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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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20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治安管理
分类号: D631
页数: 4
页码: 248-251
摘要: 本节郴县治安管理记述禁烟、禁赌、禁娼、户籍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公共场所管理、枪支及危险品管理。
关键词: 公安 郴县 治安管理

内容

一、禁烟 禁赌 禁娼
  (一)禁烟
  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鸦片自岭南大量流入境内,在县城和集镇有鸦片烟馆,贩卖和吸食鸦片烟者城乡均有。
  辛亥革命后,政府明令禁鸦片烟,严惩烟贩,限吸食者定期戒除。民国15年(1926),县农民协会建立后,布告全县严禁贩卖、吸食鸦片烟,并没收烟具,惩罚违禁者。民国19年,县城设戒烟所。民国24年7月,县成立禁烟委员会,组织禁鸦片烟密缉队,派专人登记烟民。采取按年递减、分期戒绝的步骤,限期戒绝。至民国25年8月,登记烟民2258人,占全县人口的0.87%,戒绝的只有9人。民国30年,县禁烟机构撤销,县政府配置禁烟科员负责缉私和查禁烟毒。
  1950年2月,郴县人民政府对城关区鸦片烟贩及烟民进行登记,令其禁烟。1952年7月成立县禁烟禁毒委员会,令贩卖、吸食者限期登记自首。以城关区为重点,开展禁烟禁毒运动。城乡齐动员,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共查出贩卖、吸食鸦片烟犯104人,缴获鸦片烟土20.8两、(650克)。10月13日,在县城召开7000余人群众大会,依法判处贩烟犯29人,处决一贯从事贩毒运毒、吸食鸦片烟犯邵祖扬,当众焚毁鸦片烟土1公斤多、酒浸烟毒4瓶,烟具90件。此后,贩卖吸食鸦片烟者绝迹。
  (二)禁赌
  清嘉庆十四年(1809),郴州直隶州知州朱偓作《训民俚语》,劝赌徒戒赌。
  民国初期,县政府禁赌,但屡禁不止。民国15年(1926)县农民协会作出禁赌决议,勒令赌徒戒赌,赌博顿时匿迹。民国17年4月,国民党军范石生部占据县境,赌博盛行。民国36年10月,县警察局颁布禁赌布告,因禁民不禁官,赌博禁而不止。故新中国建立前,赌博泛滥成灾。
  新中国成立后,严禁赌博,取缔赌场,打击赌头赌棍,对一般赌徒予以教育。农业合作化及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赌博绝迹。80年代中期赌博之风又起,赌徒利用棋、牌类,康乐球等工具作案。县人民政府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并依法对聚赌的赌头赌棍及屡教不改者予以打击,1986~1988年,县公安机关先后6次开展查禁赌博的专项治理工作,查处赌博案,依法处理参赌者,赌博活动得到遏制。
  (三)禁娼
  民国期间,县政府将县城乌石矶定为“乐户区”,允许开设妓院,收取“歌女捐”,由警察局发给许可证,公开营业。民国15年(1926),县农民协会颁布命令,取缔县内各地堂班、娼妓院,资助妓女就业,并打击阻止妓女从良、强迫妇女为娼者。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大张旗鼓地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召开各种形式的控诉会,让觉悟的娼妓起来控诉旧社会所给予的凌辱和痛苦。县人民政府明令取缔娼妓院,指令妓院老板无条件解散妓女,城关镇、居委会负责安排其生活出路。1954年后,卖淫、嫖娼活动绝迹。80年代中期,妇女卖淫的丑恶现象又死灰复燃,政府对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窝点、鸨母,屡教不改的嫖客、淫妇给予严厉打击,维护了社会秩序。
  二、户籍管理
  清末,境内户口管理由都、团、保、甲承担,实行保正户口管理制度。百姓十户为一牌,设牌长,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进行户口人丁调查,造册登记,登记项目有户主姓名、出生时间、籍贯、职业、同住者姓名等。光绪三十四年(1908),对每户的刑罚状况、来历、常住人员、死亡原因、骤贫暴富原因均予登记。户口登记簿分正、副两册,副册存档备查。登记后,汇总人数。
  民国初年实行乡镇户口管理制度。民国25年(1936)实行保甲户口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长辈或年长者为户长。10户为一甲,设甲长,10甲为一保,设保长。民国35年县政府民政科设户政股,乡镇设户籍干事,保设户籍员,按保甲统一发给每户门牌号码。民国37年,对年满18岁的国民均发给国民身份证,强化对社会面的控制。
  新中国建立初,执行《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县公安局在县城建立两个派出所,派出所设户籍民警,具体办理户籍事宜,并对城关户口进行清理整顿。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全县建立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农村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设立户口薄。1962年在良田设派出所,设户籍民警,管理商品粮户口。城关居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户口进行检查,核对其出生、迁入、迁出、死亡等变动情况,由居民申报入户或注销。未建立派出所的公社,商品粮户口由公社代管。1964年起,执行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进行严格控制,依法惩处伪造、变造城镇户口罪犯。