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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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43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销售
分类号: F713.3
页数: 7
页码: 543-549
摘要: 本章介绍了郴州市销售、粮食销售、自由交易、城镇计划供应、定量外补助、工商行业、事业用粮、饲料粮、等。
关键词: 郴州市 销售 经济

内容

第一节 粮食销售
  一、自由交易
  清末、民国时期,全县各圩场都设有米行进行粮食自由交易,县城有寿福殿和五通庙两个经营粮食的市场及30 多家米商。
  新中国成立初, 自由交易仍然是粮食贸易的主要形式。1952 年,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供销社代销粮食。1953 年第三季度,共销售粮食310 万公斤,为收购量的3 倍,是年11 月,实行统购统销。1954 年下半年,全县先后建立14 个国家粮食市场,农民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粮食可以上市,进行余缺调剂。1958 年,取销粮食市场。1962 年粮食市场得到恢复。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粮食市场被视为资本主义阵地,全部被取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集市贸易逐步开放,粮食市场又逐渐恢复。1980 年,允许农民自产杂粮、余油上市。1981 年,允许粮食上市,产销见面。1985 年起,粮食价格放开,农民完成合同定购后的粮食可以多渠道经营,粮食市场日趋活跃。
  二、城镇计划供应
  (一)商品粮定量口粮
  1953 年11 月开始,干部、工人和城镇居民凭户口本和供粮证,供应商品粮定量口粮,人平日供应大米0.5 公斤。时,有商品粮定量人口44719 人。1954 年9 月,口粮定量分为4等,每人每日标准:重体力劳动者0.75 公斤或0.91 公斤;轻体力劳动者0.65 公斤;12 岁以上工商户和居民0.5 公斤;7~12 周岁小孩0.375 公斤,3~6 周岁小孩0.25 公斤,3 岁以下小孩0.125 公斤。1955 年8 月,核实人口、定量,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成9 类30个等级,并实行“以人定量,归户结算,凭证供应,按月买粮”的供应制度。是年10 月,开始使用全国粮票和湖南省粮票,居民节余粮食可换取粮票,凭粮票可以在异地购买粮食或粮食制成品。1958 年大跃进,城镇工矿区人口由1957 年70082 人增至129279 人。10 月起,不少农村劳力调往城市和工业战线炼钢铁,口粮亦按居民统销,许多地方凭证供应制度未能坚持,粮食销量日增。1959 年元月城区实销大米232 万公斤,比1957 年同期增长45 %。接着在城镇工矿区开展以整顿粮食统销为中心的“十好粮店”运动,共查出无证用粮者1676 人,扩大工种用粮者1067 人,月多销大米4.2 万公斤。1959 年12 月起,郴县驻郴州市区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等单位,其干部、职工、家属的口粮由郴州市供应。1960年粮食减产,从11 月份起,每人每月在原定量基础上调低1~3.5 公斤。1961 年,粮食定量开始回升,29 个定量偏低的工种,每人每月增加0.5~2.5 公斤。1962 年,全县商品粮定量人口16987 人,全县供应定量口粮大米283 万公斤,人月平13.9 公斤。1963 年,在城镇进一步开展“双核”(核实人口,核实定量)工作,查出用粮漏洞1200 余起,月多销大米2.35万公斤。1975 年,全县商品粮定量人口22121 人,全年定量口粮大米405 万公斤,人月平15.26 公斤。1977 年7 月,在东波有色金属矿试行“职工基本口粮到户,工种补差到班组,粮食指标到单位,节约粮食归自己”的旅大市粮食管理经验,10 月在全县推广。东波矿1977~1979 年连续3 年测试,人月平口粮由原来的20.23 公斤降到19 公斤,人月平补助粮由2 公斤降到1.35 公斤。1978 年后,城镇下放的人口陆续回城,农转非人口逐年增多,同时调高了部分人口口粮标准,口粮供应增多。1980 年,全县商品粮定量人口32300 人,全年定量口粮大米621 万公斤,人月平16.0 公斤。1984 年划出安和、高码两乡,1985 年商品粮定量人口减至31800 人。1987 年4 月粮食购销调拨和“议转平”差价包干到县,实行一年一定。6 月,全县开展整顿城镇粮食统销工作,对344 个用粮单位和36550 名城镇居民进行清查,核定月定量大米56.78 万公斤,比整顿前减少1.04 万公斤。1988 年5~7 月,因物价上涨,出现抢购节余粮现象。是年,全县商品粮定量人口33900 人,全年定量口粮大米814 万公斤。195 5 ~ 1988 年,全县供应居民口粮(包括定量外补助)15753 万公斤,占城镇计划供应量20189 万公斤的78.03 %。
