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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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1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4
页码: 262-265
摘要: 本章郴县司法行政记述法制宣传、民事调解、律师事务、公证事务。
关键词: 郴县 司法行政

内容

清代,郴州直隶州司法行政事务,由知州兼理。民国时期,县未设独立司法行政机构,司法行政事务由知县(县长)主任审判官兼理。
  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管。1981年2月建立司法局,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股、人民调解业务股、公证处、法律顾问处等机构。1985年全县27个乡镇设司法助理员。1988年在编干部46人,其中局机关12人,公证处3人,法律顾问处5人,乡镇司法助理员26人。
  第一节 法制宣传
  清代,朝庭强调“明刑弼治”,以懂法、讲法、守法,为考察官吏的主要内容。清光绪十五年~宣统元年(1889~1909),湖广总督张之洞执行清政府宣传法律的规定,督饬湖南巡抚以下各级官员学习、宣传法律,以镇压被剥削阶级。
  民国17年(1928)2月,中共领导湘南起义,郴县成立苏维埃政府,采用各种形式,宣传苏维埃政府关于惩治反革命、土地分配、解放妇女和改革婚姻制度以及有关劳动问题的决议和法令。
  民国28年至民国36年1月1日,国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六法全书》(即宪法、民法、刑法、商事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单行法规、法令和判例、释例等,以保护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统治,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督饬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利用舆论工具广泛宣传。随着国内无产阶级革命力量的发展壮大,国民党的法制宣传则以“限制中国共产党活动”、反共反人民为主要内容。民国37年,县政府令区、乡(镇)、保、甲订阅《剿共公约》,“倘有违背”,则“严厉处分”。是年,县政府制定氏族、保甲等公约,实行“联保联坐”和“五人切结”等地方反共法规。
  1950年起,县公安司法机关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和群众团体,采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土地改革法》、《惩治贪污条例》、《禁绝鸦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方法,广泛宣传《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审判、人民陪审、辩护、合议等民主法律制度。
  1957年以后,受“左”的思想影响,县内法制宣传一度停止。1963年起,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展以巩固集体经济、维护集体财产为中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运动。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民主与法制遭到破坏,法制宣传工作停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健全和完善,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点到全面铺开。
  1981年3月,县司法局会同县法院、民政局、妇联在鲁塘公社宣传1980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2年3月组织干警驻马头岭公社1个月,进行以宣传《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试点,然后,全县铺开。是年8月在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印发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死刑犯8名的罪行图片3000余份。1984年制作养路工人钟光煌、邱志廷勇抓歹徒的先进事迹图片送地区司法局展览,接待参观群众3.5万余人。
  是年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印发宣传资料16.15万份,出动宣传车477次,设宣传栏729处,讲法制课770余场次,张贴标语、横幅达4.47万条,购买发行各种法律常识书籍8万余册,受教育人数22万余人。1985年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从1985年起,用5年时间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拟订《关于向全县人民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五年内向全县人民普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森林法》,以及《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县、乡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编印《法律选编》4000余册,并在县建筑公司和华塘镇办普法试点。县、乡两级共举办普法学习班1598期,参学人数8.82万人,开展广播讲课19661次,进行幻灯宣传956场次,出动宣传车252次,编写普法资料151种,印发《法律知识广播讲座稿》、《法律知识简明学习资料》等15.66万册,面授法律常识课3.51万场次,举办国家干部、职工参加法律常识书面和口头答问赛5次,参赛3510人。1988年8月对学完“十法一条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验收考试,合格率达100%,并发给《普及法律常识合格证》。
  第二节 民事调解
  明代,郴州直隶州设申明亭,规定“乡之户婚、田宅、斗殴者,应先由其里甲老人理断和息。凡不往申明亭调解而擅自越诉者,杖五十”。清宣统元年(1909),郴州直隶州设咨议局,下设自治会息讼所,拟定《城镇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不逾越地方行政长官的审判范围内,凡遇民间纠纷,可邀集两造庄道、邻右调解处理”。劳苦大众,遇有纠纷,不诉官府,多邀乡中族里素孚众望的人出面调停解决。
  民国15~17年(1926~1928),在工农革命运动中,县内各级农民协会有调解处,负责调解民事纠纷。
  民国19年12月12日,中华民国《民事调解法及施行规则》公布。民国20年4月3日,国民政府公布《区乡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对乡镇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权限、调解刑事民事案件范围、调解方法等作出规定。民国29年10月,《湖南省各县(市)乡公所组织暂行规定》公布后,县内乡公所附设调解委员会,受乡长监督,办理民事调解及撤回告诉人调解事项。民国33年2月,湖南省政府督饬执行司法行政部制定、行政院核准的《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规程》,调解委员会由推举改为选举产生,受乡镇公所监督,办理刑事民事事项。
