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证事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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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1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公证事务
分类号: D926.1
页数: 1
页码: 265
摘要: 本节记述郴县公证事务国家推行社会主义公证制度,公证机关采取印发资料、广播、电视、墙报、专栏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并开展公证工作。
关键词: 郴县 司法行政 公证事务

内容

清代无公证制度,但民间通行私证。如遇买卖土地、房屋及析产、立嗣、借贷、遗嘱、继承等行为时,通常宴请地方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中人,在契约上签名画押,证明事实存在。
  民国时期,郴县未办涉外公证。民国35年(1946),郴县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依国民政府司法院所定《公证暂行规则》办理国内公证业务。但由于收费标准高,劳动群众无力申请公证,仍以私证代替。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推行社会主义公证制度。县人民法院办理公证业务,公证范围为:公家与私人所订合同限于200元以上的委托加工、承揽、订货、运输等。1952年,郴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配公证员1人。至1955年,共办结公证40件。1956年7月,公证室增配助理公证员1人,办理公证249件,收费1442.5元。1957年办理公证99件,收费345.98元。公证室自建立起至1958年上半年,共办理国内公证事项513件,为全地区办理公证最多的县。1958年下半年,公证室被撤销,公证业务中断。
  1981年9月,成立郴县公证处,隶属县司法局,配公证员1人。198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后,公证机关采取印发资料、广播、电视、墙报、专栏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并开展公证工作。1984年,公证员增至2人,1985年增加助理公证员1人,雇请合同制工人1人。全体公证人员在办证中,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以感情代替政策,不办理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公证,不泄露当事人的秘密,注重办证质量。1982~1988年共办结公证1501件,其中经济事项公证1146件、标的金额6351万元,涉外公证17件。1988年,进行公证系列职称评定,经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定,一级公证员1人,三级公证员1人,四级公证员1人,公证员助理1人。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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