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森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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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30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森工
分类号: F326.27.64
页数: 4
页码: 393-396
摘要: 本章郴县森工记述木材采伐、木材运输、竹木购销。
关键词: 郴县 林业 森工

内容

第一节 木材采伐
  清末、民国时期,木材由山主自采自用,采伐方式有择伐和皆伐两种。采伐的木材多用于建房、制家具、作柴薪,部分做矿山坑木和造纸原料。
  新中国建立初期,木材仍由林农采伐,采伐无计划,采伐量多由自需和市场价格支配。
  1953年起,森工站实行挂牌收购,县人民政府每年将收购计划分到各区乡,实行计划采伐。是年采伐术材3.05万立方米。1956年后,社队民用材,在完成国家任务后,由县计划委员会另行安排木材采伐指标到社、队,凭证砍伐。农民用材须经个人申请,农业社研究,报区乡人民政府和县林业部门批准,发给砍伐证,方许砍伐。1957年,木材采伐按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1958年,省、地区分配木材上交任务增多,县森工局招收800多名工人,成立国营两江口采伐场。采伐场按县计委下达的采伐计划,与林主协商签订买卖青山合同,由采伐场固定工人进行直接采伐(由于林木属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林农要求自己采伐,森工直接采伐于1976年停止)。同时,各人民公社兴起砍树烧木炭炼钢铁,公共食堂砍大树烧劈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是年,采伐木材6.06万立方米。1966~1968年“文化大革命”初期,党政机关处于瘫痪状态,无政府主义猖獗,一些人乘机进入林区乱砍滥伐,3年共采伐木材27.39万立方米,年均9.13万立方米,使森林资源又一次遭到破坏。70年代初,板桥、华塘、马头岭等公社相继办起8个采育场,采伐工具更新、采伐量加大,少数地方形成过伐现象。1981年起,木材市场开放,价格放开,木材商涌入林区采购。实行林业责任制初期,部分农民怕责任制变,不经批准,乱砍伐木材建房和销售。1988年,全县采伐木材1.84万立方米。1953~1988年,36年累计采伐木材183.47万立方米,年均5.1万立方米。
  第二节 木材运输
  1958年前,山地林区交通闭塞,运输木材靠人背扛抬,东江、西河、郴江、雷溪、章溪水河畔的农民于每年雨季放木排运输木材。1956年,县森工部门投资26.7万元,组织劳力对林区13条溪河中的200多公里河床进行炸礁疏治,炸石1万余立方米,建坝8座。雷溪河经疏治后,改小把木排放运为“赶羊流送”,每次运量从1~3立方米增加到1000余立方米,提高效率300多倍。1958年,森工部门为解决山区木材陆路运输问题,开始修筑公路。60年代中期,溪河筑坝碍航,水运减少。1964年,两江口采伐场在塘溪公社小溪大队建木轨平车道一条,长4公里,共运出木材3000多立方米,提高工效5倍多。后木轨平车道发展到3条、14公里,土木滑道200多公里,单柄双轮车、双柄单轮车普遍使用。1976年,五盖山林场架设3条计11公里长的动力牵引架空钢丝索道,代替木轨平车道,提高工效3倍多,运每立方米木材节约运费12元。1958~1981年,共投资121.4万元,以民办公助形式,兴建一些公路,其中由森工部门单独投资兴建的雷溪、双下、高岱、廖芙、冬茅垅等5条公路,长70公里。1974年森工部门购置汽车6辆,成立汽车运输班,专门承担竹木运输,大部分木材、楠竹由水运改为陆运。
  第三节 竹木购销
  一、经营体制
  清末、民国时期,竹木购销由林农和私商自由买卖。水路通畅的西河、东江两岸农民,将竹木成排水运到衡阳、长沙等地销售。民国24年(1935),郴县出境木材收入5.86万元,楠竹1.8万元(按当时的价格折合木材0.73万立方米、楠竹6万根)。日军投降后,各地城乡建设急待恢复,需木材量大增。民国36年,县内46家木材商进入西河两岸采购,年经营木材1.1万立方米,少数地方出现过伐现象。
  新中国建立初,竹、木仍由私商经营。1950年,供销部门开始经营竹子。1951年元月,中国煤建公司郴州支公司和郴州林区管理处林产科同时经营木材,林产科负责采伐供应枕木、坑木和特种材,煤建支公司负责木材的市场购销。同时,对木材商购销木材开始进行限制,规定采购木材要由林业部门批准,经销木材要有营业证。1953年8月,省森林工业局郴县收购站成立,接管煤建公司经营的木材业务,是年收购木材1.55万立方米。1954年7月,县木材交易所和栖凤渡木材采购站成立,负责全县木材的管理和购销。1955年,木材生产、收购纳入国家计划,各级政府制定木材的收购和调销的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逐级下达指标,森工部门按照先国家后地方、先生产后生活、先重点后一般,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的原则经营木材。1956年6月,私营木材商全部转业,木材购销由国家统一经营。
  1958年,由供销社经营的竹子、木炭等移交森工部门经营,自此木材、竹子的生产、销售由林业部门独家经营。为便于收购木材,县林业局下设鲤鱼江(后改桥口)、栖凤渡、邓家塘(后改良田)、华塘、鲁塘等5个林业站、30个木材购销组(点)和马家坪集材场。马家坪集材场交通便利,除担负郴县木材的集运外,还承担桂阳、资兴、新田、蓝山、永兴、宜章、嘉禾等7个县林业系统内调运木材的中转任务。1960年,郴县木材收购任务1.87万立方米,一年任务半年完成,荣获全省林业生产优胜红旗称号。1977年,郴县调往北京优质杉木200立方米,支援建造毛泽东主席纪念堂,获纪念堂工程现场指挥部奖状。1985年,改木材统购为合同订购,且在永春、良田、桥口、白露塘、鲁塘、华塘、栖凤渡、五里牌、荷叶坪等9个圩场设木材交易所,开放木材市场,实行议购议销。1953~1988年,全县收购木材(正材)91.6万立方米(杉木30.91万立方米,松木44.52万立方米,杂木16.17万立方米),年均收购2.54万立方米。收购非规格材和等外材9.72万立方米。1958~1988年,收购竹材462.2万根(楠竹354.9万根,篙竹107.3万根),年均14.9万根。
  二、购销价格
  从清末至1953年,木材交易采用“龙泉两码”法(根据杉条包杆长度和从蔸部向上5.3摊尺处围得的周长换算成“两码”)检量和计价。民国25年(1936),杉木每两码价10~12元(银元)。1951年煤建公司挂牌收购价,杉木每两码21元。
  1953年10月起,废除“龙泉两码”检测法,改为公制检测。购销价格由国务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收购价由山价、采伐工资、山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费用等因素组成,山价因材种、规格等因素不同而异,一般约占收购价的30%。是年每立方米收购价21元,销售价29.10元。1957年,每立方米杉木收购价24元,销售价32.6元。1965年,在执行“固定山价,以里定价”的基础上,杉条每立方米收购价增加生产工具费、杂费、生产队利润和经营管理费4项费用1.4元。
  1973年,调整木材价格,木材收购价每立方米调高3元,并改“固定山价,以里定价”为“三华里固定基价,加里程运价”,平均每立方米杉木收购价27元,销售价40元。1981年,为解决山价偏低的问题,杉木每立方米山价由20元调到42元,收购价调到58.4元,销售价调到111.52元。
  1985年实行议购议销,价格放开,木材价格上涨,每立方米杉木收购价达300元,销售价500余元。1988年,每立方米杉木收购价900余元,销售价达1000多元。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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