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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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1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行政审判
分类号: D915.2
页数: 1
页码: 261
摘要: 本节记述郴县行政审判1950-1988发展历史。
关键词: 郴县 审判 行政审判

内容

清代,郴州直隶州行政审判无专门机构,亦无一定的程序和制度。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颁布《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院组织法》,郴县未能实施。即使有民告官,县府和司法部门也不作处理。民国18年(1929),县政府对县民陈善彬以破坏团务为由实行处罚,陈不服而上诉,案件呈至湖南省民政厅厅长曹伯闻处,亦不了了之。
  1950~1986年,人民法院按照《土地改革法》、《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审理少量行政诉讼案件,但行政诉讼仍未建立完整的制度。
  1987年5月建立行政审判庭,配庭长、书记员各1人,受理有关行政案件。至1988年,共计受理行政案件14件,其中不服治安管理处罚6件,食品卫生2件,行政执行3件(环保、林业、工商各1件)。审结案件中,以维持行政机关裁决的居多,但根据事实和法律,也有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驳回原告人起诉。行政案件,被告人即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由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他们出庭应诉很难被接受,同时尚未执行行政诉讼法,审判工作难度大。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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