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篇 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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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433
颗粒名称: 第十九篇 粮油
分类号: TS211.4+1
页数: 17
页码: 539-555
摘要: 本篇介绍了郴州市粮油的收购、粮食收购、田赋征实、公款征收、统购等。
关键词: 郴州市 经济 粮油

内容

清末、民国时期,县内粮食一般能自给,若遇灾荒之年则需从外地购入补充。粮油购销均为私商经营、自由贸易。民国30年(1941),因物价上涨,法币贬值,军需粮秣无保证,国民政府将田赋改征实物(粮食)。县政府在征实的同时,还采取带征和借征的办法,收购农民粮食。
  1949年10月,郴县人民政权建立,为保证军需民食,抽调人员征收公粮。同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囤积居奇。1953年,国家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商品粮的需求量日益增长。但到是年10月,全县粮食收购仅完成计划数的30%,而销售却超过了计划数的25%。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从外地调入粮食投放市场,稳定粮价。11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粮油统购统销政策,取消粮食自由贸易。1954年下半年,全县建立14个国家粮食市场,农民可到粮食市场进行粮食余缺调剂和品种兑换。1955年,为免除农民“统购无底”的顾虑,实行“定产定购”一定三年,“定销”一年一定。1958、1959年,粮食工作盲目追求高速度、高指标、高征购,不少社队卖了过头粮。1960年起,实行粮食超产超购超奖政策。1961年起,对农民交售统购粮实行奖售紧俏工业品政策。1965年,实行粮食统购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81年,为增加农民收入,国家将一部分购粮任务调为“三超”(超产、超购、超奖)粮任务。
  1985年,改粮油统购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外的粮食,由农民自由上市、多渠道经营。
  因农民对合同定购不太理解,加上市场粮价高于合同定购粮价,合同定购粮食收购困难。
  1987年,实行合同定购粮食与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三挂钩”的办法,合同定购粮食收购任务顺利完成。
  1953~1988年,全县共收购粮食(原粮)106550万公斤(其中征粮27026万公斤,购粮65257万公斤,三超粮10030万公斤,议购粮4237万公斤),占粮食总产量的28.07%;收购食用油1354万公斤,占食用油总产量的49.25%。共统销粮食(贸易粮)30906万公斤(城镇20189万公斤,农村10717万公斤),折成原粮44151万公斤,占收购粮食的41.44%;销售食用油452万公斤,占收购食用油的33.38%。纯调出贸易粮40465万公斤,纯调出食用油600万公斤。
  第一章 收购
  第一节 粮食收购
  一、田赋征实民国30年(1941)前,政府征收田赋为货币,不征粮食。是年起,因法币贬值,粮价上涨,军粮困难。国民政府为保证军需,田赋由征货币改为征实物。郴县每元赋额征稻谷2斗,全县田赋总额15.35万元,折征稻谷3.07万石。民国31年起,实行随赋带购粮食,每元赋额征稻谷4斗,带购稻谷4斗(山田)或12斗(湖田),是年共征购稻谷7.94万石。带购的稻谷30%付给现金,70%发给粮食库券,规定粮食库券发行两年后分5年平均偿还民国33年起,带购改为借购,借购的稻谷全部发给粮食库券。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豁免田赋一年。民国35年,国民政府将粮食库券本息发还业主,湖南省政府扣留集中使用。因各行政督察区、县业主一致反对,最后为省、县各半“集中使用”,业主始终未能收回所得。民国36年,每元赋额征收、征借、带征稻谷7.6斗,全县共征购稻谷6.2万石。
  二、公粮征收
