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篇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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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447
颗粒名称: 第二十篇 财政
分类号: F812.7
页数: 20
页码: 556-575
摘要: 本篇描述了郴县的财政的收入和发展经济、以及保障供给的决算制度等。
关键词: 郴县 经济 财政

内容

清代,朝廷对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县无独立的财权,赋税收入除在留存项下按定额坐支外,全部上解。嘉庆年间(1796~1820),境内年财政收入约白银1.7万余两,其中田赋约占70%;坐支约1700两,占收入的10%。宣统年间(1909~1911),年财政收入约白银3.14万两,其中田赋1.37万两,占43.6%;坐支1.07万两,占收入的34.1%,主要用于地方官府开支。
  民国元~16年(1912~1927),湖南军阀割据,财政各行其道,收入谁收谁用,赋税成倍增长,人民负担苛重。在正税外,肆意征收各项附加;收当年税后,又强行预征下年田赋;还任意索粮要款。民国11、12两年,县人负担陈嘉佑、叶开鑫等军阀派款2.23万银元。
  民国18年,县设财政局。民国19年县财政始实行预算。是年财政收入为银元12.67万元,其中税捐附加10.03万元;财政支出11.76万元,其中行政费9.1万元,教育费1.62万元。民国25~27年,年财政收支在10~15万元之间(法币)。民国28年,湖南划分县收入范围。是年县财政收入、支出均为20.54万元。民国34年,县财政收支均达610.6万元。
  民国35年,国民党发动内战,军费不断增加,加上通货膨胀,货币贬值,财政收支激增。民国37年,县财政收支均达92.6亿元。
  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政府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1950~1952年贯彻执行统一的财经政策,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
  同时根据《全国财政实施细则》,整顿和简化工商税制度,废除国民党的苛捐杂税,减轻人民负担。
  1953年,建立县财政,实行预决算制度。至1957年,执行农业税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工商税“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1957年,全县财政收入146.8万元,其中农业税占32.4%,工商税占30.6%;财政支出135.9万元,其中经济建设和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90.3万元,占66.4%。
  1958~1960年,财政工作在“浮夸风”影响下,采取“大收大支”和组织收入“放卫星”的错误作法,财政收入虚假上升,三年间,共收入1346.8万元,其中企业收入629.3万元,占46.7%;财政支出1368.6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222.1万元,占16.2%。1961年执行“调整、整顿、充实、提高”的方针,财政工作恢复正常。1965年,财政收入600.6万元,财政支出597.1万元。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工作受到干扰,企业收入不佳,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同时支出增加,11年中有7年财政出现赤字。1976年,财政收入637.8万元,只比1965年增长6.19%,年均递增0.55%,其中企业收入为负51.8万元;财政支出668.1万元;财政赤字30.3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财政工作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1979年起,连续四年对农业税征收实行起征点的政策。1980年,县财政执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对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的管理办法。1983年,财政管理改为总额分成体制,县留成比例为53%,工商税超收分成比例为30。是年,财政收入1433.9万元,比1976年增长1.25倍,年均递增12.27%;支出1353.04万元,比1976年增长1.03倍,年均递增10.6%;结余80.86万元。1985年,财政体制为“定额上交,递增包干,超收全留”,以1983年财政收支为基数,确定1985年郴县上交基数为544.3万元,年递增率6%。按此基数计算,上交绝对额为全区11个县市第三位,人平上交17.38元,居全区第二位(仅次于郴州市)。1988年,财政收入3006.6万元,比1983年增长1.10倍,年均递增15.96%;财政支出3141.6万元,比1983年增长1.32倍,年均递增18.35%,超过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其中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支出成倍增长,并新增对城镇居民的物价补贴。1987年、1988年县财政赤字分别为71.5万元、238.1万元。
  第一章 收入
  第一节 农业税
  清雍正七年(1729),实行地丁赋制,郴县属无漕粮县,只征收地丁银。嘉庆二十一年(1816),全县征地丁银12459两,附加十分之一的耗羡1245.9两。宣统三年(1911),征地丁银12432两,附加1243两,共13675两,是年田土面积23.41万亩,亩平征地丁银0.058两。
