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综合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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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4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经济综合管理
分类号: F127.64
页数: 22
页码: 304-325
摘要: 本章郴县经济综合管理记述计划管理、劳动管理、物价管理、统计管理、标准计量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
关键词: 城经济综述 郴县 综合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计划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1954年5月,县人民政府设立计统科。1955年4月,建立计划委员会,具体负责计划的编制、检查等工作。1957年前,计划管理采用直接计划和间接计划两种形式;对国营企业实行直接计划,下达指令性指标;对农业、手工业及非国营企业实行间接计划,主要通过价格、税收、资金、供销合同等经济杠杆促进计划的完成。1958年后,坚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计划权限高度集中,各种经济活动都纳入计划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促进计划的完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管理逐步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形式。至1988年,全县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化肥、成品油、钢材等15种重要物资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和人口出生率下达指令性计划,粮食征购以合同形式下达指令性计划,其余下达指导性计划和实行市场调节。
  县计划委员会按照上级部署,先后编制十年规划5个、5年计划7个、年度计划34个。
  一、十年规划
  1956年5月,编制《以合作化为中心,1956~1967年的初步规划纲要》,主要目标:1956年冬参加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农户达98%;1967年粮食总产量2.665亿公斤,生猪饲养数40万头,水产品产量6万担。规划的大部分目标期望值过高。执行结果,1956年冬入高级社农户95.05%;1967年粮食总产7877万公斤,只达计划的29.6%,生猪饲养数11.81万头,只达计划的29.5%,水产品产量0.836万担,仅达计划的13.9%。
  1963年6月,编制《1963~1972年郴县农业发展规划》,规划1972年粮食总产1.05亿公斤,生猪出栏9.5万头,水产品产量1.5万担。执行结果,1972年粮食总产1.048亿公斤,生猪出栏6.16万头,水产品产量1.028万担。
  1975年12月,编制《1975~1985年郴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草案)》。指导思想:围绕农业办工业,发展工业促农业,深入开展“农业学大寨”群众运动,大办粮食。主要目标:1980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半机械化,1985年粮食总产2.55亿公斤,工业总产值0.4亿元(本节所述的工农业总产值均为县属工农业总产值,并按各时期不变价格计算),5年内普及初中,人口自然增长率在8‰以下。执行结果,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及5年内普及初中的目标因严重脱离实际,而未达到。1985年粮食总产1.3亿公斤,工业总产值0.69亿元,人口自然增长率7.06‰。
  1988年8月,制订《郴县经济、科技、社会发展规划(1986~2000年)》。主要目标:到2000年工农业总产值4.4亿元,科技人员数4136人,农民人平纯收入900元,职工人平工资2256元,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森林覆盖率60%,新上基本建设项目62个,总投资5.1亿元,人口自然增长率在9‰以内。
  1988年12月,制订《郴县国土——经济发展规划(1988~2000年)》,提出:打好农业基础,发挥地理、资源两个优势,加强能源交通、智力信息、深度加工三个环节,外引内联,综合开发。开发目标是建立十大商品基地(商品粮、茶叶、水果、畜牧、速生用材林、油茶、楠竹、烤烟、渔业、甘蔗)、九大重点项目(石面坦电站、长青水库配套、山河水库、青江电站、红旗岭锡矿、大理石开采加工、米机系列开发、黄沙岭煤矿、油脂化工系列开发)。
  二、五年计划
  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于1955年5月编制。指导思想:以增产粮食为主,全面发展农业经济。主要指标:1957年粮食总产0.918亿公斤,生猪饲养量7.5万头,工业总产值732万元。由于制定计划时,比较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并重视综合平衡。1957年实际完成:粮食总产量0.708亿公斤,生猪饲养量7.32万头,工业总产值521万元,分别占计划的77.18%、97.6%、71.2%。
  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年),于1958年7月编制。编制计划时受“左”的思想影响,不顾客观实际,提出一系列不切实际的高指标、高速度,执行“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实行工业和农业并举”的方针,计划1962年达到:工业总产值4.05亿元,农业总产值2.44亿元,粮食总产量10.8亿公斤,生猪饲养量75万头。因为指标订得过高,无法实现。1962年仅完成:工业总产值568万元,农业总产值1659万元,粮食总产量0.78亿公斤,生猪饲养量6.11万头。分别占计划的1.4%、6.8%、7.2%、8.1%。
  恢复时期和第三个五年计划(1963~1970年),1964年2月,县计委编制《1964~1970年郴县农业生产长远规划(草案)》,制订计划时吸取了第二个五年计划指标订得太高、无法实现的教训,从实际出发,提出今后7年的主要任务是“贯彻以粮食为纲、粮林并举、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争取在短期内改变农业生产面貌,逐步解决人民的吃穿用。规划到1970年:农业总产值3000万元,粮食总产量1.125亿公斤,生猪饲养10万头,棉花种植4500亩,产量5.6万公斤。执行结果:1970年农业总产值达到3132万元,超过计划4%;粮食总产量1.048亿公斤,完成计划的93%;生猪饲养14万头,超过计划40%;棉花种植8000亩,产量10.9万公斤。
  第四个五年计划(1971~1975年),因“文化大革命”影响未编制。
  第五个五年计划(1976~1980年),于1975年编制,制订计划时,再次追求高指标,使计划脱离实际,计划1980年实现“农田水利化、大地园田化、荒山绿化、农业机械化”,粮食总产2.1亿公斤,生猪饲养量35万头。因指标过高,各项指标均完成较差。1980年实际完成:粮食总产量1.41亿公斤,占计划的67.14%;生猪饲养量19.39万头,占计划的55.4%;园田化建设10万亩,农业机械总动力42438千瓦。
  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年),1981、1982年执行1975年制订的十年规划,1982年12月重新修订,主要指标是:1985年工农业总产值13500万元(工业总产值5320万元,农业总产值8180万元),粮食总产量1.72亿公斤。实际完成:工农业总产值15120万元(工业总产值6911万元,农业总产值8209万元),占计划的112%,粮食总产量1.3亿公斤,占计划的75.66%。
  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1986年12月编制,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切实加快农业、能源、矿业和智力开发,加强技术改造,发展加工工业,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继续改善城乡人民生活,农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年平均递增率分别为6.4%、12.9%、9.9%、9.5%。1988年实际完成:农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年平均递增率分别为4.41%、12.43%、10%、13.6%。
  三、年度计划
  1955年开始,每年编制一次年度计划,初编制的年度计划,侧重于经济建设,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社队企业生产、主要物资分配、商品流通、财政收支、科学试验重点项目,主要原材料、燃料、电力的分配及废钢铁回收、上调计划等项目。1980年起增加人口增长计划、商业计划、货币投放、信贷计划、教育计划等项目。1981年起,农业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并允许城镇个体所有制经济发展。1983年国民经济计划改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5年起,工业生产实行指令性和指导性相结合计划,农副产品收购全部放开,不下达指令性计划。1986年起,年度计划增加社会总产值、国民生产总产值和国民收入等项目。
