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篇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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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393
颗粒名称: 第十七篇 城乡建设
分类号: F299.276.4
页数: 18
页码: 494-511
摘要: 本篇郴县城乡建设记述县城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管理、建筑业、环境保护。
关键词: 城乡建设 郴县 郴州市

内容

第一章 县城建设
  西汉高祖五年(前202),郴县县城为桂阳郡郡治。此后,县城为历代郡、军、府、路、州、专区治所在地。明洪武九年(1376),废郴县入直隶郴州,至民国2年(1913)复置郴县。
  其间多年时间,城区建设由州府直接管理。1959年11月起,县城移交郴州市管理,城区建设由郴州市规划、实施。
  第一节 城池
  西汉高祖年间(前206~前195);桂阳郡太守杨璆在郴州肇建城池(城墙和护城河)。五代后周显德三年(956)增筑子城。宋淳熙十六年(1189),太守丁逢肇建城楼。明洪武二年(1369)卫镇抚缪亨、千户刘保,见城池破旧不堪,乃重新修筑,使城池初具规模:城墙周长593.3丈,高2.5丈,厚1.8丈,筑重楼5座、城门四座(东南西北四门分别称朝阳、迎薰、瞻极、仙桂),北门建后不久即封闭。城西壕因地高不能潴水,明景泰年间(1450~1457),千户高景春将西壕扩修成宽6丈、深2丈。明正德七年(1512),千户胡勋增修城廓。明嘉靖四十四年(1565),知州赵恂复创筑外城,自西到东用石头新砌筑长225丈、高1丈的城墙,墙上盖瓦;并对其它地段加以整修,东南西三门皆立月城。清代时,对城池又多次进行修补,至嘉庆二十三年(1818),城墙周长630丈,高2丈,厚0.8丈;城壕宽丈余,深5尺;城墙上有垛口466个,城有3门(东南西门名依次为朝阳、镇南、瞻成,北门已闭)。城楼3座(东南西楼名依次为来鹤、迎薰、爽极)。民国30年(1941),县政府实测城墙,并填汇《郴县县城地籍一览图》,测得城墙(包括城墙遗址)正南长440米,正西长520米,正东长385米,东北长120米,正北长320米,城墙周长共1785米。民国时,因历年准许居民自由从城墙取砖石,至民国34年,城墙已成半废物。民国35年,拆除西门,通汽车站。民国36年8月,拆除部分城墙,解土填平城壕。1951年8月,修建、扩宽北街,拆南门和迎薰楼;修建、扩宽民主街,拆东门和来鹤楼;在民主街建部队文化干校,平掉百余米城墙。之后,各段城墙被相继拆除。
  第二节 街道
  县城街道经历代建筑,至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有街15条,其中城内有州前街、正街,城外有古渡街、丁字街、大街、东塔街、西塔街、下星街、谢家井街、法宝寺街、扎上街、河街、半边街、正一街、后街;有巷15条,其中城内有考棚前通防守署前出西门一条,考棚右通育婴堂出西门一条、关帝庙前通常平仓前一条,城外有张家巷、田家巷、天官坊巷、社仓巷、陈家巷、濂溪巷、邓家巷、姬家巷、罗家巷、水圳巷、三公巷、仙桥巷。街巷宽1.5~4米,城区面积近1平方公里。
  民国20年(1931),县城有九街十八巷:福星街、寿星街、文星街、东塔街、西塔街、半边街、草鞋街、丁字街、三河街;张家巷、田家巷、秀水巷、马家巷、小马家巷、陈家巷、大吴家巷、小吴家巷、白家巷、杨家巷、温家巷、濂溪巷、水巷、王家巷、郭家巷、欧家巷、黄家巷、铜巷。民国26年,街名多以“中山”、“民治”命名。县城通汽车、火车后,街道由南向北扩展,新建北湖路、车站路、板子街、文前路、升平路和火车站东、西两侧小巷。民国35年,中山东街、中山西街由4米拓宽至14米。民国38年,城区面积1.15平方公里,各类房屋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街巷面积4.76万平方米。
  1951年1月,成立城关区修街委员会,2月始集资修铺全长740米的中山东街、中山西街水泥路面。4月,文化路、北湖路、解放路、文前路由泥路改建为碎石路。8月,中山南路、中山北路、民主街(今人民东路)由4米扩宽至14米,铺成碎石路面。1952年扩修板子街,铺碎石路面。1955年,通郴师路(今桔井路和飞虹路)。1958年建协作路。1959年,文化路、北湖路、苏仙路铺设沥青面层。1959年底,主要街道有中山东街、中山西街、中山南街、中山北街、民主街、文化路、解放路、北湖路、苏仙路、升平路、和平路、协作路、国庆路等12条,总长8745米,次要街巷有40余条,长1.7万余米,是年11月,街道建设移交郴州市。60~70年代,先后建人民西路、东风路、桔井路、高山背路、劳动路、广场东路、广场西路、健康路;并将中山北街、国庆路、人民东路、解放路等泥结碎石路面改为沥青面层。7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末期,兴建南塔路、兴隆街、飞虹路、七里大道,拓宽改建北湖路、解放路、国庆路北段、协作路北段以及工业大道。
  第三节 房屋
  清末、民国时期,县城区建房逐步增加。房屋建筑形式各异。官署、祠堂、庙宇、学校、礼堂、会馆、官绅别墅等房屋多为院落式建筑。街坊铺面均系砖木结构、小青瓦屋面的连墙房屋,一般为两层,少数为假三层,开间狭窄,进深长,光线暗,地面潮;临街房均为铺面,后房多作卧室兼仓库或制作间。小巷居民房多数为简陋建筑,化龙桥至清淑桥一带,两岸均为木架板装房,火车站两旁的民房还有用竹片结墙、杉皮作屋面的房屋。至民国38年,城区共有房屋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其中党、政、军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福利单位等有房屋建筑面积11.2万平方米,占全城房屋总面积的32%;私房23.8万平方米,占全城房屋总面积的68%。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城区房屋建筑迅速发展。50年代,县城房管部门、在城单位和城区居民都兴建一批房屋。1959年,城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65.4万平方米,比1949年增长87%。全城总房屋中,房管部门通过接收部分公房和兴建居民住宅,实有建筑面积19.6万平方米,占房屋总数的29.9%;在城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及企事业单位接管的旧公房和兴建房屋,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房达35.1万平方米,占城房屋总数的53.7%;私人住房为10.7万平方米,占全城房屋总数的16.4%。1959年11月,县城房屋管理交郴州市。郴县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还陆续在郴州市的桔井路、高山背、人民东路、西街、北湖路、国庆路、飞虹桥、苏仙路、燕泉路、文化路、升平路等街道建房。1985年,进行城镇房屋普查,查得郴县驻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共有房屋面积34.4万平方米。