  新中国建立后,农业税仍征实物,农民称交农业税为交公粮。公粮由粮食部门收购后,按粮食统购价格划款交国家财政。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并视各年粮食丰歉情况,给予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1949年,全县共征稻谷666万公斤,占当年粮食产量的12.8%。1950年,征粮按全额累进税制征收,人平占有粮食多的户多征。1952年查田定产,核定郴县常年产量为稻谷7252万公斤,实征稻谷1162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17.4%。1958年,农业税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征粮1243万公斤,占当年粮食产量的15.7%。1962年,国家调低农业税,是年实征稻谷732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9.4%。1963年遭受特大旱灾,仅征稻谷385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6.4%。1969年,征粮703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8.3%。之后,征粮基本稳定,粮食总产量不断上升,征粮占粮食总产量的比例不断下降。1979年,执行农业税起征点政策,实征稻谷654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4.6%。1988年,征599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4.1%。
  1949~1988年,全县累计征收公粮30602万公斤,占同期粮食总产量的7.62%,年均征收765万公斤。
  三、统购
  1953年11月,国家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统购包括征粮(即公粮)和购粮。
  县组织训练粮食工作人员310余人,在全县设立24个收购点,共统购粮食(折稻谷,下同)2320万公斤(征粮1128万公斤,购粮1192万公斤),占粮食总产6587万公斤的35.2%,有部分农户卖了过头粮。1955年,为免除农民“统购无底,增产增购”的顾虑,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的政策,定产、定购一定三年不变,定销一年一变;定产以户为单位,按土地面积大小及质量好坏,确定常年产量,留下口粮、种子、饲料后,按剩余粮食的90%核定交售任务(包括征粮和购粮),是年定产8128万公斤,定购3063万公斤,实际收购 2743万公斤,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37.6%。1957年,粮食三定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统购任务3009万公斤,实际收购2901万公斤。
  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粮食统购三定工作由公社统一。当年由于浮夸粮食产量,出现高征购,全县征购粮入库3305万公斤,比上年增长14%。1959年,征购粮入库高达3505万公斤,占当年粮食产量的43%,一些社队卖了过头粮。后,连续两年粮食减产,征购入库随之下降。1960年7月,从新粮入库起,国家对超过征购任务的粮食实行加价政策,即超购粮食按统购价加价10%(1964年改为按统购价加30%,1979年改为按统购价加50%)。1961年,国家为调动农民种粮和交粮的积极性,对交售统购粮食实行奖售棉布、絮棉、卷烟、胶鞋等紧俏工业品的政策。1963年,因遭受特大旱灾,仅完成征购1372万公斤。1964年,完成征购入库2561万公斤,超购粮入库72万公斤。1965年,为稳定粮食征购任务,实行征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68年,开始实行粮食超产超购超奖(简称“三超”粮)政策,超购粮的任务不超过超产部分的40%。1971年,征购任务仍一定五年不变,全县征购任务2840万公斤,并增加5%机动粮(其中省、地区各管1%,县管3%),用于调剂灾歉减免和国家基本建设占地减购。
  1979年,全县征购任务2723万公斤,继续一定五年不变。是年,实际完成征购3486万公斤,超过任务28%,其中有桥口、高码、板桥、塘溪、坳上、同和、五里牌、华塘等8个公社人平售粮125公斤。1981年,国家为照顾产粮多、贡献大、交粮多而收入不高的水稻产区和老商品粮基地,将一部分征购粮任务调为三超粮任务。是年全县征购任务1976万公斤,比1979年减少747万公斤,三超粮任务1310万公斤。1953~1984年,全县累计收购统购粮92104万公斤,其中征购粮82074万公斤,三超粮10030万公斤。
