共贷出440万元支持11607户专业户和重点户。
  1985~1987年共贷款408万元。1987年统计,贷款万元以上的户共44户,贷款金额95万元。1988年,发放农户贷款148万元,年末农户贷款余额242万元。
  社队集体贷款
  1955年,贯彻“扶助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农贷方针政策,对114个农业合作社发放贷款4.35万元,社平382元。1956年,发放集体贷款44万元(占农贷发放量91万元的48%),解决686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费用的困难。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贷款以支持大办钢铁、水利、交通、养猪场为主,强调社队集体需要多少贷多少,是年发放贷款196万元,是1953~1956年贷款总额的1.02倍。1961年,压缩农业贷款,仅贷出77万元,支持集体抗旱。1971年农贷实行包干制,只按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需要放贷。
  1966~1980年共发放农业贷款2980万元,年均198.7万元。1981年起,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社队集体贷款减少,原集体积欠的贷款也陆续分摊到承包户。
  1982~1988年,共发放社队集体贷款342万元,年均48.9万元。1988年末,贷款余额98万元。
  乡镇企业贷款
  1958年,银行发放社办工业贷款10万元,支持社办小煤矿和小金属矿。因初办企业,效益不佳。1961年,社办工业处于停顿状态。社队企业贷款减少。1965年,社队企业逐步兴起,银行贷款支持。1965~1978年,银行共发放社队企业贷款71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乡镇企业发展加快,贷款逐年增加。1980~1988年,累计发放乡镇企业贷款3998万元,是1965~1978年的56倍,重点支持大奎上乡选厂、良田镇水泥厂、坳上乡冶炼厂、芙蓉乡安源大理石厂、栖凤渡镇化工厂、白露塘镇选厂等企业的建设。1988年末,乡镇企业贷款余额1238万元。
  小水电贷款
  1978年始发放小水电贷款,主要补充地方小水电建设资金的不足。1978~1988年,累计发放小水电贷款2645万元,支持兴建桥口雷溪坝、大奎上、廖家湾、江口等乡办电站和县石面坦水轮泵水电站等61处小水电站,装机容量31612千瓦,安装输电线路178条、647公里。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1978年前,县内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发放不多。1979年末,贷款余额4万元。1980年后,农业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贷款增加。1987年建立的郴嘉棉麻纺织厂成为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大户。1980~1988年,累计发放国营农业企业贷款965万元。1988年末,贷款余额618万元,其中郴嘉棉麻纺织厂322万元,占52%。
  开发性贷款
  1984年,县农业银行增设开发性贷款项目,贷款期限按开发项目的见效时间和综合还贷能力确定,利率月息5.4‰,由财政部门担保,主管部门贴息,在取得经济效益以前,按年收息,取得经济效益后,还本付息。1984~1988年发放开发性贷款164万元,其中1987年开发速生丰产林贷款60万元,造速生丰产林2.4万亩,发放柑桔基地建设贷款27万元,新建柑桔园0.35万亩。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
  1956年开始开办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预购的品种主要有粮、油、生猪、烤烟、茶叶、甘蔗、黄花菜、山苍子油等。银行按收购计划,贷给收购部门,收购部门预付定金给农民,本金由收购部门在农民当年交售农副产品款中扣除,利息由收购部门支付。1956~1988年,共发放预购定金贷款1442万元,年均43.7万元。
  贷款豁免 1963年,郴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的办法”,清理1961年底以前社、队、社员个人、其他部门所欠国家的农业贷款。1965年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农村社队欠国家的1961年以前的四项欠款(赊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和农业贷款)截至1965年3月止未归还的部分,一律豁免,不再偿还。农村个人的四项欠款,属于贫下中农的,全部豁免;属其他中农的,如偿还困难,可酌情豁免一部分,富裕、有能力偿还者,原则上不豁免;属于地主、富农、投机倒把分子、贪污分子的,一律不豁免。全县豁免农业贷款117万元,其中社队集体贷款78.4万元,社员个人贷款38.6万元(包括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7.7万元)。豁免的贷款中属于信用合作社的18.3万元,信用合作社豁免造成的损失,由各社公积金弥补10.2万元,由银行支持款冲抵81万元。
  四、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1950~1975年,基本建设资金,长期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无偿投资,由人民银行拨款。
  1976年,县建设银行成立,专门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拨款和监督。1981年,基本建设资金部分拨款改为贷款。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地方企业,基本建设所需资金,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为银行贷款。1977~1988年,全县基本建设拨款7272.7万元,贷款2099.5万元(其中利用存款发放的贷款325.9万元),拨款、贷款共计9372.2万元,其中工业4374.2万元,水利457.1万元,地质勘探3443.9万元,林业144.7万元,农业95.3万元,文化教育50.3万元,其他197.1万元,流动资金贷款609.6万元。
  建设银行在拨款、贷款工作中,坚持按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工程实际进度拨、贷。
  对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提高建筑标准、扩大建筑面积、乱建楼堂馆所等一律不予拨、贷;并对基本建设决算、预算进行严格审查,堵塞虚假冒领等非法行为。1977~1988年,共审查预算价值3063.8万元,剔除不合理的146.0万元,占审查部分的4.8%。
  第三节 信用合作社贷款
  1952年6月,建立信用合作互助组后,各组、社利用社员股金、存款和银行贷款作为资金,贷款帮助社员解决购买口粮、农具及治病等生产、生活上的资金困难,打击农村高利贷者的剥削活动,免除了贫苦社员卖土地、卖青苗等情况的发生。农业合作化后,信用合作社又向集体社队发放贷款,帮助社队解决购买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具等生产资料的资金困难。1971年起,开始向社队企业发放贷款,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1954~1979年,共发放贷款3121万元。1980年后,农村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贷款发放从过去只支持生产环节,转变到支持生产、加工、储备、销售的全过程,重点支持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发展商品生产;从过去春放秋收冬不贷,转变到坚持按需要常放常贷。1980~1988年,共发放贷款13604万元,其中集体贷款1750万元,企业贷款2040万元,个人贷款9814万元。1988年贷款余额2350万元,其中集体121万元、企业387万元、个人1842万元。但是,由于部分信用社缺乏调查研究和个别信贷员以贷谋私,发放贷款出现盲目性。
  经清理信贷资金,1988年贷款余额2350万元,其中非正常贷款2306万元,占总余额的98%;非正常贷款中,一般逾期贷款1123万元,呆滞贷款1125万元,呆帐贷款58万元。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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