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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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0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5
页码: 253-257
摘要: 本章郴县检察记述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控告申诉检察。
关键词: 公安 郴县 检察

内容

清代至民国初期,州县无检察机构,知州、县知事兼理检察。民国12年(1923)8月,县设初级检察厅,民国15年裁撤。民国25年成立县司法处,县长行使检察职能。民国37年县设地方法院,置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和监督同级法官对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
  50年代初,由县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能。1954年7月设立县人民检察署,12月改为县人民检察院,干警15人。内设侦查监督股、审判监督股、一般监督股和办公室。职责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1958年,精简机构,人员下放,检察院干警减至12人。1959年3月并入县政法部。1961年7月复设检察院,干警7人。“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受到冲击,1967年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9月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部)取代其职能,1975年,检察权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8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干警6人。
  1979年,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干警增至26人。设批捕股、起诉股、经济股、法纪股、办公室。1980年成立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1981年批捕股改为刑事检察一股,起诉股改为刑事检察二股。1982年增设监所检察股、林业检察股。1988年县检察院业务机构设刑检一股、刑检二股、经济检察股、法纪检察股、监所检察股、控告申诉检察股、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林业检察股、税务检察室,共有干警36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检察员13人。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4年县检察机关成立。至1957年,依照法律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233件、235人,审查批捕189人,审查起诉170件173人,均作有罪判决。1958年全县开展“全面出击敌人”和“挤反扫残”运动,1~10月共审查批捕刑事案件212件、216人,不捕30件、42人,调查取证1055份。1959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142件、171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少捕、少杀、少管制的方针,经呈报郴州地区检察分院审查批捕的75件、91人,占56.2%,不捕的52件、65人,退回补充侦查12件、12人,未结3件、3人。县检察院审查批捕29件、30人。逮捕人犯中,盗窃案29件、30人,强奸案4件、4人,凶杀案3件、3人,贪污案3件、3人,诈骗案3件、3人,毒害案2件、2人,逼死人命案1件、1人,失火案1件、1人。1962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战备的指示,批捕敌特案犯,巩固后方。1963~1965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一个不杀,大部不捉”和“依靠群众专政,矛盾不上交,实行就地监督改造”的方针,批捕案件,携卷下乡,征求群众意见,确定逮捕或不逮捕,批捕数量减少。其间1963~1964年复查了1958~1962年所办案件的执行情况。1966年1~6月受理公安机关报捕刑事案件24件,审查批捕17件、17人,起诉17件、17人。1966年下半年,检察机关受“文化大革命”冲击,1967年刑事检察中断。
  1978年11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刑事检察工作。1979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61件、66人,审查批捕46件、51人,不捕12件、12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刑事案件43件、47人,审查起诉37件、40人,免诉3件、3人,不诉2件、3人,出庭支持公诉37次。1980年1月起,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按法律规定办理案件。是年11月,按照中共中央决定,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实行“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全年受理公安机关报捕104件,批捕95人,起诉101人,免诉8人。1983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办理刑事案件,公、检、法三家各抽10名干部,组成10个办案组,集中办案,县政法委员会牵头,公、检、法三家领导集中审批案件。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全年审查批捕390人,不捕82人;起诉208件、337人,追诉22人,免诉8人,不诉4人;撤案2件、3人。出庭支持公诉208次。
  1984年,总结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第一、二战役的经验,分析斗争形势,部署第三战役。
  是年,审理李青山、陈重开诈骗案时,办案人员发现两被告人承包县桥口铅锌矿行车及油罐等14项加工业务,在加工过程中,铅锌矿未履行合同,给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矿里应负主要责任。而两被告人既无诈骗的故意,又无诈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县检察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决定不予逮捕。
  1985~1987年,进一步严肃警风,办案时,每案均写好公诉词、答辩提纲,着装出庭。
  黄福康被评为全县优秀公诉人。1988年,继续贯彻“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124件、218人,审查批捕180人,增捕4人,不批捕31人;审查起诉92件、164人,免诉21件、31人,增诉3人;撤案2件、2人。是年7月,由副检察长黄福华牵头,组织全院股长和部分干警对1987年~1988年6月办理的297起案件504人,采取个人阅卷、集中讨论的办法,逐案进行复查,检查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取证、定性、实用法律情况,发现错捕1人、错免诉1人,并及时纠正。同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经济检察
  50年代经济检察结合政治运动进行,主要检察贪污、盗窃公共财物的经济犯罪案件。
  1955年由一般监督股负责经济检察。1958年以后,经济检察归口刑事检察股。1961年设自侦监督股,共自侦查处各类经济案件26件,其中贪污案8件,盗卖国家粮食案6件,投机倒把案5件,占自侦案的72%。1964年开展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运动中揭发的经济犯罪案件,一般坚持依靠群众就地处理。1979年,设置经济检察股,配备干部4人,对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进行自行侦查。
