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责任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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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32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经济责任制
分类号: F272.3
页数: 2
页码: 415-416
摘要: 本节郴县经济责任制记述乡镇企业经济责任制,随着劳动制度的转变而变化。
关键词: 乡镇企业 郴县 经济责任制

内容

乡镇企业经济责任制,随着劳动制度的转变而变化。1979年前,普遍由公社、大队对社办、队办企业单位实行“五统一”,即生产统一计划、劳力统一调配、收入统一分配、财务统一管理、产品统一销售。1979~1980年,全面推行“五定一奖”,即社、队对企业定人员、定任务(产值、产量)、定质量、定费用、定上交利润(对农业企业和新办企业初期收入尚不稳定甚至亏损的企业则为定额补贴),在“五定”的基础上,实行奖罚,超产受奖,减产受罚。大部分公社由企业办公室统一核算改为各企业单位独立核算。企业“吃大锅饭”现象有所克服,经济效益较前提高。1979年,全县社队企业利润由1978年的241.85万元增至356.78万元,增长47.7%,利润由14.6%提高至21.3%。是年,“五定一奖”经验在郴州地区社队企业工作会议上进行推广。
  1981年后,社队企业由点到面逐步推行“承包经营”经济责任制,鲁塘公社率先实行。
  是年,中共郴州地委向全区批转介绍鲁塘公社经验的文件。1983年,221个社办企业,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169个,占76.5%;企业负责人承包12个,占5.4%;合伙或个人承包40个,占18.1%。1985年12月,良田镇企业办公室利用合同形式规定发包和承包双方责、权、利的作法,被省乡镇企业局定为承包合同的范例,编入《湖南省乡镇企业责任制》一书。实行承包经营经济责任制之初,因缺乏经验,责任制不够完善,有的企业承包期太短,承包指标不切实际,有的只包上交利润,以包代管,结果出现承包者搞掠夺式经营、利润不如数如期上交等短期行为,使企业生产能力受到破坏。1983年,实行“资产抵押经营”责任制,每个企业由3人合股承包,分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分别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按承包上交利润、折旧费、管理费、税金总额的10%预交抵押金,承包前,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承包期满后,原有固定资产,如有减少或损坏者,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方违背合同者,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抵押金不予退还。这样做,促使承包人责任感增强,短期行为得到克服,经济效益提高。是年,全县乡村两级企业总收入按从业人员计算,与实行承包经营的第一年——1982年比,由人均2439元增至5649元,提高1.3倍,人均创利税由440元增至770元,提高75%。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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