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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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470
颗粒名称: 第二十一篇 金融
分类号: F832.764
页数: 20
页码: 576-595
摘要: 本篇郴县金融记述机构、货币、存款、贷款、保险。
关键词: 金融 郴县 地方金融

内容

清末,境内仅有2家当铺,资金融通,主要靠民间借贷。民国初,县城开办2家私营钱庄,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民国24年(1935),湖南省银行郴县办事处成立,办理货币发行、存款、贷款、汇兑业务。同时组建信用合作社,接受并转发农业贷款。民国34年1月,日本侵略军犯郴,银行、信用社业务停止。民国36年,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国民政府靠发行纸币维持财政开支,造成通货恶性膨胀,纸币迅速贬值。民国37年,银元、银毫、铜元复在市场流通。
  1949年10月,郴县解放。1950年4月成立县人民银行,投放人民币,禁止金银流通,打击金银投机活动。并贷款支持国营商业,组织人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稳定物价。是年底,人民币占领全县货币流通领域,物价稳定,人心安定。1952年起,金融部门对国营企业、供销社直接建立信贷关系,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进一步发挥金融工作的作用。1954年,全县农村按乡建立信用合作社,在农村组织存款,发放农业贷款,调剂资金余缺。1957年,全县投放货币2907万元,存款余额(包括个人储蓄,下同)561万元,贷款余额1263万元。
  1958~1960年,受“大跃进”的影响,出现货币投放过多和信贷失控现象。1959年,投放货币4794万元,比1957年增长65%;贷款余额4638万元,比1957年增长267%。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市场物资匮乏,农贸市场物价上涨。1961年,开始调整国民经济,银行压缩货币投放,控制贷款发放,货币流通趋于正常。1965年,货币投放2055万元,比1959年下降57%;存款余额779万元,贷款余额666万元,恢复信贷平衡。
  1966年,货币投放按计划进行,存款稳定发展,贷款中工业贷款迅速增加。至1976年,货币投放3024万元,存款余额1665万元,贷款余额2274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金融工作在经济活动中充分发挥杠杆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在机构体制上,逐步实行专业化,恢复农业银行、保险公司,建设银行在强化财政职能的同时,完善了银行的职能。在业务上,国家对各专业银行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各银行立足自主筹集、营运和融通资金。1988年,全县有金融网点182个,职工608人。货币投放2.96亿元,为1978年的8.17倍,年平均递增23.4%;存款余额1.73亿元,为1978年的9.17倍,年平均递增24.8%,其中居民储蓄余额8820万元,为1978年的24.85倍,年平均递增37.9%;贷款余额1.59亿元,为1978年的6.26倍,年平均递增20.1%。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钱庄 当铺
  一、钱庄
  民国2年(1913),何光来钱庄在县城东街开设,以银元兑换制钱、铜元,并发行银票(存单),吸收存款,放贷给商民。钱庄开办5年后停业,转营烟叶。民国3年,袁洪茂钱庄在县城东街开设,有资本9000银元,发行市票,办理存、贷、汇兑业务。是年吸收存款1.15万元。旋因老板去世,其子不善理财而破产。民国36年,衡阳振康钱庄在县城文化路设分庄;民国37年7月,衡阳湘源钱庄亦在县城文化路设分庄,两分庄均为贺桐开经营,主要办理汇兑业务,也办理存、贷款业务,县城内汇款近一半为两分庄所揽,贷款则以存户为限。两分庄均于民国38年5月停业。
  二、当铺
  清同治年间(1862~1874),县城有当铺2家,经营典当业务,均于民国7年(1918)因亏损停业。
  第二节 银行
  湖南省银行郴县支行
  民国24年(1935)4月,建立湖南省银行郴县办事处。民国25年10月,升为湖南省银行郴县支行。民国27年,郴县支行管辖湖南省银行驻第八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所属各县的办事处。民国34年,郴县沦陷期间,郴县支行迁往桂东县坝溪。
  民国38年6月,郴县支行奉省银行令撤销。
  郴县银行
  民国36年(1947)2月,县政府为调节县财政,筹设郴县银行,主要资金来源是国民政府偿还前几年带购、借购粮食时发给农民的粮食库券款1363万元。5月,财政部电令贫困县缓设银行,郴县银行筹设工作中辍。
  中国人民银行郴县支行(简称县人民银行)
  1949年12月在县城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第三支行。1950年4月16日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郴县专区业务督导员办事处,领导全区各支行业务,并成立郴县支行。1950年11月,督导员办事处与郴县支行并为郴县专区中心支行,下设营业部,办理郴县业务。1951年10月,中心支行在郴县设栖凤渡和良田营业所,为全区首建。至1952年5月,共设栖凤渡、良田、桥口、华塘、雅市坪、坳上、邓家塘、同祥圩、马头岭、许家洞等10个营业所。1952年10月15日,专区中心支行撤销,其营业部改为郴县支行。1954年7月,恢复专区中心支行,郴县支行改为中心支行营业部。
  1955年1月,中心支行营业部又改为郴县支行。1956年5月起,县人民银行先后在郴县磺矿(今柿竹园多金属矿)、街洞煤矿、栖凤渡煤矿、鲁塘石墨矿、玛瑙山锰矿等厂矿设工作组或分理处。1958年,营业所、工作组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成立公社信用部,归人民公社管理。1959年6月恢复营业所,1961年6月,以片设中心营业所,公社设营业所。1980年,农村营业所移交给县农业银行。1985年1月,郴县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工商银行郴县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郴县支行(简称县工商银行)
