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8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管理
分类号: TV-092
页数: 3
页码: 376-378
摘要: 本章记述郴县管理机构、工程管理、灌溉管理、水费征收。
关键词: 郴县 水利 水利管理

内容

一节 机构
  清代,无水利管理机构。民国31年(1942),县政府建设科始设水利技士1人。
  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立水利管理机构。1950年,水利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科主管,1954年设县农林水利局,1956年设县水利局,乡设水利管理委员会,高级社设水利股,初级社设水利委员。1983年县水利局改为水利水电局,专管全县水利水电工作。
  1982年,开始配乡镇专职水利员,1988年,26个乡镇中有25个乡镇设立水电管理站,各站配专职水利员3~5人。
  各项上型号水利工程建成后,均及时建立管理机构。1958年设小谷仓水库管理所、江口大圳管理所。1961年有较大的圳、坝、库、机电排灌管理单位11个,灌区管理委员会27个。1965年设第一个县属管理所——四清水库管理所。1987年4月,设水上治安办公室,配4人,专管水利治安保卫。1988年,有小型水库、圳管理所38个,灌区管水站5个,中型工程管理所6个,其中柳泉水库、四清水库、高峰水库、长青水库、石面坦水轮泵站等5个管理所属县管,其他管理所属乡镇或村管。
  第二节 工程管理
  一、塘坝圳管理
  1950年以前,县内塘、坝、圳等小型工程,依乡规民约进行整修,所需劳力、经费,按受益田亩摊派,或由水会谷解决。1950年后,每年冬天集中时间和劳力,整修塘、坝、圳。所需劳力资金,农业合作化以前,按受益田亩分摊到户;农业合作化后,由农业社队统筹安排;人民公社化后,由各生产队统一调度;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仍按受益田亩负担。
  二、提水机械管理
  合作化时期,柴油机、煤气机、汽油机、电动机、抽水机、水轮泵等提水机械,由各农业社购置,聘请机手,按受益田亩分摊费用。人民公社化后,由公社、大队或生产队购置,选派机手管理。1963年2月,郴州地区水利局在郴县办试点,将马头岭、栖凤渡、五里牌3个公社的机灌站合并,成立国营栖凤渡抽水机站,直属县管。同期,还建立同和、桥口、马头岭3处抽水机中心站,由县水利局派出干部管理。1972年,国营栖凤渡抽水机站和3处抽水机中心站先后撤销,机电灌溉设施分到所属的公社管理。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提水机械实行承包、变卖、租赁,由个体经营或承包给个人管理。
  三、水库管理
  1972年5月,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汛保安的指示,开始对险病库进行全面鉴定和治理。
  1974年6月,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1975年,开始编制上型号工程的年度“渡汛方案”。
  1976年起,实行水利工程除险、保安岗位负责制,对每项工程实行“六定”(定领导,定劳力,定除险保安工作量,定完成保安任务的时间,定责任、任务,定具体防汛措施),确定中型工程由县级领导负责。小Ⅰ型工程由公社领导负责,小Ⅱ型工程由大队领导负责。汛期,各水库专门有人值班管理。同时在5座中型水库相继建立气象、水位及坝体防渗、位移等观测制度。是年,初步鉴定检查险病库20处,拟定分期分批的除险整修计划,逐年进行整修。5座中型水库按部颁“75.8”洪水标准进行复核。四清水库在处理好坝基溶洞后,1978年大坝加高4米,重开溢洪道。高峰水库增建坝顶防浪墙1米,筑成大坝防渗壳和坝体灌浆防渗加固,整修加固外坡护脚。大头垅水库堵漏后,降低溢洪道1米。1977~1980年两次整修梅山水库,大坝加高5米,坝内坡作满板防渗壳,改造溢洪道。1980年在东朝垅水库坝顶建成长30米、宽15米的混凝土流线型溢洪堰,减轻洪水对大坝的洪冲压力。
  至1988年,共分批整治险病库工程49处次,还有11座水库存在隐患,其中无溢洪道或溢洪道不合格的6座,坝体有沉陷的4座,库区漏水的1座。