  第四节 公共设施
  供电设施
  民国27年(1938),粤汉铁路郴县机厂在白鹿洞、凌家湾、潘家湾等地建火力发电厂,供应火车站内部及附近村庄用电。是年,刘克秋在扎上街兴办小火电厂,发电供附近居民用电。民国33年,粤汉铁路郴县机厂西迁,电厂停止发电。民国37年,光华电灯公司在南街发电,供应中山西街至文化路一带用电。1952年,郴州火电厂建成发电,装机容量160千瓦,供应全城生产、生活用电。1961年10月,建成鲤鱼江火电厂至郴州输电线路,全城使用鲤鱼江电厂的电。
  供水设施
  1958年前,城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主要于郴江、北湖和城内井泉汲取;若遇大旱,有的井泉枯竭,居民用水困难。1958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拨款36.37万元在北湖兴建自来水厂,1959年3月水厂竣工投产,日供水量0.15万吨。是年11月供水设施建设移交郴州市。
  排水设施
  清代,城区没有排放污水的主渠道,仅赖从城中心通过的燕泉河(三川水)排污。街巷两侧的污水排放设施,多数为砖石砌的暗沟,宽度均在25公分以下,有的仅有土沟,还有的连土沟都没有。污水顺路面坡度流向低处。大雨时水漫街道,低洼地段积水成灾。民国时期,县政府发动城乡居民筹募捐款,疏竣排水沟,但成效甚微。
  新中国建立后,在整修、扩宽街道时,一并改造排水沟。50年代初,兴建文化路、民主街、文前路的下水道,总长1540米。1958年3月,改修下水道,对194条总长1.48万米排水不畅的下水道进行整修。之后,在新建各街道时,都用块石、水泥预制块等材料砌筑规范的下水道。1959年11月,城区排水设施建设工作移交郴州市。
  第五节 园林绿化
  园林
  县城北湖周围,绿树成荫,湖水清澈,自成一景,称“北湖水月”,为古郴州八景之一。唐代,韩愈曾在此泛舟游湖,并作《叉鱼诗》。贞元年间,于湖心建亭,名“叉鱼亭”。民国35年,县政府募捐集资法币500万元,在李子园修建“中山公园”,占地面积6.66公顷,园内建有中山纪念堂、中山亭,栽树500株。新中国成立后,中山公园被辟为郴县区专员公署驻地。
  绿化
  县城四面环山,自古林木茂盛,被称为“林中之城”。民国中期,衡宜公路和粤汉铁路开通后,竹木被大量砍伐,森林迅速减少。1949年,城郊11个山岭,除苏仙岭、南塔岭尚有部分乔木外,其余多剩灌木和小竹。城区内,除义帝陵、中山公园等处有少量零星古树外,街巷、庭院植树甚少,全城绿地面积共4公顷,绿化覆盖率仅3.5%,城区2.17万人,人均绿地面积1.84平方米。
  新中国建立后,县和城关镇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动员干部群众上山义务植树造林。1950年,驻城单位采野生树苗移栽,绿化东塔岭。1956年,动员城区2000多人在苏仙岭、骆仙岭营造松、杉林13.3公顷,植树13万株。1959年11月,县城绿化工作移交郴州市管理。
  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在各自庭院内植树造林,种花种草,绿化美化环境。
  第二章 村镇建设
  第一节 乡镇驻地建设
  一、建制镇驻地建设
  民国19年(1930)以前,县内无镇的建制。民国19年,县城设东成、西就、南通、北达、中兴等5镇。民国27年,县城5镇合一统称为升平镇。1949年12月,在划区建设中,升平镇改为城关区。1952年2月,良田设镇。1953年4月,城关区改为城关镇。1956年5月,良田镇改为良田乡。1958年8月,划城关镇、许家洞乡等地成立郴县郴州市。1982年12月,恢复良田镇,建立栖凤渡镇、华塘镇、桥口镇,1983年7月建立白露塘镇。建镇后,各镇组织力量,全面考察镇驻地建设情况,制订总体建设规划,并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分期实施规划,镇驻地的建设逐步加快。1988年,5个镇房屋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其中公房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
  良田镇
  为郴县“南大门”,是郴州至广州的交通要道,郴州至宜章大道、国道107线、京广铁路均纵贯该镇区。该镇清末时称良田市,时,街道长约840米,分上、中、下三街,200余家店铺,饮用水为镇区内4个井的井水。日军犯境时,毁坏中街100余间房屋。民国38年,镇驻地有店铺207家,房屋面积2.4万平方米。1958年,修良田至江口公路时,拆除中街部分房屋,分成上、下街。1959年建郴县二中。1958~1960年,用良田村陡岭下水电站的电照明。1974年建成公社一级电站,解决镇区照明。70年代后,公社所属单位相继建房。1984年改建国道107线时,镇区内900米国道拓宽至24米,建成为国道街。1985年,将良田至江口公路改成从该镇区南端绕行,原镇区内公路扩宽至18米,建成东、西街,路面铺水泥。1987年从3.2公里远的塘了坪村海龙口岩溶大泉引泉水,建成日产1000吨的自来水厂,解决镇区内的生活用水困难。是年,建成4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农贸大楼。
  1988年,全镇区有上、下、东、西街和国道街等5条街道,总长2050米,共有房屋建筑面积10.3万平方米,其中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房5.9万平方米。
  华塘镇
  位于郴桂公路线上,民国初期已形成两条小街,有店铺70余家。1949年有房屋约7500平方米。50年代末,公社机关单位陆续建房。1961年华塘粮站用柴油机发电,加工之余解决部分用户照明。1965年建招旅水电站,镇区实现电灯照明。1966年起,医院、学区、公社机关等单位自购抽永机建储水池解决用水困难。1978年华塘生产队在圩坪建储水池一个,实行居民统一供水。1983年冬,制定镇区建设总体规划,改造街道,疏通排水沟,将原来的石板路、泥路改修成水泥路。1988年,镇区内有中和路、文明路、繁华路、兴华路、园林路等5条街道,共长2315米,其中水泥路面3条,沥青路面、沙石路面各1条;共有房屋建筑面积6.2万平方米,其中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房4.0万平方米。
  栖凤渡镇
  西河从镇北边流过,清嘉庆(1796~1820)前设圩场,有各种店铺100余家。
  1949年有下街、半边街、后街、栖正街4条街道,均为石板路面;房屋6120平方米,其中公房655平方米。1958年建栖凤渡电站,实现电灯照明。1959年,建郴县六中。1971年建郴县锅厂,公社机关单位亦相继建房。1976年,公社机关在离西河25米处打井抽水,并建60吨储水池一个,供公社机关和部分单位用水。1982年,公社改为建制镇,制定镇区街道和住房建设规划。1987年,建综合市场,占地2700平方米,为县内最大的乡镇级综合性市场。1988年,镇区内有栖正街、栖庄街、农民街、新栖街4条街道,总长1040米,房屋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其中公房5.5万平方米。
  桥口镇
