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木材采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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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30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木材采伐
分类号: F326.27.64
页数: 1
页码: 393
摘要: 本节郴县木材采伐记述民国时期到1988年采伐木材、不经批准,乱砍伐木材建房和销售。
关键词: 木材采伐 林业 森工

内容

清末、民国时期,木材由山主自采自用,采伐方式有择伐和皆伐两种。采伐的木材多用于建房、制家具、作柴薪,部分做矿山坑木和造纸原料。
  新中国建立初期,木材仍由林农采伐,采伐无计划,采伐量多由自需和市场价格支配。
  1953年起,森工站实行挂牌收购,县人民政府每年将收购计划分到各区乡,实行计划采伐。是年采伐术材3.05万立方米。1956年后,社队民用材,在完成国家任务后,由县计划委员会另行安排木材采伐指标到社、队,凭证砍伐。农民用材须经个人申请,农业社研究,报区乡人民政府和县林业部门批准,发给砍伐证,方许砍伐。1957年,木材采伐按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1958年,省、地区分配木材上交任务增多,县森工局招收800多名工人,成立国营两江口采伐场。采伐场按县计委下达的采伐计划,与林主协商签订买卖青山合同,由采伐场固定工人进行直接采伐(由于林木属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林农要求自己采伐,森工直接采伐于1976年停止)。同时,各人民公社兴起砍树烧木炭炼钢铁,公共食堂砍大树烧劈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是年,采伐木材6.06万立方米。1966~1968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党政机关处于瘫痪状态,无政府主义猖獗,一些人乘机进入林区乱砍滥伐,3年共采伐木材27.39万立方米,年均9.13万立方米,使森林资源又一次遭到破坏。70年代初,板桥、华塘、马头岭等公社相继办起8个采育场,采伐工具更新、采伐量加大,少数地方形成过伐现象。1981年起,木材市场开放,价格放开,木材商涌入林区采购。实行林业责任制初期,部分农民怕责任制变,不经批准,乱砍伐木材建房和销售。1988年,全县采伐木材1.84万立方米。1953~1988年,36年累计采伐木材183.47万立方米,年均5.1万立方米。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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