  民国元年(1912),废地丁改征田赋,规定原正供一两改征长平银(湖南民间通用银两)一两一钱,另加地方附加五钱。郴县原额正供银12459两,折征银两19934两。民国4年改征银元,长平银一两收银元1.5元,全县正供折征银元29902元。之后,县境军队云集,军饷剧增,民国7年起,县政府连续三年强行预征下年田赋。并且除征收正税外,另征各种附加。民国24年,征收保安、行政、义勇、自治、保甲、教育等项附加12.65万元,为正赋2.997万元的4.25倍。后,通货膨胀,民国30年,田赋征收实物,按当年田赋正、附总额,每元赋额折征稻谷2斗。郴县赋额共15.36万元,征收稻谷30705石(每石60公斤,下同)。民国31年6月,县土地陈报结束,清量结果,全县共计田土25.63万亩,应征赋额153552元,亩平0.6元,每元赋额折征稻谷4斗。民国34年,为庆祝抗战胜利,国民政府豁免当年田赋。民国36年,每元赋额共征稻谷7斗6升,其中征实2斗8升,征借1斗2升,带征县公粮8升,积谷、筑路附加、乡保经费等2斗8升。郴县实征稻谷62012石。其中征借部分,名征借实无还。
  新中国建立后,农业税按人平产稻谷数量依率计征,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对占有土地较多的富户多征粮食,全县共征稻谷666万公斤,每6公斤附征稻草2公斤、干柴3公斤。
  1952年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进行“查田定产”,查定:田16等、392170亩,土11等、20155亩(包括城关区耕地),常年产量7252万公斤。农业税采用累进税率。分20个等级(第一等人均产量75.5~100公斤的,征6%;第二十等人均产量725公斤以上的,征25%),计征税额1169万公斤,占粮食总产的16.12%。1957年起,由县统一征收农业税附加,附加率为正税的15%。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农业税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确定郴县常年产量7672万公斤,平均税率16.9%,税额1297万公斤。是年,农业税的征收制度改为“征收实物、结算货币、优质优价”。1961~1962年,国家对农业税进行调整,核减农业税额,减轻农民负担。1961年农业税附加率减为10%。是年实征农业税额561万公斤,比1958年减少682万公斤。1962年核减基建用地及社员自留地的农业税,计税面积定为33.59万亩,产量6136万公斤,平均税率12.9%,税额794万公斤。
  1964年,农业税附加率调整为14%。
  1979年起,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办法:凡人均口粮在200公斤以下,并参照人均分配收入相当稻谷200公斤金额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全县免征农业税的生产队346个,占总队数的14.5%,免征、减征稻谷65万公斤,占应征税额的8.1%。。1983年,停止执行起征点办法,对少数纳税确有困难的队和户,酌情给予照顾。是年起,农业税计征改为“基数在队、任务到户、结算到户、减免到户”。1988年,定常年产量5910万公斤,税率12.6%,应征稻谷743万公斤。
  1953年起,国家对农业税实行灾情减免、社会减免和扶持生产减免,1953~1988年全县减免农业税4514万公斤稻谷,占同期农业税应征总额的14.2%,其中1963年遭受特大干旱,减免农业税461万公斤,占当年应征税额847万公斤的54%。
  1949~1988年,全县共征农业税30602万公斤稻谷,其中1954~1988年25899万公斤,折合人民币 4284.6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5.02%。农业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逐渐下降,1954年为34.6%,1965年为20.1%,1975年为19.3%,1980年为14.4%,1988年为8.1%。
  自1986年起,郴县对原木、原竹、桔子等开征农林特产税,税率6%,至1988年,共征收农林特产税17.4万元,年均5.8万元。从1987年4月起,开征耕地占用税,按占地面积、种类征收,税额每平方米5~6元,至1988年底,共征收耕地占用税36.3万元。
  第二节 工商各税
  清道光年间(1821~1850),境内征收的工商各税有牙税、当税、贸易捐等,年收入约白银4000两。咸丰六年(1856),设郴州厘金局,征收食盐、百货、烟酒、茶叶、竹木等厘金,其中收入最大的是粤盐厘金。光绪年间(1875~1908),相继开征土药(鸦片)厘、烟酒捐、屠捐、谷米捐、船捐等杂税杂捐。宣统年间(1909~1911),境内工商各税年均银17717两,占财政总收入56.36%。其中盐厘11400两,百货、烟酒等厘金4100两,牙税、当税77两,屠捐、烟酒捐等2140两。
  民国1~15年(1912~1926),湖南军阀割据,税政混乱,郴县除沿袭清代税制外,先后增加印花税、土硝税、统税、营业牌照税、矿税等捐税,屠捐改征屠宰税。主要税源仍是盐厘,民国9年全县税收3.95万元(银元),其中盐厘2.81万元,占71%。
  民国17年,统税、烟酒税、矿税、印花税等划为中央税,厘金、屠宰税、牌照税等划为地方税。民国18年元月废除厘金,改征货物产销税,盐厘改征盐税。民国20年开征营业税。以后又相继开征所得税、遗产税、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等。民国35年将统税、烟酒税、矿税并为货物税。之后,货币贬值,税收虚增。民国36年,郴县地方税收入达法币2.367亿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8.346亿元的28.36%,其中营业税0.307亿元,屠宰税1.4亿元,其他税捐0.66亿元。
  1950年1月,执行政务院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郴县征收的工商各税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屠宰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交易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9种。1950~1952年,共收工商各税356.1万元,全部上交省库,其中工商业税188.7万元,占税收总额的52.99%,主要征自私营工商业户;货物税74.3万元,占20.87%,课税产品主要有煤、茶油、烟叶、酒类;屠宰税38.3万元,占10.76%。