  位于郴县东面,东江从镇西北流过。清末时立为圩场,称桥口市。1949年有街道一条,长约1000米,房屋面积5216平方米,其中公房1895平方米。新中国建立后,为区、公社、乡镇机关驻地,逐步扩建街道,机关单位相继建房。1960年冬,从鲤鱼江电厂展线接电,镇区实现电灯照明。1978年,桥口生产队在地区农校侧边打井一口,其井水质好,公社机关安装抽水机两台,建储水池,将水管安装至各单位及居民家,结束镇区饮用河水的历史。1988年,镇区内有街道2条,长2000米;房屋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其中公房3.2万平方米。
  白露塘镇
  1949年前仅为农民居住村庄,尚未形成街道,有房屋面积710平方米。
  1953年10月,郴县磺矿在此建白露塘工区区。1954年郴州至东波公路通车,白露塘成为交通要道,并以公路为中心,形成上、下街,供销社、粮站等机关单位相继在此建房。1961年,接地区畜牧场青龙口电站的电供居民照明。1963年接鲤鱼江电站的电,用电趋于正常。居民向来饮用山泉,后,各单位安装水管接山泉建储水池,生活用水自流化。1983年成立白露塘镇,镇区建设加快。1985年建农贸市场一座,覆盖面积1364平方米。1987年白露塘村建影剧院,座位1000个。1988年,镇区有街道2条,长800米;房屋建筑面积4.4万平方米,其中公房3.4万平方米。
  二、乡驻地建设
  清末、民国时期,乡政府驻地多设于各乡的集市,一般为各自然村的中心。乡政府办公用房一般为民间的公祠、庙宇、会馆等房。1949年,全县8乡驻地形成小集镇。
  新中国建立初,乡政府住民间的公祠、庙宇、会馆或没收的地主房屋。1952年,部分乡开始在其政府驻地建粮食仓库和供销门市部。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各公社管理委员会始建办公楼、食堂、礼堂、住宅。卫生院、工商所、税务所、农技站、林业站、食品站、邮电所、信用社、银行等单位亦陆续建房。公社机关驻地逐渐发展成为全社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70年代,公社驻地增办中学,新添不少校舍。随着小水电的发展,乡驻地都用上电,社队企业也得到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乡驻地,商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和建筑业蓬勃发展,房屋建筑面积逐渐增多。房屋由一、二层砖瓦结构房向三层以上砖、混结构房发展,且装饰日趋漂亮、美观。1988年,全县21个乡驻地,公房建筑面积23.22万平方米。
  第二节 村庄建设
  春秋战国起,历代徙入郴县者,择地建房安家落户,经过世代繁衍,逐渐形成以同姓村民为主居住的村庄。大的村庄除建有民房外,还建有维护封建族权的祠堂。新中国建立后,村庄的建设朝有利于生产、生活方面发展。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将单家独户和户数少的村庄撤并;历年因修水利、水电工程,将淹没区村庄的村民进行拆迁安置,村庄的规模逐渐扩大,建设速度加快,一村多姓的情况增加。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少部分村民因原居住地窄,遂在原村庄附近另辟地建新房,村庄数量有所增加。
  一、农房建设
  清末、民国时期,农房建设因贫富不同而结构不同、大小不同,因山区与平地丘陵各异而不同。山区贫困户多用泥土抖墙或土砖砌墙,屋面盖杉树皮或茅草。丘陵、平原区农房多为砖瓦房。但贫困户的房屋为低矮窄小的土砖房。无房者,借他人房屋暂住,或寄居于祠堂、庙宇,或栖身于路亭、窑洞之中。一般农民房屋多为传统式四缝三间,居中一间跨度大,用砖或木板隔成前后两间,间墙上立神龛,前间称厅屋,以备招待客人及办“红白喜事”之用,后间称道主屋,作卧室或杂屋。厅屋两侧间(俗称子间),一般间作两间,前作厨房,后作卧室。一栋四缝三间房一般住两户人家,厅屋共用。有的兄弟多的户还在子间两侧再各加1耳房,变成六缝五间。在正房后搭披房或茅棚,作柴草间、牲畜栏舍和厕所;也有些村庄为了卫生,将牲畜栏舍和厕所集中建在与正房有一定距离的地方。少数富豪户则占地宽阔,高墙深院,房屋间数多,且装饰富丽堂皇,有宽敞的客厅、厨房,每人有专用的书房、卧房。
  新中国建立后,在土地改革中,全县原来无房或少房的贫困农民共分得公房和地主多余的房屋18871.5间,住房差别缩小。1952~1957年,少部分农户对旧房进行改建,并兴建了少量农房。“大跃进”期间,推行生活集体化,强行集中居住,集体建公共食堂、猪场,私人无人建房,少数分散的农房被拆,或被改作猪牛场。1961年,解散公共食堂后,被拆房户又重建房屋。以后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加,不少农户克服困难,自建土砖房,少数条件好的农户建火砖房。70年代中期,少数生产队用集体资金兴建了一些式样划一、排列整齐、一楼一底、一栋多间住多户的“大寨式”民房或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居住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逐步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部分缺房户建新房,一些有房户为了抢占地基,也争着建房,还有些农户竟借债建房,农村出现建房热。1981~1988年,全县共建民房217.7万平方米,年均建房27.2万平方米。新建房屋款式新颖多样,一般为砖木结构,三缝两间或四缝三间的两层楼房。富裕户则仿照城市三室一厅、三室二厅的样式,建起三、四层的砖混结构房,水泥地面,水泥屋面或瓦屋面,阳台、晒楼齐全,外墙粘干粘石,内墙刷涂料。一些专业户还附设车库、作坊、养殖场,房子四周用砖砌成围墙,一家一户形成小庭院或小四合院。
  二、公共设施建设
  道路 清末、民国时期,为防盗贼,一些村庄在建房屋时,相邻的房屋相互错开,使村巷窄且曲折迂回,还形成一些死巷。村内及各村之间的道路,一般为泥沙路、卵石路或石板路。新中国建立后,村巷和道路建设向宽而直的方向发展。大部分村庄建房时,都留有较宽的村巷,路面用卵石或石板铺筑,还有部分路面铺三合土或水泥。少数村庄有统一的村庄建设规划,新建房屋横成行竖成排,排列整齐,美观大方。村中大道宽敞,可行驶汽车。
  公房 清末、民国时期,村庄的公房以祠堂、庙宇为主,多数农村小学亦借用祠堂、庙宇。
  新中国建立后,行政村兴建小学。成立人民公社后,大队、生产队兴建办公室、仓库、礼堂、猪场、代销点。60年代,各大队建有合作医疗站,部分大队、生产队建有农副产品加工厂。70年代末起,各公社大力改善农村办学条件,逐步兴建规范化、高质量的小学、初中,学校的房子成为各地最好的房子。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猪场、合作医疗站、仓库等公房一般被分掉或变卖。农副产品加工厂和代销点等公房多实行承包。
  生活用水 清末、民国时期,村民在村前后或房前后挖水井汲水饮用,部分井水是泉水,污染较少。部分地方饮用稻田水、河水。新中国建立后,农村饮水条件不断改善。1972年开始,全县将农村改水列为爱国卫生运动的一项重要工作。至1988年,共兴建水井3501口、简易自来水工程190处,21.22万名村民用上清洁泉水或自来水。