  四、合同定购
  1985年,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全县合同定购任务3050万公斤。合同定购品种限于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定购价格:按倒三七的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每百斤稻谷11.55元),七成按原超购价(每百斤稻谷17.32元);由于初次实行合同定购,加上粮食减产,农民自愿签定合同1500多万公斤,实际收购1974万公斤,仅完成任务的65%。
  1987年,定购任务2790万公斤,因实行粮食定购与化肥、柴油、预购定金三挂钩政策,并采取措施,清理历年欠购粮食,实际收购2802万公斤。1988年,定购任务2790万公斤,粮食部门采取优质服务,增设90个临时收购点,做到汽车、麻袋、台秤上点服务,在粮食减产的情况下,仍如数完成定购任务。1985~1988年,共收购合同定购粮食13484万公斤。
  五、议购
  1963年,县内粮食因大旱灾减产,为调剂余缺,在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开展杂粮的议价收购(简称议购)工作。是年共议购杂粮26万公斤(折稻谷,下同)。1963~1967年共收购议价粮73万公斤。1968年,停止粮食议购工作。1978年恢复粮食议购,规定生产队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留好集体用粮、安排好社员口粮后,多余粮食按议价售给国家粮食部门。县成立粮油议购议销公司,积极开展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当年内购外销大米300多万公斤。后议购议销公司采取灵活措施,在县内粮食丰裕时,内购外销;县内粮食短缺时,外购内销,较好地调剂县内粮食数量和品种的余缺。1978~1988年,共议购粮食4537万公斤。
  第二节 食油收购
  县内食油收购以茶油为主。1953年前,食油系市场收购,米商一般兼营茶油。新油上市时,低价收购,然后转销广东等地,或囤积待价而沽。1953年12月,国家对食用植物油进行统购。油农每人留油1~1.5公斤,余油由国家统购。1953~1956年,统购任务一年一定,四年共统购215万公斤,年均54万公斤。1957年,茶油三定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县有产油社198个,其中余油社83个, 自给社115个。共定产68万公斤,定购46万公斤,增产年,可增购超产部分的50%。1958~1960年,搞高指标、高征购,共征购食油215万公斤,占总产225万公斤的95%。由于国家统购过多,造成油农食油严重短缺。1961年,恢复油农留油政策,减少统购任务。1962年,统购任务一定五年,一次定到生产队,一年一小结,五年全交清。1963年,国家议价收购农民完成统购后的余油。1962~1966年,五年任务141万公斤,实际完成152万公斤。1966年,取消议价收购,实行超购价,农民交售超过统购任务的食油,国家按统购价加价10%(1971年加价增至20%,1979年加价增至50%)收购。1971年,统购任务40万公斤,仍一定五年。1979年统购任务减为36.8万公斤,继续一定五年。1983年改进油脂收购办法,按倒四六比例价(即40%按原统购价,60%按原超购价)结算,菜油从4月1日起执行,茶油、花生油等从8月1日起执行。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余油,可上市出售。1985年,油脂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并规定交售50公斤茶油,奖售化肥50公斤、稻谷150公斤。1986年,实行平议兼收办法,60%按“倒四六”比例价,40%按议价结算;按比例价收购部分,每50公斤奖售150公斤稻谷和加价补贴15元。1988年7月起,郴州地区食用油购销放开,收购全为议价。1953~1988年,全县共收购食用油1354万公斤,年均37.6万公斤。
  第二章 销售
  第一节 粮食销售
  一、自由交易
  清末、民国时期,全县各圩场都设有米行进行粮食自由交易,县城有寿福殿和五通庙两个经营粮食的市场及30多家米商。