  1984年1月1日成立。1985年接管中国人民银行郴县支行及所属7个厂矿分理处。1988年,县工商银行及其下设的6个分理处,8个储蓄所,干部职工131人。工商银行负责办理城镇储蓄、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技术改造贷款及工资资金管理监督等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郴县支行(简称县农业银行)
  1956年5月成立,与郴县人民银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1957年5月县农业银行并入县人民银行。1964年1月恢复县农业银行,1966年1月复并入县人民银行。1980年元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郴县支行,并接管县人民银行下辖的10个营业所。1988年,县农业银行及其下设的2个营业部,11个营业所,干部职工140人。农业银行负责农村储蓄、贷款、管理支农资金、领导农村信用社等业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郴县支行(简称县建设银行)
  1976年10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郴县办事处,接管原由县财政局经办的基建拨款业务。1979年5月,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郴县支行。1988年,县建设银行及其下设的1个办事处、4个储蓄所,干部职工29人。
  建设银行负责管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及发放有关贷款。
  第三节 信用合作社
  民国22年(1933),县设合作指导员,推行合作事业。民国25年,有信用合作社6个,社员126人,股金254元。民国29年,县设合作指导室。民国30年,信用合作社发展到182个,社员4760人,股金19445元。民国26~31年,信用合作社共发放贷款102.9万元。民国31年7月,成立郴县合作金库,资本10万元(法币),其中有74个合作社交纳股金1.84万元,衡阳农民银行拨给提倡股金8.16万元。其业务是向农村信用社发放农贷,所需资金除股金外,向衡阳农民银行贷款90万元。民国34年1月,日军犯郴,信用社业务停顿。民国34年8月,郴县光复,合作事业恢复。民国35年,县合作金库累计亏损200万元,奉命撤销。民国37年全县有信用合作社134个,入股社员17224人。后因物价飞涨,法币不断贬值,无法开展存贷业务,信用合作社解体。
  1952年6月,县内建立12个农村信用合作互助小组。12月,高雅岭乡凌克德和堆上乡陈伦泽两信用合作互助组联合10个常年互助组建立高上信用合作社,社员128人,股金246.6元。后,信用合作社得到发展。1955年,全县建立信用合作社128个,信用合作小组26个,社员28303户,股金47607元。1956年,随着撤区并乡,信用社并成26个,年底,社员达35833户,占总农户54230户的66%,股金60647元。1958年10月,信用合作社与银行基层营业所合并为8个人民公社信用部,各生产大队设信用分部。1961年,信用部、信用分部改为信用合作社、分社。1984年下半年,改革信用合作社的管理体制,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清理原有股权、股金,并清股增资,原有股金19.8万元,1985年增至34.6万元。1985年4月,成立郴县信用合作社联社,民主选举理事会、监事会。1988年,县信用合作联社及下设的25个信用合作社,16个信用分社,98个信用站,1个营业部,1个储蓄所,干部职工共192人,不脱产工作人员98人,股金244万元。
  第四节 保险公司
  1950年6月,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郴县代理处,隶属县人民银行。1951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郴县支公司,与县人民银行合署办公。1952年5月,县保险支公司移交县财政科管辖,1958年4月,复归县人民银行。1959年3月,县保险公司撤销,人员并入县人民银行。
  1981年10月,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郴县代理处,1984年5月1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郴县支公司。1987年在华塘镇、白露塘镇、塘溪乡、鲁塘乡、白沙矿务局街洞煤矿等地设立5个保险站。1988年,县保险支公司及其下设的的5个保险站,共有干部职工18人。
  第二章 货币
  第一节 币制
  清代,县境内流通的货币,以银两为主币,银元和制钱为辅币。清光绪十六年(1890)以后,银两逐渐为银元所代替。光绪三十一年(1905)以后,铜元逐步代替制钱。民国建立后,定银元为国币。银两的使用形式有银锭、银饼和碎银子,银锭单个重有50两、10两、5两、2两等,银饼单个重1钱至1两不等,碎银子大小、重量不定。制钱为铜质,外圆,内有方孔,每枚面值一文,1000枚为一吊(每一吊扣除穿索钱22枚,实有978枚),县内流通的制钱主要有顺治、康熙、乾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等数种通宝。每银1两换制钱1100~1600文,以换1500文居多。铜元有面值5文、10文、20文、50文、100文、200文6种,县内流通以10文、20文面值者为多。银元分外来洋和本国洋,还有光洋、常洋、烂板洋之别,每枚1元。还有面值5角、2角、1角的银毫,县内流通以广东“双毫”为多,每8枚双毫折银元1元。每1银元折银两7钱2分。铜元兑换银元因时间及银元种类而异,一般铜元7200~7300文值兑光洋1元,铜元6800~6900文值兑常洋1元,铜元4800~4900文值换烂板洋1元。
  民国17年(1928)1月至4月,湘南起义期间,良田区苏维埃政府用没收地主、劣绅的黄金铸成压有“中华苏维埃”标记的金币,面值有10元、20元两种,其数量不多。
  民国23年,红军长征经过郴县,使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国家银行发放的兑换券。后,红军后勤部在郴县设兑换处,用银元收兑苏区兑换券。
