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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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0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2
页数: 5
页码: 257-261
摘要: 本章郴县审判记述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申诉复查。
关键词: 郴县 审判 审判制度

内容

清代,郴州直隶州由知州执掌审判。民国初,县知事兼理司法。民国12年(1923)成立郴县初级审判厅,由推事一人独任审判,实行审判公开(依法不公开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和辩护、上诉等诉讼制度。民国15年10月初级审判厅被裁撤,由县长兼理司法,设承审员。是月,郴县农民协会成立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共打击土豪劣绅320余人,其中处决罪大恶极的地主恶霸34人。民国17年,县府设军法处,县长任军法官,直接处理盗匪等案。民国20年,县长兼理司法,设承审员1人、司法书记员2人、雇员2人、检验吏1人。承审员办理司法业务,每日午后1时到2时当庭接受诉状。其案情,民事案多婚姻、财产继承,刑事案多伤害及妨害自由等。所有诉讼多是告诉案件,由告诉人举证,随讯随结,但遇公诉大案,侦查无着,则不了了之。民国25年设郴县司法处,置审判官,各类案件由司法处审判官审理。民国37年郴县地方法院成立,恢复法院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
  1950年6月建立县人民法院,县长郭策兼任院长,下设人民法庭。1953年增设婚姻法庭,院机关设刑事、民事审判组。1956年建立良田、栖凤渡人民法庭,并设县人民法庭公证室和郴县法律顾问处。1959年3月县人民法院并入政法部。1961年7月复设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增设板桥、华塘、鲁塘三个人民法庭。1968年9月,由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取代县人民法院职能。1973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刑事、民事审判庭以及良田、栖凤渡、板桥、华塘、鲁塘人民法庭。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增设刑事审判二庭、政工室。1985年增设林业审判庭。1987年增设行政审判庭。1988年,县人民法院设有办公室、政工室、信访接待室和刑一、刑二、民事、经济、林业、行政等6个审判庭以及良田、栖凤渡、板桥、华塘、鲁塘等5个法庭。法院干警60人。
  第一节 刑事审判
  清代,郴州直隶州刑事案件的审判由知州兼理。知州每日升坐大堂一小时,有案问案,无案理事。
  民国初年,郴县刑事上诉案件一律呈送湖南高等法院。民国15年10月,工农革命运动兴起,郴县农民协会成立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在7个月时间内,特别法庭根据民众控告,经核对事实后,召开公审大会,按照《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打击土豪劣绅320余人,其中处决罪大恶极的地主豪绅谢传臣、何应烈、陈亨甲、曹文波等34人。民国16年5月,长沙“马日事变”后,特别法庭终止活动。境内反动军阀和土豪劣绅兴风作浪,县长兼理司法,以“清共”、“铲共”和镇压革命群众为重点,朱瑛、李固等一批共产党员被秘密审讯后,惨遭杀害。翌年,县政府军法处刑事审判实行二审终审制。除大要案件经县长初审,上诉湖南高等法院桂阳分院外,一般案件则随到随审,可结则结。执行反共政策,将一大批革命志士和人民群众当成“匪徒”杀害。民国20年,郴县初级审判厅共受理伤害及妨害自由等刑事案件旧管31起,新收188起。民国24年,颁布《中华民国刑法》及《特别刑事法规》,但因政府政治腐败,刑事审判往往是有法难依,有法不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法院依照中央制定的法律、法令和审判制度,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审判原则,用新的法律观点开展刑事审判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犯罪活动猖獗。1950~1952年,法院配合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政策,分三批处理国民党特务分子、政治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等836人,其中判处死刑308人。土地改革中,一批不法地主隐瞒土地,分散财产,破坏土改运动。人民法庭依据《中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条例》,巡回就地召开公审大会,判处破坏土改运动罪行严重的大地主死刑7人,有期徒刑23人。
  1955年实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审判实行审判公开、陪审(人民陪审员由人民代表选举)、合议、回避、辩护、上诉以及两审终结的诉讼制度,公检法互相制约,人民法院的审判初具法律化。1956年5月,根据中央关于“对于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必须采取十分坚决的态度,严厉打击”的指示,郴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出肃清一切反革命的决议,开展社会镇反和机关内部肃反,破获反革命组织“反共保护团”和“中国复兴党”,抓获主犯23人,处决首犯9人。1958年,公、检、法合并办公,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工作方法,取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诉讼制度。1966年人民法院机构瘫痪。1973年6月,县人民法院恢复。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刑事审判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1979年3月20日,《湖南日报》作了题为《郴县人民法院实事求是,敢于负责,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办案质量》的报导。
