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消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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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0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消防
分类号: D631.6
页数: 2
页码: 251-252
摘要: 本机记述郴县消防采用召开会议、张贴标语、订阅报刊杂志、有线广播、黑板报、墙报、举办消防安全员培训班和电视讲座等形式,普及消防知识,推广群防群治经验,并制作消防安全标志悬挂在消防重点单位和场所,促进消防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的轨道。
关键词: 公安 郴县 消防

内容

清乾隆二年(1737),郴州直隶州于郴城备有火钩、火斧、铁锚、铁锥等消防工具。乾隆九年,州署购置水铳、翻车、扛绳等灭火器具,选练兵役管理防火、灭火事宜。如遇火灾,东、西、南、北每面兵丁20名,民壮10名,各执器具,上房拆屋,以断火路,刨柱倒墙,以压火势。救火时,还派兵丁分守要道,防止趁火打劫。若火灾较大,救火水夫不够用,则令民众协助运水。
  民国时期,消防业务归警察机关管理。县城组织消防义勇队,置备水龙(手压水泵)、水管、水枪、火钩、斧、锯、梯、火帽等灭火用具。为宣传防火,更夫巡更常敲锣叫喊:“各家各户,小心火烛”;客栈、商店、居民常用红纸写上“天气亢阳,小心火烛”,张贴在香台、炉灶旁。
  新中国成立后,消防工作由县公安局主管。1951年,成立以公安部队为主体的县消防常备队,恢复民间消防义勇队。城镇共有消防义勇队员96人。有的机关、团体和居民户备有消防水池、太平桶、沙包等。在厂矿、街道居民中,普遍实行三级防火检查制度。即厂矿月检查、车间周检查、班组日检查。各墟场集镇、大屋场保留更夫鸣锣,叫喊防火和张贴防火标语。1956年,县城设义勇消防队,建立人民义务消防队,各机关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农村各行政村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并普遍订立防火乡规民约。1958年冬,组建郴县公安消防队,由各机关、团体集资购买一台消防车。1960年,县消防队及消防车移交郴州市公安局。1966年,县公安局设消防股,编制、经费均由省、地区公安消防系统归口管理。防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居民住户、商业网点、乡镇街道、小型厂矿等归该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火灾危险性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重要单位和部门,由县公安消防股负责。防火检查逐步形成制度,预防能力增强。1960~1969年,全县年平均发生火灾14.3起,比1955~1959年年平均数下降12.3起。1969年县公安消防股被撤销,1973年恢复。1979年,设立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发动群众检查、消灭火险隐患,修订安全防范公约,严格目标管理。1980年后,执行郴州地区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地区公安处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都须将工程设计书报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发给施工执照,不安排施工力量。1982年,郴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奖惩规定》、《消防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消防工作日趋制度化、规范化。翌年,公安消防股被收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序列。1984年5月起,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采用召开会议、张贴标语、订阅报刊杂志、有线广播、黑板报、墙报、举办消防安全员培训班和电视讲座等形式,普及消防知识,推广群防群治经验,并制作消防安全标志悬挂在消防重点单位和场所,促进消防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的轨道。1980~1988年,全县年平均发生火灾7.5起,比1970~1979年年平均数下降6.3起。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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