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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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43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收购
分类号: F713.3
页数: 3
页码: 540-542
摘要: 本章描述了郴州市粮食的购销、粮食收购、田赋征实、公粮征收、统购、合同定购、等。
关键词: 郴州市 经济 粮食

内容

第一节 粮食收购
  一、田赋征实
  民国30年(1941)前,政府征收田赋为货币,不征粮食。是年起,因法币贬值,粮价上涨,军粮困难。国民政府为保证军需,田赋由征货币改为征实物。郴县每元赋额征稻谷2斗,全县田赋总额15.35万元,折征稻谷3.07万石。民国31年起,实行随赋带购粮食,每元赋额征稻谷4斗,带购稻谷4斗(山田)或12斗(湖田),是年共征购稻谷7.94万石。带购的稻谷30%付给现金,70%发给粮食库券,规定粮食库券发行两年后分5年平均偿还民国33年起,带购改为借购,借购的稻谷全部发给粮食库券。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豁免田赋一年。民国35年,国民政府将粮食库券本息发还业主,湖南省政府扣留集中使用。因各行政督察区、县业主一致反对,最后为省、县各半“集中使用”,业主始终未能收回所得。民国36年,每元赋额征收、征借、带征稻谷7.6斗,全县共征购稻谷6.2万石。
  二、公粮征收
  新中国建立后,农业税仍征实物,农民称交农业税为交公粮。公粮由粮食部门收购后,按粮食统购价格划款交国家财政。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并视各年粮食丰歉情况,给予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1949年,全县共征稻谷666万公斤,占当年粮食产量的12.8%。1950年,征粮按全额累进税制征收,人平占有粮食多的户多征。1952年查田定产,核定郴县常年产量为稻谷7252万公斤,实征稻谷1162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17.4%。1958年,农业税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征粮1243万公斤,占当年粮食产量的15.7%。1962年,国家调低农业税,是年实征稻谷732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9.4%。1963年遭受特大旱灾,仅征稻谷385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6.4%。1969年,征粮703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8.3%。之后,征粮基本稳定,粮食总产量不断上升,征粮占粮食总产量的比例不断下降。1979年,执行农业税起征点政策,实征稻谷654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4.6%。1988年,征599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4.1%。
  1949~1988年,全县累计征收公粮30602万公斤,占同期粮食总产量的7.62%,年均征收765万公斤。
  三、统购
  1953年11月,国家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统购包括征粮(即公粮)和购粮。
  县组织训练粮食工作人员310余人,在全县设立24个收购点,共统购粮食(折稻谷,下同)2320万公斤(征粮1128万公斤,购粮1192万公斤),占粮食总产6587万公斤的35.2%,有部分农户卖了过头粮。1955年,为免除农民“统购无底,增产增购”的顾虑,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的政策,定产、定购一定三年不变,定销一年一变;定产以户为单位,按土地面积大小及质量好坏,确定常年产量,留下口粮、种子、饲料后,按剩余粮食的90%核定交售任务(包括征粮和购粮),是年定产8128万公斤,定购3063万公斤,实际收购 2743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37.6%。1957年,粮食三定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统购任务3009万公斤,实际收购2901万公斤。
  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粮食统购三定工作由公社统一。当年由于浮夸粮食产量,出现高征购,全县征购粮入库3305万公斤,比上年增长14%。1959年,征购粮入库高达3505万公斤,占当年粮食产量的43%,一些社队卖了过头粮。后,连续两年粮食减产,征购入库随之下降。1960年7月,从新粮入库起,国家对超过征购任务的粮食实行加价政策,即超购粮食按统购价加价10%(1964年改为按统购价加30%,1979年改为按统购价加50%)。1961年,国家为调动农民种粮和交粮的积极性,对交售统购粮食实行奖售棉布、絮棉、卷烟、胶鞋等紧俏工业品的政策。1963年,因遭受特大旱灾,仅完成征购1372万公斤。1964年,完成征购入库2561万公斤,超购粮入库72万公斤。1965年,为稳定粮食征购任务,实行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68年,开始实行粮食超产超购超奖(简称“三超”粮)政策,超购粮的任务不超过超产部分的40%。1971年,征购任务仍一定五年不变,全县征购任务2840万公斤,并增加5%机动粮(其中省、地区各管1%,县管3%),用于调剂灾歉减免和国家基本建设占地减购。
