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看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0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看守
分类号: D631.7
页数: 2
页码: 252-253
摘要: 本节公安郴县公安看守记述组织短刑犯人从事烧炭、种菜、养猪等劳动。组织学习政策、法律,促使认罪服法,重新做人。、生动形象的法制、政策等教育,使他们改恶从善。
关键词: 公安 郴县 看守

内容

清康熙七年(1668),郴州直隶州在郴城设监狱1所,有男女监房3间,禁卒3人。嘉庆十四年(1809),监狱有男、女监房4间,禁卒8人。光绪二十七年(1901),直隶州设典史1人,掌理监狱。
  民国2年(1913),郴县知事公署设班房,后改设监狱,置典狱长、狱管员、狱卒。民国17年,因监狱主要是监禁革命志士,而被工农革命军焚毁。尔后,郴县政府改用民祠作监狱,设男、女监房4间,有男、女看守员14人。民国26年,监狱归县司法处管理。民国31年,县司法处设看守所,设监狱于县城西街普吉寺。看守所设所长兼监长1人,医士1人,主任看守员2人,男、女看守员12人。民国37年10月,看守所归县地方法院管辖。监狱、看守所监房简陋,牢瘟常有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公安局设置看守所,设所长1人,看守员3人,并配有武装中队,负责看守、提审、押解人犯,看守羁押未决犯和被收容审查人员,负责掌握其思想动态,防止事故发生;管理生活起居,通信接见;组织学习政策、法律,促使认罪服法,重新做人。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将已判刑的犯人送往监狱(劳改队)。
  50年代,县公安局还担负已决犯的劳动改造管理工作,在黑石乡设立劳改队,由公安干部、武装战士数人,组织短刑犯人从事烧炭、种菜、养猪等劳动。
  县人民政府于50年代改造旧监房为看守所。1960年新建看守所于县城龙门池,后移交给郴州市。1970年县再建所于县城高山背。1989年,看守所迁至梯子岭。新建的看守所坚固实用,监房宽敞,采光良好,空气流通。80年代,看守所坚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从严管理,凭证收押、开释和提审未决人犯,对人犯不打骂、不体罚、不侮辱人格,保护犯人的起诉权和关押期间的合法权益,重视人犯卫生防病工作。密切配合预审、起诉和审判,对其进行内容丰富、生动形象的法制、政策等教育,使他们改恶从善。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阅读

相关地名

郴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