  1953年试行商品流通税,废止特种消费行为税,开征文化娱乐税。1956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284.65万元,比1950年增长1.69倍。1957年城关镇单列财政预算,郴县工商各税收入减至119.13万元,比上年减少58.15%。是年,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税收来源从私营工商业为主转变为国营、集体企业为主。
  1958年改革税制,把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划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停征利息所得税。1953~1958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总计1207.69万元,其中按财政体制划属县财政收入327.5万元,上交省库880.19万元。 自1959年起,工商各税收入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1961年开始调整国民经济,郴县关、停、并、转部分工矿企业,税收由上年的155.9万元下降为118.9万元。1962年税收开始回升,1965年上升至203.01万元。1966~1968年,税收连续下降,1968年收入142.16万元,比1965年下降30%。1969年开始回升,1971年恢复到1965年水平。
  1973年简化税制,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工商税,国营企业征收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征收。1976年郴县工商各税收入382.1万元,虽比1965年增长88.22%,但年均递增率仅5.92%。
  1979年起,工商各税收入逐年上升,1982年收入859.2万元,比1978年增长62.36%,年均递增率12.88%。1983年,试行增值税,开征建筑税,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同时开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4年10月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将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等4个独立的税种,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用上交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形式固定,企业能得到较多的税后留利。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6年对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1987年9月税务部门将屠宰税划交财政部门征管。1988年10月恢复印花税。1988年工商各税收入1879万元,比1982年增长1.19倍,年均递增率13.93%。
  1950~1988年,郴县工商各税累计收入1.6697亿元(未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交通能源基金),其中:征自工农业产品的税收(包括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税及工商统一税中的产品税部分、产品税、增值税)1.017亿元,占59.9%。1953~1988年纳入县财政收入的工商各税1.497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52.18%。
  第三节 企业收入
  1953~1988年,郴县预算内国营企业共上交财政利润(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下同)3628.5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2.64%。其中工业企业收入1927.1万元,占53.1%,商业企业收入1564.6万元,占43.1%;其他企业收入136.8万元,占3.8%。
  一、工业企业收入
  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郴县国营工业逐步发展。1988年底,预算内县属全民工业企业有桥口铅锌矿、华塘煤矿、氮肥厂、水泥厂、针织厂、糖厂、碾米机厂、印刷厂、供电公司、农机修造厂等。1953~1988年,预算内县属全民工业企业交财政利润1927.1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8.26%。其中桥口铅锌矿1958~1988年上交财政利润1897.2万元,占工业企业上交财政利润的98.4%;县印刷厂1958~1988年共交财政利润151万元,为该厂建厂以来全部固定资产投资70.7万元的2.13倍。1957~1988年县财政共拨补华塘煤矿亏损114.3万元;1973~1988年,县财政共拨补县氮肥厂亏损377.6万元。
  二、商业企业收入
  1950~1958年,郴县商业企业财务,由省、地专业公司垂直管理,利润上交省库。
  1959年下放县管理,利润交县财政。1959~1960年,两年共上交财政利润263.9万元。
  1965年,撤并商业机构,只保留县生产资料公司,1961~1969年共交县财政利润103.5万元,年均11.5万元。1970年起相继恢复各专业公司,1970~1984年共交财政利润1146.77万元,年均76.5万元。1985年起,郴县红卫商场以及东风、东波、桥口、街洞、鲁塘等贸易商店,由全民所有制转为集体所有制,上交财政利润相对减少。1985~1988年,商业企业交财政利润50.5万元,年均12.6万元。1959~1988年,商业企业累计上交财政利润1564.6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6.71%。
