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水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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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8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水费征收
分类号: TV-092
页数: 1
页码: 378
摘要: 本节郴县水费征收记述了1949-1987年农田水费征收情况介绍。
关键词: 水费征收 水利 郴县

内容

1949年前,塘、坝灌溉用水,由塘会、坝会议定收取水租谷,一般每亩年收2.5~5公斤稻谷。50年代初期,沿用旧规。农业合作化初期,实行合理负担,按受益大小、供水难易收取水费,亩收稻谷0.25~0.4公斤。1955年6月,县灌溉管养会议决定,亩收水费0.25~0.35元。人民公社化后,水利用工、财、物由社队统筹、统管,修建水利工程,无偿调工,一度废止水费。60、年代初,强调“以工程养工程”,逐渐恢复收水费制度。1963年,国营栖凤渡抽水机站每马力小时收费0.067元,亩均收1.42元,全年收入1.68万元,自给有余。后各上型号工程相继收取水费。1973年10月,县革命委员会按“量出为入,略有积累”的原则,实行分等收费。大灌区分三等收费,一、二、三等每亩各收钱0.9、0.7、0.5元,收粮1.5、1、0.75公斤。小灌区收费标准由社队自定。并规定由生产队按核实数额统付,由财政、粮食部门代收代管。但此规定只有华塘和五里牌两大灌区执行得较好,其它灌区没有落实。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收取水费对象由生产队变为千家万户,收费工作难度大、任务重。1985年10月,县人民政府制定《郴县水利工程水费核收和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水利工程的水是商品,用水必须收费,每亩收费标准不低于3元,由工程管理单位与受益乡、村、组、户逐级订立收取水费合同。但受人民公社期间形成的水费低、水费统一由大队、生产队交以及“平均主义”的思想影响,水费征收仍较困难。1987年应收水费74.75万元,其中农田水费43.7万元;实收水费35.89万元,其中农田水费13.05万元,农田水费征收率仅29.9%。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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