  民国24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规定中国、中央、交通等3家银行(后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币”,禁止使用银元、铜元,每元法币兑换银元1元或面值20文的铜元300枚。接着,湖南、广东、江西等省发行的辅币(1角、2角、5角的纸币),亦在县内市场流通。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法币开始贬值。民国31年4月,发行关金券,以关金券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共同流通。民国34年1~8月,郴县沦陷,汉奸成立维持会,强迫人们使用汪精卫伪政府发行的“中央储备银行兑换券”(简称中储券),规定中储券1元兑换法币2元。9月,国民政府以法币1元收兑中储券200元。民国37年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取代法币和关金券,以金圆券1元收兑法币300万元或银元0.5元,全县共收兑法币240余亿元。9月,金圆券亦迅速贬值,民国38年4月,金圆券失去信用,如同废纸,民间银元、铜元广泛流通,农村交易多以物易物。
  在使用上述货币的同时,县政府和较大商号亦发行市票,流通县内。民国3年袁洪茂钱庄发行市票。民国9年,大成油盐烟号发行本票。民国23年,县政府用田赋收入作抵,发行“团款抵借券”2万元,均系角票,政府不负责兑现,持券人可用券交税。民国27年,县政府发行流通券,仅使用一年即限期收回。
  1949年10月7日郴县解放,县人民办事处发布公告,要求统一使用人民币,禁止其他一切货币流通。人民币面额有壹百元、贰百元、伍百元、壹千元、伍千元、壹万元、伍万元7种。时市场经济仍操纵在私商手中,市场上曾一度人民币、银元、铜元并用。县根据国家稳定货币的政策,挂牌收兑金银,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举办折实存款,提高存款利率,加强税收,国家、集体工商企业单位只用人民币,严禁金、银币及一切变相货币流通。
  1950年4月,人民币完全占领郴县城关市场。195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的命令,郴县于3月1日始流通新人民币,主币为壹元、贰元、叁元、伍元、拾元5种,角币为壹角、贰角、伍角3种,分币为壹分、贰分、伍分3种。以新币1元收兑旧币1万元,至6月,县人民银行共收回旧币132.44亿元。1957年12月,市场流通壹分、贰分、伍分金属辅币。1964年4月15日起,县人民银行奉命将苏联代印的叁元、伍元、拾元3种纸币,全部收兑回库上缴。1980年4月,境内流通壹角、贰角、伍角、壹元4种金属辅币,但数量很少,多为收藏货币爱好者收藏。1987年4月,境内开始流通伍拾元面额人民币,1988年5月,境内开始流通壹佰元面额人民币。
  第二节 投放与回笼
  民国37~38年,国民政府军费开支大,入不敷出,大量印发纸币,货币投放过多,币值不断下跌,造成通货恶性膨胀,民众深受其害。
  新中国成立后,货币由国家高度集中管理,有计划地发行,并通过税收、销售商品及开展储蓄等多种渠道回笼,保证供求平衡。1952年县投放货币898万元,回笼811万元,投放大于回笼(简称投差)87万元。后,投放与回笼稳步上升。1957年投放2909万元,比1952年增加2.24倍,回笼2922万元,比1952年增加2.6倍。回笼多于投放(简称回差)13万元。
  “大跃进”时期,货币管理放松,基本建设投资和信贷按需分配,1959年,投放货币4794万元,比1957年增加65%。货币投放数额大,商品供不应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
  1959年11月,成立郴州市后,县内货币投放与回笼减少,同时,县城商业中心由郴县转入郴州市,人们购买商品之款部分流入郴州市,县内货币投放一直出现投差。1962年起,金融工作执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控制货币投放,货币流通量下降。1963年投放1507万元,比1959年减少69%,因银根紧缩,市场物价下降。后,严格按计划投放货币,物价稳定。1965年起,银行对农副产品采购、工资、信贷等现金投放增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县内银行为支持商品生产和搞活商品流通,货币投放与回笼均有增加,1979年投放4580万元,比1978年增加26%,回笼货币3269万元,投差1311万元。1984年起,简化、放宽现金管理与工资基金的监督办法,各企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消费基金扩大。是年投放货币10354万元,比1978年增加1.86倍。
  1988年,投放货币29569万元,比1978年增加7.17倍,因资币投放过多,物价上涨,夏季曾一度发生抢购彩电、冰箱等高档紧俏物资,不少人上银行提取储蓄现金,致使是年净投差达3465万元,比1986年增加85%。
  第三节 货币管理
  一、金银管理
  清代和民国初,金银自由买卖,并可当货币流通计价。民国时,全县有银楼14家,其中8家经营金、银饰品,6家专营银饰品。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废止银本位制,实行纸币制度,规定金银国有,禁止白银流通。
  1949年12月,县城8家经营金银饰品的银楼转业。195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金银买卖由人民银行进行,金银允许人民储有,但不能用以计价行使,代替通货,私相买卖。同时,县人民银行挂牌收兑金银。1952年,县人民银行将县城7家个体银楼合并成1家联营银楼,并规定银楼须实行明码标价,收购原料和销售银品都限制在县城范围内。1955年,县人民银行规定全县4家银饰店年配售白银65两。
  1959年11月,县城银饰品店划归郴州市。1965年,五里牌银饰品组私自向群众收购银子和接受来料加工,县人民银行取缔了该银饰组,按国家牌价收购该组内全部原料和制成品。
  二、现金管理
  1950年5月,县人民银行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业单位和部队的现金实行管理。规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支取现金限于发放工资、农产品采购以及零星小额(30元以内)支付,其余一律用转帐办法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是年12月,全县47个单位,全部在县人民银行开户,银行核定单位库存现金总限额9534元,每单位平均203元。之后,现金管理范围逐步扩大,1956年扩大到公私合营企业,1957年扩大到集体单位。