  三、其他企业收入
  1953~1988年,郴县其他企业收入共计136.8万元(共收入703.9万元,拨补亏损567.1万元),其中县以上供销企业收入407.5万元,森工企业收入199.1万元,建筑企业收入97.3万元;农机企业亏损41.4万元,农林场站亏损327.8万元,物价补贴112.5万元,文化企业亏损5万元,其它企业亏损80.4万元。
  第四节 公债及其他收入
  一、公债
  民国23年(1934),郴县推销公债18265元。其他年份推销的公债数额无考。
  1950年,郴县推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4.8万份,折合新人民币7.68万元。1954~1958年,郴县5次推销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推销29万元;1955年推销25万元;1956年推销21.7万元,县得分成改 入8.6万元;1957年推销39.26万元,县得分成收入15.9万元;1958年推销36.6万元,县得分成收入5.5万元。
  1981年开始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1981~1984年推销的,从推销的第六年起开始还本付息,分五年还清。1985年后推销的,偿还期为五年。1988年推销的,偿还期为三年。国库券为中央财政收入,地方不分成。1981~1988年,郴县共推销国库券845.3万元,其中单位购买188.5万元,个人购买656.8万元。
  二、其他收入
  民国时期,郴县其他收入有公产、学租、捐赠、罚款、规费等,数额不大。建国后,其他收入有契税、规费收入、公产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1953~1988年,其他收入共计401.7万元,其中罚没收入173.1万元,契税2.2万元,规费3.2万元,公产收入17.1万元,其他杂项收入206.1万元。
  第五节 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收入由地方自收自支。1956年,郴县开始有预算外收入,主要收入项目有公产收入。1957年起,收入项目增加农业税附加。1958年起,各企业按应交工商税总额的1%,向县交纳工商税附加。1971年起,郴县自办的“五小”工业企业(从1971年起至1986年先后办的有天字号锰矿、农药厂、秀凤矿、包装箱厂、汽车修配厂、电光源焊料厂)上交利润。1977年起,预算内工业企业盈利的60%留县(1979年改为县留成50%,1985年停止执行)。1978年起,对全县厂矿企业的工业用电,按电费额收取8%的附加。1988年全县预算外收入30.8万元,比1956年的1.9万元增长15.2倍,年均递增9.09%。1953~1988年,预算外资金收入累计2099.9万元,相当同期预算内收入的7.3%。其中:工商税附加累计91.4万元,占4.35%;农业税附加466.2万元,占22.2%;工业“五小”企业利润留成565.8万元,占26.95%;县自筹企业上交利润347.5万元,占16.55%;电费附加201.8万元,占9.61%;其他各项收入427.2万元,占20.34%。
  第二章 支出
  第一节 上解支出
  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境内征田赋银12459两,其中净上解10788两,占86.56%。
  宣统年间(1909~1911),境内年平均财政支出银31417两,其中净上解20293两,占财政支出的64.5%。此外,省矿业局还直接在郴州征收矿税,官办矿业利润直缴省库。
  民国17年起,以省税、国税代替解款。民国20年,郴县征田赋和各项税捐5.2万元,上解4.8万元,占92%。民国30年,郴县征田赋及税捐共计19.7万元,上解5.9万元,占30%。国税机关在郴县征收的直接税、货物税,及往来军队的派粮派款,无资料可考。
  1953~1988年,郴县财政总决算中上解支出9983.29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4.7%,其中净上解(财政体制规定的上解与专项上解数之和减去上级补助数后的余 )4593.19万元。另外,全县未通过财政总决算的上解支出有:1981~1988年,郴县承担中央财政借而未还款391.6万元;1983~1988年,郴县税务局共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901.01万元,其中县财政上交58.7万元;1983~1988年税务部门直接上解中央的饮料酒、冶金企业等产品税共计488.1万元;1957~1988年上交省、地区农业税附加19.98万元。
  第二节 经济建设支出
  清宣统年间(1909~1911),县支驿站经费银188两,步拨工食费(人力运输费)158.6两,官渡费5.3两,合计351.9两,占财政总支出的3.2%。民国26~31年,郴县经济建设支出6.8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175.5万元的3.9%。民国34~37年,经济建设支出3.11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103.9亿元的2.99%。
  新中国建立后,经济建设支出成为县财政支出的重点,1953~1988年共计支出5452.5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19%。
  一、工业支出
  1955年,县财政把工业支出列入预算内范围,是年支出0.7万元。1958~1960年,财政大量资金投入大办工业,三年中,县预算内投资66.1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支出的29.8%。1970年在板桥观山洞兴建一座小铁厂,县财政投资30万元,因资源勘探不实和其他条件不具备,铁厂中途停办。1971~1978年,县财政大量投资用于新建和扩建“五小”工业企业,8年中财政预算内投资368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支出的25.6%,新办氮肥厂、糖厂、水泥厂、水泥电杆厂、针织厂、竹木制品厂、无线电厂等厂矿,县地方工业初具规模。