  多数年度计划的编制从实际出发,积极可靠、留有余地、讲究实效,促进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使主要产值产量不断跃上新台阶。但1958、1959年计划编制脱离实际,追求高指标,实际执行结果与计划相差很大,工业、农业总产值只分别完成计划的19.3%、17.4%。
  第二节 劳动管理
  清末、民国初期,境内无劳动管理机构。
  1949年10月~1960年2月,劳动管理由县民政科负责。1960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设劳动科,专门管理全县劳动业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劳动科瘫痪。1968年10月,劳动管理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负责。1969年9月,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设计划劳动组。1973年元月,县计划委员会设劳动工资组。1975年元月,县革命委员会设劳动工资科。1980年8月,撤销劳动工资科,设劳动局。1983年12月,劳动局与人事局合并为劳动人事局。1986年,劳动人事局内设计划调配股、工资福利股、安全监察股、劳动争议仲裁股、劳动保险管理站和办公室。
  一、用工制度
  (一)雇佣制
  清末、民国时期,境内工商企业雇佣劳力,有张榜招工、托人保荐和自找上门等3种形式。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金船塘一带的保湘、积荣、阜康等公司雇佣劳工350余人。
  民国18年(1929),县内雇工总数为2915人,其中矿产企业18个,雇工250人;工业厂场318家,雇工530人;14个集镇共有商户788家,雇工2135人。抗日战争期间,县内矿产工业萧条,但由于外地难民大量拥入县内,商业、服务业、手工业人数增多,全县受雇职工总数达2.2万人。
  1950~1952年,县内私营工商业、手工业仍沿袭雇工制度,全县受雇职工约4000人。
  1953年起,雇工人数减少。1956年,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原私营企业雇工多转为国营、公私合营和集体企业职工。
  改革、开放以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始雇佣劳力。1988年,全县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私营工商企业共雇工3000余人。
  (二)计划招工制
  制1949年冬,县人民政府接管官办、商办企业,创办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些单位的原有职工成为第一批全民所有制工人(简称全民工,下同)。1952年,县内组建手工业合作社,其职工均为集体所有制工人(简称集体工,下同)。在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原私营、个体企业的工人大部分转为全民工或集体工。1954年,县内开始实行劳动计划管理。1956年,开始计划招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统招统分、统包统配”的就业政策。县劳动部门每年根据企业用工情况向地区、省劳动部门上报用工计划,由省下达招工指标。一般在当年内完成招工计划,用工不足部分,由地区、县劳动部门下达临时工、亦工亦农轮换工、计划外用工等指标。1957年,县属企业单位有工人2514人,其中集体所有制工人1287人(不含乡镇企业务工农民,下同)。“大跃进”中,各企业大量招收工人,1960年,县属企业有工人4449人,其中集体工1559人。1961年起下放部分工人。
  1965年,县属企业有工人4285人,其中集体工1501人。随着企业的发展,工人增多。
  1978年,县属企业有工人7995人,其中全民工5969人,占74.7%,集体工2026人,占25.3%。1986年10月起,除安置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为固定工外,其余的招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88年,县属企业共有工人10611人,其中全民工7703人,集体工2908人。职工总数中合同制工人2907人。
  二、就业安置
  (一)失业人员安置
  1950年,县救济委员会给85名城镇失业人员介绍职业。1951年,县人民政府提供5752公斤大米救济140名失业工人。1952年10月,县人民政府对866名失业人员进行登记,经培训后,安置276人,补助返乡498人,长期救济92人,政府支付安置费1.4万余元。1955年,旧职和失业人员基本得到安置。
  (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县于1950年7月始接受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安排,、执行“政府安排就业和自行就业相结合”的方针,按照“行业归口、优先录用”的原则进行安置。1950~1957年共安排就业547人(主要是志愿兵)。1958年7月起,复员退伍军人劳动就业由劳动部门管理。1958~1988年共安排915名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就业。
  (三)城镇知识青年安置
  1963年9月,成立县委上山下乡劳力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始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至1965年共安置1153人。1968年,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活动形成高潮,原“安置办公室”改为“四个面向办公室”,1973年又改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至1978年止,全县先后接受北京、天津、上海、南京、长沙、衡阳、郴州等100余大、中、小城市知识青年到农村落户,累计8702人(其中由外县转点至郴县1331人),分别安置在20个公社、90个大队、1190个生产队和78个农村专业场所;县财政累计支付安置费(知识青年伙食费、建房费、农具家具炊具费、医疗费、零用费)78.97万余元。1979年10月,县停止动员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从1971年起,通过招工、招干等方法,逐步安置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就业,至1978年底共安置3866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安置工作加快,到1981年,全县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基本安置完毕。
  (四)城镇待业人员安置
  1957年8月起,县劳动调配工作执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和“今后就业对象是学校毕业生、复员军人,就业方向是参加农业生产”的方针。1958年各单位大量增加新职工。是年,全县农村劳力进工厂矿山工作达4354人。1960年起调整国民经济,压缩城镇居民和工矿工人,至1961年共下放工矿工人1853人到农村劳动。1963年1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停止从社会上吸收人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止吸收人员,城市就业实行“统筹安排,城乡并举,以下乡生产为主”的原则。1964、1965年,根据生产建设需要,收回部分从工矿精简到农村的职工。
  1979年起,城镇知识青年不再组织“上山下乡”,原已“上山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陆续回城,城镇出现大批待业人员。1980年,全县城镇待业人员达2000余人。是年8月起,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在政府计划招工的同时,扶持发展集体厂、场、店,广开就业门路,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就业。1981~1988年,全县安置城镇待业人员8525人,其中全民单位2957人,集体单位4832人,个体劳动者186人,临时工作550人。1988年底,全县还有城镇待业人员443人。
  三、工资、奖金
  (一)工资
  清末、民国时期,用工制度是雇佣制,工人工资一般由雇主确定,有包工制、计时(年薪、月薪、日薪)制和计件制等多种形式。民国23年(1934),县内手工业工人日计时工资约0.5元;矿山的打窿雇工,除供膳食外,每月工资约10元。