  1958年,银行放松现金管理工作,致使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入现金不及时存入银行,任意突破库存限额,自带现金到异地采购货物等违反现金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货币投放增加,是年投放货币3530万元,比1957年增加21%。1960年,物资供应紧张,物价上涨,一些单位套取现金抢购紧俏物资。1961年,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指示,违反现金管理的现象减少。1979年后,为支持商品生产,扩大商品流通,适当放宽现金管理。1980年,贯彻执行省人民银行《关于放宽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单位之间经济往来使用现金限额,由原来的30元扩大到100元;收购单位收购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所需的现金,保证及时供应;异地零星采购或购销往来,在结算不方便时,允许支付和携带500元以下的现金进行结算;有条件地允许从营业收入中坐支现金。
  银行工作人员格守职责,严格管理现金,不断出现保卫国家财产的模范人物。1982年4月5日凌晨,县农业银行永春营业所出纳员谭冬兰临危不惧,与手持凶器抢劫库款的歹徒进行英勇搏斗,被刺伤多处,身负重伤,用鲜血保住国家现金。其模范事迹深受群众钦佩。县人民政府召开大会对谭冬兰进行表彰,省、地、县分别作出向谭冬兰学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和省、地、县妇联分别授予她省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称号,中国农业银行及省农业银行都授予她“金融红旗手”称号。1985年8月25日凌晨,东波发生特大山洪,县工商银行东波分理处的5位职工不顾个人安危,摸黑紧急抢险,在山洪袭击的前一瞬间,安全转移分理处的全部帐卡帐页和8万多元现金。但也有个别单位对现金管理不严,被坏人乘机钻空子。县工商银行栖凤渡分理处副主任段祥国、会计周良华利用职务之便,勾结社会上不法分子,于1984年7月20日至1985年12月偷支、挪用、贪污银行库款97.3万元,被起诉。1987年9月,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周良华死刑,立即执行;判处段祥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非现金结算方式
  非现金结算方式各时期作法不一。民国时期,同城使用转帐支票,异地采用信汇、票汇和电汇。1953年采用支票、保付、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计划、电信拨款、特种帐户和信用证等8种结算方式,1954年增加付款委托书结算。1955年9月1日起,县人民银行各营业所实行汇兑、托收承付、支票3种结算方式。1957年6月起,修改同城结算方式,只保留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三种结算方式。1958年,不少地方实行“先付款后记帐”、“凭证代帐”、“不审查拒付理由”付款,设立“无人出售有价凭证”等结算方式,造成银行大量垫付现金、钱帐不符的现象。1959年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同城有付款委托书、支票、限额支票、计划、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等6种结算方式;异地有托收承付及汇兑结算两种结算方式。1962年8月,恢复异地信用证结算方式。1969年8月1日,县人民银行与郴州镇的县辖往来,一律改为省辖往来。1971年4月1日起,县人民银行与芙蓉、南溪、永春、江口、宝峰、安和、大奎上等7个公社信用社的业务一律办理异地结算和县辖往来业务。1975年同城结算取消限额支票和计划两种结算方式。1978年6月,人民银行推行限额结算方式。1980年10月起,实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1988年,同城结算实行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异地结算实行电汇、信汇、票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限额结算等方式。
  第三章 存款
  第一节 单位存款
  民国时期,县银行的单位存款业务,以公库和军队、机关的存款为主,公、私企业存款次之。民国26年(1937),各项存款余额为16.5万元。民国30年,存款余额66万元。随着货币贬值,存款余额虚增,民国35年达18327万元,民国36年增至16.31亿元,比上年增长7.9倍,其中机关存款(以粤汉铁路购料款和特矿处收砂款为主)10亿元,工商存款2.6亿元、公库存款2.1亿元、其他存款1.61亿元。
  1950年4月,实行现金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先后在银行建立帐户,凡财政拨款、银行贷款,都必须先存后用,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经过银行实行转帐结算,单位存款逐年增加。1952年末,存款余额105万元,其中企业52万元,机关团体52万元,农村1万元。1954年,增加财政存款。1956年,农村社队开始存款。1957年存款余额446万元,是1952年的4.2倍,其中企业154万元、财政37万元、机关团体71万元、特种4万元、农村180万元。“大跃进”中,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工商贷款大幅度增加,单位存款大增。1959年存款余额1779万元,比1957年增长3倍。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存款下降,年均存款余额675万元。1972年起,县办企业和社队企业发展,存款余额增加。
  1977年,建设银行开始办理基本建设存款。1978年各项存款余额增至2009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企业留利增多,部分企业将一时用不完的款转为存款,存款猛增,1988年存款余额8518万元,比1978年增长3.2倍。
  第二节 个人储蓄
  民国20年(1931),县邮电局开办小额个人储蓄。民国29年,国民政府推行“节约建国储蓄”,储蓄任务按人口分配,农村由保、甲长劝储,机关团体按人员工资的5~10%储蓄。
  民国32年,邮局发起“十元节储运动”,按常住人口的半数分配任务,每人储金10元。此外,郴县还发行过特种有奖储蓄券、节约建国储金邮票,开办乡镇公益储蓄等业务。后因货币急剧贬值,储户蒙受经济损失,储蓄业务开展艰难。