  新中国成立初, 自由交易仍然是粮食贸易的主要形式。1952年,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供销社代销粮食。1953年第三季度,共销售粮食310万公斤,为收购量的3倍,是年11月,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下半年,全县先后建立14个国家粮食市场,农民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的粮食可以上市,进行余缺调剂。1958年,取销粮食市场。1962年粮食市场得到恢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粮食市场被视为资本主义阵地,全部被取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集市贸易逐步开放,粮食市场又逐渐恢复。1980年,允许农民自产杂粮、余油上市。1981年,允许粮食上市,产销见面。1985年起,粮食价格放开,农民完成合同定购后的粮食可以多渠道经营,粮食市场日趋活跃。
  二、城镇计划供应
  (一)商品粮定量口粮
  1953年11月开始,干部、工人和城镇居民凭户口本和供粮证,供应商品粮定量口粮,人平日供应大米0.5公斤。时,有商品粮定量人口44719人。1954年9月,口粮定量分为4等,每人每日标准:重体力劳动者0.75公斤或0.91公斤;轻体力劳动者0.65公斤;12岁以上工商户和居民0.5公斤;7~12周岁小孩0.375公斤,3~6周岁小孩0.25公斤,3岁以下小孩0.125公斤。1955年8月,核实人口、定量,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分成9类30个等级,并实行“以人定量,归户结算,凭证供应,按月买粮”的供应制度。是年10月,开始使用全国粮票和湖南省粮票,居民节余粮食可换取粮票,凭粮票可以在异地购买粮食或粮食制成品。1958年大跃进,城镇工矿区人口由1957年70082人增至129279人。10月起,不少农村劳力调往城市和工业战线炼钢铁,口粮亦按居民统销,许多地方凭证供应制度未能坚持,粮食销量日增。1959年元月城区实销大米232万公斤,比1957年同期增长45%。接着在城镇工矿区开展以整顿粮食统销为中心的“十好粮店”运动,共查出无证用粮者1676人,扩大工种用粮者1067人,月多销大米4.2万公斤。1959年12月起,郴县驻郴州市区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等单位,其干部、职工、家属的口粮由郴州市供应。1960年粮食减产,从11月份起,每人每月在原定量基础上调低1~3.5公斤。1961年,粮食定量开始回升,29个定量偏低的工种,每人每月增加0.5~2.5公斤。1962年,全县商品粮定量人口16987人,全县供应定量口粮大米283万公斤,人月平13.9公斤。1963年,在城镇进一步开展“双核”(核实人口,核实定量)工作,查出用粮漏洞1200余起,月多销大米2.35万公斤。1975年,全县商品粮定量人口22121人,全年定量口粮大米405万公斤,人月平15.26公斤。1977年7月,在东波有色金属矿试行“职工基本口粮到户,工种补差到班组,粮食指标到单位,节约粮食归自己”的旅大市粮食管理经验,10月在全县推广。东波矿1977~1979年连续3年测试,人月平口粮由原来的20.23公斤降到19公斤,人月平补助粮由2公斤降到1.35公斤。1978年后,城镇下放的人口陆续回城,农转非人口逐年增多,同时调高了部分人口口粮标准,口粮供应增多。1980年,全县商品粮定量人口32300人,全年定量口粮大米621万公斤,人月平16.0公斤。1984年划出安和、高码两乡,1985年商品粮定量人口减至31800人。1987年4月粮食购销调拨和“议转平”差价包干到县,实行一年一定。6月,全县开展整顿城镇粮食统销工作,对344个用粮单位和36550名城镇居民进行清查,核定月定量大米56.78万公斤,比整顿前减少1.04万公斤。1988年5~7月,因物价上涨,出现抢购节余粮现象。是年,全县商品粮定量人口33900人,全年定量口粮大米814万公斤。1955~ 1988年,全县供应居民口粮(包括定量外补助)15753万公斤,占城镇计划供应量20189万公斤的78.03%。
  (二)定量外补助
  1954年起,实行定量外补助:对高温高空作业者,夏季防暑降温补助,每年7~9月每人每月补助绿豆1.5公斤(1971年改为1公斤);加晚班,每人每晚补助大米0.15公斤;干部下乡或参加劳动,按每人每天0.6公斤(1981年改为0.75公斤)大米标准补助差额;出差,每月定量不到15公斤,按每人每天0.5公斤大米标准补助差额。1961年起,对农村农业户口进城读书的学生实行补助,每人每月平均补大米3公斤,1965年改为初中生月补大米2.5公斤,高中生月补大米5公斤,至1970年取消。县以上的会议,每人每天补助大米0.15公斤。 1988年10月起,除乡镇干部、合同制工人等4种人员享受补助粮外,其余各种补助粮均已取消。