  新中国建立初期,部分国营企业对接收原厂矿的工人实行“原职原薪”,其他企业有计时、计件制,工资水平不一。1952年,个体商业、手工业工人,月工资为19~40元。是年10月,国家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统一实行“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的工资制,并统一“工资分”所含实物的品种和数量,当时每一工资分约值现金0.20~0.23元。工人的工资标准,划分为八类产业,每个产业内部又按企业分类,实行四至五个不同的工资标准。当时工人每月的工资分,最高的430分,最低的70分。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废除“工资分”制度,实行货币工资制度;改进企业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按产业统一工人工资等级标准,工业部门实行八级工资制。是年,国家划分工资区类别,郴县被定为二类工资区;全县266名职工升级,3121名职工按新工资标准调整差额,全部职工月平工资由31.41元增至38.75元。1959年10月,给工作时间长、表现好、工资较低的个别职工提高工资。1961年,对县国营工业、基建、交通和森工采伐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全县2673名职工,月共增资1.41万元,人平5.26元。1963年,以40%的升级面给低工资职工升级调资,且郴县工资区类别由二类调为三类。全县职工升级的1523人,占职工总数的38.19%,月增资额8849元,人均增加工资5.81元。无等无级人员定级803人。1972年,对部分低工资的职工,以工龄长短为原则进行调级,全县参加调级的职工1818人,月增工资1.03万元,人平5.66元。1977年,以工龄长短为原则,对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调资面为职工总数的40%。1978年,对在生产中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2%。1979年,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等条件,通过考核评比,择优升级,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40%。是年,还调整工资区类别,郴县由三类工资区调到四类工资区。调资后,全民职工人月平工资由43.2元升至45.9元,集体职工人月平工资由40.5元升至42.7元。1983年,对全县企业单位职工普调工资,4639名职工调升工资,月增资额4.31万元,人平9.29元。1984年,调整工业、基建、交通部门工资标准,全县5417人,人平月增资3.26元。
  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企业单位的干部工资与行政机关工资标准脱钩,执行企业标准,以工资额套级;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以老级套新级。同时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方法,企业内部,实行多种工资分配形式,有基本工资加奖金、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结构工资、定额工资、单项承包等。同年,调整工资类别,郴县由四类地区调为五类地区。全县117个单位7193名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月增资额5.58万元,人平月增资7.76元。1986年,对企业部分职工进行工资调整,51个全民单位4391名职工,月增工资3.80万元,人平月增资8.65元;66个集体单位2329名职工,月增工资1.80万元,人平月增资7.73元。1987年,郴县工资区类别由五类调到六类。同时,全民企业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4596名职工调整工资,月增工资4.39万元,人平月增资9.57元。
  1988年,全民职工人平年工资1703元(包括奖金、津贴),集体职工人平年工资1483元(包括奖金、津贴)。
  (二)奖金
  清末、民国时期,部分企业给职工发放“年终双薪”。
  新中国建立初期,多数企业发放安全奖、劳动竞赛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革新奖、质量奖等奖金。1956年工资改革后,各厂矿企业相继建立年终一次性奖励制度和节约燃料、原材料、超产奖等奖励办法。1958年“大跃进”中,取消原来的各种奖励,发放“跃进奖”。
  1959年,开始在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中试行综合性奖励制度。1960年,各企业普遍实行综合性奖励。“文化大革命”中,奖励工资被当作“物资刺激”、“修正主义”货色加以批判,停止奖金制度,各企业把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按职工月工资的3~5%折算,与月工资算在一起。
  1978年起,各单位全面恢复和实行奖励制度,奖金种类有所增多,工业、建筑业、交通系统有计件定额奖、全优工程奖、节约原材料奖。1983年,对实行经济承包的企业,奖金在超额利润中提成,在保证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奖金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1988年,36户全民企业、39户集体企业实行经济效益与工资奖金挂钩,职工增加效益工资181万元。
  四、劳动服务
  1980年7月,成立县劳动服务公司(隶属于县劳动局),全面承担就业前培训、社会劳动力管理、自办劳动服务企业和职工待业保险等各项服务工作。1982年,厂矿企业单位建立劳动服务公司(站)13个。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待业人员广开门路,发展经济,办起不同行业、类型和工种的小型集体经济组织36个,增设服务网点63个,安置待业青年345人。1988年,生产经营收入807万元,实现利润17万元。同时,拓宽就业渠道,1988年,先后4次共组织495名劳力向广东省的中山、惠东、广州、珠海等地输出劳务;又从广东引进刺绣技术,在廖王坪乡兴办刺绣厂,安排85名农村富余劳力从工。
  五、劳动保护
  安全监察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政府和各企业重视安全生产。1955年,各厂矿企业开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1959年,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厂矿、企业先后成立安全生产小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停顿。1979年,县重新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厂矿企业恢复安全管理机构,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979年10月~1980年1月,县氮肥厂、鲁塘公社煤矿、坳上公社锰矿、栖凤渡田源煤矿等企业各发生1起重大伤亡事故,共死亡9人。郴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于1980年3月10日发布《关于近几个月来连续发生四起重大死亡事故的通报》,号召全县各企业加强领导,注重安全,健全制度,落实措施,杜绝死亡。1980年,确定每年的5月为“安全活动月”,是年开展的首次“安全活动月”活动,声势浩大,收效显著,共召开各种安全会议171次,参会人数7192人,发放宣传资料918份;组织45个组深入284个单位、班、组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各种不安全隐患341处(其中重大隐患33处),当年及时整改73处(消除重大隐患5处),其余各处,均责成有关单位制定整改规划,限期进行整改。1982年5月,郴县矿产品公司发布《对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和意见》,要求全县矿山普遍建立4项制度(即责任制,入井制度,爆破制度,边坡、台阶制度)、9项规程(即凿岩规程,通风规程,压风规程,清运规程,轨道、道路规程,电器设备管理规程,机修操作规程,坑采、顶板管理规程,事故调查、分析、管理报告规程),确保矿山安全生产。1985年10月,贯彻省劳动人事厅等单位制定的湖南省乡镇煤矿群管群防通风瓦斯《十项纪律、八项必须》,矿山安全生产加强,事故减少。1986年,郴县被评为湖南省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先进集体。1988年,县劳动人事局有安全监察专干3人,108个厂矿企业配备安全监察员165人。
  女工保护1951年9月起,执行国家《保护女工暂行条例》,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对女工给予照顾。1982年12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对女职工“四期”实行保护:女工孕期不做笨重、攀高、弯腰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资的工作,产期保证不少于规定的产假,乳期不上晚班,经期适当照顾。
  六、保险福利
  清末、民国时期的工人,没有劳动保险措施,业主雇佣工人的原则是“病不担医,残不负养,亡无抚恤”。