  新中国建立后,个人储蓄由银行和信用合作社承办。银行于1949年12月开办折实储蓄。1951年开办人民币活期储蓄和定额、零存整取、保本保值等定期储蓄,年末储蓄余额2万元。1952年,停办保本保值储蓄。1954年,城镇开设储蓄网点,农村建立作用合作社,方便个人储蓄。1956年工资改革,职工收入增加,年末储蓄余额达105万元,其中城镇66万元,农村39万元。“大跃进”中,提出不切实际的储蓄高指标。1959年末,个人储蓄余额达464万元,比1956年增长3.4倍,其中城镇188万元,农村276万元。1960~1962年,农业遭受自然灾害,收入减少,市场物价上涨,生活开支增加。1963年储蓄余额仅70万元。1965年6月储蓄利率调低,储蓄余额增长缓慢。1960~1971年储蓄余额累计1304万元,年均108.7万元。1972年起,县办企业和社队企业逐渐发展,职工收入增加,储蓄余额上升,1978年末,储蓄余额355万元,比1971年增长1.7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生产农副产品增多,国家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干部职工工资调整,企业发奖金,允许城乡居民个人经商、办企业,城乡居民收入增加,储蓄余额逐年增多。1985年,国家对各专业银行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管理体制,各银行采取各种办法竞相揽储。1988年开办保值定期、特种(大额)定期、各种有奖(奖房屋、奖彩电、冰箱等大宗实物,奖化肥)储蓄,个人储蓄余额迅速增加,是年储蓄余额8820万元(其中城镇6182万元,农村2638万元),比1978年的355万元,增长23.8倍。按1988年人口计算,人平储蓄271元。
  第四章 贷款
  第一节 民间借贷
  一、平借
  平借是亲朋好友互相周转的一种借贷形式。这种借贷一般款额不大,借期不长,不计利息,不定期归还,口头商定,立据者少。此形式,历代均有,今更普遍。
  二、邀会 互助储金会
  邀会 是民间流传的一种低息或平息借贷形式,它以“缓急相济,互守信用”为原则。
  一般由急需现金者备办酒菜,邀请亲友或同事数人,入会相助。邀会者得头会,其余各人当场商定会金利息和接会顺序,按一定比例凑齐头会求助的资金,以后定期(数月或一年不等)轮会。新中国建立后,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邀会形式不多见。
  互助储金会
  新中国建立后,行政、企事业单位相继组织互助储金会,参会职工每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互助金,与会者急需用钱的,可向互助储金会申请借款,按期归还,不计利息。
  三、高利贷
  清末、民国时期,贫困农民常因天灾人祸向高利贷者求借钱粮。借钱,年利息一般30%,高的达200%;借谷,多是四五月春荒时借出,新谷登场时偿还,一般是借1石(约60公斤)还1.5石,遇灾荒年则借1石要还2石。
  1950~1951年土地改革中,高利贷者被清算斗争,高利贷活动被取缔。
  四、有息借贷
  土地改革后,农村实行借贷自由,一些人在遇到困难时,向他人借贷,利息双方议定,一般略高于银行。195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普遍建立后,向个人有息借贷者减少。1960~1962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银行及信用社贷款不能满足农民需要,有息借贷者有所增加。1964年起,个人有息借贷形式被禁止。1980年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资金需求量大增,个人有息借贷活动又开始出现。
  第二节 银行贷款
  民国25年(1936),湖南省银行郴县支行给88个商店发放定期贷款11.125万元,定期抵押贷款3151元。当时,工商贷款发放对象多是资本家和大商户;农村贷款发放权则掌握在乡、保长手中,贫民难获得贷款。民国26年,贷款余额13.03万元。民国31年,贷出222.08万元,其中私商往来大户透支额119.6万元,占53.9%,农贷0.274万元,只占0.1%。民国34年,定期贷款余额10万元,农村贷款余额3.69万元。后因货币贬值,贷款余额虚增。民国36年,贷款余额达40亿元(法币)。
  新中国建立后,贷款发放对象逐步转向工厂、商店、农村社队和农户,支持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搞活流通。
  一、工业贷款
  新中国建立初期,工业贷款一方面扶助私营工业和手工业,一方面支持地方国营工业。1950年元月,发放贷款1360元支持积荣磺矿公司采矿。1953年后,逐步压缩私营工业贷款,重点发放国营工业和集体手工业贷款,支持实现国营工业发展和对私营工业、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54年末,工业贷款余额76万元,其中国营工业68万元,占89%。
  1958年,工业“大跃进”,县人民银行提出“组织资金100万元,支援钢铁元帅升帐。”布置银行干部深入工地、炉边,带款带据,就地发放,让工业“要钱有钱”,贷款出现盲目性。1959年末,工业贷款余额857万元,比1957年的50万元增长16倍。1962年后,贯彻“有宽有严、紧中有活、区别对待”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贷款,贷款发放减少。主要支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机械厂、煤矿、森工站等工业。1965年末,工业贷款余额仅60万元。
  1967年、1968年,部分工业企业停工停产,管理混乱,资金占用增加。1968年末,贷款余额192万元,比1965年增长2倍。1971年后,工业贷款主要支持天字号锰矿、秀凤有色矿、氮肥厂、糖厂、针织厂等企业的建设。1974年起,增加技术改造贷款,贷款发放增加,1975年贷款余额798万元。
  1979年起,开办中短期设备贷款。工业信贷工作贯彻“管紧、搞活、挖潜”的方针,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1980年贷给高峰电站70万元中短期设备贷款,架设高峰电站至东波35千伏高压线路,解决电力输出的问题。1982年,贷给糖厂技术改造专项贷款130万元,建成年产200吨的纤维板车间。1983年,确定重点支持的20多个生产项目,其中发放贷款125万元,支持县碾米机厂生产碾米机。1984年,发放贷款123万元,支持县超声仪器厂及时购进B型超声仪器零配件。1985年,给鲁塘石墨矿贷款100万元,支持该矿石墨磨粉加工车间的改造工程。1986年实行“存贷挂钩、多存多贷”的管理办法,把信贷企业分成三类,对第一类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第二类企业给予适当支持,促其扬长避短;对第三类企业帮助改善经营管理,管紧管严贷款。年末,贷款余额4219万元。
  1988年,银行控制信贷规模,按照“收紧信贷,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的方针,择优支持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年末贷款余额5004万元。
  二、商业贷款