  供电 清末,农民照明多点茶油灯、菜油灯、桐油灯或松枝火把,少数户点煤油灯。民国时期,点煤油灯的户数增多,一些富裕户点马灯、煤气灯。1958年,农村始办小水电站,少数农户用上电灯。后,随着小水电的发展和鲤鱼江电厂输供电,用电灯照明的户逐渐增加。70年代,农村大力发展小水电,通电的生产队除用电照明和使用家用电器外,还用电力作排灌和农副产品加工动力。至1988年,全县有运行电站162处,发电机组250台,装机容量31077千瓦,有260个行政村、2531个村民小组、7.2万户农户用电,分别占其总数的97%、93%、92%。
  第三章 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 房产管理
  一、产权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公房分别由官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宗族、学校等公房所有者管理。1953年,成立郴县房地产登记委员会,负责房屋产权的清查、登记、发证及对没收、接管、代管的房地产进行管理。是年,县房地产登记委员会按照《中南区城市房地产登记暂行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订的实施细则,组织人员对县城房地产进行清查登记,共清理出历代官署、寺庙、宗祠及社团会馆、学校房屋711户;出走的国民党官僚、地主、豪绅的私房891户;外籍教会、医院、学校6处;居民私房2889户。县人民政府对清理出的房屋依据政策,分别进行了处理:凡依法没收和接管的房屋,根据工作需要,调拨或划给有关单位使用(属行政单位者,发给“国有房地产权证”;属企业单位者,发给“使用权证”);凡各单位在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房屋,都发给房屋所有权证。1959年11月,郴县郴州市升格为县级市,原县城内部分被划归郴州市属的公房及私房随后由郴州市管理,郴县的公房由县财政局协助各单位管理。
  1985年,城镇房屋普查,查得郴县在县城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共有公房建筑面积34.4万平方米;良田、华塘、栖凤渡、桥口、白露塘等5镇共有公房建筑面积18.4万平方米;驻县的中央、省、地属企业共有公房建筑面积64.8万平方米。
  二、租赁管理
  民国时期,公房租金无一定标准,随物价浮动而变化。新中国建立后,逐渐制定统一的公房租金标准,并不断调整。1954年,城关镇承租公房者1038户,年交租金6.78万元。
  1955年,县成立国营房产管理部门,对公房实行低价出租。营业性房租每月每平方米0.24元。租给居民的住宅房分为三个等级:砖木结构新房每月每平方米0.15元,砖木结构旧房每月每平方米0.13元,板瓦、土砖结构房每月每平方米0.09元。1956年,成立城关镇房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全镇公产房658栋,宅基地522块,全年收房地租9万余元。1959年11月,部分公房租金收不上,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集镇公有房屋交租及今后的处理意见》,加强房租金的管理。是年,县城各单位共有自管公房35.08万平方米,出租公房9.45万平方米,年收房租11.98万元。年底,县城租赁公房移交郴州市管理。1962年,房租停止上交财政,由各单位自管,用于维修房屋等项开支。1964年11月,县财政局清理良田公社公房,共有63栋230间,其中租住包修不交租的36栋,应交租的27栋,年收租金1200余元。1956~1985年,全县共收房租54.3万元,变卖公房收入6.1万元。
  第二节 地产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城乡建设地产以私有为主。城镇私有地产约占80%,官署、学校、公园、祠堂、庙宇等公有地产在20%左右;农村,私人建房占地约占95%,祠堂、庙宇、学校等公有地产在5%左右。
  新中国建立初,县人民政府接管县城公有房地产,没收官僚、地主私有房地产。但城区大部分地产仍为私人所有,由县财政科征收地产费。1951年土地改革时,县人民政府预留环县城苏仙岭、江西岭、东塔岭、南塔岭、骆仙岭、树木岭、竹叶冲、刘仙岭、北湖岭、潘家山等11个山岭共3648.16亩为县城国有土地。农村各乡、村将收没地主、豪绅地产的一部分作为公用。1952年,国家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由县民政科主管征地管理。1955年3月,县城地产522块、1726.8亩改由城关镇管理,城关镇在征收房租的同时征收地租。1956年2月,贯彻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办法,一律收归国家”的指示,禁止城镇居民的宅基地、果园和菜地进行交易,并停止征收地产契税。1958年,县内采取“赎买”的办法,城镇私有土地统归国有。农村实行农业集体化,土地归国家所有、集体使用。实行土地为国家所有后,采取划拨征用和计划征用的办法,由用地单位申报用地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付给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经费。1959年11月起,县城地产移交郴州市管理。
  第四章 建筑业
  第一节 队伍
  清末、民国时期,建筑业均为私人经营。乡村多为三五人一伙,以师带徒,由揽头师承揽业务,做工方式为点工或包工不包料,称走厂。城镇由工头组织工匠,建立营造厂,承建机关单位及私人房屋,多实行包工包料。1949年,县城有营造厂6家。
  1950年,县城先后有16家私营建筑队开业,加上长沙、湘潭、邵阳、衡阳等地来郴的建筑人员,全县建筑队伍总人数逾3000人。1951年,县总工会将部分建筑队组成郴县土木工程队和郴县建筑工程队,还有几个建筑队自愿组建成楚宁营造厂。193、1954年,又相继组建群力、厚丰、工人、群强(后改为自强)、新华等营造厂。各建筑队、厂自找业务,分散在郴州地区部分县及邻近的广东省、江西省等地施工。楚宁、群力、厚丰、自强、新华等6厂出现盲目扩展业务、擅自雇佣农民、滥揽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损公肥私,个别人员骗钱潜逃等违法行为。1955年10月,县人民政府对6厂进行清理,吊销其营业执照,把6厂中遵纪守法的1623名工人组建成私营郴县工联建筑工程厂。1958年8月,县土木工程队和建筑队合并组成郴县专署基本建设局工程公司,由专员公署管辖;以私营县工联建筑工程厂组建地方国营郴县建筑工程公司,人员1842人。1964年,组建县房屋修建队,人员20余人。是年,坳上公社组建全县第一个公社基建队,后各公社建筑队相继成立。1982年10月,县房屋修建队改称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1986年被撤销,70余名职工均移交给县线路器材厂。1988年,有建筑工程公司1个,职工437人;乡镇基建队18个,2303人。
  附:郴县建筑工程公司简介