  1979年,全县征购任务2723万公斤,继续一定五年不变。是年,实际完成征购3486万公斤,超过任务28%,其中有桥口、高码、板桥、塘溪、坳上、同和、五里牌、华塘等8个公社人平售粮125公斤。1981年,国家为照顾产粮多、贡献大、交粮多而收入不高的水稻产区和老商品粮基地,将一部分征购粮任务调为三超粮任务。是年全县征购任务1976万公斤,比1979年减少747万公斤,三超粮任务1310万公斤。1953~1984年,全县累计收购统购粮92104万公斤,其中征购粮82074万公斤,三超粮10030万公斤。
  四、合同定购
  1985年,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全县合同定购任务3050万公斤。合同定购品种限于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定购价格:按倒三七的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每百斤稻谷11.55元),七成按原超购价(每百斤稻谷17.32元);由于初次实行合同定购,加上粮食减产,农民自愿签定合同1500多万公斤,实际收购1974万公斤,仅完成任务的65%。
  1987年,定购任务2790万公斤,因实行粮食定购与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三挂钩政策,并采取措施,清理历年欠购粮食,实际收购2802万公斤。1988年,定购任务2790万公斤,粮食部门采取优质服务,增设90个临时收购点,做到汽车、麻袋、台秤上点服务,在粮食减产的情况下,仍如数完成定购任务。1985~1988年,共收购合同定购粮食13484万公斤。
  五、议购
  1963年,县内粮食因大旱灾减产,为调剂余缺,在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开展杂粮的议价收购(简称议购)工作。是年共议购杂粮26万公斤(折稻谷,下同)。1963~1967年共收购议价粮73万公斤。1968年,停止粮食议购工作。1978年恢复粮食议购,规定生产队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留好集体用粮、安排好社员口粮后,多余粮食按议价售给国家粮食部门。县成立粮油议购议销公司,积极开展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当年内购外销大米300多万公斤。后议购议销公司采取灵活措施,在县内粮食丰裕时,内购外销;县内粮食短缺时,外购内销,较好地调剂县内粮食数量和品种的余缺。1978~1988年,共议购粮食4537万公斤。
  第二节 食油收购
  县内食油收购以茶油为主。1953年前,食油系市场收购,米商一般兼营茶油。新油上市时,低价收购,然后转销广东等地,或囤积待价而沽。1953年12月,国家对食用植物油进行统购。油农每人留油1~1.5公斤,余油由国家统购。1953~1956年,统购任务一年一定,四年共统购215万公斤,年均54万公斤。1957年,茶油三定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县有产油社198个,其中余油社83个, 自给社115个。共定产68万公斤,定购46万公斤,增产年,可增购超产部分的50%。1958~1960年,搞高指标、高征购,共征购食油215万公斤,占总产225万公斤的95%。由于国家统购过多,造成油农食油严重短缺。1961年,恢复油农留油政策,减少统购任务。1962年,统购任务一定五年,一次定到生产队,一年一小结,五年全交清。1963年,国家议价收购农民完成统购后的余油。1962~1966年,五年任务141万公斤,实际完成152万公斤。1966年,取消议价收购,实行超购价,农民交售超过统购任务的食油,国家按统购价加价10%(1971年加价增至20%,1979年加价增至50%)收购。1971年,统购任务40万公斤,仍一定五年。1979年统购任务减为36.8万公斤,继续一定五年。1983年改进油脂收购办法,按倒四六比例价(即40%按原统购价,60%按原超购价)结算,菜油从4月1日起执行,茶油、花生油等从8月1日起执行。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余油,可上市出售。1985年,油脂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并规定交售50公斤茶油,奖售化肥50公斤、稻谷150公斤。1986年,实行平议兼收办法,60%按“倒四六”比例价,40%按议价结算;按比例价收购部分,每50公斤奖售150公斤稻谷和加价补贴15元。1988年7月起,郴州地区食用油购销放开,收购全为议价。1953~1988年,全县共收购食用油1354万公斤,年均37.6万公斤。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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