  (二)定量外补助
  1954 年起,实行定量外补助:对高温高空作业者,夏季防暑降温补助,每年7~9 月每人每月补助绿豆1.5 公斤(1971 年改为1 公斤);加晚班,每人每晚补助大米0.15 公斤;干部下乡或参加劳动,按每人每天0.6 公斤(1981 年改为0.75 公斤)大米标准补助差额;出差,每月定量不到15 公斤,按每人每天0.5 公斤大米标准补助差额。1961 年起,对农村农业户口进城读书的学生实行补助,每人每月平均补大米3 公斤,1965 年改为初中生月补大米2.5 公斤,高中生月补大米5 公斤,至1970 年取消。县以上的会议,每人每天补助大米0.15 公斤。 1988 年10 月起,除乡镇干部、合同制工人等4 种人员享受补助粮外,其余各种补助粮均已取消。
  (三)工商行业用粮
  1953 年填发工商行业用粮证358 份。用粮标准:城区按统销前6 个月平均用粮数,农村按统销后一个月用粮数。实际用粮常突破计划。1955 年,实行定质、定量、定价的管理方法。
  1959 年12 月起,对粮食制成品凭粮票供应。1961 年,安排熟食和糕点业铺底粮票4 万公斤。
  1965~1982 年,每年安排糕点业“计划内”议销粮12.8 万公斤。1984 年,清理53 个行业用粮单位,有11 个单位升溢粮食1.6 万公斤,32 个单位亏损粮食2.97 万公斤。通过清理,收回粮食1.7 万公斤。1986 年5 月,全部收回行业用粮铺底粮票,并将行业用粮改为平议兼销。
  1988 年起,全县饮食、副食品用粮,均按议价敞开供应,不再向顾客收取粮票。1955~1988年,全县累计供应工商行业用粮3803 万公斤,占城镇计划供应的18.84 %。
  (四)事业用粮
  事业用粮,包括军用价售粮和新兵入伍供应的粮食,县以上民兵训练和非农业人口参加国家基本建设的口粮补助,以及供应在押犯人的粮食等。1955 ~1988 年,全县累计供应事业用粮195 万公斤。
  (五)饲 料 粮
  饲料粮包括用于国营商业、外贸部门收购的生猪在存栏期间的饲料,以及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一般居民饲养从事生产和运输的牲畜供应的饲料。1955~1988 年,全县累计供应饲料粮438 万公斤。
  三、农村 计划供应
  全县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对农村缺粮地区(包括因灾减产)和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缺粮农民,本着“先吃自己的,后吃国家的,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粮食统销、定销、返销、借销。同时供应交售农副产品的奖售粮、民工补助粮和种子粮。1955~1988 年,全县供应农村的粮食10717 万公斤。
  (一)统    销
  县内实行统购统销后,对农民自产粮食,除留足种子、饲料粮后,年人平口粮达不到原粮(按稻谷计算,下同)180 公斤的,实行“缺多少,补多少,不缺不补”的原则,适当进行粮食统销。对因灾减产地区,根据受灾减产程度及生产自救能力,由县人民政府核定指标,统销粮食。1956 年,粮食部门配备管户干部,实行“划片定点,以点管户”,配合管理农村统销返销粮食。1955~1957 年,年平统销粮食240 万公斤。1958~1960 年,年平统销粮食201.5 万公斤。1961~1972 年,对农村缺粮农民以返销为主,基本无统销。1973 年起,对农村缺粮农民又实行统销。1955~1988 年,全县累计向农村统销粮食2519 万公斤,占同期向农村计划供应粮食总数的23.50 %。
  (二)定    销
  1970 年起,县内对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农村和城市郊区菜农,除自产粮食外,其口粮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定销标准:经济作物集中产区农民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区农民的水平;郊区菜农每人每年定销稻谷250 公斤左右。
  1976 年,桥口、坳上、良田、鲁塘、华塘和栖凤渡6 个公社各建一个蔬菜队,核定菜地面积716 亩,人口895 人(年增长率1 %),安排定销稻谷23.7 万公斤,人平264 公斤。
  1987 年,坳上乡蔬菜队撤销,增建白露塘镇蔬菜队,核实6 个蔬菜队菜地面积658 亩,人口780 人,年定销稻谷19.9 万公斤,人平255 公斤。1970~1988 年,全县农村累计定销粮食6 3 5 万公斤,占农村计划供应粮食总数的5.9 3 %。
  (三)返  销
