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山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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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9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集体山林
分类号: F326.27.64
页数: 1
页码: 386
摘要: 本节记述郴县集体山林清末至1983年集体山林除集体林场为公社、大队所有外,大部分山林固定到生产队经营管理。生产队给社员划自留山,建立健全以承包到户为主的林业生产责任制。
关键词: 山林权属 林业 集体山林

内容

清末、民国时期,属于集体的公山(包括宗族山、公会山、坟山)多被地主豪绅把持。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山林除极少部分的风景林、水源山、后龙山暂作公山和按标准给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山外,其余全部折价归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1958年10月“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的山林,社员自留山及分散的国有山林,全部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以土地改革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林权为基础,确定山林权属,国有山林归国有,集体山林除集体林场为公社、大队所有外,大部分山林固定到生产队经营管理。生产队给社员划自留山,每户经营0.6~1亩。“文化大革命”中,割“资本主义尾巴”,将自留山全部收归集体经营。1981~1983年进行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并处理县、社、队之间的山林纠纷2027起。
  山林权属确定后,划定自留山,建立健全以承包到户为主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全县267个大队2421个生产队给49804户农户划自留山(农民只有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42.56万亩,每户平均经营8.5亩。大部分社队将社队林场、自留山以外的山划到户经营(称为责任山),建立承包责任制,全县共给51087户农户划责任山87.2万亩,户平17.1亩,县人民政府颁发《山林承包使用证》。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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