  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县境内即在百人以上的企业贯彻实施。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劳动保险基金,由工会统一管理,用于补助职工生育、疾病、工伤、丧葬等。到1956年,县内全民企事业单位都实行劳动保险。1959年,郴县执行郴县专员公署制订的《关于解决专、县新办工矿企业职工福利问题的意见》,规定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劳保福利低于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963年,全县改为统一实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1975年,实行劳保的单位扩大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197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年劳保福利费达37.08万元,相当于全年工资总额的7.6%。
  1988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劳保福利费达304.2万元,占当年工资总额的23.4%。
  1987年,开始改革劳动保险制度,新招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保险,规定用工单位每月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向劳动保险管理站交纳退休养老保险金。1988年,109个单位215名合同制职工交养老保险金27.98万元,人平129.8元。另外从1987年起,劳动保险管理站负责对县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1988年,统筹范围扩大到全县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包括中央、省、地属),全县参加统筹的单位50个,在职职工7845人,离退休职工1158人,统筹固定职工养老基金87万元,拨付离退休人员费用80.1万元。
  病、伤、残、亡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单位负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因工患职业病者,治疗期一年以内工资照发,脱产休养一年以上者,按病情发给本人月标准工资的60~90%,亦可作退休处理。患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就医,住院费医疗费由单位负担;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6个月以上或致残者,改发本人标准工资55~80%的生活费。职工死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救济费。
  假期
  职工结婚或父母死亡奔丧假,一般规定为3天,到外地结婚、奔丧者,另给旅途假期。1978年,郴州地区规定,凡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期,检查费、接生费由单位报销,产假56天,工资照发。1981年,郴州地区规定:小产不满4个月的给假15~20天,4个月以上的给假42天;正常产假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1个月,实行晚婚晚育的,再增产假1个月。
  县内从1958年3月起,实行探亲假制度,对符合探亲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年享受12天探亲假。1981年起,一年探亲假增至20~30天。
  退休退职
  1958年,县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开始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普通工人退休的条件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或因公致残,可提前办理退休,年龄、工龄不限;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亦可退休。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退职。退休人员,按各人工作年限确定退休工资比例,按月发给退休工资。退职人员按工作年限计算,发给一次性退职费。到1978年,全县退职退休职工累计达249人,当年支付退职退休费16.9万元,人年平679元。1985年、1987年、1988年国家三次给退休退职职工增加退休退职费。1988年,全县退休退职职工累计达1484人,支付退休退职费116.2万元,人年平783元。
  职工福利
  新中国建立后,在企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的福利费,添置集体福利设施。
  1958年起,经过评议,企业给有困难的职工发放困难补助费。60年代起,企业开办职工食堂,兴办澡堂、理发室和医疗室,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办起托儿所、幼儿园和子弟学校。1988年,全县给1028名职工发放困难补助费3.6万元。1958~1988年,全县累计发放困难补助费69.1万元,年均2.23万元。
  七、劳动仲裁
  1950~1956年,县内私营企业中,工人、店员与资本家或业主发生的劳资纠纷,一般由劳资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妥的,报请工会仲裁。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劳资纠纷不复存在,但劳动上的争议仍然较多,劳动部门经常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及时作出处理。1986年10月,结合普及法制教育,帮助企业修改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县劳动局设劳动争议仲裁股,1986~1988年,开展劳动合同制工人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的鉴证工作,共鉴证劳动合同4530份;处理劳动纠纷99件;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起,调处结案9起,其中移送法院仲裁庭结案的2起;接待来信来访117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
  第三节 物价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境内政府设员兼办市场物价调查、登记及呈报行情等工作。民国28年(1939),物价开始大幅度上涨,县设评价委员会。民国37年11月,县成立物价工资管制委员会。
  1950~1957年,县内物价管理工作先后由工商科、商业局、计划委员会负责。1958年,县成立物价研究委员会,1962年,县成立物价委员会,但物价的具体管理工作仍由计委负责。“文化大革命”初期,物价管理机构瘫痪。1973年,物价工作由计划委员会管理。
  1978年12月,恢复县物价委员会。1980年7月,成立县计划委员会物价科。1983年12月,成立县物价局,下设物价检查所,专门管理物价。
  一、物价演变
  清末至民国26年,境内物价变化不大。每石大米价:清咸丰二年(1852)为银两1.82~2.04两,民国元年(1912)为银两2.35两,民国26年为法币8.1元。每斤茶油价:民国元年为银两0.1两,民国26年为0.19元。食盐每斤价在0.12~0.15元间变动。日军侵入中国后,生产遭受严重破坏,物价飞涨。民国33年,每石大米涨至法币1462元,食盐每斤涨至188.5元,分别比民国26年上涨179倍、1255倍。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通货恶性膨胀,物价暴涨。民国36年11月,每石大米涨至法币40万元,比民国26年上涨4.93万倍。到民国37年8月,每石大米飞涨至法币2700万元。民国38年1月,货币继续贬值,物价完全失控,市场交易多以物易物。
  1949年10月,郴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平抑物价,国营贸易公司及时组织货源,以低于市场价5~10%的价格,抛售粮食、棉纱、棉布、食盐等人民生活必需物资,使解放前夕通货膨胀、物价暴涨的风暴很快平息。1950年5月,物价已基本稳定。
  1951年秋,县政府先后审定下达关系国计民生的28种商品价格,并规定私营零售店的商品价格,物价稳中有降。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50年为100,1951年为101.43,1952年为97.27。
  1953年,实行粮食、食油统购统销,工业品统购包销政策,并定期下达各种商品的批发、零售牌价,市场逐步执行国家定价。1956年开始,国家先后提高粮食、食油、生猪等8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过磷酸钙、滴滴涕乳剂等生产资料价格,缩小工农产品交换比价。1957年与1952年相比,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上升19.8%,工业品零售价格上升仅1.9%。