  1980年元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判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1982~1983年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从重从快、一网打尽、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指示,共计审理严重刑事犯罪案871件、1199人,其中盗窃、诈骗、抢劫、贪污等破坏经济案件644人,占结案数的53.7%。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授权一审判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死刑8人,死缓1人。
  1950~1988年,县人民法院共计审结刑事案件5569件、6379人(1966~1973年人保部办结501件不在总数内)。50年代反革命案比重为21%,50年代末至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前,以破坏案占多;80年代以盗窃诈骗、破坏经济案突出,约占54%。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清代,郴州直隶州民事审判无专门机构,亦无一定的程序和制度。
  民国时期,民事纠纷多由乡绅或乡、保长调解,或按乡规民约处理。案情复杂或调解无效的,上诉到县衙。县衙对民事案件完全审理结案的不多。民国20年(1931),受理民事旧管21起,新收84起。民国24年7月1日,国民政府颁行《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程序繁杂,并规定“一告九不理”,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合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缴诉讼费不受理,一事再告不受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县人民法院设专人负责民事审判,推行“便于群众、便于诉讼、便于执行”的简易诉讼制度。对民事案件以巡回审判的形式就地受理,就地调查,就地审判,就地解决。时以童养媳、纳妾、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女方诉讼离婚的案件居多。1953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法院成立婚姻法庭,下设五个分庭,共计审结婚姻案件1293件。1954年建立四个巡回人民法庭,1956年逐步转为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员携卷在法庭辖区内就地审理民事案件,解决人民内部纠纷。1982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除少数案件依照“普通程序”在人民法庭审理外,大多数案件仍然是按照“简易程序”就地巡回审理。是年9月起,始收取诉讼当事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人民法院受理日常民事案件外,还注意掌握民事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矛盾转化工作,维护社会稳定。1983年4月5日(清明节),廖家湾、永春、江口、南溪等乡的黄姓宗族千余人,聚集于廖家湾乡大冲黄姓祖山扫墓,把已平作稻田的数十冢“祖坟”重新堆集,并且冲击已办小学的黄姓宗祠,殴打黄家湾村党支部书记。是年,安和乡大竹园刘姓50余人到保和扫墓,将王姓祖坟挖毁。王姓纠集百余人准备械斗。这两起纠纷一出现,公、检、法负责人与民事审判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做好调解工作,迅速平息事态。事后,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是年,民事审判人员由于及时解决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防止自杀7起、凶杀1起、群众械斗9起、打人命官司7起。1986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逐步推行当事人举证制度。1988年除各人民法庭正常巡回就地办案外,县法院还组织审判员巡回在8个乡41个村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34件、简易纠纷228件,为集体、个人挽回经济损失143.1万元。1950年6月~1988年,共计审结民事案件10551件,其中婚姻7565件(占71.7%),赡养、离婚带产等219件,房产640件,继承63件,债务纠纷(包括借贷、劳动报酬)838件,土地纠纷141件,赔偿纠纷359件,山林水利纠纷238件,其他纠纷488件。上述案件处理中,判决结案1463件,占结案数13.8%,其余均属调解处理。
  第三节 经济审判
  民国时期,随着林业的发展和工商业的兴起,境内经济案件时有发生。民国14年(1925),复成枕木公司总经理萧振鹏声称奉交通部之命,至郴采办铁路枕木,将农户陈光勉山内杉松伐尽。陈以持威强伐为由起诉至郴县初级审判厅。该厅派警员前往查封被伐杉木。萧将复成枕木公司更名聚成枕木公司,因主体不符,警员未封即返,审判厅久难判决。