  (三)工商行业用粮
  1953年填发工商行业用粮证358份。用粮标准:城区按统销前6个月平均用粮数,农村按统销后一个月用粮数。实际用粮常突破计划。1955年,实行定质、定量、定价的管理方法。
  1959年12月起,对粮食制成品凭粮票供应。1961年,安排熟食和糕点业铺底粮票4万公斤。
  1965~1982年,每年安排糕点业“计划内”议销粮12.8万公斤。1984年,清理53个行业用粮单位,有11个单位升溢粮食1.6万公斤,32个单位亏损粮食2.97万公斤。通过清理,收回粮食1.7万公斤。1986年5月,全部收回行业用粮铺底粮票,并将行业用粮改为平议兼销。
  1988年起,全县饮食、副食品用粮,均按议价敞开供应,不再向顾客收取粮票。1955~1988年,全县累计供应工商行业用粮3803万公斤,占城镇计划供应的18.84%。
  (四)事业用粮
  事业用粮,包括军用价售粮和新兵入伍供应的粮食,县以上民兵训练和非农业人口参加国家基本建设的口粮补助,以及供应在押犯人的粮食等。1955~1988年,全县累计供应事业用粮195万公斤。
  (五)饲料粮
  饲料粮包括用于国营商业、外贸部门收购的生猪在存栏期间的饲料,以及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一般居民饲养从事生产和运输的牲畜供应的饲料。1955~1988年,全县累计供应饲料粮438万公斤。
  三、农村计划供应
  全县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对农村缺粮地区(包括因灾减产)和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缺粮农民,本着“先吃自己的,后吃国家的,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粮食统销、定销、返销、借销。同时供应交售农副产品的奖售粮、民工补助粮和种子粮。1955~1988年,全县供应农村的粮食10717万公斤。
  (一)统销
  县内实行统购统销后,对农民自产粮食,除留足种子、饲料粮后,年人平口粮达不到原粮(按稻谷计算,下同)180公斤的,实行“缺多少,补多少,不缺不补”的原则,适当进行粮食统销。对因灾减产地区,根据受灾减产程度及生产自救能力,由县人民政府核定指标,统销粮食。1956年,粮食部门配备管户干部,实行“划片定点,以点管户”,配合管理农村统销返销粮食。1955~1957年,年平统销粮食240万公斤。1958~1960年,年平统销粮食201.5万公斤。1961~1972年,对农村缺粮农民以返销为主,基本无统销。1973年起,对农村缺粮农民又实行统销。1955~1988年,全县累计向农村统销粮食2519万公斤,占同期向农村计划供应粮食总数的23.50%。
  (二)定销
  1970年起,县内对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农村和城市郊区菜农,除自产粮食外,其口粮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定销标准:经济作物集中产区农民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区农民的水平;郊区菜农每人每年定销稻谷250公斤左右。
  1976年,桥口、坳上、良田、鲁塘、华塘和栖凤渡6个公社各建一个蔬菜队,核定菜地面积716亩,人口895人(年增长率1%),安排定销稻谷23.7万公斤,人平264公斤。
  1987年,坳上乡蔬菜队撤销,增建白露塘镇蔬菜队,核实6个蔬菜队菜地面积658亩,人口780人,年定销稻谷19.9万公斤,人平255公斤。1970~1988年,全县农村累计定销粮食635万公斤,占农村计划供应粮食总数的5.93%。
  (三)返销
  1961年起,国家对因灾减产的缺粮农户,根据其受灾减产程度及生产自救能力,核定返销指标。是年返销粮食(贸易粮,下同)61.5万公斤。1963年全县大旱,80%以上的社队因灾减产,国家返销粮食193.5万公斤,次年春夏荒又返销283万公斤。以后各年,国家视县内受灾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返销粮。1975年,全县实现粮食不返销的大队35个、生产队398个。1977~1979年,板桥、坳上、华塘、同和、栖凤渡、五里牌等6个公社实现粮食不返销。1961~1988年,全县共向农村返销粮食2992万公斤,占农村计划供应粮食总数的27.92%。
