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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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32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劳动制度
分类号: F272.3
页数: 2
页码: 414-415
摘要: 本节郴县劳动制度记述企业工资、乡办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全县实行企业人员自带口粮、工资全部归个人所得、分配上完全与生产队脱钩的管理方法。
关键词: 乡镇企业 郴县 经营管理

内容

乡镇企业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农村。1988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19272人,占农村总劳动力的13.46。劳动力99.8%系亦工亦农、村来村去的当地农民。
  1981年前,社队企业实行亦工亦农,统一抽调劳动力的劳动制度。劳力由公社、大队按生产队人口或田亩面积比例统一摊派。社队企业办公室根据各企业生产需要,统一搭配男女、老中青劳力,对口分配技术力量。一般除矿山井下作业、机械技术人员、农业企业部分职工和企业管理骨干、供销业务人员较为固定外,其余,均定期轮换,有的一定三年,有的一年一换,劳力很不稳定。企业人员农忙务农,农闲做工,春耕、“双抢”、摘油茶等农忙季节,由社队企业办公室决定统一放假15~30天,让大多数企业人员回队务农。
  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社队企业劳力连续3年下降,由1980年的10515人下降至1983年的7870人,减少1/4。1984年,乡办企业劳力由统一抽派改为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签定合同的劳动制度,从业人员回升至9171人,比1983年增加16.5%,但仍比1980年少13.8%。随后,村以下联户企业、个体企业崛起,乡、村两级企业劳力流向村以下企业。1988年,乡村两级企业劳力7805人,村以下企业劳力由1985年的7204人增至11467人,增长59%。是年,乡村两级企业劳力中,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20人,高中文化程度的1844人,二者占总数的1/4多,其中首批评聘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9人,初级技术职称的46人,获郴州地区农民企业家称号的5人。
  社队企业人员的劳动工资,60年代至1974年前,由企业向生产队下拨,生产队按同等劳力给企业人员评工记分,年终参加生产队统一分配。从1974年起,社队企业推行“劳动在厂(场)、分配在队、工分加补贴”的计酬方法,即从生产队抽派到企业的劳力,在企业做工、评记工分,由社、队统一核定回队工资标准,按企业人员在企业实做工分,分季预拨,年终兑现给企业人员所属生产队,企业人员一律参加所属生产队分配。是年,全县社队企业付给生产队的回队工资168万元,企业人员人平322.6元。1978年,回队工资增至347.76万元,企业人员人均337.8元,比1974年增长4.7%。企业按月(或季)发伙食补贴费给企业人员。伙食补贴费发放办法,一是按出勤天数发给;二是伙食费与任务挂钩,多劳多得。社办企业,一般每人每月发10~20元,队办企业略低。1981年,社队企业劳动报酬由工分制改为工资制,实行“劳动在厂、口粮在队、职工工资在厂、利润分红到队”的管理方法,工资由企业直接发给企业人员,按被抽派到企业的劳力发给生产队分红款,一般每人每年100~200元,有的高达300元,生产队负责供应企业人员每年800斤口粮指标,企业人员按平价向生产队购买。在工资发放上,少数公社还实行级别工资制,按月预发50~80%,年终按完成任务情况奖罚兑现。1982年后,全县实行企业人员自带口粮、工资全部归个人所得、分配上完全与生产队脱钩的管理方法。1984年,全县231个乡办企业,实行计件工资16个,占6.9%;比例分成的40个,占17.3%;大包干的79个,占34.2%;浮动工资的57个,占24.7%;固定工资或固定工资加奖励的39个,占16.9%。是年,企业工资总额630万元,每人平均工资686.9元,比1978年的465元(含回队工资及伙食补贴)增长47.3%。1988年,工资总额2757万元,每人平均工资1430.6元,比1984年增长1.1倍。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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