  1958年,出现“高指标”、“浮夸风”,加上从1959年起3年自然灾害,市场物资短缺,物价上涨,牌价、市场价差价扩大。1960年起对人民生活必需的部分商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并提高粮食、茶油等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1961年8月,采取措施,稳定粮食、棉布、油、盐等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但1961年零售物价指数仍达133。1962年对生猪、鲜鱼、蔬菜等46种农副产品实行议价收购,并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超购奖售政策,农副产品增多,市场物价逐步下降,至1965年,零售物价指数降为101.7。从1966~1978年,县内物价基本处于冻结状态,零售物价指数1976年比1965年下降2.3,部分人民生活必需品实行定量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行价格改革。1979年,大幅度提高粮、油等7大类113个品种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并提高猪肉、牛肉、羊肉、家禽、蛋品、鲜鱼等7类副食品及其制品的销售价格。1980年对农产品收购价格进行“填平补齐”的调整工作,提高明显偏低的山林土特产收购价,并于是年4月开展三类农副产品议购议销。8月提高煤炭、钢材、生铁、焦炭、矿石以及有色金属、水泥等基础工业产品价格,并相应降低机械、汽车、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等价格。1981年11月降低涤棉布价格,提高烟酒价格。1982年开始,分批放开三类工业小商品价格。1983年又降低涤棉布、手表、电视机、胶鞋等7种商品价格,提高棉布价格;农产品管价品种由46种减为21种,1984年再减为12种。经过几年的调价,工农产品“剪刀差”明显缩小。1984年与1978年相比,县内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上升63.95%,工业品零售物价总指数只上升8.4%,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19.1%。
  1985年1月,取消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除合同定购内的粮、棉、油、烟叶、黄红麻和国营林场木材以及部分紧缺中药材执行国家定价外,其余农副产品价格全部放开。同时放开县内自产自销的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价格,至此,县内形成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5月,又将省产缝纫机、国产手表、怀表、手表零件、收音机、扩音机、电风扇、排风扇价格放开。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84年上升15.6%。1986年8月,再次放开自行车、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等7种商品价格,并放开三类日用工业品的全部价格,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85年上升3%。1987年,1~2月,适当提高粮食、油料的合同定购价和烤烟的收购价。4月,提高部分农药的产价、销价。7月继续放开毛巾、袜子价格,并加强对放开的自行车、洗衣机、电冰箱等商品价格的管理。1988年,国务院批准郴州地区为由沿海向内地改革开放的过渡试验区,价格改革的步子迈得较大。全省较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郴州地区将猪肉、茶油价格放开。是年,郴县只有8%的农副产品实行国家定价,比全省低12.6个百分点,比全国低22.2个百分点。属国家定价的商品零售品种,郴县只有20.2%,比全省低3.2个百分点,比全国低14.4个百分点。由于受广东的影响,县农副产价格比湘北高,生猪每百公斤收购价达360元,比湘北高40元。由于市场经济过热,货币发行过多,市场一度出现商品抢购风。1988年,全县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87年上升31.8%。
  二、物价监督
  清末,物价权操纵在少数大商户手里。民国时期,县商会和同业公会协助评议物价。
  后因物价不断上涨,民国26年,县评价委员会开始评价。民国37年11月,县物价工资管制委员会,负责“划一民生日用必需品价格,严禁高抬物价,严禁囤积居奇”工作,但未能扭转物价暴涨局面。
  新中国建立初,物价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私营工商业的商品价格,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57年开始定期审查各国营公司物价。1958年11月,县物价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调整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核定中小农具、地产建材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1967~1972年,物价管理机构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73年,物价部门在桥口搞审价试点工作。1975年,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1543个,发现错价率达29%。
  1979年起,物价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除定期开展物价大检查外,还不定期地重点检查自行提价、变相涨价、乱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问题。是年,检查123个次单位3.04万个价格,发现错价率达8.55%。1982年,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规定”,聘请22名义务物价检查员检查物价。县内物价管理形成执价单位自查、自纠、自报、自缴,业务系统组织定期互查,物价部门重点抽查,义务物价检查员经常查的新局面。是年检查304个次单位21.5万个价格,发现错价率1.56%,比1979年降低6.99个百分点。1983年,郴县物价管理经验在全省推广,县物价局被评为全省、全国物价系统先进单位。1984年,县物价检查所成立,专门从事物价监督检查,物价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1985年起,主要检查乱涨价情况。1986年3月,组织全县各执价单位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竞赛活动,9月验收,县商业中心商场、县郊批发部、县生资供销综合商店被评为“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1987年、1988年,在板桥、良田、华塘、栖凤渡等乡镇组建4个职工物价监督站,进行经常性的物价检查工作。1988年,县物价部门采取计划内生产资料统一作价,计划外生产资料审批作价,粮食、食盐、食糖、肥皂、洗衣粉、衣絮棉等人民生活必需品按规定作价的办法,并印发文件,共制止平价商品转议价销售23起,制止乱涨价行为25起。1984~1988年,对388个次单位进行物价检查,清查出违反物价纪律的非法收入54.22万元,其中没收上交县财政50.82万元,退给消费者3.4万元。
  第四节 统计管理
  民国11年(1922),县设统计专员,专司统计工作。民国35年,县政府内设统计室。
  1954年7月起,统计工作由县计划统计科负责。1956年设统计科,专司统计工作。1964年4月成立县统计局。“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管理机构几经变更。1980年8月恢复县统计局。1984年12月,局内设农村经济调查队。1985年10月,统计局购进电子计算机1台,设立电子计算站,各项报表数据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1988年,全县有专职统计人员185人,兼职统计人员384人,其中统计师6人,助理统计师17人,统计员12人。
  一、统计调查
  (一)日常统计调查
  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境内统计项目有:城、乡、里、户、人口、耕地(分田、土、塘等项)和财政收支。
  民国18年,全面统计调查县内户口和农业生产情况。民国31年,开展丈田查粮、户口申报等统计调查工作。民国35年,县填报统计报表250种,其中民政科32种,财政科3种,教育科10种,建设科95种,军事科34种,统计室76种。
  新中国建立后,统计工作日益加强,统计范围不断扩大。至1988年统计调查汇总的项目有农业、工业、商业、基本建设、物资、劳动工资、农村住户家计调查、农产品价格、综合平衡、办公室、会计、电子计算站、电函教学、职称改革等14个方面。
  (二)专项统计调查
  1953年7月1日零时,进行全县第一次人口普查。
  1954年,开展私营工业企业、社会购买力和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调查。
  1964年7月1日零时,进行全县第二次人口普查。
  1981年7月,开始对7个大队农产品产量进行抽样调查。
  1981~1983年开展地名普查,普查项目有:公社、大队、生产队地名,自然地理实体、人工建筑物、企事业单位、革命纪念地和名胜古迹等地名。1983年9月编辑出版《郴县地名录》。
  1982年7月1日零时,进行全县第三次人口普查。
  1982年4月~1985年1日,全县组织有关单位、乡镇的领导和科技人员156人,开展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工作,内容包括农业综合区划、地貌、土地资源、气候、水资源、水土保持、粮油作物资源、经济作物资源、畜牧业资源、渔业资源、林业资源、地质矿产资源、农村生活能源、乡村工副业、农业经济、农业机械化、农业科技教育等项。1985年编印《郴县农业区划报告集》、《郴县农业区划数字集》、《郴县农业区划地图集》。