  1981~1983年,县财政对工业企业投资147.1万元,主要支持县糖厂、水泥厂、氮肥厂、碾米机厂、医用超声仪器厂等企业的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1984~1988年全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1413.4万元,其中财政投资413.7万元。1988年工业支出60.4万元,比1955年增长81.7倍,年均递增14.3。1955~1988年,全县累计工业支出1092.3万元,年均32万元。
  二、农林水支出
  1953~1988年,郴县农林水支出2421.2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8.4%。
  农业支出 农业支出包括农垦、农业、畜牧、水产、气象、乡镇企业、土地管理等部门事业费以及农业资源调查、农业区划费。1953~1988年累计支出1038.65万元。其中用于农业部门的技术推广费、良种推广费,农机部门的农机推广费和畜牧部门的畜牧兽医费、畜禽保护费较大。1955年农业支出1.1万元,用于推广优良稻种和盐水选种等新技术。
  1972年,农机事业费支出6.1万元,主要用于推广五五型犁、737型打稻机、水田铁蒲滚等新式农具。1987年支出14.5万元,推广常规稻优良品种2.43万亩和双季杂交稻4.6万亩。
  林业支出1956年林业支出4万元。1966年支出11.6万元,共造林1.57万亩,垦复油茶林2.5万亩。1968~1975年支出14.94万元,年均支出1.87万元。1976~1986年支出186.19万元,年均支出16.9万元。1987年支出19.9万元,支持造林2.45万亩,四旁植树62.3万株,幼林抚育2.45万亩,迹地更新0.62万亩和全面完成森林资源普查工作。
  1988年林业支出13万元,支持新造用材林1125亩、油茶林90亩,抚育幼林3000亩。
  水利支出 新中国建立后,县财政对水利的投资逐年增加。1957~1960年,财政预算内投资65.2万元,兴建水利工程1400处,其中较大的有柳泉、小谷仓、龙塘等小一型水库及江口大坝。1964~1965年,县财政预算内投资181.3万元,支持四清、大头垅水库和小型水轮泵的建设。1966~1976年,财政投资303.2万元,支持高峰、长青水库的建设。
  1977~1988年,财政投资546.1万元,对原有工程进行加固、保安、配套、消除隐患,并在干旱死角地区新建一批小型水利工程和人畜饮水设施。1953~1988年水利支出1098.03万元,占农林水支出的45.3%。
  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县财政对农村投入,除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事业费和专项拨款外,还有支援农业生产专项支出。此项支出包括支援农村合作组织生产资金(1984年前称“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资金,“大跃进”中无偿平调集体单位生产、生活资料的退赔支出,以及对农村造林、开荒的补助,对畜牧水产业的补助等。1959年开始拨付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是年支出21.6万元。1961年,县财政支付退赔“大跃进”期间“一平二调”款71.8万元。1975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35.7万元,给部分生产队购置拖拉机202台、打稻机185台、抽水机11台、电动机40台、耕牛40头,新建猪舍1.66万平方米。1988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达124.1万元。1959~1988年,累计拨付支援农村生产支出1383.39万元。
  四、其他经济建设支出
  其他经济建设支出包括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城市建设维护费、城镇人口下乡及就业经费、简易建筑费等。1953~1988年,全县其他经济建设支出共计555.5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10.2%,其中城镇人口下乡及就业经费支出447.8万元,占其他经济建设支出的80.6%。
  第三节 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
  清末、民国时期,郴县教育及卫生支出,数额较小。新中国建立后,1953~1988年,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7360.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5.6%。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中,教育经费占72.7%,卫生事业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占19.5%,文化事业费占1.8%,体育事业费占0.2%,科学事业费占0.4%,通讯和广播事业费占1.5%,计划生育事业费占2.1%,文物事业费和其他文教事业费共占1.8%。
  一、教育事业费
  清末,办学经费由社会筹集的学产中开支,政府支出的只有学官衙门经费。民国时期,办学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民国19~38年(1930~1949),除民国21年、22年、23年、25年、32年、33年这6年缺支出数外,其余14年平均年支教育经费8.9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8.58%。
  1953~1955年共支出教育经费237.33万元,年均79.11万元。1956年教育支出90.07万元,其中扫盲经费6.3万元。1962年,教育支出45.68万元,占财政支出的35.2%。“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职员增加,教育经费也逐年有所增长。1976年,民办教师补助支出14.5万元,比1965年的3.5万元增长3.14倍。1979年起,教育经费有较大增长,用于中小学危房维修和课桌的添置。1980年,县教育经费支出227.2万元,比上年增加62.2万元,增长37.7%。1984年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义务教育法》,郴县除增加财政拨款外,还发动群众,广开门路集资办教育,1984~1988年,全县教育经费支出总额3124.8万元,其中县财政拨款2260万元,乡镇、单位以及群众个人集资864.8万元。