  1958年8月,私营郴县工联建筑工程厂改造成为郴县建筑工程公司,租城关镇北街23号为办公地点,有工人1842人,其中正式工人1100人,有初级技术人员2人,公司只能承建简单的土石方工程和两层楼以下的砖木结构房屋。1959年,县建筑工程公司有职工1000人,房屋竣工面积4.98万平方米,完成工作量293.6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2936元,实现利润1.2万元。之后,公司陆续调进专业技术人才,学习新技术,添置机械设备。1962年6月,县建筑工程公司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并精简职工,人员减为180人。60年代,公司开始承建较大的工程。70年代初,承建施工难度较大的交通部郴州筑路机械厂百米桥梁车间。1978年,公司职工增至396人,房屋竣工面积1.83万平方米,完成工作量180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4545元,实现利润7.9万元。1980年起,执行创全优工程规定,至1984年,该队承建的42项工程被评为全优工程,其中获省、地区建筑工程局颁发的全优工程证书22个。1987年11月,公司获省建委、省劳动人事厅、省建设银行“在全省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中,成绩突出,经济效益显著”奖状,并被省建委、省建筑工会援予“87年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优胜单位”称号。1988年,全公司有职工896人,其中获中级技术职称的5人,初级技术职称的45人,固定资产原值340.4万元,机械总功率2275千瓦,完成建安工作量851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9622元,实现利润46.8万元。是年,该公司能承建12层房屋、60米高的烟囱和25米跨度以内的建筑,资质审定为三级建筑企业。
  第二节 设备
  1960年前,县内建筑行业主要靠手工操作,工具简单,主要有砌刀、泥抹子、灰桶、吊线、自制水准仪和斧、凿、锯、刨等。1962年起,县建筑公司逐步添制机械设备。60年代,添制的主要设备有:平刨机、电动机、立刨机、打眼机、汽车、推土机、卷扬机、搅拌机、打夯机、钢筋弯曲机、电动剪铁机、钢筋下料机、电焊机、混凝土震动器、台式铣床、木工带锯、皮带锤。县建筑公司还自制了纹丝机、砂轮机、断料锯木机、灰浆机、筛沙机。1971年,县建筑公司用两根大铁扒杆,成功地吊装了郴州筑路机械厂桥梁车间大型混凝土钢筋屋架。70年代,还添制了空气锤、刨床、磨床、动力头、水磨石机、灰浆联合泵、锯床、洗灰机等设备。1974年,县建筑公司电工谢泽润针对木工平刨机经常刨掉工人手指的问题,研制出“晶体管电子控制双护罩木工安全平刨装置”,当工人手指接近刨刀时,刨刀自动停止转动,同时,两边护罩迅速盖住刨口。1975年4月,安全平刨装置经湖南省基本建设局鉴定合格,命名为“郴建木工安全平刨”,6月,全国推广木工安全平刨学习班在郴县建筑公司举办,湖南电视台为其拍摄一部电视新闻片。1977年6月,长春电影制片厂为其拍摄一部科技新闻片。“郴建木工安全平刨装置”获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奖。80年代,县建筑公司添置了液压汽车吊、双速磨石机、槽板机等,施工进一步向机械化发展。
  同时,各乡镇建筑队的施工设备也逐步向半机械化、机械化方向发展,至80年代大部分建筑队置有筛沙机、搅拌机、卷扬机、电焊机、钢筋下料机、锯木机、立刨机、平刨机、钻床等设备。
  第三节 设计
  新中国建立前,县无建筑设计专门机构,设计多由建筑师傅凭实践经验按建筑主的要求绘简单草图。民国36年(1947),建筑湖南省第三师范学校(今郴州师专)、湖南省立郴县医院(今地区人民医院)时,分别由省教育厅、卫生处提供设计图纸。1950年,县建筑工程队配有一个设计人员,楚宁营造厂自配工程师和技术员,沿用传统办法或绘制简单草图进行设计。1958年8月,县建筑公司设工程股,从事简单工程设计施工。1964年,县建筑公司调进具有大专学历的建筑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计施工。后,各公社建筑队也陆续配备专业设计人员。1981年,建立县基本建设委员会(简称县建委,下同)设计室,翌年,郴州地区建委给县建委设计室颁发设计证书。1986年,县建委设计室易名为县建筑设计室,经省建设委员会核准为丁级设计单位,具有6层以下建筑的设计能力。1986年设计的郴州地区税务局综合楼,获1987年郴州地区优秀设计项目三等奖。1988年,设计室有8人,其中工程师2人,助理工程师4人。1980~1988年,设计室完成设计建筑面积27万余平方米。
  第四节 施工
  基础工程
  传统的施工方法,采用人工开挖基槽,以挖至硬土层为准,然后用块石砌筑,用石灰砂浆粘结。若土质松软无法清底时,采用松木排桩、三合土粘结。1963年,县建筑公司始采用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此后,3层以上房屋建筑多用此基础。1979年,县建筑公司承建郴州市果品公司门市部时,因地基土质松软,采用震动成孔、灌注混凝土桩基础,效果良好。之后,松软土质地基多采用此法。1978年,县建筑公司还运用地梁与不埋板式钢筋混凝土整体板基础施工,此基础结构整体性强,且耐震。
  主体工程
  1955年以前,县内房屋的主体工程多为砖木结构,一般是用土砖或火砖砌墙,加上木楼枕、木楼板、木梁、木椽子。也有少量斗墙屋,直接用粘结性好的黄泥斗筑墙体。1956年,建县城西街百货商店,开始采用砖石、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此后,城镇房屋多采用此混合结构。1972年,县建筑公司在承建地区氮肥厂时,采用现浇的方法捣制钢筋混凝土柱梁,主体结构由钢筋混凝土支撑的框架结构。此后,框架结构广泛用于高层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屋面工程
  县内房屋传统屋面多采用人字形檐垛或双坡人字木,盖小青瓦、杉树皮、冬茅或稻草。1954年开始用红平瓦覆盖屋面排水,并采用木质板条钉倒板和粉刷天棚来隔热保温。60年代初,部分房屋建钢性防水层平顶屋面,砌架空层保温隔热,四周用檐沟集成落水,落水管直通地面排水沟。1978年,建砼预制大瓦屋面。1980年,水泥屋面上加塑料油膏防水层。
  装饰工程
  县内传统建筑物的装饰重点是内外檐、梁柱、门窗、栏杆等,一般为刷油漆,有的雕梁画栋,还有的贴金镶银。内外墙多为清水墙,有的粉刷白灰或抹蓝灰。地面多铺素土,少部分填三合土或铺火砖。1970年以后,城镇建筑开始注重内外墙和楼地面的装饰,至80年代,装饰技术逐步发展。地面普遍为水泥地面,部分地面磨成水磨石,铺锦陶瓷砖、马赛克、大理石、花岗石。外墙普遍采用石渣类干粘,用“滚、喷、弹、涂”等新工艺,造成各种花纹、图案;部分外墙镶贴锦陶瓷面砖、马赛克、大理石、镜面花岗石。内墙装饰普遍刷涂料,部分粘贴马赛克、玻璃纤维、塑料墙布、墙纸或喷塑。铝合金门、窗架和茶色玻璃等高级装饰材料亦开始使用。
  第五节 管理
  民国29年(1940),县政府设建设科,管理建设、建筑事宜。民国37年,建设科改称第四科。