  1984年开始进行农民家计抽样调查,调查3个乡30户。翌年,调查范围扩大到6个乡60户。
  1985年,全县进行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
  1985年3月~1986年8月,按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的要求,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普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生产力水平、效益、设备状况、技术水平等项。1987年元月编印《郴县工业普查数据资料汇编》。县工业普查办公室1987年获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国家级先进单位“金杯奖”。
  1986年7~8月,全县开展汽车社会需求量调查。
  1987年10月,全县开展第二次国营工业企业体制改革情况调查。
  1988年6~8月,全县开展个体商业抽样调查。
  二、统计服务
  统计工作以大量翔实的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1954年,开展综合统计、农业定期统计、贸易统计,建立报表登记卡。1955年,整理1950~1954年统计资料,并开始编印国民经济年度统计资料。1963年,建立统计基点7个,开展农业产量、多种经营、耕地、牲畜调查和物资、资金支农调查。1966年3月,编印出《郴县1950~1965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1968~1971年,因“文化大革命”影响,部分统计报表、指标、项目被取消,一些统计资料散失。1972年后,统计工作逐步恢复。1973年12月,整理出1966~1972年郴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后,每年元~2月发布上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公报,4~6月按时编印年度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85年起,与全国15个省的20个县市、湖南省的10个县及郴州地区10个县市统计局开展横向县级统计资料交换网活动。1981~1988年共刊出统计资料355篇,并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三、统计监督
  1980年起进行统计数字质量检查,是年共检查工业、商业数字555个,其中差错10个。1981年检查财贸、农业、物资、基建、工业等单位统计报表,发现差错率1.04%,并对差错数字进行核实纠正。1984年,贯彻实施《统计法》,统计局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并每年都对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及统计数字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差错,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并及时对数字进行核实纠正。
  第五节 标准计量管理
  民国25年(1936)5月,县政府内设专职度量衡检定员。民国31年6月,县建设科设度量衡检定分所。新中国建立初期,计量工作由县工商科兼管。1974年11月,县科委下设标准计量管理所。1984年,标准计量管理所改为县标准计量局。
  一、计量制度与器具
  清代,朝廷规定度量衡标准。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重新划一度量衡:以营造尺为度之标准,漕斛为量之标准,库平为权衡之标准。民间使用的度器有竹尺、木尺,衡器有市秤、会馆秤,量器有斛、斗、升、合。民国初期,沿用旧制。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规定万国公制(即米突制)为全国权度标准制。民国20年,湖南省根据国家《度量衡法》,颁布度量衡划一程序,将原来旧制改为市用制,即老尺改为市尺,老斗改为市斗,老秤改为市秤(16两为1斤)。民国25年,推行国民政府规定的“市制”,以配合国际“公制”。因措施不力,未全面实施。县内使用的度量衡器出现新旧混杂,城乡不一。民国31年检测,城尺1尺为0.323米,乡村尺1尺为0.366米;城斗1斗为10升,乡村斗1斗为14升;城秤1斤为0.555公斤,乡村秤1斤为0.562公斤。
  新中国建立后,对能用秤称的实物逐步废除量器,如粮食不用石、斗、升、合,改用秤记担(100市斤)、斤、两、钱。液体量器统一以毫升、升计算。195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以米制为基本计量制度,并决定推行公制、沿用市制、限制英制、废除杂制。县内实行“采用公制、保留市制”的计量管理制度,9~12月,废除旧秤,改用10两为1斤的新秤。随着米制的推行和生产的发展,度量衡器不断更新。竹尺、木尺发展为皮尺、木折尺、钢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等;标有刻度的玻璃量杯、量筒、售油器等量器相继使用;台秤、字盘秤、精密分析天平逐步在工商业运用。
  1977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确定计量制度为米制,并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重量以克、公斤、吨为单位,长度以毫米、厘米、分米、米、公里为单位。1979年,全县对中药戥秤统一改制,废除两、钱、分,改用克、毫克。1986年7月,全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7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速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要求县各行业从1988年元月起实行法定计量单位。1988年底,全县各企事业单位拥有计量器具2.52万台(件),其中用于贸易的1.24万台,用于安全防护的0.12万台,用于医疗卫生的1.15万台。
  二、计量监督
  民国25年(1936)9月,省建设厅发给郴县检验用的标准衡器——1公斤铁挂钩1付。
  民国31年6月,县度量衡检定分所配备检测用的标准度量衡器具,对度量衡生产厂家颁发营业许可证,并开始检测度量衡器,对合格者打上烙印,不合格者予以没收。至翌年,共没收不合规格的度量衡器206件,其中度器38件,量器63件,衡器105件。民国36年8月,县政府建设科规定,各乡(镇)公所及商会购置乙组标准器一套,为检测度量衡器专用。
  新中国建立后,计量监督工作主要是监督厂家生产的计量器具和检测市场上使用的度量衡器。1974年11月,县标准计量管理所配有标准砝码,建立质量标准,对衡器实行国家检定,并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衡器进行检修。1975年,检查县属企业单位台秤47台,合格的9台。1979年11月,对县城的县属企业单位和驻县的省、地属厂矿衡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台秤681台,合格的216台;杆秤736条,合格的242条;地秤23台,合格的6台;天平47台,全部合格。1980年10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衡器管理若干规定的布告”,对衡器的检修作出了具体规定。是年,检修114个单位573件衡器、量器,其中杆秤188条,台秤132台,地秤10台,油、酒提243个;同时没收个体秤工做的不合格杆秤105条。
  1985年,检查129个单位1271件计量器具,合格率79.3%;在集贸市场检查杆秤783条,不合格的126条,竹木尺31把,不合格的9把,油、酒提47个,不合格的5个。1987年7月,县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5650份,在城乡进行广泛宣传。同时,检查集贸市场杆秤6592把,没收不合格的秤641把、竹尺3把、煤油提1个。1988年,检查鲁塘、桥口、栖凤渡、良田等4个乡镇实施《计量法》的情况,检查商店62家,计量器具119件,合格率达90%;检查4处集贸市场商贩用秤468条,不合格的244条。是年起,开展天平砝码、压力表、医用血压计的检修。1986年起,对企业单位开展计量定级升级工作,经考核验收,鲁塘石墨矿、柿竹园多金属矿、郴州电气设备总厂为二级计量合格单位;县水泥厂、良田镇水泥厂、县铅锌矿、县碾米机厂、板桥饲料厂、地区煤机厂、地区冶炼厂、地区氮肥厂、玛瑙山锰矿、红旗造纸厂等10家企业为三级计量合格单位;县食品贸易公司为计量验收合格单位。
  三、标准化管理
  1974年,县购进一套进行土壤分析的化学仪器仪表,进行土肥测试工作。1976年起,主要制定中小型农具的产品标准,做好以粮、棉、油为主的种子标准化。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公布后,标准化管理更加严格。1980年后,对机械、电子、采矿等业,开展产品质量检查和企业优质产品推荐、评选工作。是年,鲁塘石墨矿生产的无定型石墨获国家银质奖。1984年,县针织厂生产的含维丝袜采用部颁标准,县超声仪器厂生产的A型超声波诊断仪采用地区企业标准。1987年,县境内列入郴州地区标准局监督检验产品目录的单位20个、产品29种。
  第六节 工商行政管理
