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债及其他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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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45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公债及其他收入
分类号: F275.4
页数: 2
页码: 562-563
摘要: 本节描述了郴县公债及其他收入、公债、其他收入、预算外收入等。
关键词: 郴县 财政 收入

内容

一、公债
  民国23年(1934),郴县推销公债18265元。其他年份推销的公债数额无考。
  1950年,郴县推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4.8万份,折合新人民币7.68万元。1954~1958年,郴县5次推销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推销29万元;1955年推销25万元;1956年推销21.7万元,县得分成改 入8.6万元;1957年推销39.26万元,县得分成收入15.9万元;1958年推销36.6万元,县得分成收入5.5万元。
  1981年开始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1981~1984年推销的,从推销的第六年起开始还本付息,分五年还清。1985年后推销的,偿还期为五年。1988年推销的,偿还期为三年。国库券为中央财政收入,地方不分成。1981~1988年,郴县共推销国库券845.3万元,其中单位购买188.5万元,个人购买656.8万元。
  二、其他收入
  民国时期,郴县其他收入有公产、学租、捐赠、罚款、规费等,数额不大。建国后,其他收入有契税、规费收入、公产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1953~1988年,其他收入共计401.7万元,其中罚没收入173.1万元,契税2.2万元,规费3.2万元,公产收入17.1万元,其他杂项收入206.1万元。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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