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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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55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323-325
摘要: 本节郴县土地管理分别介绍地籍管理、土地征用等的情况。
关键词: 城经济综述 土地管理 综合管理

内容

清末,境内土地管理无专门机构,由知州衙门户房兼管。民国时期,土地管理先后由财政、民政部门代管。民国30年(1941)9月,县设土地陈报处(11月改为县地籍整理办事处),各乡镇设协进委员会。民国34年,由县政府民政科地政技士管理有关地政业务。
  1949年10月~1966年,土地管理工作由民政局兼管。1968年~1973年6月,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劳组兼管。1973年7月~1981年5月,由县计划委员会兼管。1981年6月~1986年5月,由县建委兼管。1986年6月,成立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1987年3月成立县国土管理局,专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一、地籍管理
  民国30年(1941)10月~民国38年9月,县政府开始进行以地籍测量和土地登记为主要内容的地籍整理工作,颁发了在城镇、良田、许家洞、栖凤渡、桥口、华塘等集镇的土地所有权证,并为其绘制了简单平面图。
  新中国建立后,地籍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土地清查、地权登记和发证。1952年开始查田定产工作,对土地进行丈量、划界、定桩、登记工作,给农民颁发土地所有证。1959年,全县开展第一次土壤普查,1960~1965年,在土壤普查基础上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工作。1982年5月,全县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清查土地面积,并根据土地的质量评价出土地的等级。1987年,全县开展非农业用地清理工作。1988年按清理结果,在塘溪乡进行土地发证试点工作,向个人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向国家单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征用
  清末、民国时期,土地私有,个人或者单位建设需要用地,一般采取购买或租赁形式。
  民国17~19年,国民政府颁布《土地征收法》、《土地法》和《损坏土地补偿法》,规定国防设备、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政府机关、地区自治机关及其它公共建筑等用地为征收范围,用地单位只需付给较低的土地补偿费。其它用地仍然买卖或租赁。
  1951年12月,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布《中南区城市建设使用土地暂行办法》,规定公共建设使用公有土地,分别采用拨给、租给、调换等方式处理;占用私人土地用活租、交换、征租、征购、征用、征收等办法处理。1953年11月,政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省政府作出相应规定:征用耕地20~100亩或荒地50~300亩的由专署批准,报省备查;征用耕地20亩以下或荒地50亩以下的,由县政府批准,报专署备查。1956、1957两年,县在批地时,把关不严,出现单位要多少给多少和没有用地规划、到处乱征的现象,两年共批准110个单位征用土地1500亩。人民公社化后,农村土地为大集体所有,基建用地普遍为无偿平调,基建用地面积迅速增加。鉴于一些地方浪费土地情况严重,1962年5月,省政府将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收归省。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修建房屋用地,根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规定办理,由生产队规划,需经大队、公社同意,最后经县批准,但部分地方仅只由生产队批准后即用地。1964年10月,省政府规定:征用荒山荒地不足5亩,征用耕地、林地和城镇地基不足1亩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荒山、荒地在5亩以上,耕地、林地和城镇地基1亩以上而不足10亩的,由县政府核转专署审查批准。1971年,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凡征用土地总面积5亩以下,水田或菜土面积1亩以下,由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凡一次征用土地总面积5~10亩,水田或菜土1~2亩,由县革命委员会报地革委会批准。1979年后,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国家、集体单位建设征用土地增多,农户个人建房用地量加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部分农户不经批准,擅自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土里圈地建房。1982年,国务院先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省政府1984年颁布《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规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征地,占用耕地半亩以内(含半亩),非耕地2亩以内(含2亩)由县政府批准;耕地半亩以上不到1亩,非耕地2亩以上到3亩,由行署批准。
  国家建设用地,一次征用总面积10亩以下、水田2亩以下,由县政府批准;一次征用总面积10~20亩,水田2~5亩,由县政府审查,报行署批准。1987年10月,全县开展清理非农业用地工作,主要清理农村个人宅基地和集体建筑物,以及城镇个人宅基地和国家单位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清理中,丈量登记了农村个人宅基地的面积、四至地方、建筑结构、建造年月等;对国家、集体单位则清查登记有无土地审批手续、设计图纸及占地面积、占地时间等情况。清查出各项非农业用地77733亩,其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60578亩,集体单位建设用地2153亩,个人宅基地15002亩;按占地时间分:1982年以前占用的72112亩,1982~1986年占用的4847亩,1986~1987年占用的774亩。从1987年开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地区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到县,由县掌握使用,占用耕地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占用非耕地计划为指导性计划。1987年,地区下达郴县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2048亩,其中耕地705亩;实际占用土地637.5亩,其中耕地237.4亩。1988年,全县建设用地计划1608亩,其中耕地526亩;实际占用土地618亩,其中耕地94亩。
  县国土局在审批计划用地的同时,还监察土地使用情况和查处违法占地事件。1987年4月~1988年底,全县共查处各种违法占地事件112起,违法占地156.9亩,其中耕地53.6亩,处理中拆除、没收房屋(包括地基)1847平方米,罚款6227元,行政处分8人、刑事处分2人。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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