  1949年11月,县人民政府置建设科。1954年7月,撤销建设科,8月,建筑由劳动调配所管理。1956年8月,建筑改由县工业科兼管。1958年10月,成立郴县基本建设局,主管全县城市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和建材工业。1961年9月,撤销基本建设局,其职能由工业局兼管。1968年9月,建筑事宜由县革命委员会工交组兼管。1971年12月,工交组改为工交局。1979年3月,成立基建、环保办公室。1981年6月,基建、环保职能分开,分别成立基本建设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办公室。1983年2月,上述两单位并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85年6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分为建设委员会(简称建委)和环境保护局。
  一、建筑市场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县内城镇建筑市场由鲁班会或泥木公会把持,未入会的营造厂和个体工匠,不能承揽建筑业务,民国29年(1940)起,县建设科管理官方建筑工程的设计、估价、招标和监督施工。
  新中国建立初,县内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建筑程序和施工范围尚未走上正规。楚宁等6家私营营造厂出现私招乱雇工人、滥揽工程、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1955年10月,县人民政府吊销了这6家营造厂的执照,并规定以后凡承做建筑工程的企业均须向工业科、民政科、税务局等单位报告。1958年,大办工业、大炼钢铁,建筑项目增加,多数建筑工程仓促上马,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程序均不规范,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浪费严重。1963年,县内的基建任务由专署基本建设局统一下达,城镇建筑基本上由县建筑公司承建。
  1964年,公社建筑队开始成立,初以承揽社队建筑为主。1972年,县执行湖南省革命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整顿和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管理的通知》,对城镇建筑市场制订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并对不合格的建筑队进行清理、整顿。1979年以后,县内建筑市场逐渐开放,大批农村建筑队伍进城承包建筑工程。1984年,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执行地区建委简政放权、扩大建筑市场、简化审批手续等规定,县审批工程设计权限:工业建筑由300万元扩大到500万元,民用建筑由100万元扩大到200万元。1985年,县质监站对全县18个乡镇建筑队进行资质认定发证工作,认定16个乡镇建筑队为固定性建筑队伍,2个乡镇建筑队为临时性建筑队伍。有11个乡镇建筑队伍已进入县城建筑市场。1987年10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对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县内建筑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二、工程质量管理
  清末,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一般由揽头师(包头)负责,因技术不高造成质量事故者,均需赔偿。民国时期,县政府对工程质量有“建筑工事完竣后,建造人三日内请政府派员查验”的规定,对较大的公用建筑还派员监造。新中国建立后,建筑部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派员监督施工。1958年,建筑主管部门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制度。1963年,县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60%。1977年,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1980年,县建筑公司开展赛产量比速度、赛质量比安全等竞赛活动。1982年9月县建筑公司购置一台60吨万能机和测定仪等配套设备,对砂浆试块、红砖、钢材等进行物理试验,保证建筑原材料的质量。并执行省建工局集体施工企业管理处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1985年7月,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专门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和建筑材料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并委托县建筑公司试验室对全县建筑工程的砂浆试块、红砖、钢材、预制构件进行物理试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质监站除进行平常的抽查、监督外,每年均对竣工和在建的工程进行两次质量大检查,1985~1988年,先后查处43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三、施工安全管理
  建筑业大部分作业均在露天和高空中进行,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清末、民国时期,建筑工程规模不大、结构简单,但安全措施较少,安全事故仍有发生。民国36年(1947)9月15日,县城中山西街街道扩宽改造时,陈家巷口居民就原墙脚升高,一工商户在新砌之墙未干时凿孔安梁搭垛,造成5栋铺宇坍塌,压死15人、压伤24人的重大事故。
  新中国建立初,安全措施仍不健全。1958年,县建筑公司因安全问题死亡6人。1959年6月,县建筑公司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草案》,对安全生产作了具体的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制定了安全保管制度,规定生产安全员每日要进行安全检查。后随着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趋复杂,安全管理的措施逐步完善。1979年2月,县建筑公司设安全保卫股,各班相继设安全员,并规定建筑工程注意“六口设防”,临街建筑和多层建筑需设置安全网,职工上班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施工的机械、电气设备要有防护罩装置。1987年,县劳动局设立劳动保护监督股,实行块块监督。同时,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质量安全科,并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明奖罚措施,取得较好的效果,县建筑公司月负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下,当年被省建委、省建筑工会评为“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优胜单位。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一节 污染
