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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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5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劳动管理
分类号: F243.1
页数: 7
页码: 307-313
摘要: 本节郴县劳动管理记述用工制度、就业安置、工资、奖金、劳动服务、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劳动仲裁。
关键词: 城经济综述 劳动管理 综合管理

内容

清末、民国初期,境内无劳动管理机构。
  1949年10月~1960年2月,劳动管理由县民政科负责。1960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设劳动科,专门管理全县劳动业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劳动科瘫痪。1968年10月,劳动管理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负责。1969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计划劳动组。1973年元月,县计划委员会设劳动工资组。1975年元月,县革命委员会设劳动工资科。1980年8月,撤销劳动工资科,设劳动局。1983年12月,劳动局与人事局合并为劳动人事局。1986年,劳动人事局内设计划调配股、工资福利股、安全监察股、劳动争议仲裁股、劳动保险管理站和办公室。
  一、用工制度
  (一)雇佣制
  清末、民国时期,境内工商企业雇佣劳力,有张榜招工、托人保荐和自找上门等3种形式。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金船塘一带的保湘、积荣、阜康等公司雇佣劳工350余人。
  民国18年(1929),县内雇工总数为2915人,其中矿产企业18个,雇工250人;工业厂场318家,雇工530人;14个集镇共有商户788家,雇工2135人。抗日战争期间,县内矿产工业萧条,但由于外地难民大量拥入县内,商业、服务业、手工业人数增多,全县受雇职工总数达2.2万人。
  1950~1952年,县内私营工商业、手工业仍沿袭雇工制度,全县受雇职工约4000人。
  1953年起,雇工人数减少。1956年,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原私营企业雇工多转为国营、公私合营和集体企业职工。
  改革、开放以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始雇佣劳力。1988年,全县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私营工商企业共雇工3000余人。
  (二)计划招工制
  制1949年冬,县人民政府接管官办、商办企业,创办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些单位的原有职工成为第一批全民所有制工人(简称全民工,下同)。1952年,县内组建手工业合作社,其职工均为集体所有制工人(简称集体工,下同)。在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原私营、个体企业的工人大部分转为全民工或集体工。1954年,县内开始实行劳动计划管理。1956年,开始计划招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统招统分、统包统配”的就业政策。县劳动部门每年根据企业用工情况向地区、省劳动部门上报用工计划,由省下达招工指标。一般在当年内完成招工计划,用工不足部分,由地区、县劳动部门下达临时工、亦工亦农轮换工、计划外用工等指标。1957年,县属企业单位有工人2514人,其中集体所有制工人1287人(不含乡镇企业务工农民,下同)。“大跃进”中,各企业大量招收工人,1960年,县属企业有工人4449人,其中集体工1559人。1961年起下放部分工人。
  1965年,县属企业有工人4285人,其中集体工1501人。随着企业的发展,工人增多。
  1978年,县属企业有工人7995人,其中全民工5969人,占74.7%,集体工2026人,占25.3%。1986年10月起,除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为固定工外,其余的招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88年,县属企业共有工人10611人,其中全民工7703人,集体工2908人。职工总数中合同制工人2907人。
  二、就业安置
  (一)失业人员安置
  1950年,县救济委员会给85名城镇失业人员介绍职业。1951年,县人民政府提供5752公斤大米救济140名失业工人。1952年10月,县人民政府对866名失业人员进行登记,经培训后,安置276人,补助返乡498人,长期救济92人,政府支付安置费1.4万余元。1955年,旧职和失业人员基本得到安置。
  (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县于1950年7月始接受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安排,、执行“政府安排就业和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按照“行业归口、优先录用”的原则进行安置。1950~1957年共安排就业547人(主要是志愿兵)。1958年7月起,复员退伍军人劳动就业由劳动部门管理。1958~1988年共安排915名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就业。
  (三)城镇知识青年安置
