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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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1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经济审判
分类号: D915.2
页数: 1
页码: 260
摘要: 本节郴县经济审判随着林业的发展和工商业的兴起,境内经济案件时有发生。县人民法院将经济案件列为民事审判。
关键词: 郴县 审判 经济审判

内容

民国时期,随着林业的发展和工商业的兴起,境内经济案件时有发生。民国14年(1925),复成枕木公司总经理萧振鹏声称奉交通部之命,至郴采办铁路枕木,将农户陈光勉山内杉松伐尽。陈以持威强伐为由起诉至郴县初级审判厅。该厅派警员前往查封被伐杉木。萧将复成枕木公司更名聚成枕木公司,因主体不符,警员未封即返,审判厅久难判决。
  翌年4月,枕木公司趁春水大涨,将所伐木材下河运走。陈以初级审判厅拖延不办为由,恳请地方审判厅救济,地方审判厅审而不决,不了了之。民国34年郴县司法处受理发生在县城的经济纠纷案件11起,其中借贷纠纷案件2起。
  1950~1978年,县人民法院将经济案件列为民事审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的经济法规相继颁布实施。1981年4月,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1984年,郴县物资局诉县物资服务部承包人李××不履行合同,造成该局经济损失13.6万元,请求判令赔偿一案。经审查,被告人承包企业意在骗取铺底基金及锡砂款供自己挥霍,该案移送县检察院起诉后,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2年。1985年1月,成立林业审判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受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纠纷以及违反森林法规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年,湖南省电影机械厂厂长吴××派汨罗县天井乡乡长李××、农民李端阳,携带该厂合同书、介绍信到郴县商业大楼购买8282收录机和三洋牌1/2录相机,价值2万余元。李端阳提货后,将商品在途中出售,所得收入供自己挥霍浪费。省电影机械厂认为货未到厂而拒付货款,县商业大楼于是上告。经审查认为,李端阳是借合同骗取公私财物;电影机械厂有开出的介绍信、合同书,应全部付清货款。并建议公安机关迫究李端阳的刑事责任。李端阳在原籍尚有其他罪行,刑事部分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审理。
  1988年,法院负责人带领经济审判干部巡回在大奎上乡办案,帮助该乡企业公司清理所有债务,收回流散资金11.4万元。是年,为郴县农业银行和基层信用社审理专项贷款案件156件,诉争标的20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23.71万元。1981~1988年,共计审理各类经济纠纷457件,其中判决65件,调解378件,解决诉争标的886.05万元。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济案件12件、13人。1985~1988年,共计审结林业纠纷案件41件,其中山林权属纠纷30件,林业行政部门申请执行11件,解决林地权属面积11742亩,总价值230.49万元;审理林业刑事案件4件、5人,其中盗伐林木1件、1人,失火2件、3人,偷运木材1件、1人。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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