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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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1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事调解
分类号: D926.1
页数: 2
页码: 263-264
摘要: 本节郴县民事调解记述中华民国《民事调解法及施行规则》公布。对乡镇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权限、调解刑事民事案件范围、调解方法等作出规定。调解权被当地绅士、族长、地主把握。调解工作受到封建的法律、道德、习俗和宗法制度的束缚。
关键词: 郴县 司法行政 民事调解

内容

明代,郴州直隶州设申明亭,规定“乡之户婚、田宅、斗殴者,应先由其里甲老人理断和息。凡不往申明亭调解而擅自越诉者,杖五十”。清宣统元年(1909),郴州直隶州设咨议局,下设自治会息讼所,拟定《城镇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不逾越地方行政长官的审判范围内,凡遇民间纠纷,可邀集两造庄道、邻右调解处理”。劳苦大众,遇有纠纷,不诉官府,多邀乡中族里素孚众望的人出面调停解决。
  民国15~17年(1926~1928),在工农革命运动中,县内各级农民协会有调解处,负责调解民事纠纷。
  民国19年12月12日,中华民国《民事调解法及施行规则》公布。民国20年4月3日,国民政府公布《区乡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对乡镇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权限、调解刑事民事案件范围、调解方法等作出规定。民国29年10月,《湖南省各县(市)乡公所组织暂行规定》公布后,县内乡公所附设调解委员会,受乡长监督,办理民事调解及撤回告诉人调解事项。民国33年2月,湖南省政府督饬执行司法行政部制定、行政院核准的《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调解委员会由推举改为选举产生,受乡镇公所监督,办理刑事民事事项。
  此时的调解组织领导权被政府官僚掌握,调解权被当地绅士、族长、地主把握。调解工作受到封建的法律、道德、习俗和宗法制度的束缚。
  新中国成立后,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管理。1953年,根据全国司法会议决议,全县以乡为单位建立37个调解委员会。1954年执行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共建立调解委员会57个,调解委员303人。1955年调解委员会发展到110个,调解委员480人。围绕合作化运动着重调处农民之间、互助组之间争田、争水、争农具民事纠纷。1961年,人民公社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生产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295个,共调处轻微刑事案件1892件,调处民事纠纷901件。1964~1965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308个,调解委员1984人。
  1966~1972年,调解组织中断。1973年全县17个人民公社恢复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215个生产大队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共1385人。1974~1976年及1979年统计,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计调处各类纠纷5249件,为人民法院同期审结民事案件583件的9倍多。
  1981年民事调解工作由法院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1988年,全县共设调解委员会278个,有调解员2721人。1981~1988年,共计调处各类纠纷32384件,防止械斗568起,防止凶杀和自杀714人。
  1988年,按照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加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坳上、廖家湾、永春、鲁塘、荷叶坪、栖凤渡、同和、华塘、塘溪、江口、白露塘、小溪等乡镇建立法律服务所,有法律工作者42人。法律服务所发挥扎根基层,熟悉民情的优势,积极开展法律顾问,协助办理公证,调解纠纷,宣传法制,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等五项业务活动。全年处理纠纷993件,代写法律文书1393件,民事代理45件,解答法律咨询229件,非诉讼调解99件,协办公证8件,为乡镇企业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业务收费3.8万元。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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