  四、渠道管理
  全县17处中型、小Ⅰ型水利工程,至1988年,已建成灌溉干渠27条334.4公里,已护砌213.8公里。渠道大多盘山开凿,悬岩陡壁,地形地质复杂,普遍严重渗漏,有的还经常崩塌滑坡,管理任务繁重。渠道工程的维修养护,由受益社(乡)、队(村)划段包干,劳力、经费按受益田亩分摊,或从水费开支,有电站的由电站收入补助。万亩以上灌区,设置4个公社管水站,每站5~8人专管渠道工程养护和放水管理。较大的整修、改造工程,则由水利事业费和县属管理所、站的积累资金中酌情补助。高峰水库南干渠,长37公里,1978~1985年,由高峰电站投资89.8万元,先后处理较大溶洞沉陷、塌方115处,采用水泥砂浆三方抹面防渗处理16公里,在山体崩滑的黄家段架设高36.5米、长140米的渡槽。
  石面坦水轮泵站、四清水库、柳泉水库都连年对渠道加固改造。
  第三节 灌溉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农田灌溉用水由水会依乡规民约管理,按受益田亩或水股(把)在圳、渠中或坝头埋石槽码口分水,或按点香、日影定时分水轮灌。山塘水则在塘中插水尺(俗称“矮子”)按受益田亩的塘份以尺码分水。江河水系多依历史形成的灌区,梯级垒坝分引河水,较大型坝由坝会管理,坝会多由宗族大姓掌管。但每遇旱时,地主、富豪恃强霸水,贫苦百姓望水兴叹。1950年起,对用水管理办法不断改进和完善。土地改革后,小塘、坝随田分到户,按田亩分份用水。农业合作化后,水利设施归集体,各类水利工程统一管理使用,选出看水员,实行一把锄头管水。1958年后,千亩以上的跨社队灌区,采取“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办法管水。1966年,四清水库制订《工程及灌区管理工作条例(草案)》,成立灌区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各级设管水员,实行预分水量、包干使用的办法。1981年后,基层用水单位变为千家万户,水利工程推行承包责任制,灌区管水站实行投标承包或聘请承包。渠、圳承包实行一定两包,即定报酬,包清、疏、管、养,包放水送水;库、塘承包多实行三包三定,即包工程管修、定安全指标,包蓄水保水、定灌溉效益,包经济效益、定经营利润;山塘、平塘多由单户或联户承包。
  第四节 水费征收
  1949年前,塘、坝灌溉用水,由塘会、坝会议定收取水租谷,一般每亩年收2.5~5公斤稻谷。50年代初期,沿用旧规。农业合作化初期,实行合理负担,按受益大小、供水难易收取水费,亩收稻谷0.25~0.4公斤。1955年6月,县灌溉管养会议决定,亩收水费0.25~0.35元。人民公社化后,水利用工、财、物由社队统筹、统管,修建水利工程,无偿调工,一度废止水费。60、年代初,强调“以工程养工程”,逐渐恢复收水费制度。1963年,国营栖凤渡抽水机站每马力小时收费0.067元,亩均收1.42元,全年收入1.68万元,自给有余。后各上型号工程相继收取水费。1973年10月,县革命委员会按“量出为入,略有积累”的原则,实行分等收费。大灌区分三等收费,一、二、三等每亩各收钱0.9、0.7、0.5元,收粮1.5、1、0.75公斤。小灌区收费标准由社队自定。并规定由生产队按核实数额统付,由财政、粮食部门代收代管。但此规定只有华塘和五里牌两大灌区执行得较好,其它灌区没有落实。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收取水费对象由生产队变为千家万户,收费工作难度大、任务重。1985年10月,县人民政府制定《郴县水利工程水费核收和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水利工程的水是商品,用水必须收费,每亩收费标准不低于3元,由工程管理单位与受益乡、村、组、户逐级订立收取水费合同。但受人民公社期间形成的水费低、水费统一由大队、生产队交以及“平均主义”的思想影响,水费征收仍较困难。1987年应收水费74.75万元,其中农田水费43.7万元;实收水费35.89万元,其中农田水费13.05万元,农田水费征收率仅29.9%。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阅读

相关地名

郴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