  (四)民工补助粮
  1955年起,国家对县级以上单位投资兴修水利、修筑铁路和公路、采伐木材和育林等调用的农民工,实行粮食补助,人日均补助粮食指标0.25公斤。1978年起,对县糖厂的季节工和桥口铅锌矿、华塘煤矿的井下合同工,按同工种的粮食定量补助其差额。1985年后,国家征用民工按工程计价付款,不再补助粮食。1953~1985年,共补助粮食691万公斤,占农村计划供应粮食总数的6.44%。
  (五)奖售粮
  1955年起,对向国家交售棉花、药材、竹木、生猪、禽蛋、甘蔗、茶油等农副产品和繁殖子牛的农户奖售粮食。1985年,奖售粮食只限甘蔗、茶油交售者。1955~1988年,累计奖售粮食3282万公斤,占农村计划供应粮食总数的30.62%。
  (六)其他
  种子粮 农村推广优良种子,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缺少种子时,由粮食部门采购、调运和供应。从1955年开始,至1972年止,累计供应粮食种子82万公斤。
  农村饲料粮 在生猪实行奖售前,国营商业收购的生猪,每头供应饲料25公斤。此外,对少数民族困难户,也适当供应饲料粮。1955~1988年,累计供应农村饲料粮516万公斤。
  四、议销
  1963年,郴县开始粮食议价销售,将议价收购的粮食进行议销,以解决有钱缺粮户的粮食困难。1965年,省分配郴县计划内行业用粮议销指标13.8万公斤,食油1550公斤,用于制作高价糕点。1966年,郴州地区分配郴县议销稻谷34.5万公斤。1968年起,取消粮食议销。1976年,恢复粮食议销,是年议销15.5万公斤。1980年起,主要在集市粮价高的时候抛售议价粮食,以平抑市场粮价。1983年,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参与市场调节。1985年,议价粮食敞开供应。1963~1988年,共议销粮食4141万公斤,占议购粮的90%。
  第二节 食油销售
  1954年元月,实行食油计划供应。1957~1988年,全县累计供应食用油542万公斤,占同期收购量的33%;其中城镇供应415万公斤,占供应量的92%。
  一、城镇供应
  (一)商品粮人口口油
  1954年元月起,定量供应商品粮人口口油,每人每月0.25公斤。1960年减为0.10公斤。1964年5月,增为0.15公斤,翌年增至0.20公斤。1979年11月,再次调为0.25公斤。1981~1985年,每人每年增供食油0.5公斤。1988年7月起,取消定量口油供应,全部议价销售,同时给职工每人每月补贴油价款1.5元。
  (二)补助油
  1964年5月起,对商品粮人口节日补助食油。每人春节补0.15公斤,端午、中秋和元旦节各补0.10公斤。1966年,改元旦、“五一”和国庆节各补0.10公斤。1972年改为国庆节和春节各补0.10公斤。1988年7月起,取消补助油。
  (三)行业用油
  1954年起,由工商行业用油单位编造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供应。1960年改为按粮食销量供应,每50公斤大米配油:熟食业0.75公斤,糕点业2.5公斤(1965年升为3.5公斤)。1988年起,行业用油取消计划供应。
  二、农村供应
  农村食油供应,主要有缺油户统销,农林场站统销,调用民工建设补助和交售农副产品奖售。1954年9月,对农村缺油户每人每年按0.8公斤的标准发油票到户。1957年,农村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口油由农业社统一分配,国家停止供应农业人口食油。
  1959年,食油统购过多,农民留油减少,国家恢复供油,是年供油1054公斤。1965年再次停止供应。
  第三章 储运
  第一节 仓储
  一、仓库建设
  粮仓建设 清初,郴州城建有常平仓6间。乡间建有社仓。至乾隆十年(1745),境内有常平仓21间,均在郴州城;有社仓6所24间,郴州城及西凤、永丰、秀才、吉阳、永宁等5个乡各1所。
  民国时期,县兴建县仓,多系由常平仓改建。民国30年(1941),田赋改征实物后,才兴建赋谷仓库。至民国36年,全县有县仓15处,分布于县城、许家洞、栖凤渡、五里牌、马头岭、坳上、良田、安源、鲁塘、华塘铺、保和圩、大奎上、龟形铺、文昌阁、碑记台;有社仓9处(每个乡镇1处)265间。
