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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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32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经营管理
分类号: F272.3
页数: 4
页码: 414-417
摘要: 本章郴县经营管理记述劳动制度、经济责任制、财务管理。
关键词: 乡镇企业 郴县 经营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劳动制度
  乡镇企业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农村。1988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19272人,占农村总劳动力的13.46。劳动力99.8%系亦工亦农、村来村去的当地农民。
  1981年前,社队企业实行亦工亦农,统一抽调劳动力的劳动制度。劳力由公社、大队按生产队人口或田亩面积比例统一摊派。社队企业办公室根据各企业生产需要,统一搭配男女、老中青劳力,对口分配技术力量。一般除矿山井下作业、机械技术人员、农业企业部分职工和企业管理骨干、供销业务人员较为固定外,其余,均定期轮换,有的一定三年,有的一年一换,劳力很不稳定。企业人员农忙务农,农闲做工,春耕、“双抢”、摘油茶等农忙季节,由社队企业办公室决定统一放假15~30天,让大多数企业人员回队务农。
  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社队企业劳力连续3年下降,由1980年的10515人下降至1983年的7870人,减少1/4。1984年,乡办企业劳力由统一抽派改为公开招工、择优录用、签定合同的劳动制度,从业人员回升至9171人,比1983年增加16.5%,但仍比1980年少13.8%。随后,村以下联户企业、个体企业崛起,乡、村两级企业劳力流向村以下企业。1988年,乡村两级企业劳力7805人,村以下企业劳力由1985年的7204人增至11467人,增长59%。是年,乡村两级企业劳力中,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20人,高中文化程度的1844人,二者占总数的1/4多,其中首批评聘为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9人,初级技术职称的46人,获郴州地区农民企业家称号的5人。
  社队企业人员的劳动工资,60年代至1974年前,由企业向生产队下拨,生产队按同等劳力给企业人员评工记分,年终参加生产队统一分配。从1974年起,社队企业推行“劳动在厂(场)、分配在队、工分加补贴”的计酬方法,即从生产队抽派到企业的劳力,在企业做工、评记工分,由社、队统一核定回队工资标准,按企业人员在企业实做工分,分季预拨,年终兑现给企业人员所属生产队,企业人员一律参加所属生产队分配。是年,全县社队企业付给生产队的回队工资168万元,企业人员人平322.6元。1978年,回队工资增至347.76万元,企业人员人均337.8元,比1974年增长4.7%。企业按月(或季)发伙食补贴费给企业人员。伙食补贴费发放办法,一是按出勤天数发给;二是伙食费与任务挂钩,多劳多得。社办企业,一般每人每月发10~20元,队办企业略低。1981年,社队企业劳动报酬由工分制改为工资制,实行“劳动在厂、口粮在队、职工工资在厂、利润分红到队”的管理方法,工资由企业直接发给企业人员,按被抽派到企业的劳力发给生产队分红款,一般每人每年100~200元,有的高达300元,生产队负责供应企业人员每年800斤口粮指标,企业人员按平价向生产队购买。在工资发放上,少数公社还实行级别工资制,按月预发50~80%,年终按完成任务情况奖罚兑现。1982年后,全县实行企业人员自带口粮、工资全部归个人所得、分配上完全与生产队脱钩的管理方法。1984年,全县231个乡办企业,实行计件工资16个,占6.9%;比例分成的40个,占17.3%;大包干的79个,占34.2%;浮动工资的57个,占24.7%;固定工资或固定工资加奖励的39个,占16.9%。是年,企业工资总额630万元,每人平均工资686.9元,比1978年的465元(含回队工资及伙食补贴)增长47.3%。1988年,工资总额2757万元,每人平均工资1430.6元,比1984年增长1.1倍。
  第二节 经济责任制
  乡镇企业经济责任制,随着劳动制度的转变而变化。1979年前,普遍由公社、大队对社办、队办企业单位实行“五统一”,即生产统一计划、劳力统一调配、收入统一分配、财务统一管理、产品统一销售。1979~1980年,全面推行“五定一奖”,即社、队对企业定人员、定任务(产值、产量)、定质量、定费用、定上交利润(对农业企业和新办企业初期收入尚不稳定甚至亏损的企业则为定额补贴),在“五定”的基础上,实行奖罚,超产受奖,减产受罚。大部分公社由企业办公室统一核算改为各企业单位独立核算。企业“吃大锅饭”现象有所克服,经济效益较前提高。1979年,全县社队企业利润由1978年的241.85万元增至356.78万元,增长47.7%,利润由14.6%提高至21.3%。是年,“五定一奖”经验在郴州地区社队企业工作会议上进行推广。
