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纪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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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0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法纪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1
页码: 256
摘要: 本节记述郴县法纪检察按照上级部署,围绕各时期中心工作,查处违法乱纪案件。深入调查研究,登门访问数十知情人,查情事故责任人,依法对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理。
关键词: 法纪检察 郴县 检察

内容

1954年设一般监督股,兼理法纪检察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围绕各时期中心工作,查处违法乱纪案件。到1962年,受理各类违法乱纪案件22件、23人,查处21件,逮捕人犯4人,作党纪政纪处理7人,赔偿损失5人,批评教育6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600元、粮食2550公斤。“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9年设置法纪检察股,配备干部3名,贯彻“坚决、严肃、慎重”的办案方针,负责规定的16类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1980年,县检察院在省、地检察机关支持下,立案查处栖凤渡粮站二支库保管员刘桂林玩忽职守案,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71.23万公斤稻谷高温霉变,损失1.57万元,被起诉到法院,追究刑事责任。1980~1982年,查处重大责任事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毁坏邮件、玩忽职守及重婚等法纪案件36件、46人。1983年,法纪检察干部增至5人。1984年,黄泥滩公路桥在施工中因违章作业,造成大桥倒塌,压死10人,压伤17人。县检察院在郴州检察分院参与下进行查处,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至1985年,三年共查处法纪案54件、68人。1987年5月,办理香花岭锡矿安源工区特大伤亡事故案,法纪检察干部顶住风险,排除阻力,深入调查研究,登门访问数十知情人,查情事故责任人,依法对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理。1988年法纪检察重点查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全年查处法纪案50件,其中重大责任事故32件,占64%。主要是小煤窑乱采乱挖,发生安全事故,查清事故原因后,依法分别作出处理,其中立案侦查3件、5人,向人民法院起诉2件、3人,免诉1件、2人。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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