  此时的调解组织领导权被政府官僚掌握,调解权被当地绅士、族长、地主把握。调解工作受到封建的法律、道德、习俗和宗法制度的束缚。
  新中国成立后,民事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管理。1953年,根据全国司法会议决议,全县以乡为单位建立37个调解委员会。1954年执行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城市以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共建立调解委员会57个,调解委员303人。1955年调解委员会发展到110个,调解委员480人。围绕合作化运动着重调处农民之间、互助组之间争田、争水、争农具民事纠纷。1961年,人民公社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生产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295个,共调处轻微刑事案件1892件,调处民事纠纷901件。1964~1965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308个,调解委员1984人。
  1966~1972年,调解组织中断。1973年全县17个人民公社恢复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215个生产大队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共1385人。1974~1976年及1979年统计,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计调处各类纠纷5249件,为人民法院同期审结民事案件583件的9倍多。
  1981年民事调解工作由法院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1988年,全县共设调解委员会278个,有调解员2721人。1981~1988年,共计调处各类纠纷32384件,防止械斗568起,防止凶杀和自杀714人。
  1988年,按照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加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坳上、廖家湾、永春、鲁塘、荷叶坪、栖凤渡、同和、华塘、塘溪、江口、白露塘、小溪等乡镇建立法律服务所,有法律工作者42人。法律服务所发挥扎根基层,熟悉民情的优势,积极开展法律顾问,协助办理公证,调解纠纷,宣传法制,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等五项业务活动。全年处理纠纷993件,代写法律文书1393件,民事代理45件,解答法律咨询229件,非诉讼调解99件,协办公证8件,为乡镇企业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8万元;业务收费3.8万元。
  第三节 律师事务
  清代,郴州直隶州无律师机构,案件审理听官断狱,不容辩护,每失公平。
  民国1年(1912),国民政府颁布《律师暂行章程38条》,《律师登录暂行章程七条》。民国13年5月,郴州地方审判厅设立律师公会,郴县的律师由该公会管理。民间有专事代写法律文书或代理诉讼的人员。律师业务收费昂贵,其业务活动多维护封建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为官府所佐用。
  1956年7月1日,建立郴县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3人,行政业务均由县人民法院管理,至1957年,共代写法律文书178件,其中婚姻89件、债务11件、房产10件、土地权属6件、伤害赔偿11件、抚养6件、经济赔偿7件、其他38件。1957~1958年,开展整风反右运动,律师出庭辩护被视为“为坏人说话”、“立场不稳”。1958年,县法律顾问处被撤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加强,县内律师工作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9月,恢复郴县法律顾问处,隶属县司法局。1982年8月,县法律顾问处律师李萼昭在司法局具体指导下,以东波有色金属矿为重点,率先开展常年法律顾问活动。
  李受聘后半年多时间,协助该矿解决经济合同纠纷,追回拖欠款14万余元。在续聘期内,他和法律顾问室的人员共同制定《东波有色金属矿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使经济合同管理在该矿法制化、制度化。同时配合该矿的宣传、保卫部门,开展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矿职工的法制观念,促进矿区治安秩序好转。由于该矿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成绩显著,湖南省司法厅于1983年在东波矿召开全省律师工作现场会,会议高度评价了东波矿常年法律顾问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至1988年,县法律顾问处配专职律师3人,兼职律师13人。共接受民事经济案件代理506件,刑事辩护案558件,代写法律文书521件,解答法律咨询13648人次,受聘法律顾问56家,为聘请厂家挽回经济损失169万元,在刑事辩护中防止错杀1人。
  第四节 公证事务
  清代无公证制度,但民间通行私证。如遇买卖土地、房屋及析产、立嗣、借贷、遗嘱、继承等行为时,通常宴请地方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中人,在契约上签名画押,证明事实存在。
  民国时期,郴县未办涉外公证。民国35年(1946),郴县地方法院设立公证处,依国民政府司法院所定《公证暂行规则》办理国内公证业务。但由于收费标准高,劳动群众无力申请公证,仍以私证代替。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推行社会主义公证制度。县人民法院办理公证业务,公证范围为:公家与私人所订合同限于200元以上的委托加工、承揽、订货、运输等。1952年,郴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配公证员1人。至1955年,共办结公证40件。1956年7月,公证室增配助理公证员1人,办理公证249件,收费1442.5元。1957年办理公证99件,收费345.98元。公证室自建立起至1958年上半年,共办理国内公证事项513件,为全地区办理公证最多的县。1958年下半年,公证室被撤销,公证业务中断。
  1981年9月,成立郴县公证处,隶属县司法局,配公证员1人。198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后,公证机关采取印发资料、广播、电视、墙报、专栏和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并开展公证工作。1984年,公证员增至2人,1985年增加助理公证员1人,雇请合同制工人1人。全体公证人员在办证中,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以感情代替政策,不办理涉及自己利害关系的公证,不泄露当事人的秘密,注重办证质量。1982~1988年共办结公证1501件,其中经济事项公证1146件、标的金额6351万元,涉外公证17件。1988年,进行公证系列职称评定,经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定,一级公证员1人,三级公证员1人,四级公证员1人,公证员助理1人。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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