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房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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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40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房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2
页码: 501-502
摘要: 本节郴县房产管理记述产权管理、租赁管理。
关键词: 城乡建设 房地产管理 房产管理

内容

一、产权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公房分别由官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宗族、学校等公房所有者管理。1953年,成立郴县房地产登记委员会,负责房屋产权的清查、登记、发证及对没收、接管、代管的房地产进行管理。是年,县房地产登记委员会按照《中南区城市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人员对县城房地产进行清查登记,共清理出历代官署、寺庙、宗祠及社团会馆、学校房屋711户;出走的国民党官僚、地主、豪绅的私房891户;外籍教会、医院、学校6处;居民私房2889户。县人民政府对清理出的房屋依据政策,分别进行了处理:凡依法没收和接管的房屋,根据工作需要,调拨或划给有关单位使用(属行政单位者,发给“国有房地产权证”;属企业单位者,发给“使用权证”);凡各单位在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房屋,都发给房屋所有权证。1959年11月,郴县郴州市升格为县级市,原县城内部分被划归郴州市属的公房及私房随后由郴州市管理,郴县的公房由县财政局协助各单位管理。
  1985年,城镇房屋普查,查得郴县在县城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共有公房建筑面积34.4万平方米;良田、华塘、栖凤渡、桥口、白露塘等5镇共有公房建筑面积18.4万平方米;驻县的中央、省、地属企业共有公房建筑面积64.8万平方米。
  二、租赁管理
  民国时期,公房租金无一定标准,随物价浮动而变化。新中国建立后,逐渐制定统一的公房租金标准,并不断调整。1954年,城关镇承租公房者1038户,年交租金6.78万元。
  1955年,县成立国营房产管理部门,对公房实行低价出租。营业性房租每月每平方米0.24元。租给居民的住宅房分为三个等级:砖木结构新房每月每平方米0.15元,砖木结构旧房每月每平方米0.13元,板瓦、土砖结构房每月每平方米0.09元。1956年,成立城关镇房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全镇公产房658栋,宅基地522块,全年收房地租9万余元。1959年11月,部分公房租金收不上,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集镇公有房屋交租及今后的处理意见》,加强房租金的管理。是年,县城各单位共有自管公房35.08万平方米,出租公房9.45万平方米,年收房租11.98万元。年底,县城租赁公房移交郴州市管理。1962年,房租停止上交财政,由各单位自管,用于维修房屋等项开支。1964年11月,县财政局清理良田公社公房,共有63栋230间,其中租住包修不交租的36栋,应交租的27栋,年收租金1200余元。1956~1985年,全县共收房租54.3万元,变卖公房收入6.1万元。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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