  19 6 1 年起,国家对因灾减产的缺粮农户,根据其受灾减产程度及生产自救能力,核定返销指标。是年返销粮食(贸易粮,下同)6 1.5 万公斤。1 9 6 3 年全县大旱,8 0 %以上的社队因灾减产,国家返销粮食1 9 3.5 万公斤,次年春夏荒又返销2 8 3 万公斤。以后各年,国家视县内受灾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返销粮。197 5 年,全县实现粮食不返销的大队35 个、生产队3 9 8 个。1 9 7 7~1 9 7 9 年,板桥、坳上、华塘、同和、栖凤渡、五里牌等6 个公社实现粮食不返销。1 9 6 1~1 9 8 8 年,全县共向农村返销粮食2 9 9 2 万公斤,占农村计划供应粮食总数的27 .92 %。
  (四)民工补助粮
  1 9 5 5 年起,国家对县级以上单位投资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和公路、采伐木材和育林等调用的农民工,实行粮食补助,人日均补助粮食指标0.2 5 公斤。19 7 8 年起,对县糖厂的季节工和桥口铅锌矿、华塘煤矿的井下合同工,按同工种的粮食定量补助其差额。1 9 8 5 年后,国家征用民工按工程计价付款,不再补助粮食。1 9 5 3 ~1 9 8 5 年,共补助粮食6 9 1 万公斤,占农村计划供应粮食总数的6.4 4 %。
  (五)奖售粮
  1 9 5 5 年起,对向国家交售棉花、药材、竹木、生猪、禽蛋、甘蔗、茶油等农副产品和繁殖子牛的农户奖售粮食。1 9 8 5 年,奖售粮食只限甘蔗、茶油交售者。1 9 5 5~1 9 8 8 年,累计奖售粮食3 2 8 2 万公斤,占农村计划供应粮食总数的3 0.6 2 %。
  (六)其   他
  种子粮 农村推广优良种子,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缺少种子时,由粮食部门采购、调运和供应。从1 9 5 5 年开始,至1 9 7 2 年止,累计供应粮食种子8 2 万公斤。
  农村饲料粮 在生猪实行奖售前,国营商业收购的生猪,每头供应饲料2 5 公斤。此
  外,对少数民族困难户,也适当供应饲料粮。19 55 ~19 88 年,累计供应农村饲料粮5 16 万公斤。
  四、议  销
  1 9 6 3 年,郴县开始粮食议价销售,将议价收购的粮食进行议销,以解决有钱缺粮户的粮食困难。196 5 年,省分配郴县计划内行业用粮议销指标13 .8 万公斤,食油155 0 公斤,用于制作高价糕点。19 66 年,郴州地区分配郴县议销稻谷3 4.5 万公斤。19 6 8 年起,取消粮食议销。1 9 7 6 年,恢复粮食议销,是年议销1 5.5 万公斤。1 9 8 0 年起,主要在集市粮价高的时候抛售议价粮食,以平抑市场粮价。1 9 8 3 年,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参与市场调节。1 9 8 5年,议价粮食敞开供应。19 6 3 ~1 9 8 8 年,共议销粮食4 1 4 1 万公斤,占议购粮的9 0 %。
  第二节食油销售
  1954 年元月,实行食油计划供应。1957 ~1988 年,全县累计供应食用油542 万公斤,占同期收购量的33 %;其中城镇供应415 万公斤,占供应量的92 %。
  一、城镇供应
  (一)商品粮人口口油
  1954 年元月起,定量供应商品粮人口口油,每人每月0.25 公斤。1960 年减为0.10 公斤。1964 年5 月,增为0.15 公斤,翌年增至0.20 公斤。1979 年11 月,再次调为0.25 公斤。1981~1985 年,每人每年增供食油0.5 公斤。1988 年7 月起,取消定量口油供应,全部议价销售,同时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油价款1.5 元。
  (二)补 助 油
  1964 年5 月起,对商品粮人口节日补助食油。每人春节补0.15 公斤,端午、中秋和元旦节各补0.10 公斤。1966 年,改元旦、“五一”和国庆节各补0.10 公斤。1972 年改为国庆节和春节各补0.10 公斤。1988 年7 月起,取消补助油。
  (三)行业用油
  1954 年起,由工商行业用油单位编造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供应。1960 年改为按粮食销量供应,每50 公斤大米配油:熟食业0.75 公斤,糕点业2.5 公斤(1965 年升为3.5 公斤)。1988 年起,行业用油取消计划供应。
  二、农村供应
  农村食油供应,主要有缺油户统销,农林场站统销,调用民工建设补助和交售农副产品奖售。1954 年9 月,对农村缺油户每人每年按0.8 公斤的标准发油票到户。1957 年,农村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口油由农业社统一分配,国家停止供应农业人口食油。
  1959 年,食油统购过多,农民留油减少,国家恢复供油,是年供油1054 公斤。1965 年再次停止供应。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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