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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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46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0.2
页数: 2
页码: 571-572
摘要: 本节描述了郴州市财政管理以及财政体制、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等。
关键词: 郴县 经济 财政管理

内容

清末,财政高度集中于朝廷,县未建立一级财政,实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民国28年(1939),省划给郴县的财政收入有田赋的45%,契税的60%、普通营业税的20%、印花税的30%及屠宰税、房捐、警捐等。民国31年,县财政收入又增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娱乐税及国税中营业税、印花税、田赋和遗产税分成额。民国35年7月起,县财政分成比例为营业税50%、田赋50%、遗产税30%。
  1950~1952年,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3~1957年,郴县实行“分类分成”的财政体制。收多于支上交,收少于支补助。1958年,湖南省规定郴县“以收定支,五年不变”。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69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
  1980~1982年,湖南省对郴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县财政收入,1982年比1979年增长65%。1983年改为总额分成体制,郴县留成比例为53%,工商税超收分成比例为30%。1985年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包干”体制,定额上交基数544.3万元,年递 增比例为6%,至1988年未变。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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