  新中国建立初期,商业贷款执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城乡内外交流”的方针。1952年,国营商业对私营工商业扩大加工订货范围,大量收购农副产品,是年,发放生产资料贷款31万元。1953年起,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国营、集体商业。1954年,增加收购粮食、油料的贷款。年末贷款余额787万元,其中粮食贷款532万元,占67.6%。1955年禾,商业贷款余额1267万元,其中私商2.91万元,占0.2%。
  “大跃进”期间,商业企业搞大购大销,银行贷款大撒手。1959年末,贷款余额3485万元,比1957年的1132万元增长2倍。1962年,银行紧缩信贷,贷款重点支持粮食收购、农副产品采购,同时清出商业企业不合理占用信贷资金159万元,年末贷款余额642万元,比1959年减少81.6%。一1966~1976年,信贷监督放松,贷款不合理占用现象严重。1978年,清查商业企业资金使用情况,清理出有问题的库存商品181万元,推销处理137万元,收回赊销、预付、挪用等不合理占用资金28万元,年末,商业贷款余额1345万元。
  1979年后,疏理流通渠道,逐步放宽信贷政策。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且有固定地址者,不论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一律予以贷款,贷款额增加。1984年,商业贷款余额1963万元。1985年起,对国营商业贷款的结算帐户,实行“存贷分户”,改变过去敞开供应贷款的方法,坚持按销售资金率核定贷款额。同时,贯彻“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优先发放贷款。1988年,控制信贷规模,贷款主要支持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购进。是年,贷款160万元支持县粮食局从外地调进议价稻谷300万公斤,贷款107万元支持粮食收购,贷款105万元支持甘蔗收购,贷款120万元调入白糖。年末,商业贷款余额4155万元。
  三、农业贷款
  新中国建立初期,农业贷款以贷给个体农户为主。农业合作化后,以解决社队集体购买生产资料为主。人民公社化后,开办社办企业贷款。1979年起增加小水电贷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社队集体贷款减少,个体农户贷款增加。1984年增加农业开发性贷款。1988年,农业贷款余额4039万元。
  农户贷款
  1950年,农户贷款以发放口粮、谷种、生产救灾实物为主。是年共贷出稻谷23.5万公斤。1951年改为发放货币,是年发出耕牛、农具贷款7.5万元。1953年起,农贷重点转向支持农户走互助合作道路,是年,贷款29.3万元支持农户兴修水利,买耕牛、化肥等生产资料。1956年,贷款83万元,帮助17949户贫下中农解决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交纳入社股金的困难。1962年以后,农户贷款基本上由信用合作社贷给。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业银行发放农户贷款,主要支持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发展商品生产和开展农工商等多种经营活动。农户购买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需贷款仍由信用合作社贷给。1982~1984年,共贷出440万元支持11607户专业户和重点户。
  1985~1987年共贷款408万元。1987年统计,贷款万元以上的户共44户,贷款金额95万元。1988年,发放农户贷款148万元,年末农户贷款余额242万元。
  社队集体贷款
  1955年,贯彻“扶助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农贷方针政策,对114个农业合作社发放贷款4.35万元,社平382元。1956年,发放集体贷款44万元(占农贷发放量91万元的48%),解决686个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费用的困难。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贷款以支持大办钢铁、水利、交通、养猪场为主,强调社队集体需要多少贷多少,是年发放贷款196万元,是1953~1956年贷款总额的1.02倍。1961年,压缩农业贷款,仅贷出77万元,支持集体抗旱。1971年农贷实行包干制,只按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需要放贷。
  1966~1980年共发放农业贷款2980万元,年均198.7万元。1981年起,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社队集体贷款减少,原集体积欠的贷款也陆续分摊到承包户。
  1982~1988年,共发放社队集体贷款342万元,年均48.9万元。1988年末,贷款余额98万元。
  乡镇企业贷款
  1958年,银行发放社办工业贷款10万元,支持社办小煤矿和小金属矿。因初办企业,效益不佳。1961年,社办工业处于停顿状态。社队企业贷款减少。1965年,社队企业逐步兴起,银行贷款支持。1965~1978年,银行共发放社队企业贷款71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乡镇企业发展加快,贷款逐年增加。1980~1988年,累计发放乡镇企业贷款3998万元,是1965~1978年的56倍,重点支持大奎上乡选厂、良田镇水泥厂、坳上乡冶炼厂、芙蓉乡安源大理石厂、栖凤渡镇化工厂、白露塘镇选厂等企业的建设。1988年末,乡镇企业贷款余额1238万元。
  小水电贷款
  1978年始发放小水电贷款,主要补充地方小水电建设资金的不足。1978~1988年,累计发放小水电贷款2645万元,支持兴建桥口雷溪坝、大奎上、廖家湾、江口等乡办电站和县石面坦水轮泵水电站等61处小水电站,装机容量31612千瓦,安装输电线路178条、647公里。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1978年前,县内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发放不多。1979年末,贷款余额4万元。1980年后,农业企业开展多种经营,贷款增加。1987年建立的郴嘉棉麻纺织厂成为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大户。1980~1988年,累计发放国营农业企业贷款965万元。1988年末,贷款余额618万元,其中郴嘉棉麻纺织厂322万元,占52%。