  1953~1988年,全县由财政拨的教育事业费累计支出5349.2万元。
  二、卫生事业费
  民国27~31年(1938~1942),列支卫生经费8.4万元,年均1.68万元,民国35~38年,法币贬值,年均卫生支出虚增至109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卫生事业费支出项目主要有医院经费、农村卫生院补助费、防治防疫事业费、药品检验机构经费、卫生学校经费、妇幼保健费、合作医疗补助费和其他卫生事业费等。1956年全县由财政拨款和补助的医疗卫生单位16个,卫生事业费支出6.8万元,占文教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的6.9%。1958~1965年,卫生事业费支出47.6万元,年均支出5.95万元。1966~1976年列支卫生事业费202.15万元,年均支出18.3万元。1977~1985年,卫生事业费支出476.27万元,年均支出52.92万元。1987~1988年,除维持常规卫生经费支出外,还拨专款12.5万元,支持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改善医疗设施。两年卫生事业费支出共202.3万元,年均101.15万元。1953~1988年,卫生事业费支出累计为1063.8万元。
  三、公费医疗经费
  新中国建立初期,郴县对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文教卫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采取定额支报医疗费的办法,每人每月大米8斤,由财政划拨到各单位。1952年改为每人每年18元。1958~1978年,每人每年20元,1979年增至30元,至1988年未变。
  公费医疗经费从1960年起,年年超支,尤其自1985年起,离退休人员增加,且药费、诊疗费上涨,加之对公费医疗管理不善,超支加剧。人年平医疗费用:1981年为61.75元,1985年增至108元,1986年达112.3元。1987年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单位包干,财政实拨43.6万元,1988年实拨37.3万元。1961~1988年(1961年前包含在卫生事业费中)共列支公费医疗经费384.4万元,年平支出13.7万元。
  四、计划生育事业费
  1963~1967年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1.72万元,年均0.34万元。1968~1973年无支出。1974年后支出数额逐渐增大。为了鼓励计划生育,从1982年5月起,对国家职工的独生子女发放补助费,支出增加。1988年,计划生育事业费达17.4万元。1974~1988年,计划生育事业费共支出155.52万元,年均10.37万元。
  第四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清末和民国时期,郴县财政支出中,有孤贫口粮、慈善团体的补助性支出,开支数额不多。民国19年(1930)支出0.3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4%。抗日战争时期,对阵亡将士,均按职级给家属发抚恤费。民国31年抚恤和社会福利费支出1.2万元。民国37年支出5.707万元,占是年财政支出的0.6%。
  新中国建立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包括抚恤事业费、离休、退休费(指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1963年,郴县遭受百年未有的大旱灾,县财政拨支40万元,解决3.28万户贫困户口粮及治病等费用。
  1966~1976年,只保持一些经常性支出。1978年后,抚恤及社会福利救济费标准提高,离退休人员增多,1978~1988年共支出786万元,其中1984~1988年,县内连续遭受较大的水、旱等自然灾害,县财政共拨抚恤及社会福利救济费542.8万元,年均108.6万元。
  1953~1988年累计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1115.2万元。
  第五节 行政管理费
  清末,行政管理费主要列支地方官吏和公职、杂役人员的薪俸开支及机关的公杂费。
  民国时期,郴县的行政管理费列支政府经费、国民党党务费、警察局及警察经费、乡保经费、参议会经费、 自卫队经费等。政府为掩盖其庞大的行政开支,把大部分行政支出列为其他支出。民国20年(1931)行政支出3356元,其他支出10.91万元,两项合计占同年财政总支出的80.64%。民国36年,行政支出21.59万元,占财政支出的25.9%。民国37年,货币贬值,行政支出达10.7亿元。
  新中国建立后,郴县行政管理费包括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费,县、乡党政机关经费,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事业费,政法机关经费,以及离退休人员费用等。
  1953~1988年行政支出3490.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2.1%。其中人员经费2055.9万元,占行政支出58.9%,公用经费支出1434.6万元,占行政支出的41.1%。
  一、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差额补助费等。1950年,国家行政人员中,供给制约占90%,供给大米折合人民币人平年支184.3元;实行工资制的约占10%,人平年支270元。1951年,行政人员639人,人员经费29.65万元。1952年3月供给制改为供给包干制。到1955年7月底,国家工作人员全部改为工资制。1962年,有行政人员521人,人员经费31.5万元,人平年支605元。1976年,行政人员825人,人员经费44.8万元,人平年支543元。1986年,行政人员1195人,人员经费138.8万元,人平年支1162元。1988年,人员经费209.5万元,行政人员1214人,人平年支1726元,较1962年人平年支增长1.85倍。
