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律师事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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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1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律师事务
分类号: D926.1
页数: 2
页码: 264-265
摘要: 本节记述郴县律师事务1912-1988年发展历史。
关键词: 郴县 司法行政 民事调解

内容

清代,郴州直隶州无律师机构,案件审理听官断狱,不容辩护,每失公平。
  民国1年(1912),国民政府颁布《律师暂行章程38条》,《律师登录暂行章程七条》。民国13年5月,郴州地方审判厅设立律师公会,郴县的律师由该公会管理。民间有专事代写法律文书或代理诉讼的人员。律师业务收费昂贵,其业务活动多维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为官府所佐用。
  1956年7月1日,建立郴县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3人,行政业务均由县人民法院管理,至1957年,共代写法律文书178件,其中婚姻89件、债务11件、房产10件、土地权属6件、伤害赔偿11件、抚养6件、经济赔偿7件、其他38件。1957~1958年,开展整风反右运动,律师出庭辩护被视为“为坏人说话”、“立场不稳”。1958年,县法律顾问处被撤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加强,县内律师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9月,恢复郴县法律顾问处,隶属县司法局。1982年8月,县法律顾问处律师李萼昭在司法局具体指导下,以东波有色金属矿为重点,率先开展常年法律顾问活动。
  李受聘后半年多时间,协助该矿解决经济合同纠纷,追回拖欠款14万余元。在续聘期内,他和法律顾问室的人员共同制定《东波有色金属矿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使经济合同管理在该矿法制化、制度化。同时配合该矿的宣传、保卫部门,开展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矿职工的法制观念,促进矿区治安秩序好转。由于该矿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成绩显著,湖南省司法厅于1983年在东波矿召开全省律师工作现场会,会议高度评价了东波矿常年法律顾问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至1988年,县法律顾问处配专职律师3人,兼职律师13人。共接受民事经济案件代理506件,刑事辩护案558件,代写法律文书521件,解答法律咨询13648人次,受聘法律顾问56家,为聘请厂家挽回经济损失169万元,在刑事辩护中防止错杀1人。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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