  1963年9月,成立县委上山下乡劳力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始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至1965年共安置1153人。1968年,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活动形成高潮,原“安置办公室”改为“四个面向办公室”,1973年又改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至1978年止,全县先后接受北京、天津、上海、南京、长沙、衡阳、郴州等100余大、中、小城市知识青年到农村落户,累计8702人(其中由外县转点至郴县1331人),分别安置在20个公社、90个大队、1190个生产队和78个农村专业场所;县财政累计支付安置费(知识青年伙食费、建房费、农具家具炊具费、医疗费、零用费)78.97万余元。1979年10月,县停止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从1971年起,通过招工、招干等方法,逐步安置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就业,至1978年底共安置3866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安置工作加快,到1981年,全县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基本安置完毕。
  (四)城镇待业人员安置
  1957年8月起,县劳动调配工作执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和“今后就业对象是学校毕业生、复员军人,就业方向是参加农业生产”的方针。1958年各单位大量增加新职工。是年,全县农村劳力进工厂矿山工作达4354人。1960年起调整国民经济,压缩城镇居民和工矿工人,至1961年共下放工矿工人1853人到农村劳动。1963年1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停止从社会上吸收人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止吸收人员,城市就业实行“统筹安排,城乡并举,以下乡生产为主”的原则。1964、1965年,根据生产建设需要,收回部分从工矿精简到农村的职工。
  1979年起,城镇知识青年不再组织“上山下乡”,原已“上山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陆续回城,城镇出现大批待业人员。1980年,全县城镇待业人员达2000余人。是年8月起,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在政府计划招工的同时,扶持发展集体厂、场、店,广开就业门路,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1981~1988年,全县安置城镇待业人员8525人,其中全民单位2957人,集体单位4832人,个体劳动者186人,临时工作550人。1988年底,全县还有城镇待业人员443人。
  三、工资、奖金
  (一)工资
  清末、民国时期,用工制度是雇佣制,工人工资一般由雇主确定,有包工制、计时(年薪、月薪、日薪)制和计件制等多种形式。民国23年(1934),县内手工业工人日计时工资约0.5元;矿山的打窿雇工,除供膳食外,每月工资约10元。
  新中国建立初期,部分国营企业对接收原厂矿的工人实行“原职原薪”,其他企业有计时、计件制,工资水平不一。1952年,个体商业、手工业工人,月工资为19~40元。是年10月,国家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统一实行“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并统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的品种和数量,当时每一工资分约值现金0.20~0.23元。工人的工资标准,划分为八类产业,每个产业内部又按企业分类,实行四至五个不同的工资标准。当时工人每月的工资分,最高的430分,最低的70分。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废除“工资分”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度;改进企业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按产业统一工人工资等级标准,工业部门实行八级工资制。是年,国家划分工资区类别,郴县被定为二类工资区;全县266名职工升级,3121名职工按新工资标准调整差额,全部职工月平工资由31.41元增至38.75元。1959年10月,给工作时间长、表现好、工资较低的个别职工提高工资。1961年,对县国营工业、基建、交通和森工采伐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全县2673名职工,月共增资1.41万元,人平5.26元。1963年,以40%的升级面给低工资职工升级调资,且郴县工资区类别由二类调为三类。全县职工升级的1523人,占职工总数的38.19%,月增资额8849元,人均增加工资5.81元。无等无级人员定级803人。1972年,对部分低工资的职工,以工龄长短为原则进行调级,全县参加调级的职工1818人,月增工资1.03万元,人平5.66元。1977年,以工龄长短为原则,对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调资面为职工总数的40%。1978年,对在生产中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2%。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等条件,通过考核评比,择优升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40%。是年,还调整工资区类别,郴县由三类工资区调到四类工资区。调资后,全民职工人月平工资由43.2元升至45.9元,集体职工人月平工资由40.5元升至42.7元。1983年,对全县企业单位职工普调工资,4639名职工调升工资,月增资额4.31万元,人平9.29元。1984年,调整工业、基建、交通部门工资标准,全县5417人,人平月增资3.26元。
  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企业单位的干部工资与行政机关工资标准脱钩,执行企业标准,以工资额套级;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以老级套新级。同时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方法,企业内部,实行多种工资分配形式,有基本工资加奖金、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单项承包等。同年,调整工资类别,郴县由四类地区调为五类地区。全县117个单位7193名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月增资额5.58万元,人平月增资7.76元。1986年,对企业部分职工进行工资调整,51个全民单位4391名职工,月增工资3.80万元,人平月增资8.65元;66个集体单位2329名职工,月增工资1.80万元,人平月增资7.73元。1987年,郴县工资区类别由五类调到六类。同时,全民企业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4596名职工调整工资,月增工资4.39万元,人平月增资9.57元。