  开发性贷款
  1984年,县农业银行增设开发性贷款项目,贷款期限按开发项目的见效时间和综合还贷能力确定,利率月息5.4‰,由财政部门担保,主管部门贴息,在取得经济效益以前,按年收息,取得经济效益后,还本付息。1984~1988年发放开发性贷款164万元,其中1987年开发速生丰产林贷款60万元,造速生丰产林2.4万亩,发放柑桔基地建设贷款27万元,新建柑桔园0.35万亩。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
  1956年开始开办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业务。农副产品预购的品种主要有粮、油、生猪、烤烟、茶叶、甘蔗、黄花菜、山苍子油等。银行按收购计划,贷给收购部门,收购部门预付定金给农民,本金由收购部门在农民当年交售农副产品款中扣除,利息由收购部门支付。1956~1988年,共发放预购定金贷款1442万元,年均43.7万元。
  贷款豁免 1963年,郴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的办法”,清理1961年底以前社、队、社员个人、其他部门所欠国家的农业贷款。1965年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农村社队欠国家的1961年以前的四项欠款(赊销款、预付款、预购定金和农业贷款)截至1965年3月止未归还的部分,一律豁免,不再偿还。农村个人的四项欠款,属于贫下中农的,全部豁免;属其他中农的,如偿还困难,可酌情豁免一部分,富裕、有能力偿还者,原则上不豁免;属于地主、富农、投机倒把分子、贪污分子的,一律不豁免。全县豁免农业贷款117万元,其中社队集体贷款78.4万元,社员个人贷款38.6万元(包括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7.7万元)。豁免的贷款中属于信用合作社的18.3万元,信用合作社豁免造成的损失,由各社公积金弥补10.2万元,由银行支持款冲抵81万元。
  四、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1950~1975年,基本建设资金,长期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无偿投资,由人民银行拨款。
  1976年,县建设银行成立,专门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拨款和监督。1981年,基本建设资金部分拨款改为贷款。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地方企业,基本建设所需资金,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为银行贷款。1977~1988年,全县基本建设拨款7272.7万元,贷款2099.5万元(其中利用存款发放的贷款325.9万元),拨款、贷款共计9372.2万元,其中工业4374.2万元,水利457.1万元,地质勘探3443.9万元,林业144.7万元,农业95.3万元,文化教育50.3万元,其他197.1万元,流动资金贷款609.6万元。
  建设银行在拨款、贷款工作中,坚持按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工程实际进度拨、贷。
  对计划外工程和擅自提高建筑标准、扩大建筑面积、乱建楼堂馆所等一律不予拨、贷;并对基本建设决算、预算进行严格审查,堵塞虚假冒领等非法行为。1977~1988年,共审查预算价值3063.8万元,剔除不合理的146.0万元,占审查部分的4.8%。
  第三节 信用合作社贷款
  1952年6月,建立信用合作互助组后,各组、社利用社员股金、存款和银行贷款作为资金,贷款帮助社员解决购买口粮、农具及治病等生产、生活上的资金困难,打击农村高利贷者的剥削活动,免除了贫苦社员卖土地、卖青苗等情况的发生。农业合作化后,信用合作社又向集体社队发放贷款,帮助社队解决购买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具等生产资料的资金困难。1971年起,开始向社队企业发放贷款,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1954~1979年,共发放贷款3121万元。1980年后,农村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贷款发放从过去只支持生产环节,转变到支持生产、加工、储备、销售的全过程,重点支持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发展商品生产;从过去春放秋收冬不贷,转变到坚持按需要常放常贷。1980~1988年,共发放贷款13604万元,其中集体贷款1750万元,企业贷款2040万元,个人贷款9814万元。1988年贷款余额2350万元,其中集体121万元、企业387万元、个人1842万元。但是,由于部分信用社缺乏调查研究和个别信贷员以贷谋私,发放贷款出现盲目性。
  经清理信贷资金,1988年贷款余额2350万元,其中非正常贷款2306万元,占总余额的98%;非正常贷款中,一般逾期贷款1123万元,呆滞贷款1125万元,呆帐贷款58万元。
  第五章 保险
  民国25年(1936)7月,县邮政局开办简易人寿保险,每人交保险金50~500元,被保险人受意外伤害时,按交费数量和年限给予赔偿。因投保者少,不久停办。
  1950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郴县代理处开办质押品火险和平安运输险,1951年增办财产险、火险、运输险、农业险、人身险,是年保险费收入5.03万元,理赔1.26万元。
  后业务不断增加,1957年,保险费收入13.8万元。1959年3月,停办投保业务,对已投保但是保期还未满的保户,其保险责任延至年底。
  1981年10月,县恢复保险业务,开办企业财产保险,后增加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及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等险种。1985年8月25日降大雨,发生大洪灾,一些企业和个人遭受巨大损失。省、地、县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合理地赔付东波有色金属矿、塘溪乡铅锌矿等投保受灾单位,保险公司声誉大增,人民保险意识增强,保险业务增加。
  1988年承保财产总额2.18亿元,收保险费354.2万元(其中储金162.5万元),比1981年的7.64万元增长45倍,保险费支出88.8万元。1981~1988年,保险费总收入853万元,保险费总支出451万元。
  第一节 农村保险
