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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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47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货币
分类号: F822.764
页数: 6
页码: 579-584
摘要: 本章郴县货币记述币制、投放与回笼、货币管理。
关键词: 金融 郴县 货币

内容

第一节 币制
  清代,县境内流通的货币,以银两为主币,银元和制钱为辅币。清光绪十六年(1890)以后,银两逐渐为银元所代替。光绪三十一年(1905)以后,铜元逐步代替制钱。民国建立后,定银元为国币。银两的使用形式有银锭、银饼和碎银子,银锭单个重有50两、10两、5两、2两等,银饼单个重1钱至1两不等,碎银子大小、重量不定。制钱为铜质,外圆,内有方孔,每枚面值一文,1000枚为一吊(每一吊扣除穿索钱22枚,实有978枚),县内流通的制钱主要有顺治、康熙、乾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等数种通宝。每银1两换制钱1100~1600文,以换1500文居多。铜元有面值5文、10文、20文、50文、100文、200文6种,县内流通以10文、20文面值者为多。银元分外来洋和本国洋,还有光洋、常洋、烂板洋之别,每枚1元。还有面值5角、2角、1角的银毫,县内流通以广东“双毫”为多,每8枚双毫折银元1元。每1银元折银两7钱2分。铜元兑换银元因时间及银元种类而异,一般铜元7200~7300文值兑光洋1元,铜元6800~6900文值兑常洋1元,铜元4800~4900文值换烂板洋1元。
  民国17年(1928)1月至4月,湘南起义期间,良田区苏维埃政府用没收地主、劣绅的黄金铸成压有“中华苏维埃”标记的金币,面值有10元、20元两种,其数量不多。
  民国23年,红军长征经过郴县,使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国家银行发放的兑换券。后,红军后勤部在郴县设兑换处,用银元收兑苏区兑换券。
  民国24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规定中国、中央、交通等3家银行(后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禁止使用银元、铜元,每元法币兑换银元1元或面值20文的铜元300枚。接着,湖南、广东、江西等省发行的辅币(1角、2角、5角的纸币),亦在县内市场流通。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法币开始贬值。民国31年4月,发行关金券,以关金券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共同流通。民国34年1~8月,郴县沦陷,汉奸成立维持会,强迫人们使用汪精卫伪政府发行的“中央储备银行兑换券”(简称中储券),规定中储券1元兑换法币2元。9月,国民政府以法币1元收兑中储券200元。民国37年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取代法币和关金券,以金圆券1元收兑法币300万元或银元0.5元,全县共收兑法币240余亿元。9月,金圆券亦迅速贬值,民国38年4月,金圆券失去信用,如同废纸,民间银元、铜元广泛流通,农村交易多以物易物。
  在使用上述货币的同时,县政府和较大商号亦发行市票,流通县内。民国3年袁洪茂钱庄发行市票。民国9年,大成油盐烟号发行本票。民国23年,县政府用田赋收入作抵,发行“团款抵借券”2万元,均系角票,政府不负责兑现,持券人可用券交税。民国27年,县政府发行流通券,仅使用一年即限期收回。
  1949年10月7日郴县解放,县人民办事处发布公告,要求统一使用人民币,禁止其他一切货币流通。人民币面额有壹百元、贰百元、伍百元、壹千元、伍千元、壹万元、伍万元7种。时市场经济仍操纵在私商手中,市场上曾一度人民币、银元、铜元并用。县根据国家稳定货币的政策,挂牌收兑金银,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举办折实存款,提高存款利率,加强税收,国家、集体工商企业单位只用人民币,严禁金、银币及一切变相货币流通。
  1950年4月,人民币完全占领郴县城关市场。195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的命令,郴县于3月1日始流通新人民币,主币为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5种,角币为壹角、贰角、伍角3种,分币为壹分、贰分、伍分3种。以新币1元收兑旧币1万元,至6月,县人民银行共收回旧币132.44亿元。1957年12月,市场流通壹分、贰分、伍分金属辅币。1964年4月15日起,县人民银行奉命将苏联代印的叁元、伍元、拾元3种纸币,全部收兑回库上缴。1980年4月,境内流通壹角、贰角、伍角、壹元4种金属辅币,但数量很少,多为收藏货币爱好者收藏。1987年4月,境内开始流通伍拾元面额人民币,1988年5月,境内开始流通壹佰元面额人民币。
  第二节 投放与回笼
  民国37~38年,国民政府军费开支大,入不敷出,大量印发纸币,货币投放过多,币值不断下跌,造成通货恶性膨胀,民众深受其害。
  新中国成立后,货币由国家高度集中管理,有计划地发行,并通过税收、销售商品及开展储蓄等多种渠道回笼,保证供求平衡。1952年县投放货币898万元,回笼811万元,投放大于回笼(简称投差)87万元。后,投放与回笼稳步上升。1957年投放2909万元,比1952年增加2.24倍,回笼2922万元,比1952年增加2.6倍。回笼多于投放(简称回差)13万元。
  “大跃进”时期,货币管理放松,基本建设投资和信贷按需分配,1959年,投放货币4794万元,比1957年增加65%。货币投放数额大,商品供不应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
  1959年11月,成立郴州市后,县内货币投放与回笼减少,同时,县城商业中心由郴县转入郴州市,人们购买商品之款部分流入郴州市,县内货币投放一直出现投差。1962年起,金融工作执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控制货币投放,货币流通量下降。1963年投放1507万元,比1959年减少69%,因银根紧缩,市场物价下降。后,严格按计划投放货币,物价稳定。1965年起,银行对农副产品采购、工资、信贷等现金投放增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县内银行为支持商品生产和搞活商品流通,货币投放与回笼均有增加,1979年投放4580万元,比1978年增加26%,回笼货币3269万元,投差1311万元。1984年起,简化、放宽现金管理与工资基金的监督办法,各企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消费基金扩大。是年投放货币10354万元,比1978年增加1.86倍。