  1988年,全民职工人平年工资1703元(包括奖金、津贴),集体职工人平年工资1483元(包括奖金、津贴)。
  (二)奖金
  清末、民国时期,部分企业给职工发放“年终双薪”。
  新中国建立初期,多数企业发放安全奖、劳动竞赛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革新奖、质量奖等奖金。1956年工资改革后,各厂矿企业相继建立年终一次性奖励制度和节约燃料、原材料、超产奖等奖励办法。1958年“大跃进”中,取消原来的各种奖励,发放“跃进奖”。
  1959年,开始在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中试行综合性奖励制度。1960年,各企业普遍实行综合性奖励。“文化大革命”中,奖励工资被当作“物资刺激”、“修正主义”货色加以批判,停止奖金制度,各企业把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按职工月工资的3~5%折算,与月工资算在一起。
  1978年起,各单位全面恢复和实行奖励制度,奖金种类有所增多,工业、建筑业、交通系统有计件定额奖、全优工程奖、节约原材料奖。1983年,对实行经济承包的企业,奖金在超额利润中提成,在保证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奖金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1988年,36户全民企业、39户集体企业实行经济效益与工资奖金挂钩,职工增加效益工资181万元。
  四、劳动服务
  1980年7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隶属于县劳动局),全面承担就业前培训、社会劳动力管理、自办劳动服务企业和职工待业保险等各项服务工作。1982年,厂矿企业单位建立劳动服务公司(站)13个。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待业人员广开门路,发展经济,办起不同行业、类型和工种的小型集体经济组织36个,增设服务网点63个,安置待业青年345人。1988年,生产经营收入807万元,实现利润17万元。同时,拓宽就业渠道,1988年,先后4次共组织495名劳力向广东省的中山、惠东、广州、珠海等地输出劳务;又从广东引进刺绣技术,在廖王坪乡兴办刺绣厂,安排85名农村富余劳力从工。
  五、劳动保护
  安全监察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政府和各企业重视安全生产。1955年,各厂矿企业开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1959年,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厂矿、企业先后成立安全生产小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停顿。1979年,县重新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厂矿企业恢复安全管理机构,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979年10月~1980年1月,县氮肥厂、鲁塘公社煤矿、坳上公社锰矿、栖凤渡田源煤矿等企业各发生1起重大伤亡事故,共死亡9人。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于1980年3月10日发布《关于近几个月来连续发生四起重大死亡事故的通报》,号召全县各企业加强领导,注重安全,健全制度,落实措施,杜绝死亡。1980年,确定每年的5月为“安全活动月”,是年开展的首次“安全活动月”活动,声势浩大,收效显著,共召开各种安全会议171次,参会人数7192人,发放宣传资料918份;组织45个组深入284个单位、班、组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各种不安全隐患341处(其中重大隐患33处),当年及时整改73处(消除重大隐患5处),其余各处,均责成有关单位制定整改规划,限期进行整改。1982年5月,郴县矿产品公司发布《对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和意见》,要求全县矿山普遍建立4项制度(即责任制,入井制度,爆破制度,边坡、台阶制度)、9项规程(即凿岩规程,通风规程,压风规程,清运规程,轨道、道路规程,电器设备管理规程,机修操作规程,坑采、顶板管理规程,事故调查、分析、管理报告规程),确保矿山安全生产。1985年10月,贯彻省劳动人事厅等单位制定的湖南省乡镇煤矿群管群防通风瓦斯《十项纪律、八项必须》,矿山安全生产加强,事故减少。1986年,郴县被评为湖南省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先进集体。1988年,县劳动人事局有安全监察专干3人,108个厂矿企业配备安全监察员165人。
  女工保护1951年9月起,执行国家《保护女工暂行条例》,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对女工给予照顾。1982年12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对女职工“四期”实行保护:女工孕期不做笨重、攀高、弯腰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资的工作,产期保证不少于规定的产假,乳期不上晚班,经期适当照顾。
  六、保险福利
  清末、民国时期的工人,没有劳动保险措施,业主雇佣工人的原则是“病不担医,残不负养,亡无抚恤”。
