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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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46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管理
分类号: F810.2
页数: 5
页码: 571-575
摘要: 本章描述了郴县的财政管理以及财政体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企业财务管理等。
关键词: 郴县 财政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财政
  体制清末,财政高度集中于朝廷,县未建立一级财政,实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民国28年(1939),省划给郴县的财政收入有田赋的45%,契税的60%、普通营业税的20%、印花税的30%及屠宰税、房捐、警捐等。民国31年,县财政收入又增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娱乐税及国税中营业税、印花税、田赋和遗产税分成额。民国35年7月起,县财政分成比例为营业税50%、田赋50%、遗产税30%。
  1950~1952年,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3~1957年,郴县实行“分类分成”的财政体制。收多于支上交,收少于支补助。1958年,湖南省规定郴县“以收定支,五年不变”。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69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
  1980~1982年,湖南省对郴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县财政收入,1982年比1979年增长65%。1983年改为总额分成体制,郴县留成比例为53%,工商税超收分成比例为30%。1985年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包干”体制,定额上交基数544.3万元,年递 增比例为6%,至1988年未变。
  第二节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郴县对行政事业单位划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三种,对没有业务收入的国家机关团体等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除规定由单位自行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外,收入全部上交国家,支出均由国家拨给。对有经常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剧团等实行差额管理,即用本单位的业务收入抵补支出,收大于支的差额上交财政,支大于收的差额由财政预算拨款补给。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其收入用以解决相应的支出,由单位自行管理,不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郴县从1960年开始,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进行控制。1962年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按限额供应。1965年改为由财政部门一次核定全年限额,在限额内由单位自行购置。
  1977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商品由原来的22种增加到30种。1985年控购商品规定为20种,郴县自行增加6种,共计26种。
  1985年起,社会集团购买力逐年上升。社会集团购买控购商品金额,1985年为184.9万元,1986年为276万元,1987年为312.4万元,1988年上升到339.4万元,比1985年增长83.5%。
  第四节 企业财务管理
  一、利润交库办法
  郴县国营企业利润交库,1972年前凡实现的利润,规定在下月上交财政。1973年规定:工交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下月上旬按照实现数交库;商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实现的利润,于月度终后10日内,按照实现数一次上交。“文化大革命”中,对亏损企业实行计划管理,在计划内的亏损给予弥补。1983年,规定非政策性的亏损,财政不予弥补。
  二、流动资金管理
  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定额内的由财政拨给,定额外的向银行贷款。坚持流动资金分口管理,只准用于生产和流通,不准用作其他支出。1981年1月起,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划归银行统一管理。
  三、固定资产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规定单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作低值及易耗品管理。1973年郴县对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计价标准,分为两类:对生产规模较大、固定资产较多的桥口铅锌矿、华塘氮肥厂、县农业机械厂等单位,每件单价在500元以上(1980年改为单价800元以上)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列作固定资产;其他国营工业企业,每件单价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作固定资产。
  第五节 农业财务管理
  1950~1980年,郴县财政的农业支出全系无偿投资。1981年将部分支农资金,由无偿投资改为有偿周转使用。1987年底,郴县掌握支农周转金526.6万元,支援对象104户,发放周转金515.9万元。
  1979年开始对国营农场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财务包干办法。县园艺场、农垦场、良种示范场、华塘茶叶场等4场,1979年共亏损30.2万元,1988年亏损9万元,比1979年减少21.2万元。
  第六节 监察 审计
  一、财政监察1954年,县财政局配备财政监察专职干部。1957年检查安源铅锌矿帐务,发现该矿会计贪污木材款1100元,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1958年监察业务活动停止。1962年重新配备财政监察干部,开展监察业务,“文化大革命”中监察活动停止。1980年县财政局设监察股,财政监察业务一般由监察部门牵头,配合各股开展财政纪律检查。
  二、审计
  民国时期,县财政的收支管理状况,由省政府派员下县审计。
  新中国建立后至1983年,审计的许多职能由财政部门行使。1983年12月,成立县审计局,负责审计工作。1984~1988年,县审计局对矿产品公司、肉食水产公司、蔬菜公司、教育局、工商局、物资局、五金交电公司、糖厂、氮肥厂、农业银行等68个单位分别进行法规审计、效益审计、行业审计和专案审计,查出违纪金额611万元,其中应上交财政金额169.8万元,占违纪金额的27.8%;查出贪污索贿案4件,交司法部门处理的3人,追回贪污索贿款1.1万元;查出损失浪费金额138.9万元,其中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以上的单位各一个。
  第七节 工商税收征管
  清末、民国时期,郴县税收征管办法主要有三种:(一)对税源分散的税收(如农村屠宰税)由税务机关确定比额(征收任务)招标承包,超比额的税收,全为包税人所得;(二)对城乡工商户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烟酒税、印花税等,征收任务分配到商会,摊派到户;(三)厘金、货物税、盐税等,在栖凤渡、良田等处设卡拦征。民国25年(1936)起,郴县税务局设税警10余人,负责缉私防护、催收欠税。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税务局广泛进行新税制宣传,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成立催征委员会,依靠店员职工协税护税。对应税工商业户,由上而下分配税收任务,由下而上民主评议。对入境、出境的货物,坚持先交税后放行。社会主义改造初期,县税务局对城镇私营工商业户,实行区段专管、税务专责制,组织力量进行清查,打击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
  1954年和1955年共查获私商偷税、漏税案件4000余件,评补税款达40万元。“文化大革命”时期,裁并税收机构,干部下放劳动,征管工作削弱。偷税漏税严重。据1976年统计,集体企业拖欠税款达30万元。1978年后,税收制度由单一税制转换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税制。县税务部门相应建立新的征管制度,纳税办法由企业自己申报、自开缴款书、自行交库改为企业申报、税务机关填缴款书、银行划缴入库。1983年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评税、定税、换发新证,并实施集中培训和纳税辅导,帮助建账;做好纳税申报等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税收大检查。1987年检查209户企业,查补漏欠税33万元。1988年检查256户,有偷漏税的232户,共查补偷漏税款112万元。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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