  县境内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废水、废气、废渣、噪音排放量及农药、化肥施用量不断上升,自然环境污染日趋加重,城乡环境质量逐渐下降。
  一、水体污染
  境内水体污染主要来自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和厂矿企业的工业废水。排放工业废水较多的厂矿有地区桥口氮肥厂、红旗造纸厂、东波有色金属矿(1986年7月与柿竹园多金属矿合并为柿竹园有色金属矿)、桥口铅锌矿、地区皮革厂、地区冶炼厂、县氮肥厂、玛瑙山锰矿、鲁塘石墨矿、县糖厂、县农药化工厂。主要污染物为耗氧污染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悬浮物、铅和氰化物。1976年县卫生防疫站对境内8个厂矿的工业排放废水进行采样分析,发现有3个厂矿的排放水中硫化物含量超过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其中东波有色金属矿柴山、野鸡尾两选厂废水中硫化物含量达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0倍多;桥口铅锌矿废水中PH值、氰化物、铜含量,县氮肥厂废水中硫化物、铜含量,地区皮革厂废水之PH值均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88年,县内废水排放总量2386万吨,其中工业废水2145万吨。工业废水中,含有化学耗氧量1910吨,氰化物3.49吨,砷3.73吨,铅33.31吨。其中,地区桥口氮肥厂排废水662万吨,占境内工业废水总量的31%,废水中含有化学耗氧量1674吨,硫化物13.13吨。
  1958年以前,全县河流清澈,水质较佳。其后,由于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已受不同程度的污染。郴州地区环境监测站1986~1988年水质监测结果表明,大浪江下游断面水质已受硫化物、挥分酚、耗氧污染物和碱性物质污染,其硫化物、挥分酚、高锰酸盐指数平均值分别超过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质标准(简称三类水质标准,下同)的12倍、3.8倍、30倍;东江郴江口断面主要受挥分酚和耗氧污染物污染,其挥分酚含量平均值超过三类水质标准的1.2倍,东江铁钉寨断面主要受砷、挥分酚和耗氧污染物污染,其挥分酚、砷平均值分别超过三类水质标准的1.8倍、0.44倍。
  二、大气污染
  县内大气污染源主要来自工业废气和机动车辆燃油排放的废气、烟尘等,其次为生活燃料的废气。县内大气污染的重点源有玛瑙山锰矿、地区冶炼厂、地区桥口氮肥厂、县氮肥厂、县水泥厂、红旗造纸厂、街洞煤矿、鲁塘石墨矿、县农药化工厂、柿竹园有色金属矿;同时,资兴鲤鱼江镇的工业废气对桥口镇亦造成危害。工业废气排放区主要分布在桥口、栖凤渡两镇和玛瑙山矿区,其中以桥口镇、玛瑙山矿区污染较重。资兴鲤鱼江磷肥厂因土法烧结含氟磷矿石,日外排氟化物41公斤以上,该地大气中氟含量超过标准的7.3倍。1975年4月,省、地、县畜牧普查工作队发现鲤鱼江磷肥厂附近的桥口公社下渡大队耕牛牙齿脱落、患软骨病及死亡现象严重,即对厂周围3000米以内的树叶、青草、土壤、稻谷、水、空气等30种标本进行检测,结果30种标本含氟量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10倍多,死牛每公斤内脏含氟达15.5毫克。1986年,县工业污染源调查时,测定玛瑙山锰矿1985年排放一氧化碳8934吨,铅尘41.31吨,锰尘45.34吨。
  1981年以后,土法生产砒灰和砷在芙蓉、南溪、永春等地复兴,土法炼砒的炉灶较少有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防护措施,砷的回收率约40%,其余部分随废气、废渣严重污染环境。
  1988年,境内废气排放总量14.02亿标立方米,废气中含二氧化硫1045吨,烟尘2825吨,工业粉尘2760吨。其中燃料燃烧排放的废气8.37亿标立方米,占59.7%,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排放总量5.65亿标立方米,占40.3%。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弃物主要有采矿、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废泥和锅炉渣,以及生活垃圾。采矿、冶炼废渣中含多种矿物成份和选矿药剂,经日晒、雨淋、水冲,污染水、土壤和生物。厂矿废渣坝、尾砂坝倒塌,污染加剧。1983年4月3日,鲤鱼江电厂陈家冲灰渣场垮坝,7000立方米废渣外泄,污染桥口公社桥口大队、下渡大队、龙湾大队3000多亩稻田。1985年8月25日,东波矿野鸡尾尾砂坝被洪水冲垮,150万立方米尾砂随洪水而下,淤积和污染沿岸16595亩耕地、6450亩草山、1750亩鱼塘和151口水井。被污染的耕地中,矿渣和污泥淤积厚度达1米以上的1043亩,0.5~1米的2009亩,0.1~0.5米的13543亩。1986年,县工业污染源调查,县内年排放工业固体废物量48.79万吨。1988年,境内固体废物排放量142.23万吨。至1988年,境内固体废物堆放总量达827.97万吨,占地面积71.72万平方米,其中柿竹园有色金属矿堆放总量285.29万吨,占地面积12.4万平方米。
  四、农业环境污染
  县内农业污染源,主要来自工业中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化学农药。
  土壤污染
  清末、民国时期,东波一带矿山的开采已造成大浪江两岸0.5万亩农田受污染。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工矿企业的迅速发展,工业三废对土壤污染日益严重。1976年,全县有矿毒田1.1万亩。同时,由于大量施用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机氯农药,土壤中有机氯含量增加。1981年,郴州地区环境监测站抽样化验板桥、桥口公社0~20厘米的表层水稻土,14个样品中,有机氯含量检出率100%,浓度范围在微量~1421微克/公斤之间,平均值为260微克/公斤。1981~1982年,县第二次土壤普查统计,全县共有矿毒田1.91万亩,其中混合金属矿毒田1.66万亩,非金属矿毒田0.25万亩。矿毒田主要分布在香山坪和鲁塘公社,香山坪公社有金属矿毒田1.47万亩,鲁塘公社有煤炭矿毒田0.23万亩。