  1981年后,社队企业由点到面逐步推行“承包经营”经济责任制,鲁塘公社率先实行。
  是年,中共郴州地委向全区批转介绍鲁塘公社经验的文件。1983年,221个社办企业,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169个,占76.5%;企业负责人承包12个,占5.4%;合伙或个人承包40个,占18.1%。1985年12月,良田镇企业办公室利用合同形式规定发包和承包双方责、权、利的作法,被省乡镇企业局定为承包合同的范例,编入《湖南省乡镇企业责任制》一书。实行承包经营经济责任制之初,因缺乏经验,责任制不够完善,有的企业承包期太短,承包指标不切实际,有的只包上交利润,以包代管,结果出现承包者搞掠夺式经营、利润不如数如期上交等短期行为,使企业生产能力受到破坏。1983年,实行“资产抵押经营”责任制,每个企业由3人合股承包,分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分别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按承包上交利润、折旧费、管理费、税金总额的10%预交抵押金,承包前,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承包期满后,原有固定资产,如有减少或损坏者,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方违背合同者,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抵押金不予退还。这样做,促使承包人责任感增强,短期行为得到克服,经济效益提高。是年,全县乡村两级企业总收入按从业人员计算,与实行承包经营的第一年——1982年比,由人均2439元增至5649元,提高1.3倍,人均创利税由440元增至770元,提高75%。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社队企业初期的财务管理,主要是沿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一些制度和作法。1974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颁发《郴县社队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对社队企业的财务管理初步规定一些制度。1979年以前,社队的财务主要由公社企业办公室或大队统一管理,统收统付,统一记帐,企业只作报帐单位。1979年,实行由企业独立核算,建帐建制。是年起,县社队企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坚持每年举办一次社队企业财务人员培训班,组织学习财会理论和业务,交流管理经验。良田公社社队企业办公室会计段发洪,从1975年任职起,认真搞好财务管理,坚持财会制度,使社队企业经济效益逐年提高,做到“三不欠、三满意”,即不欠上交利税、管理费,上级满意;不欠回队工资,生产队满意;不欠职工个人所得收入,职工满意。1981年,省、地区社队企业局先后向全省、全区推广其财务管理经验。良田镇于1985年、1988年被分别评定为全区、全省乡镇企业财务管理先进单位。段发洪于1988年被评定为郴州地区农民企业家、县内乡镇企业经济师。1988年,全县181个乡办企业,普遍建立会计、出纳、保管员岗位责任制,财务开支审批制,现金管理制,财务检查制。建帐建制较好的单位120个,占总数的662%。是年,26个乡镇企业办公室主办会计中,评有会计师2人、助理会计师6人、会计员16人,占总数的92.3%。
  社队企业利润分配、使用,70年代前,县内无明确规定和严格的制度。1978年,中共郴县县委规定,社队企业的利润,企业留成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不得低于50%,但未认真执行。1984年前,部分社队片面强调壮大集体经济,企业利润除交纳国家所得税外,其余利润全部上交社队统一分配、使用。1984年7月,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企业利润实行按比例分成的政策,按照“乡政府一般可提取乡镇企业当年税后利润的10%、20%至多不超过30%,用于统筹解决各种公益事业的开支”的意见,规定税后利润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20%用于股份分红,上交乡政府部分最多不超过30%,用于支援农业生产,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等集体福利事业,补贴乡政府经费之不足。1985年对24个乡镇调查,乡办企业利润上交乡政府部分超过30%的仍有17个乡镇,占总数的70%。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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