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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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1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2
页数: 2
页码: 259-260
摘要: 本节郴县民事审判记述简易纠纷、赡养、离婚带产、继承、债务纠纷等各类审判的情况介绍。
关键词: 郴县 审判 民事审判

内容

清代,郴州直隶州民事审判无专门机构,亦无一定的程序和制度。
  民国时期,民事纠纷多由乡绅或乡、保长调解,或按乡规民约处理。案情复杂或调解无效的,上诉到县衙。县衙对民事案件完全审理结案的不多。民国20年(1931),受理民事旧管21起,新收84起。民国24年7月1日,国民政府颁行《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程序繁杂,并规定“一告九不理”,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合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缴诉讼费不受理,一事再告不受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人民法院设专人负责民事审判,推行“便于群众、便于诉讼、便于执行”的简易诉讼制度。对民事案件以巡回审判的形式就地受理,就地调查,就地审判,就地解决。时以童养媳、纳妾、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女方诉讼离婚的案件居多。1953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法院成立婚姻法庭,下设五个分庭,共计审结婚姻案件1293件。1954年建立四个巡回人民法庭,1956年逐步转为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员携卷在法庭辖区内就地审理民事案件,解决人民内部纠纷。1982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除少数案件依照“普通程序”在人民法庭审理外,大多数案件仍然是按照“简易程序”就地巡回审理。是年9月起,始收取诉讼当事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人民法院受理日常民事案件外,还注意掌握民事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矛盾转化工作,维护社会稳定。1983年4月5日(清明节),廖家湾、永春、江口、南溪等乡的黄姓宗族千余人,聚集于廖家湾乡大冲黄姓祖山扫墓,把已平作稻田的数十冢“祖坟”重新堆集,并且冲击已办小学的黄姓宗祠,殴打黄家湾村党支部书记。是年,安和乡大竹园刘姓50余人到保和扫墓,将王姓祖坟挖毁。王姓纠集百余人准备械斗。这两起纠纷一出现,公、检、法负责人与民事审判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做好调解工作,迅速平息事态。事后,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是年,民事审判人员由于及时解决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防止自杀7起、凶杀1起、群众械斗9起、打人命官司7起。1986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逐步推行当事人举证制度。1988年除各人民法庭正常巡回就地办案外,县法院还组织审判员巡回在8个乡41个村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34件、简易纠纷228件,为集体、个人挽回经济损失143.1万元。1950年6月~1988年,共计审结民事案件10551件,其中婚姻7565件(占71.7%),赡养、离婚带产等219件,房产640件,继承63件,债务纠纷(包括借贷、劳动报酬)838件,土地纠纷141件,赔偿纠纷359件,山林水利纠纷238件,其他纠纷488件。上述案件处理中,判决结案1463件,占结案数13.8%,其余均属调解处理。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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