  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县境内即在百人以上的企业贯彻实施。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统一管理,用于补助职工生育、疾病、工伤、丧葬等。到1956年,县内全民企事业单位都实行劳动保险。1959年,郴县执行郴县专员公署制订的《关于解决专、县新办工矿企业职工福利问题的意见》,规定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劳保福利低于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63年,全县改为统一实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75年,实行劳保的单位扩大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197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年劳保福利费达37.08万元,相当于全年工资总额的7.6%。
  198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劳保福利费达304.2万元,占当年工资总额的23.4%。
  1987年,开始改革劳动保险制度,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规定用工单位每月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向劳动保险管理站交纳退休养老保险金。1988年,109个单位215名合同制职工交养老保险金27.98万元,人平129.8元。另外从1987年起,劳动保险管理站负责对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1988年,统筹范围扩大到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包括中央、省、地属),全县参加统筹的单位50个,在职职工7845人,离退休职工1158人,统筹固定职工养老基金87万元,拨付离退休人员费用80.1万元。
  病、伤、残、亡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单位负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因工患职业病者,治疗期一年以内工资照发,脱产休养一年以上者,按病情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90%,亦可作退休处理。患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就医,住院费医疗费由单位负担;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6个月以上或致残者,改发本人标准工资55~80%的生活费。职工死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救济费。
  假期
  职工结婚或父母死亡奔丧假,一般规定为3天,到外地结婚、奔丧者,另给旅途假期。1978年,郴州地区规定,凡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期,检查费、接生费由单位报销,产假56天,工资照发。1981年,郴州地区规定:小产不满4个月的给假15~20天,4个月以上的给假42天;正常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1个月,实行晚婚晚育的,再增产假1个月。
  县内从1958年3月起,实行探亲假制度,对符合探亲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年享受12天探亲假。1981年起,一年探亲假增至20~30天。
  退休退职
  1958年,县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开始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普通工人退休的条件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或因公致残,可提前办理退休,年龄、工龄不限;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亦可退休。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退职。退休人员,按各人工作年限确定退休工资比例,按月发给退休工资。退职人员按工作年限计算,发给一次性退职费。到1978年,全县退职退休职工累计达249人,当年支付退职退休费16.9万元,人年平679元。1985年、1987年、1988年国家三次给退休退职职工增加退休退职费。1988年,全县退休退职职工累计达1484人,支付退休退职费116.2万元,人年平783元。
  职工福利
  新中国建立后,在企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的福利费,添置集体福利设施。
  1958年起,经过评议,企业给有困难的职工发放困难补助费。60年代起,企业开办职工食堂,兴办澡堂、理发室和医疗室,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办起托儿所、幼儿园和子弟学校。1988年,全县给1028名职工发放困难补助费3.6万元。1958~1988年,全县累计发放困难补助费69.1万元,年均2.23万元。
  七、劳动仲裁
  1950~1956年,县内私营企业中,工人、店员与资本家或业主发生的劳资纠纷,一般由劳资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妥的,报请工会仲裁。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劳资纠纷不复存在,但劳动上的争议仍然较多,劳动部门经常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及时作出处理。1986年10月,结合普及法制教育,帮助企业修改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县劳动局设劳动争议仲裁股,1986~1988年,开展劳动合同制工人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的鉴证工作,共鉴证劳动合同4530份;处理劳动纠纷99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起,调处结案9起,其中移送法院仲裁庭结案的2起;接待来信来访117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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