  二、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有公务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公务费(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约占公用经费的70%。1962年郴县行政系统会议费支出0.4万元,1975年支出3.9万元。1986年支出17.7万元,比1962年增长43.3倍。1988年支出20.3万元,比1986年增长15%。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车船票费、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住勤费等。1986年郴县行政系统差旅费支出15.3万元,比1973年3.6万元增长3.3倍。1988年差旅费15万元,比1986年减少2%。办公费支出自1953年起规定标准,县级单位每人每月5元,区、乡级单位每人每月3.5元。1970年后,办公费按单位工作繁简和事业费多少,分别确定不同标准,县属单位每人每月7~20元,乡、镇10~15元。1980年实行经费包干,办公费在总包干经费范围内,自行掌握使用。1986年开支车辆燃料费和修理费12.5万元,比1976年3.3万元增长2.8倍。1986年,县行政机关共有机动车30辆,开支燃料费和修理费15.8万元。
  第六节 其他支出
  民国时期,其他支出内容繁杂,数额较大,民国34~37年(1945~1948)其他支出达78亿元(法币),占同期财政支出的75%。
  新中国建立后,其他支出包括国防战备费、其他部门事业费、“五七”干校经费、干部下乡插队落户经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1985~1988年国家对棉花、煤炭、猪肉等产品供应的价差补贴。1953~1988年,其他支出累计1400.9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4.9%。
  第七节 预算外支出
  预算外支出主要是用于发展地方工农业生产和举办社会公益事业,以弥补预算内资金的不足。预算外支出贯彻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郴县预算外支出始于1956年。1956~1988年,全县预算外支出1928.44万元,占同期预算外收入99.6%,其中经济建设支出1222.06万元,占64%;社会文教科学卫生支出109.04万元,卢5.65%;行政管理支出384.93万元,占19.96%;其他支出212.41万元,占10.39%。
  第三章 管理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末,财政高度集中于朝廷,县未建立一级财政,实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民国28年(1939),省划给郴县的财政收入有田赋的45%,契税的60%、普通营业税的20%、印花税的30%及屠宰税、房捐、警捐等。民国31年,县财政收入又增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娱乐税及国税中营业税、印花税、田赋和遗产税分成额。民国35年7月起,县财政分成比例为营业税50%、田赋50%、遗产税30%。
  1950~1952年,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3~1957年,郴县实行“分类分成”的财政体制。收多于支上交,收少于支补助。1958年,湖南省规定郴县“以收定支,五年不变”。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69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
  1980~1982年,湖南省对郴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县财政收入,1982年比1979年增长65%。1983年改为总额分成体制,郴县留成比例为53%,工商税超收分成比例为30%。1985年实行“定额上交、递增包干”体制,定额上交基数544.3万元,年递 增比例为6%,至1988年未变。
  第二节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郴县对行政事业单位划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三种,对没有业务收入的国家机关团体等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除规定由单位自行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外,收入全部上交国家,支出均由国家拨给。对有经常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剧团等实行差额管理,即用本单位的业务收入抵补支出,收大于支的差额上交财政,支大于收的差额由财政预算拨款补给。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其收入用以解决相应的支出,由单位自行管理,不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节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郴县从1960年开始,对社会集团购买力进行控制。1962年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按限额供应。1965年改为由财政部门一次核定全年限额,在限额内由单位自行购置。
  1977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的商品由原来的22种增加到30种。1985年控购商品规定为20种,郴县自行增加6种,共计26种。
