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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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40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1
页码: 502
摘要: 本节记述郴县地产管理清末到1959年的发展历史。
关键词: 城乡建设 房地产管理 地产管理

内容

清末、民国时期,城乡建设地产以私有为主。城镇私有地产约占80%,官署、学校、公园、祠堂、庙宇等公有地产在20%左右;农村,私人建房占地约占95%,祠堂、庙宇、学校等公有地产在5%左右。
  新中国建立初,县人民政府接管县城公有房地产,没收官僚、地主私有房地产。但城区大部分地产仍为私人所有,由县财政科征收地产费。1951年土地改革时,县人民政府预留环县城苏仙岭、江西岭、东塔岭、南塔岭、骆仙岭、树木岭、竹叶冲、刘仙岭、北湖岭、潘家山等11个山岭共3648.16亩为县城国有土地。农村各乡、村将收没地主、豪绅地产的一部分作为公用。1952年,国家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由县民政科主管征地管理。1955年3月,县城地产522块、1726.8亩改由城关镇管理,城关镇在征收房租的同时征收地租。1956年2月,贯彻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家”的指示,禁止城镇居民的宅基地、果园和菜地进行交易,并停止征收地产契税。1958年,县内采取“赎买”的办法,城镇私有土地统归国有。农村实行农业集体化,土地归国家所有、集体使用。实行土地为国家所有后,采取划拨征用和计划征用的办法,由用地单位申报用地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付给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经费。1959年11月起,县城地产移交郴州市管理。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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