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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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30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林政管理
分类号: F326.27.64
页数: 2
页码: 396-397
摘要: 本节记述郴县林政管理国民3年-1988年制订森林保护法对乱砍滥伐得到有效制止。打击毁林犯罪专项,加强林政和资源管理,堵塞漏洞。
关键词: 郴县 林业 林政管理

内容

民国3年(1914)11月和民国21年8月,国民政府两次颁发《森林法》,规定对盗伐林木者处以罚金或判刑。郴县各乡保甲也随着制定保护森林的村规民约。
  新中国建立后,加强林政管理。1952年5月,县设立木材交易所,管理木材市场,防止私商套购抢购木材。12月,组织护林小组250个。1956年,有些厂矿不经批准,擅自到农村收购木材,致使个别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片林木被伐。10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立即建立乡、社护林组织,切实执行砍伐制度,迅速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指示。规定国有林砍伐经省审批,风景林、行道林、水源林、母树林、纪念林及油茶、油桐林等经济林一律禁止砍伐。1958年,砍伐古木大树烧木炭,作炼钢铁的燃料,3197个公共食堂烧劈柴;加之平调木材,森林资源严重被毁。1961年6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毁林之风得到制止。1963年,贯彻国务院《森林保护条例》,县、公社分别成立护林指导部,大队、生产队建立护林委员会和小组,开展群众性护林运动。“文化大革命”初,一些人进入林区乱砍滥伐,倒卖木材。1968年实行凭证运输制度,并在马家坪、栖凤渡、桥口、良田、华塘、鲁塘等交通要道设6个检查站(组),在板子楼、白露塘、雷溪坝设3个检查卡,负责检查竹木运输情况,对无证运输实行罚款、没收木材等处罚。1972年4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防止山林火灾”的布告,乱砍滥伐之风得到制止。1981年,部分生产队林业责任制不落实,刮起“伐木致富”之风,有的公社滥批砍伐指标,再度出现乱砍滥伐现象。1982年11月30日,县委、县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派工作组清理68个大队,464个生产队,清理出有乱砍滥伐行为的2146人,没收木材2.5万根,罚款19.135万元,行政拘留7人,逮捕2人。1983年7月,成立五盖山林区派出所,管理五盖山林场的林政工作。1984年冬,县人民政府组织各级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印发《森林法》单行本6000册,布告600份,装制护林牌40块,共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84起,木材非正常流通案件353起,违反林业政策案件101起,追回损失6.07万元,收回木材111立方米。1985年元月,设置郴县公安局林业治安股、郴县人民检察院林业检察股、郴县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郴县荷叶坪林区派出所等林业执法机构,依法治林。是年3月,开放木材市场,原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一律撤销。但因管理不善,出现严重乱砍滥伐现象。1987年6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加强林政和资源管理,堵塞漏洞。县政府决定,从1987年7月21日起,木材经营个体户,不准进入林区收购;8月1日起,一律不准个人经销和贩运木材;非林业部门的木材经营单位和需材单位,一律到林业部门木材经营单位购销,不得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1988年6~9月,开展打击毁林犯罪专项斗争,清查5个乡镇、27个村、104个村民小组、1439户,共查出木材979立方米,依法对毁林犯罪分子判刑5人、逮捕9人,拘留53人,并恢复板子楼、白露塘、雷溪坝3个木材检查站。乱砍滥伐得到有效制止。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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