  新中国建立初,除接收部分旧仓外,还借用民房加以整修,作临时粮仓。1951年6月,县城马家坪、陈家祠堂及桥口、坳上、华塘铺、塘湾、栖凤渡等7地有粮仓,仓容共419万公斤。1952年元月在马家坪建成基地仓库1个,容量400万公斤。1953年在华塘、坳上、桥口和栖凤渡等地陆续兴建一批苏联式粮仓。1957年,全县有仓库33处,51栋,容量3210万公斤。60年代后期,新建基建房式仓,上盖油毛毡、屋面板,下铺沥青或水泥地面,具有防潮防雀的功能。并将部分简易仓、祠庙仿照改建成房式仓。1970年,学习推广黑龙江省明水县用一把草、一把泥建成的“土圆仓”,至1971年,在栖凤渡、新市、街洞共建“土圆仓”24个,容量82万公斤。“土圆仓”抗湿防潮性能差,容易倒塌,后自行停建。1982年,在板桥饲料厂建成造价低、密闭严、散温快、隔热好的“预制砼块顶盖拱型仓”,后新建、改修的仓库多仿此。1988年底,全县共有仓库35处,83栋,总容量4633.5万公斤。其中,民房仓3栋,容量56.5万公斤;简易仓30栋,容量738.5万公斤;苏式仓10栋,容量932.5万公斤;落地薄壳仓1栋,容量64万公斤;基建房式仓24栋,容量1463.5万公斤;预制砼块顶盖拱型仓15栋,容量1378.5万公斤。
  油库建设 历史上多用木桶和白铁皮油桶、油柜储存油脂。1958年元月,栖凤渡粮站建一个储油15万公斤的地下铁皮油池。地下油池受地下水渗漏的影响和操作不便,改为建地面油池。1970年在栖凤渡和马头岭各建1个容量5万公斤的地面钢钣油池。1973年学习外地经验,相继在栖凤渡、荷叶坪、街洞和板桥各建1个环氧树脂油池,总容量25万公斤,后因漏油报废。1981年9月,在栖凤渡和马头岭建成钢钣油罐5个,容量57万公斤。1988年底,共有钢钣油罐7个、容量63万公斤,其中栖凤渡4个、容量49万公斤,马头岭1个、容量8万公斤,华塘、板桥各1个、容量各3万公斤。
  二、粮食储备
  (一)县积储常平仓积谷 清代,设常平仓,储存政府筹集的积谷,每年青黄不接时粜出,秋收时籴回。雍正五年(1727),常平仓储粮9128石。后,积谷多为官军动用。嘉庆六年(1801),知州应先烈清查常平仓积谷,只剩糠秕谷14石,州府只好又筹集积谷9000石。咸丰十一年(1861),清查常平仓积谷时,已动用无存。
  县仓积谷 民国初,常平仓改为县仓。民国19年(1930),县仓有积谷6004石。民国20年4月,湖南省政府规定县仓应储积谷数为:一等县3万石以上,二等县2万石以上,三等县1万石以上,均向收租户派收。郴县属二等县。民国25年,全县积谷58404石。民国26年4月,省政府要求各县积储总人口3个月的粮食,下达郴县积谷任务26.1万石,要求分三期(五年为一期)筹集,因农民缺粮,县多次催办仍未能完成任务,至民国30年,仅筹集77407石。民国31年起,县仓积储的粮食除开支军粮外,又担负接济公粮的开支。
  民国36年,省政府下达郴县建仓储谷计划:建仓廒 355个,储积谷70556石,分三年筹集。
  当年只带募积谷3562石。之后,因农民缺粮,储谷计划落空。民国38年5月清查,县仓积谷经开支军粮、公粮等项后,仅存积谷18418石。
  机动粮1971年起,省粮食厅为鼓励各县多购粮食,实行超购粮食分成,由地、县掌握作机动粮。是年,县提留机动粮9万公斤,至1982年共累计提留1141万公斤。1984年,机动粮结余数全部上交省人民政府。此后,县未再提留机动粮。
  甲字粮1969年,郴县承担国家为战备积储的甲字粮积储任务,是年储备100万公斤,次年增至350万公斤,1971年减为300万公斤。1975年末,县库存的300万公斤甲字粮全部转为商品粮。
  (二)民间积储
  社仓积谷 乾隆十年(1745)6所24间社仓共储谷11436石。乾隆四十六年(1781),社仓积谷增至14994石。嘉庆五年(1800),社仓储谷达15100石。咸丰年间,湘军动用社仓储粮作镇压太平天国之军粮,咸丰十一年(1861),社仓储粮动用无存。光绪年间,社仓积谷得以恢复,县内积谷数不详。民国初期,县政府虽倡导社仓积谷备荒,但措施不力,多无成效。民国36年(1947),执行《湖南省各县、市社仓积谷计划实施办法》,把筹集社仓积谷列为中心工作,举行社仓运动竞赛。县政府合作室设自助互助委员会,分配各乡、保任务,派员督导各乡筹储,并指定安善乡示范。是年全县社仓筹集任务34420石,实筹22187石,完成64.5%。翌年发生旱灾,粮食减产,未予新筹。民国38年5月清查,社仓积谷实存22542石。
  社队储备粮
  1957年农业社开始提留储备粮,是年全县提留77.5万公斤。1961年起,执行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中关于“可以适当留些储备粮,以便备荒防灾”的指示,生产队每年在分配时都提留储备粮。但因大多数生产队社员口粮不能吃到第二年收获季节,提留储备粮多是“冬留,春动,夏分光”。1962年提留109万公斤。1965年,粮食部门开展代社队储存储备粮的工作,生产队有储备粮而缺仓库的,粮食部门可以代储。代储的粮食,均收1%的实物损耗及管理费。是年代储22万公斤。1970年,停收代储费,代储的粮食逐年增加。1972年起,贯彻毛泽东主席“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指示,1973年全县提留108万公斤,其中华塘公社华塘大队东瓜冲生产队储粮2.75万公斤,人平263公斤,成为郴州地区第一个人平储足一年口粮的生产队。1978年全县提留227万公斤。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社队不再留储备粮,原有的社队储备粮分到各农户,由各农户储备。