  1980年经济检察股增至5人。是年,贯彻执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检管辖案件的立案标准》、省公安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查处贪污和行贿受贿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1件,立案侦查19件,依法逮捕9人,向法院起诉11件、14人,免诉5件、6人。1982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问题的《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经济检察干部深入财贸单位和厂矿调查,掌握经济犯罪线索102件。1983~1985年,查处各类经济案件51件,处理39人,其中立案侦查的4件、6人,逮捕人犯6人,向法院起诉3件、10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1986年经济检察干部增加到10人,全年受理经济案件37件、52人,立案侦查18件、28人,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6件,向法院起诉17件、2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5万余元。是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德清牵头,立案侦破县工商银行栖凤渡分理处段祥国、周良华勾结无业人员丁端胜、刘郴生等9人偷支、挪用、贪污银行库款97万元的大案,起诉到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长邓德清出庭支持公诉。周良华、丁端胜被判处死刑;段祥国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郴生被判无期徒刑,其余5名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987年,县检察院在税务局设立税务检察室,配备干部3名。税务检察干部会同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对桥口、白露塘、良田、坳上、栖凤渡等乡镇缴税情况进行清理,打击偷税抗税犯罪分子。全年共查处偷税抗税案件4件、8人,挽回税收款11万余元。
  1988年9月恢复林业检察股,配备干部3名,对破坏森林的犯罪分子开展专项斗争,办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3件,挽回经济损失4千余元,收回木材9个多立方米。是年,重点查处贪污、贿赂罪案,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积极受理和立案侦查。全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73件、117人,查处70件、114人,比上年增加2倍;立案侦查13件、13人,其中贪污案7件,受贿案3件,比1987年增加12%,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其中对1987年亏损15万元的同和乡供销社进行重点调查解剖,发现该社30多名职工中16名有经济问题,遂对构成犯罪的6人立案侦查。打击处理经济犯罪后,该社当年盈利18万元。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4年设一般监督股,兼理法纪检察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围绕各时期中心工作,查处违法乱纪案件。到1962年,受理各类违法乱纪案件22件、23人,查处21件,逮捕人犯4人,作党纪政纪处理7人,赔偿损失5人,批评教育6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600元、粮食2550公斤。“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9年设置法纪检察股,配备干部3名,贯彻“坚决、严肃、慎重”的办案方针,负责规定的16类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1980年,县检察院在省、地检察机关支持下,立案查处栖凤渡粮站二支库保管员刘桂林玩忽职守案,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71.23万公斤稻谷高温霉变,损失1.57万元,被起诉到法院,追究刑事责任。1980~1982年,查处重大责任事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毁坏邮件、玩忽职守及重婚等法纪案件36件、46人。1983年,法纪检察干部增至5人。1984年,黄泥滩公路桥在施工中因违章作业,造成大桥倒塌,压死10人,压伤17人。县检察院在郴州检察分院参与下进行查处,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至1985年,三年共查处法纪案54件、68人。1987年5月,办理香花岭锡矿安源工区特大伤亡事故案,法纪检察干部顶住风险,排除阻力,深入调查研究,登门访问数十知情人,查情事故责任人,依法对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理。1988年法纪检察重点查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全年查处法纪案50件,其中重大责任事故32件,占64%。主要是小煤窑乱采乱挖,发生安全事故,查清事故原因后,依法分别作出处理,其中立案侦查3件、5人,向人民法院起诉2件、3人,免诉1件、2人。
  第四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4年起,由检察院办公室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理群众申诉、控告案件。
  对群众控告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建立和健全登记、自办、转办、催办、结案、归档和请示汇报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有访必见,有问必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直接受理,及时查处。1956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20件次,比1955年增加3倍;查处125件,立案侦查6件,结案处理111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断。
  1978~1986年,固定1名专干作信访接待工作,实行检察长轮流接待日制度。1987年设立控告申诉股,配备干部2名,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每周星期一检察长亲自接待群众,解决疑难问题。据上半年统计,接待信访155件次,处理115件次,提供法纪、经济案39件。1988年9月,建立县人民检察院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负责办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和一般来信来访。至年底,收到信访和举报425件,其中来信173件,来访225人次,查处98件、154人,立案侦查30件、68人,追究刑事责任9人,作其他处理58件、68人。
  收到群众举报17件、20人,其中科级干部7人,股级干部5人,一般干部8人;贪污7人,受贿3人,其他10人,举报金额24.5万余元。配合有关单位查处8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2万余元。给经济检察、法纪和刑事检察办案提供线索110条。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4年起,检察院确定一名专干负责监所检察工作,每月到看守所和劳改场检查1次,给犯人上法制课,宣传法律和政策,教育人犯悔过自新。检察院还会同公安、法院对看守所和劳改队进行检查。1956年,检查发现对犯人入狱搜查不严,有的犯人带现金入狱;并存在久押不问、久押不决、久押不判等问题,及时写出检察建议,交有关单位。1978年起设立监所检察股,配备1~2名干部专抓,常驻看守所,检查监管制度,上法制课,教育改造犯人,深挖犯罪,对超期羁押的办案单位,提出口头建议或书面检察建议。1982年查监清监22次,上法制课6次,找犯人谈话117次,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打击刑事犯罪政策,帮助犯人分析犯罪原因,指明出路。1987年起,贯彻《监所检察工作细则》,监所检察干部驻所检查,及时掌握犯人思想动态,发现问题,随时与办案人员联系,沟通情况。1988年实行目标管理,认真做好犯人的转化工作,建立驻所检察日记、各类登记薄卡和联系、请示汇报、管教、考察制度。监所检察股全年考察人犯35人,其中表现好的9人,一般的15人,差的11人,并向管教单位写出检察建议,建议收监1人,安排工作1人。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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