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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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45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分类号: F810.4
页数: 1
页码: 568
摘要: 本节描述了郴州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以及行政管理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介绍。
关键词: 郴县 财政 收入

内容

清末和民国时期,郴县财政支出中,有孤贫口粮、慈善团体的补助性支出,开支数额不多。民国19年(1930)支出0.3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4%。抗日战争时期,对阵亡将士,均按职级给家属发抚恤费。民国31年抚恤和社会福利费支出1.2万元。民国37年支出5.707万元,占是年财政支出的0.6%。
  新中国建立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包括抚恤事业费、离休、退休费(指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1963年,郴县遭受百年未有的大旱灾,县财政拨支40万元,解决3.28万户贫困户口粮及治病等费用。
  1966~1976年,只保持一些经常性支出。1978年后,抚恤及社会福利救济费标准提高,离退休人员增多,1978~1988年共支出786万元,其中1984~1988年,县内连续遭受较大的水、旱等自然灾害,县财政共拨抚恤及社会福利救济费542.8万元,年均108.6万元。
  1953~1988年累计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1115.2万元。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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