  1985年起,社会集团购买力逐年上升。社会集团购买控购商品金额,1985年为184.9万元,1986年为276万元,1987年为312.4万元,1988年上升到339.4万元,比1985年增长83.5%。
  第四节 企业财务管理
  一、利润交库办法
  郴县国营企业利润交库,1972年前凡实现的利润,规定在下月上交财政。1973年规定:工交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下月上旬按照实现数交库;商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实现的利润,于月度终后10日内,按照实现数一次上交。“文化大革命”中,对亏损企业实行计划管理,在计划内的亏损给予弥补。1983年,规定非政策性的亏损,财政不予弥补。
  二、流动资金管理
  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定额内的由财政拨给,定额外的向银行贷款。坚持流动资金分口管理,只准用于生产和流通,不准用作其他支出。1981年1月起,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划归银行统一管理。
  三、固定资产管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规定单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作低值及易耗品管理。1973年郴县对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计价标准,分为两类:对生产规模较大、固定资产较多的桥口铅锌矿、华塘氮肥厂、县农业机械厂等单位,每件单价在500元以上(1980年改为单价800元以上)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列作固定资产;其他国营工业企业,每件单价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作固定资产。
  第五节 农业财务管理
  1950~1980年,郴县财政的农业支出全系无偿投资。1981年将部分支农资金,由无偿投资改为有偿周转使用。1987年底,郴县掌握支农周转金526.6万元,支援对象104户,发放周转金515.9万元。
  1979年开始对国营农场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财务包干办法。县园艺场、农垦场、良种示范场、华塘茶叶场等4场,1979年共亏损30.2万元,1988年亏损9万元,比1979年减少21.2万元。
  第六节 监察 审计
  一、财政监察
  1954年,县财政局配备财政监察专职干部。1957年检查安源铅锌矿帐务,发现该矿会计贪污木材款1100元,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1958年监察业务活动停止。1962年重新配备财政监察干部,开展监察业务,“文化大革命”中监察活动停止。1980年县财政局设监察股,财政监察业务一般由监察部门牵头,配合各股开展财政纪律检查。
  二、审计
  民国时期,县财政的收支管理状况,由省政府派员下县审计。
  新中国建立后至1983年,审计的许多职能由财政部门行使。1983年12月,成立县审计局,负责审计工作。1984~1988年,县审计局对矿产品公司、肉食水产公司、蔬菜公司、教育局、工商局、物资局、五金交电公司、糖厂、氮肥厂、农业银行等68个单位分别进行法规审计、效益审计、行业审计和专案审计,查出违纪金额611万元,其中应上交财政金额169.8万元,占违纪金额的27.8%;查出贪污索贿案4件,交司法部门处理的3人,追回贪污索贿款1.1万元;查出损失浪费金额138.9万元,其中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以上的单位各一个。
  第七节 工商税收征管
  清末、民国时期,郴县税收征管办法主要有三种:(一)对税源分散的税收(如农村屠宰税)由税务机关确定比额(征收任务)招标承包,超比额的税收,全为包税人所得;(二)对城乡工商户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烟酒税、印花税等,征收任务分配到商会,摊派到户;(三)厘金、货物税、盐税等,在栖凤渡、良田等处设卡拦征。民国25年(1936)起,郴县税务局设税警10余人,负责缉私防护、催收欠税。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税务局广泛进行新税制宣传,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成立催征委员会,依靠店员职工协税护税。对应税工商业户,由上而下分配税收任务,由下而上民主评议。对入境、出境的货物,坚持先交税后放行。社会主义改造初期,县税务局对城镇私营工商业户,实行区段专管、税务专责制,组织力量进行清查,打击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
  1954年和1955年共查获私商偷税、漏税案件4000余件,评补税款达40万元。“文化大革命”时期,裁并税收机构,干部下放劳动,征管工作削弱。偷税漏税严重。据1976年统计,集体企业拖欠税款达30万元。1978年后,税收制度由单一税制转换为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税制。县税务部门相应建立新的征管制度,纳税办法由企业自己申报、自开缴款书、自行交库改为企业申报、税务机关填缴款书、银行划缴入库。1983年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评税、定税、换发新证,并实施集中培训和纳税辅导,帮助建账;做好纳税申报等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税收大检查。1987年检查209户企业,查补漏欠税33万元。1988年检查256户,有偷漏税的232户,共查补偷漏税款112万元。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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