  1951年8月,县保险公司以“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为目的,开办耕牛保险,每头耕牛交保险费2元。耕牛保险点多面广,保险费收不上,耕牛死亡赔款多。1953年,承保耕牛165头,收保险费330元,处理赔案64起,赔款1177元。年底,停办耕牛保险。
  1956年10月,恢复耕牛保险,至年底共承保耕牛2343头,收保险费4062元。翌年春,耕牛死亡213头,赔款5684元。1958年6月,保险公司对耕牛、生猪实行“三包”(平时包防疫、病时包治疗、死亡包赔偿),到7月底,全县参加“三包”的生猪63173头,占全县生猪数(仔猪除外)的95%;参加“三包”的耕牛7292头,占能劳役牛数的37%,共收“三包”费3.15万元,占应交“三包”费12.03万元的26%。10月,保险公司将耕牛、生猪“三包”工作移交给人民公社。1959年3月,农村保险业务停办。
  1985年恢复耕牛保险业务,并开办乡镇企业财产保险。塘溪乡铅锌矿投乡镇企业财产保险,交纳保险费404.8元,8月25日该矿被山洪洗劫一空,保险公司及时核实灾情,赔款10.37万元,使该矿绝处逢生。1986年,开办农户家庭财产保险,试办以乡镇为单位的农户家庭财产统保。塘溪乡、大奎上乡由乡政府统一交费,为全乡农户投保家庭财产险。
  1987年,有4个乡镇统一投保农户家庭财产保险。全县还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现役军人家庭财产一年期还本保险及“三定”人员财产保险。1988年,开办森林火灾保险,一次收取县林业局为20万亩森林交纳的100万元保险储金。森林保险成为农村保险的主要险种。农户财产保险因赔案多、耗力大、效益差,处于停滞状态,1988年,仅收入2.7万元,赔付4.2万元。
  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
  1950年6月,开办质押品火险业务。1951年10月增加企业财产强制保险业务,至年底,收保险费1.04万元,赔付160元。1952年2月,承保县行政机关的财产强制险。
  1954~1955年,先后停办卫生院、学校、人民银行、铁路、交通、水利、邮电、地质、粮食等系统所属企业的财产强制保险。1956年,对国营企业全部实行强制保险。1957年,全县投保企业44个。1959年元月,停办国营企业强制保险。停办投保业务后,还对保险期限未满的企业出险给予赔偿,其中较大的赔偿3次,赔款9.33万元。
  1981年,恢复企业财产保险,是年有8个企业投保,收保费7.64万元。赔款2.73万元。后,投保企业逐年增加。1984年,有70个企业自愿投保,交保费19.91万元。1985年8月25日,发生特大洪灾,保险公司及时奔赴抗洪救灾前线,进行勘查、核损,共给41个受灾企业赔款225.54万元(其中赔付东波有色金属矿169万元),为所收保险费的10倍,使企业迅速恢复生产。1986年,商业、粮食、供销三大系统实行财产统一投保。1988年,收企业财产保险费30.4万元,赔付21.8万元,赔付率71.7%。
  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
  1951年,开办职工团体火灾保险和普通火险,是年保险费收入1.64万元(主要为普通火险),赔付44元。1957年,承保城关镇居民普通火险1760户,收保费1275元,是年,和平路、文化路发生火灾,赔款3455元。1958年4月,废止上述险种,改办城镇公民财产自愿保险,翌年3月停办。
  1982年,恢复家庭财产保险,是年收保险费3054元。1984年,增设附加盗窃险。1985年,开办具补偿和还本性质的三年、五年期家庭财产两全保险。1988年,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成为家庭财产险的主要险种,收储金62.5万元;一般家庭财产保险收保费2.7万元,赔付4.2万元。
  第四节 货物运输保险
  1951年,开办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陆路运输险和牲畜死亡险。1952年,在承运货物时,采取预约统保办法,保险费按日或逐笔结算,使得保险面扩大,危险分散。牲畜承运死亡率高,赔款超过保费收入,1952年保险承运生猪23355头,赔付2.78万元。1953年3月停办生猪运输死亡险。1957年,收货物运输保险费1.28万元。
  1985年,开办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机动车辆承运货物运输保险,共收保险费3225元,赔付4200元。1986年,火车承运的货物险移交各火车站办理。县内大力发展机动车承运货物险,停办其他货运险。1988年,收机动车承运货物保险费5.1万元,赔付2.2万元。
  第五节 运输工具保险
  1951年,试办铁路车辆强制保险。1953年,收铁路车辆与船舶强制保险费1.11万元,赔付2.53万元,赔付率达228%。1954年开办汽车保险,自愿投保。1955年停办铁路车辆及船舶强制险。1957年收汽车保险费1275元。1959年3月停办运输工具险。
  1981年,恢复运输工具险,主要为汽车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982年收保险费6.87万元。后逐年增加。1988年保险费收入达68万元,赔付52.4万元,赔付率77%。
  第六节 人身保险
  1951年,开办团体人身保险及附加疾病津贴保险。1952年,开办带储蓄性质的生存和死亡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因承保责任、范围时宽时窄,业务发展慢,1954年仅收团体人身保险费118元,简易人身险456份。1957年增加公路旅客意外伤害险。1959年3月停办人身保险。
  1985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主要险种有简易人身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城镇企业集体职工养老金保险、驾驶员意外伤害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还本保险等。是年,收人身保险费29.63万元,占全年保费收入的32%。后,简易人身险、城镇集体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养老金保险发展较快。1988年,开办特种养老金保险及独生子女保险。是年,共收人身保险费和储金82.8万元(其中简易人身险24.3万元,养老金险20.4万元,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37.6万元,独身子女险0.5万元),占全年保险费和储金收入的23.4%。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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