  翌年4月,枕木公司趁春水大涨,将所伐木材下河运走。陈以初级审判厅拖延不办为由,恳请地方审判厅救济,地方审判厅审而不决,不了了之。民国34年郴县司法处受理发生在县城的经济纠纷案件11起,其中借贷纠纷案件2起。
  1950~1978年,县人民法院将经济案件列为民事审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的经济法规相继颁布实施。1981年4月,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1984年,郴县物资局诉县物资服务部承包人李××不履行合同,造成该局经济损失13.6万元,请求判令赔偿一案。经审查,被告人承包企业意在骗取铺底基金及锡砂款供自己挥霍,该案移送县检察院起诉后,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2年。1985年1月,成立林业审判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受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纠纷以及违反森林法规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是年,湖南省电影机械厂厂长吴××派汨罗县天井乡乡长李××、农民李端阳,携带该厂合同书、介绍信到郴县商业大楼购买8282收录机和三洋牌1/2录相机,价值2万余元。李端阳提货后,将商品在途中出售,所得收入供自己挥霍浪费。省电影机械厂认为货未到厂而拒付货款,县商业大楼于是上告。经审查认为,李端阳是借合同骗取公私财物;电影机械厂有开出的介绍信、合同书,应全部付清货款。并建议公安机关迫究李端阳的刑事责任。李端阳在原籍尚有其他罪行,刑事部分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审理。
  1988年,法院负责人带领经济审判干部巡回在大奎上乡办案,帮助该乡企业公司清理所有债务,收回流散资金11.4万元。是年,为郴县农业银行和基层信用社审理专项贷款案件156件,诉争标的20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123.71万元。1981~1988年,共计审理各类经济纠纷457件,其中判决65件,调解378件,解决诉争标的886.05万元。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济案件12件、13人。1985~1988年,共计审结林业纠纷案件41件,其中山林权属纠纷30件,林业行政部门申请执行11件,解决林地权属面积11742亩,总价值230.49万元;审理林业刑事案件4件、5人,其中盗伐林木1件、1人,失火2件、3人,偷运木材1件、1人。
  第四节 行政审判
  清代,郴州直隶州行政审判无专门机构,亦无一定的程序和制度。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颁布《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院组织法》,郴县未能实施。即使有民告官,县府和司法部门也不作处理。民国18年(1929),县政府对县民陈善彬以破坏团务为由实行处罚,陈不服而上诉,案件呈至湖南省民政厅厅长曹伯闻处,亦不了了之。
  1950~1986年,人民法院按照《土地改革法》、《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审理少量行政诉讼案件,但行政诉讼仍未建立完整的制度。
  1987年5月建立行政审判庭,配庭长、书记员各1人,受理有关行政案件。至1988年,共计受理行政案件14件,其中不服治安管理处罚6件,食品卫生2件,行政执行3件(环保、林业、工商各1件)。审结案件中,以维持行政机关裁决的居多,但根据事实和法律,也有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驳回原告人起诉。行政案件,被告人即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由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他们出庭应诉很难被接受,同时尚未执行行政诉讼法,审判工作难度大。
  第五节 申诉复查
  人民法院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申诉案件,复查纠正错案。1953年执行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决议,回顾复查有疑点的案件13件,其中平反错案2件。1954年1月复查陈修圣反革命杀人案。查明1950年5月28日匪首段仁位率匪徒陈秀圣、陈芳名杀害贤良区陈家湾乡农会主席陈逢佐,后逃亡。公安机关错将陈修圣捉拿归案,于当年11月15日执行枪决。1954年元月给陈修圣平反。1964年根据上级指示,复查当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14件,纠正属于事实不清和可判可不判的4件、4人。1965年复查1954~1965年的申诉案件21件,纠正冤案1件。1973年复查1967~1970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111件、113人,其中冤案1件,错案14件,可判可不判案27件,畸重案10件,经落实处理彻底平反1人,撤销原判39人,提前释放5人,改判减刑7人。是年,复查1967年申诉案7件,内有冤案2件,错案4件。
  1981年~1985年7月,复查起义投诚、地方武装、知识分子、台胞台属和“文化大革命”前的申诉案件876件、1115人,经复查改判705件、711人。
  1985年8月~1988年底,复查历史老案978件、1064人,其中改判667件、700人。
  改判的700人中,属于宣告无罪的646人,不应追究的27人,减刑13人,免于刑事处分8人,改变性质的4人,其他处理2人。
  1978~1988年,在平反纠错中,共计发放冤狱费30572元,恢复工作78人,安置无家可归者6人。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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