  三、粮食保管
  (一)保管措施
  历史上粮食保管措施主要采用翻晒、风车扬、过筛和土药熏蒸,保管员经常检查储粮温度、湿度等。此种方法劳动强度大,效果有限。新中国建立初,仍沿用旧法,粮食虫害霉变时有发生。1955年,华塘仓库霉坏稻谷1600公斤。1957年马家坪粮库100万公斤黄豆霉变,19.5万公斤面粉生虫。60年代起,采用糠壳吸潮、实物压盖,虫害高峰期诱杀和用氯化苦、磷化锌、磷化铝等化学药剂熏蒸相结合的方法,防治虫害和霉变。化学药剂熏蒸,杀虫率可达99%,药效能持续3个月,但易污染粮食。70年代采用低温、低氧、低药的“三低”储粮技术,能较好的抑制虫、霉危害,减少药物污染,节约保管费用,降低劳动强度。
  1979年10月,栖凤渡粮站二支库保管员未坚持粮情测报制度,致使71万公斤粮食霉坏,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1983年在五里牌乡试用防虫磷药剂储粮,1986年在华塘粮站试用α—蒎烯储粮,良田粮站试用木炭等防潮物保管面粉,效果都较好,但未普遍推广。
  (二)四无粮仓
  1955年在县城李子园和良田开展“四无”粮仓(即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活动,两处储粮40万公斤。坚持采用清垃圾、擦地板、剔虫巢、嵌隙缝、刷墙壁、筛粮食、编雀网等方法,粮仓实现“四无”。 1957年在全县普遍开展“四无”粮仓活动,因要求高,实现的不多。1970年,实现“四无”粮仓数仅占粮仓总数的0.85%。1980年起,坚持检查测报、总结评比、工作实绩与奖金挂钩等制度,效果显著。1983年,经省、地两级普查鉴定,全县粮仓实现“四无”,郴县成为“四无”粮仓县。并一直保持至1988年。
  第二节 调运
  清末、民国时期,县内粮食余缺靠市场调剂。丰年县内粮食可以自给,一遇灾年粮食紧缺。所缺粮食一般从攸县、衡阳等地输入,由耒水水运至郴州,再由农民肩挑到各乡村。
  衡宜公路、粤汉铁路通车后,沿铁路、公路地的粮食入境出境改由汽车、火车运输。民国30年(1941),田赋征实后,农民所交粮食,靠人力肩挑至各收购点。
  新中国建立后,粮油调运工作由国家粮食部门统一进行,进行余缺调剂和品种调剂。
  县粮食部门为做好粮食收购、调运工作,本着“就地供应、余粮外调”和方便群众送粮的原则,合理摆布入库粮食,减少入库后的二步集运和不合理的流向。初,因无经验,粮食入库分布不当,高度分散,1952年动用农民劳动日27万多个进行二步集运。1953年起,注重抓统一入库的规划,分区绘制定点、定线、定量交粮图表。是年,人担二步集运269万公斤,后逐年减少,1954年为161万公斤,1956年减至11万公斤,1957年基本没有人担二步集运。1958年,县内开始修乡村简易公路,人力挑担多数为机动车辆所取代。1959年10月,郴州地区组建粮运队,县内粮食调运工作主要靠地区粮运车队。1975年10月,地区粮运车队下放给郴县粮食局2部大卡车,由县局调动安排。后,县粮食系统又添置一些汽车。
  1988年,县粮食系统有大小汽车18辆,担负全县粮食调运任务。
  新中国建立初,粮食少量调入,1953年开始有余粮外调。调入以面粉为主,大豆次之。
  50年代,面粉从衡阳、长沙等地调入,1962年地区面粉厂建成后,改由地区调入。1951~1988年,纯调入面粉3826.5万公斤。1951~1977年,共调入大豆625.5万公斤;1978年起大豆自给有余,改为调出,至1988年共调出大豆69万公斤。调出以稻谷、大米为主,小麦、红薯干、高梁次之。一般调往郴州地区各缺粮县,也调往衡阳、株州、长沙、岳阳等市及外省,其中调给郴州市的粮食约占全县外调任务的一半。1951~1988年,纯调出稻谷51284.5万公斤,大米2688.5万公斤,小麦927万公斤,红薯干686.5万公斤,高梁444万公斤。
  食用油调入主要为菜油、花生油;调出以茶油为主,棉子油次之。1957~1988年,调入菜油18万公斤,花生油13万公斤;纯调出茶油652万公斤,棉子油10万公斤。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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