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山林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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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9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山林权属
分类号: F326.27.64
页数: 2
页码: 385-386
摘要: 本章郴县山林权属记述1988年,全县有林业用地188.35万亩,其中国有山林9.66万亩,占5.1%,乡(镇)、村办林场17.08万亩,划给村民责任山87.2万亩,自留山42.56万亩,属集体管理的荒山31.85万亩。
关键词: 山林权属 林业 郴县

内容

1988年,全县有林业用地188.35万亩,其中国有山林9.66万亩,占5.1%,乡(镇)、村办林场17.08万亩,划给村民责任山87.2万亩,自留山42.56万亩,属集体管理的荒山31.85万亩。
  第一节 国有山林
  民国23年(1934),在县城燕泉路建立县苗圃,9亩。民国29年,县苗圃并入郴县农业推广所,设苗木组。民国34年1月,日军入侵时,苗圃遭毁。1952年恢复县苗圃。1988年县苗圃面积242亩。
  1957年秋,省林业厅副厅长彭铭鼎至县,登上五盖山视察,建议办五盖山国营林场。
  1958年5月,县决定筹建国营郴县五盖山林场。县林业局随即派干部、技术员进山筹建,1959年6月因缺资金停办。1962年,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一书记陶铸莅县,登上五盖山视察,指示郴县恢复五盖山林场。该场于1963年12月经省林业厅批准恢复,并与毗邻公社、大队、生产队签订山界合同,划定林场总面积130960亩,其中荒山106000亩,杂木林、灌木林16360亩,非林地面积8600亩。1965年元月8日,林业局派李启达等9人在蛇形坪自建抖墙茅屋起家办场,场里每年冬春开展造林活动。1965~1967年,县调派良田、大奎上、坳上、新市、板桥、五里牌、栖凤渡、马头岭等公社劳力上五盖山林场造林1.34万亩。
  1973年飞播造马尾松林6.6万亩(保存面积2.5万亩)。1983年林业定权发证时,划出部分地方给附近社队。1987年,经林业部批准,投资80万元,在五盖山林场内圈地8000亩,建立五盖山狩猎场。1987年,县第三次森林资源调查,查得该林场占地96204亩,林地面积9031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5960亩,疏林地面积2329亩,未成林地面积1023亩,灌木林地面积28364亩,荒山、迹地、灌丛地面积12637亩。有林地面积中,杉木林16607亩,松木林20022亩,阔叶林7833亩,竹林1498亩。活立木总蓄积量8.48万立方米,占全县蓄积量的11.68%。建场至1988年,总计投资153万元,其中国家投资89万元,育林基金40万元,林场自筹24万元。人工植树造林7.87万亩,生产商品木材8334立方米,竹材80500根,上交利税12万元。林场设有黄金窝、蛇形、东边落、王仙岭、五盖山、凤林6个工区。
  第二节 集体山林
  清末、民国时期,属于集体的公山(包括宗族山、公会山、坟山)多被地主豪绅把持。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山林除极少部分的风景林、水源山、后龙山暂作公山和按标准给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山外,其余全部折价归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1958年10月“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的山林,社员自留山及分散的国有山林,全部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以土地改革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林权为基础,确定山林权属,国有山林归国有,集体山林除集体林场为公社、大队所有外,大部分山林固定到生产队经营管理。生产队给社员划自留山,每户经营0.6~1亩。“文化大革命”中,割“资本主义尾巴”,将自留山全部收归集体经营。1981~1983年进行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并处理县、社、队之间的山林纠纷2027起。
  山林权属确定后,划定自留山,建立健全以承包到户为主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全县267个大队2421个生产队给49804户农户划自留山(农民只有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42.56万亩,每户平均经营8.5亩。大部分社队将社队林场、自留山以外的山划到户经营(称为责任山),建立承包责任制,全县共给51087户农户划责任山87.2万亩,户平17.1亩,县人民政府颁发《山林承包使用证》。
  第三节 私有山林
  清末、民国时期,境内除宗族山、公会山、寺庙山、坟山等公有山林外,其余山林均为私人所有。私有山林面积中,地主富农占40%,农民占60%。1950~1952年土地改革时,全县没收宗族的公有山林、地主的山林和征收富农多余的山林共36.72万亩,除留作国家所有、归国家经营的外,都分给无山或少山的农民,由政府发给管业证。1954年,兴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将部分山林入社,但山权仍归私人所有。1955~1956年,兴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除房前屋后少量树木和划出少量自留山外,其余山林一律折价入社。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私人所有的自留山、房前屋后少量树木均入社归集体所有。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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