  清末,境内的工商行政管理由州衙门的书吏经办。民国初期,由县政府的文案(秘书)兼管。民国时,县商会为半官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民国27年(1938),县政府设立建设科,总揽农工商事务。1949年12月,县政府设工商科。1955年1月,撤销工商科,工商行政管理事务由商业局和供销社按照城乡分工分别管理。1971年10月,县革命委员会下设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1979年5月,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改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工商行政的专门管理机构。
  一、市场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市场多由当地豪绅、行帮会馆和牙行经纪把持,政府主要进行税收管理工作。民国元年(1912),成立郴州商务分会,民国27年成立县建设科,民国30年成立县经济检查委员会,参与市场管理。
  1949年12月,县工商科全面管理市场。是时,一些不法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抢购金银,市场上先后出现粮食、棉纱、工业器材等物品4次大涨价。县人民政府1951年发出《关于稳定市场,取缔投机的布告》,重点查处不法粮商,取缔黑市,打击买空卖空和就地倒卖的违法行为。同时,由国营、集体商业组织大批粮食、食盐及日用品供应市场。1951年冬,立案查处56人次,收缴金银、外钞价值42565元。
  1953年11月起,国家先后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生猪实行派购,对一部分农副产品实行统一收购,不准私商小贩插手上市经营,国家供不应求的土特产品不准自由购销。以货换粮,贱价买卖青苗,抬价抢购稻谷,均被作为投机倒把行为,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1953年11月~1955年底,查处违章违法案件1256起,收缴粮食12.45万公斤、食油5200公斤,罚款6465元。
  1956年12月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部分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允许自由收购和贩运。但对套购、倒卖国家统购统管物资和计划供应票证的行为,仍以投机倒把论处。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市场被关闭。1961年1月,恢复集市贸易。时物资短缺,上市品种少,市场管理重点以打击投机商人进行套购等违法活动为主。1963年,国家对农副产品分类管理,一、二类产品不准上市,三类产品允许自由上市。1961~1963年,查处投机倒把案件500余起,加收税款2.97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对上市品种和经营对象严格限制,规定完成任务后的三类农副产品,要持生产大队证明或派购证才能进入集市交易。并把长途贩运列为投机倒把行为之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放宽对集市贸易限制,上市品种增多。市场管理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着重打击走私贩私,投机诈骗,倒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紧俏耐用消费品、进口商品,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哄抬物价,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1981年,查处各类案件830起,其中倒卖工业品和一、二类农副产品案件190起,无证经营285起,从事迷信活动和贩卖迷信用品100起,哄抬物价12起,提级提价、短尺少秤178起,欺行霸市56起。1982年查获外地违章购买进口汽车15辆。1986~1988年,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75起,上交国库罚没款45万元。查获的主要物资有:钢材5.86吨,有色金属195.8吨,砒灰29.8吨,木材34.9立方米,化肥150吨,进口汽车30辆,电视机268台,录相机335台,录音机199台,进口香烟9681箱,烤烟10.7万公斤,白银4300克等。
  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郴州阜康磺矿股份有限公司呈报实业部注册,为境内登记注册最早的企业。民国8年(1919),郴县工商企业863户,从业人员2417人,资金21.04万银元。民国38年10月,工商企业1286户,从业人员3671人。
  1950年4月,对私营工商企业进行第一次普查登记,全县32个行业1522户、3752人,资金总额87.59万元。1951年复查,登记私营工商业45个行业1518户、4593人,资金总额89.36万元。1956年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1957~1961年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停止。1963年,对工商企业进行第二次普查登记,全县有公私合营企业15个,从业人员130人;合作商店12个,从业人员82人;合作小组12个,从业人员61人。
  1977年3月,县制定《郴县城乡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工商企业进行第三次普查登记,全县工商企业678户,其中:国营工业24户,国营商业9户;县属大集体工业5户,集体商业13户;社队集体企业395户,厂矿家属企业13户;其它行业35户;农村代购代销店174个,个体商业10户。普查后,对照条件,严格审查,颁发营业执照372户(其中变更营业项目20户),未予登记发证的306户(其中停业40户)。1980年1月,清理登记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等特种行业,共登记35户。
  1980年5~12月,对全县企业进行全面登记,颁发营业执照1075份,其中:国营工业25份,国营商业、饮食、服务业182份;县属大集体工业7份,集体商业23份;社队集体企业316份(工业57份、商业196份、饮食服务业63份);个体摊贩522份。1981年上半年,验照检查工商企业507户,查处无照经营57户,超越经营范围9户。1982年8月起,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1984年,工商企业换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全县换照737户,其中:国营190户,集体545户,合营2户。1984~1985年,出现各种类型的商业性公司、中心80家,1985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精神,对上述公司、中心进行清理,保留21家,变更名称16家,注销43家无资金、无场地、无固定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的营业执照。1988年10月,县成立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清理1986年下半年后新办的公司,着重解决公司过多过滥、官商不分、政企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1988年5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工商企业重新登记注册、换发企业法人执照及营业执照,至年底,共登记国营工商企业260户,其中工业49户,运输业3户,建筑业1户,商业161户,服务业10户,教育、文化和广播电视事业5户,金融保险业31户;集体工商企业715户,其中工业196户,运输业8户,建筑业20户,商业411户,房地产管理和居民服务业47户,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5户,金融保险业28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重新肯定个体经济的作用,个体工商业得到迅速发展。
  1980年4月,开始对个体工商业进行登记发证,并每年进行一次验照和文明经商作风检查。是年底,共登记个体工商户241户(小商贩65户,饮食摊贩146户,修理业30户)及手工业307人。1983年12月,县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对个体劳动者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文明经商活动。年底,个体工商户达1257户、1335人。1984年2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个体工商户大发展,1986年个体工商户达3332户、4932人。1987年下半年,检查1888户个体工商户,查处无照经营609户,处理违法违章行为657户。1988年,全县个体工商户3079户、4295人,注册资金931万元,营业额3334万元。其中:工业189户,交通运输业815户,商业1380户,饮食业343户,服务业182户,修理业170户。1983~1988年,个体工商户交纳税金240余万元,交纳个体管理费73.7万元。
  三、经济合同管理
  1950年9月,政务院颁发《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后,县开始签订加工、订货等合同。国营企业对私营企业加工订货合同,由工商科鉴证,农产品购销合同由当地政府管理;执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由各级财经委员会处理,处理无效时,再由人民法院处理。