  1988年,投放货币29569万元,比1978年增加7.17倍,因资币投放过多,物价上涨,夏季曾一度发生抢购彩电、冰箱等高档紧俏物资,不少人上银行提取储蓄现金,致使是年净投差达3465万元,比1986年增加85%。
  第三节 货币管理
  一、金银管理
  清代和民国初,金银自由买卖,并可当货币流通计价。民国时,全县有银楼14家,其中8家经营金、银饰品,6家专营银饰品。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废止银本位制,实行纸币制度,规定金银国有,禁止白银流通。
  1949年12月,县城8家经营金银饰品的银楼转业。195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金银买卖由人民银行进行,金银允许人民储有,但不能用以计价行使,代替通货,私相买卖。同时,县人民银行挂牌收兑金银。1952年,县人民银行将县城7家个体银楼合并成1家联营银楼,并规定银楼须实行明码标价,收购原料和销售银品都限制在县城范围内。1955年,县人民银行规定全县4家银饰店年配售白银65两。
  1959年11月,县城银饰品店划归郴州市。1965年,五里牌银饰品组私自向群众收购银子和接受来料加工,县人民银行取缔了该银饰组,按国家牌价收购该组内全部原料和制成品。
  二、现金管理
  1950年5月,县人民银行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业单位和部队的现金实行管理。规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支取现金限于发放工资、农产品采购以及零星小额(30元以内)支付,其余一律用转帐办法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是年12月,全县47个单位,全部在县人民银行开户,银行核定单位库存现金总限额9534元,每单位平均203元。之后,现金管理范围逐步扩大,1956年扩大到公私合营企业,1957年扩大到集体单位。
  1958年,银行放松现金管理工作,致使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入现金不及时存入银行,任意突破库存限额,自带现金到异地采购货物等违反现金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货币投放增加,是年投放货币3530万元,比1957年增加21%。1960年,物资供应紧张,物价上涨,一些单位套取现金抢购紧俏物资。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指示,违反现金管理的现象减少。1979年后,为支持商品生产,扩大商品流通,适当放宽现金管理。1980年,贯彻执行省人民银行《关于放宽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单位之间经济往来使用现金限额,由原来的30元扩大到100元;收购单位收购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所需的现金,保证及时供应;异地零星采购或购销往来,在结算不方便时,允许支付和携带500元以下的现金进行结算;有条件地允许从营业收入中坐支现金。
  银行工作人员格守职责,严格管理现金,不断出现保卫国家财产的模范人物。1982年4月5日凌晨,县农业银行永春营业所出纳员谭冬兰临危不惧,与手持凶器抢劫库款的歹徒进行英勇搏斗,被刺伤多处,身负重伤,用鲜血保住国家现金。其模范事迹深受群众钦佩。县人民政府召开大会对谭冬兰进行表彰,省、地、县分别作出向谭冬兰学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和省、地、县妇联分别授予她省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称号,中国农业银行及省农业银行都授予她“金融红旗手”称号。1985年8月25日凌晨,东波发生特大山洪,县工商银行东波分理处的5位职工不顾个人安危,摸黑紧急抢险,在山洪袭击的前一瞬间,安全转移分理处的全部帐卡帐页和8万多元现金。但也有个别单位对现金管理不严,被坏人乘机钻空子。县工商银行栖凤渡分理处副主任段祥国、会计周良华利用职务之便,勾结社会上不法分子,于1984年7月20日至1985年12月偷支、挪用、贪污银行库款97.3万元,被起诉。1987年9月,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良华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段祥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非现金结算方式
  非现金结算方式各时期作法不一。民国时期,同城使用转帐支票,异地采用信汇、票汇和电汇。1953年采用支票、保付、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计划、电信拨款、特种帐户和信用证等8种结算方式,1954年增加付款委托书结算。1955年9月1日起,县人民银行各营业所实行汇兑、托收承付、支票3种结算方式。1957年6月起,修改同城结算方式,只保留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三种结算方式。1958年,不少地方实行“先付款后记帐”、“凭证代帐”、“不审查拒付理由”付款,设立“无人出售有价凭证”等结算方式,造成银行大量垫付现金、钱帐不符的现象。1959年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同城有付款委托书、支票、限额支票、计划、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等6种结算方式;异地有托收承付及汇兑结算两种结算方式。1962年8月,恢复异地信用证结算方式。1969年8月1日,县人民银行与郴州镇的县辖往来,一律改为省辖往来。1971年4月1日起,县人民银行与芙蓉、南溪、永春、江口、宝峰、安和、大奎上等7个公社信用社的业务一律办理异地结算和县辖往来业务。1975年同城结算取消限额支票和计划两种结算方式。1978年6月,人民银行推行限额结算方式。1980年10月起,实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1988年,同城结算实行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异地结算实行电汇、信汇、票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限额结算等方式。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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