  1985年8月,受特大洪水冲击,东波矿野鸡尾尾沙坝倒塌后,污染更严重。9月,在大浪江的两岸取被尾沙污染的土壤化验,测得土壤中金属元素含量的变幅范围是:铅870~1910PPM,锌100~1760PPM,砷71~1620PPM,镉7~22PPM,铜60~430PPM,所化验的21种金属元素,除镉以外,检出率均达100%,其含量分布,由上游到中游、下游,逐步减少。
  农作物污染
  工业废水、废渣污染土壤后,被农作物吸收;农民对农作物喷施化学农药,同样使农作物受到程度不同的污染。1978~1979年,县卫生防疫站对10个公社的稻谷进行抽样检验,有机磷共检63个样品,有50个样品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平均值0.47PPM;六六六共检9个样品,有6个样品超标,平均值0.89PPM。芙蓉、南溪公社一带土法烧砒灰,大量农作物受污染。芙蓉粮站送检稻谷检出砷含量0.95PPM;永春公社田池洞大队第一生产队的稻谷,因受南溪公社土法炼砒的影响,砷含量高达6PPM,超过粮食卫生标准的7.6倍。1979年,全县因受“一六○五”和“一〇五九”等剧毒农药污染而封存的粮食达1300吨。1981年调查监测,桥口镇下渡村李家,因受地区有色冶炼厂有害物质的影响,其稻田禾苗含铜9.14毫克/公斤,铅8.65毫克/公斤,锌93.35毫克/公斤,砷2毫克/公斤。
  第二节 治理
  1979年3月,县成立基建环保办公室,用行政、经济、教育、法律等手段,限制污染,惩治破坏环境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年9月起,贯彻《环境保护法》(试行),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环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1980年11月,成立县环境保护办公室,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1981年,开始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收取超标准排污费。1982年,县政府下达了第一期共8个限期治理污染项目。1983年4月,县人民政府发出文件,要求县属厂矿和企事业等单位限期治理“三废”(废水、废气、废渣)。1987年6月,县成立矿山整顿领导小组,对鲁塘河、大浪江、秧溪水两岸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采选厂进行重点管理、整顿。1988年,在全县范围内对县属及驻县污染环境的41个企事业单位进行环境目标管理考核,并在18个乡配备28名环境监察员,加强乡村环境的管理。1981~1988年,共对23个企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80.76万元。
  一、污水治理
  1965年,东波有色金属矿初建柴山工区烟冲沟尾砂坝,后经三次扩建、加固,库容达325万立方米,日处理选矿废水近万吨。其后又陆续建成150万立方米的野鸡尾尾砂坝、85万立方米的金船塘尾砂坝。柿竹园有色金属矿的工业废水均经治理后排放,废水达标排放率为62.9%。玛瑙山锰矿、桥口铅锌矿于70年代先后建成尾砂坝,处理冶炼、选矿工业废水。
  1984年,红旗造纸厂安装两台纸浆回收装置,年从蒸煮黑液和中段废水中回收纤维纸浆124吨;1986年又在两台纸浆回收装置下段分别串接碱水黑液浆回收池和白水沉淀回收池,年回收纸浆增至400吨左右,降低了废水中悬浮物、化学耗氧量含量。1987年,县人民医院采用次氯酸钠发生器治理病毒污水。同年,七三二○工厂采用活性碳五级逆流吸附处理含三硝基甲笨废水,处理后的废水中三硝基甲笨含量由吸附前的87.5毫克/升降至5毫克/升以下。地区冶炼厂、县水泥厂、郴州电气设备总厂自1983年以来先后建立废水循环系统,循环利用工业废水。
  1988年,境内县属以上企业共有废水处理设施26台套,年处理工业废水1056.02万吨,处理率49.26%,其中符合排放标准的364.31万吨,达标排放率15.27%。
  二、废气治理
  1982年,县氮肥厂采用“三气”回收装置,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气、再生气、驰放气。1985年,桥口氮肥厂利用麻石除尘器消除造气车间的工艺烟尘,烟尘年排放量由813.3吨降至97.6吨;合成车间安装等压回收塔,经水膜逆流接触吸收后,废气中氨的浓度由33.33克/升降低到6.67克/升,年处理废气490万标立方米。地区冶炼厂采用布袋吸尘器回收锡电炉车间的锡烟尘,日处理废气1.1万标立方米,将烟化炉车间的烟尘送入收尘室沉降处理,日净化烟尘3.8万标立方米,日回收金属锡1吨左右。1987年,玛瑙山锰矿采用动力除尘器、二级文丘里除尘器、旋风除尘器等除尘装置净化两座冶炼高炉排放的煤气,一号1800千伏安电炉经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烟尘浓度由1900毫克/立方米降至87毫克/立方米。县水泥厂利用多级沉降室处理塔式机立窑烟尘,用喷淋式水浴除尘器去除烘干机粉尘。各企事业单位普遍开展生产生活锅炉的更新改造。1988年,全县有锅炉85台,总蒸发量136.96蒸吨,经改造的有50台、122.29蒸吨。
  1988年,全县废气治理量为7.27亿标立方米,治理率为51.8%,其电治理燃料燃烧排放废气5.43亿标立方米,治理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废气1.84亿标立方米,年回收工业粉尘937吨。
  三、固体废物治理
  境内固体废物的治理大多采用堆存处置。固体废物排放量大的矿产采选企业建有尾砂坝、拦渣坝,少量煤矸石用作制砖、铺路。1984年,县糖厂兴建纤维板车间,用榨糖后的甘蔗渣制作纤维板,年处理蔗渣7500吨。栖凤渡煤矿建成煤矸石砖厂,年处理煤矸石3400吨。
  1988年,境内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设施3台套,综合利用固体废物7.24万吨,固体废物处置量77万吨。
  四、农业污染治理
  农业污染的治理,主要赖于对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
  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直接造成减产或失收的事故,由污染源厂家赔偿农业损失,是治理农业污染的方法之一。1958~1977年,农业赔偿金额由受损社队与污染厂家协商解决。1978~1988年,农业污染由县环境保护部门核实损失,责成污染厂家合理赔偿。
  1958~1985年,东波矿的农业赔偿累计51.88万元。
  治理农药污染,主要推广有机磷、有机氮类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在粮食、蔬菜等作物上施用“一六○五”和“一〇五九”等剧毒农药。1983年,县人民政府明令停止销售“六六六”、“滴滴涕”等含氯的高残留农药。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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