  1958年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断,1961年恢复,经济合同的签订、鉴证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在执行中发生的纠纷,由各级经济委员会或法院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再度中断。
  1980年9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对工商、农商合同管理的通知》,并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小组,开始受理经济合同的鉴证和调解工作。1984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建立经济合同管理网点56个,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员80余人。1980~1988年,共鉴证合同208份,金额1514.5万元。共检查经济合同10337份,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65起,其中调解42起,裁决23起,解决争议金额410万元;并确认无效经济合同4起,金额70.5万元;查处违法经济合同案件8起,挽回经济损失130多万元。
  四、商标管理
  清末、民国时期,县内只有硫磺和出口猪鬃办理过商标注册,一般厂家多在产品上印上未经注册的简单图案或印记,有的产品则无印记。此做法一直沿用到70年代。
  1980年上半年,根据国家工商局的部署,全面清理使用商标情况,全县有6个产品商标,上报国家商标局批准同意使用的商标3个。1981年查处印制和倒卖商标标识案2起。
  1983年3月,贯彻执行《商标法》后,登记注册的商标增多。1988年止,全县申请并经国家工商局核准的商标13个,全县使用未注册的商标9个。
  第七节 土地管理
  清末,境内土地管理无专门机构,由知州衙门户房兼管。民国时期,土地管理先后由财政、民政部门代管。民国30年(1941)9月,县设土地陈报处(11月改为县地籍整理办事处),各乡镇设协进委员会。民国34年,由县政府民政科地政技士管理有关地政业务。
  1949年10月~1966年,土地管理工作由民政局兼管。1968年~1973年6月,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劳组兼管。1973年7月~1981年5月,由县计划委员会兼管。1981年6月~1986年5月,由县建委兼管。1986年6月,成立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办公室,1987年3月成立县国土管理局,专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一、地籍管理
  民国30年(1941)10月~民国38年9月,县政府开始进行以地籍测量和土地登记为主要内容的地籍整理工作,颁发了在城镇、良田、许家洞、栖凤渡、桥口、华塘等集镇的土地所有权证,并为其绘制了简单平面图。
  新中国建立后,地籍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土地清查、地权登记和发证。1952年开始查田定产工作,对土地进行丈量、划界、定桩、登记工作,给农民颁发土地所有证。1959年,全县开展第一次土壤普查,1960~1965年,在土壤普查基础上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工作。1982年5月,全县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清查土地面积,并根据土地的质量评价出土地的等级。1987年,全县开展非农业用地清理工作。1988年按清理结果,在塘溪乡进行土地发证试点工作,向个人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向国家单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征用
  清末、民国时期,土地私有,个人或者单位建设需要用地,一般采取购买或租赁形式。
  民国17~19年,国民政府颁布《土地征收法》、《土地法》和《损坏土地补偿法》,规定国防设备、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政府机关、地区自治机关及其它公共建筑等用地为征收范围,用地单位只需付给较低的土地补偿费。其它用地仍然买卖或租赁。
  1951年12月,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布《中南区城市建设使用土地暂行办法》,规定公共建设使用公有土地,分别采用拨给、租给、调换等方式处理;占用私人土地用活租、交换、征租、征购、征用、征收等办法处理。1953年11月,政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省政府作出相应规定:征用耕地20~100亩或荒地50~300亩的由专署批准,报省备查;征用耕地20亩以下或荒地50亩以下的,由县政府批准,报专署备查。1956、1957两年,县在批地时,把关不严,出现单位要多少给多少和没有用地规划、到处乱征的现象,两年共批准110个单位征用土地1500亩。人民公社化后,农村土地为大集体所有,基建用地普遍为无偿平调,基建用地面积迅速增加。鉴于一些地方浪费土地情况严重,1962年5月,省政府将基本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收归省。农村人民公社社员修建房屋用地,根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规定办理,由生产队规划,需经大队、公社同意,最后经县批准,但部分地方仅只由生产队批准后即用地。1964年10月,省政府规定:征用荒山荒地不足5亩,征用耕地、林地和城镇地基不足1亩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荒山、荒地在5亩以上,耕地、林地和城镇地基1亩以上而不足10亩的,由县政府核转专署审查批准。1971年,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凡征用土地总面积5亩以下,水田或菜土面积1亩以下,由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凡一次征用土地总面积5~10亩,水田或菜土1~2亩,由县革命委员会报地革委会批准。1979年后,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国家、集体单位建设征用土地增多,农户个人建房用地量加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部分农户不经批准,擅自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土里圈地建房。1982年,国务院先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省政府1984年颁布《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规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征地,占用耕地半亩以内(含半亩),非耕地2亩以内(含2亩)由县政府批准;耕地半亩以上不到1亩,非耕地2亩以上到3亩,由行署批准。
  国家建设用地,一次征用总面积10亩以下、水田2亩以下,由县政府批准;一次征用总面积10~20亩,水田2~5亩,由县政府审查,报行署批准。1987年10月,全县开展清理非农业用地工作,主要清理农村个人宅基地和集体建筑物,以及城镇个人宅基地和国家单位非农业建设用地情况。清理中,丈量登记了农村个人宅基地的面积、四至地方、建筑结构、建造年月等;对国家、集体单位则清查登记有无土地审批手续、设计图纸及占地面积、占地时间等情况。清查出各项非农业用地77733亩,其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60578亩,集体单位建设用地2153亩,个人宅基地15002亩;按占地时间分:1982年以前占用的72112亩,1982~1986年占用的4847亩,1986~1987年占用的774亩。从1987年开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地区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到县,由县掌握使用,占用耕地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占用非耕地计划为指导性计划。1987年,地区下达郴县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2048亩,其中耕地705亩;实际占用土地637.5亩,其中耕地237.4亩。1988年,全县建设用地计划1608亩,其中耕地526亩;实际占用土地618亩,其中耕地94亩。
  县国土局在审批计划用地的同时,还监察土地使用情况和查处违法占地事件。1987年4月~1988年底,全县共查处各种违法占地事件112起,违法占地156.9亩,其中耕地53.6亩,处理中拆除、没收房屋(包括地基)1847平方米,罚款6227元,行政处分8人、刑事处分2人。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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