1981年以后,商品粮、定销粮、统销粮户口全由派出所管理;农业人口户籍由乡(镇)、村(大队)管理,乡、村秘书负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异动情况的登记发证及年终人口统计上报工作。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翌年,“农转非”户口由县公安局审批。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迅速发展,乡镇工商业蓬勃兴起,自理口粮转向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不断增多。1986年5月,公安机关对县内城镇暂住人口进行清理登记。1987年5月起,全县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以便于公民办理涉及个人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事务,促进运用现代化技术对人口进行管理。
  三、特种行业管理
  清末,凡在郴城设馆开铺者,须禀报官府立案造册,订立行约店规。
  民国时期,国民党当局为“围剿”革命势力,对旅馆、饭店、酒楼、茶社、照相馆、理发店、书刊业、报社等特种行业控制甚严,均须申报县警察局,取得营业许可证才能营业,对旅店来往宿客进行盘查。
  新中国成立后,县公安局执行公安部制订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条例》、《城市旅栈业管理条例》、《无线电器材管理条例》,加强对上述行业的管理。1964年,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县重新确定特种行业管理范围为旅馆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和修理业。1981年对全县60个旅栈(其中国营7个,集体20个,个体33个)、16个个体刻字店、18个电器修理点进行清理整顿,订立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政府对旧货业收购范围规定限于生活废旧物品。严禁收购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铁路器材、电力设备、石油运输设备、金银、珠宝、玉器、古玩物等。凡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卖方须持居委会或大队、生产队证明,方可收购,并造册登记,附交售证明,以备查检。1987年,经清理全县有废品集体收购站16个、收购点11个,个体收购点8个。整顿后,从业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特种行业执照,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收购。
  四、公共场所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公安部门与当地政府配合,对人群密集、流动性大的车站、影剧院、集市贸易等公共场所实行专职人员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对公共场所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治安整顿,消除不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制度;开展反扒、禁赌、反封建迷信、打击流氓滋扰等专项斗争,处理各种违法犯罪分子。1983年以后,全县各乡镇由派出所牵头,建立治安联防队16个、市场管理组1个,组织联防队员、保安队员、治安民警常年坚持治安检查,节假日、圩日,组织民警、治安联防人员巡逻执勤。至1988年,全县5个火车站、4个汽车站、21个临时停车点、5个影剧院、21个录相室、13个农贸市场,共69处较大的公共场所,社会秩序正常,治安事件较少发生。
  五、枪支及危险品管理
  (一)枪支弹药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明令禁止私人拥有枪支弹药。50年代初期,执行公安部关于《枪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公安部门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对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进行清理收缴。1957年,执行公安部关于《枪支管理暂行办法》,除国家指定的机关外,不准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对配备者,严格审批手续、登记发证。80年代执行1980年12月国家计委、经委联合发出的《关于猎枪等民用枪支生产、销售问题的通知》和1981年公安部、国家体委的有关通知精神,对猎枪、体育用枪、长短小口径枪、气枪,均进行登记,发证。
  (二)爆炸物品管理
  民国时期,炸药等爆炸物品的管理机制不全,事故不少。如民国7年(1918),郴县裕通矿务公司营业铺停业,将积余炸药存于屋内,无人过问。后,郴县杂税局租住。民国11年6月2日晚,不慎失火,引起炸药爆炸,死数十人,伤50余人,毁房40余栋。
  新中国成立后,县公安机关将各种爆炸物品列为危险物品管理范围,对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储存和运输进行严格控制,消除不安全隐患。1957年11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凡是建库储存爆炸物品,均报公安机关审批,并办理储存证。工矿企业单位及农村水利建设、个体采石开矿,购买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一律由公安机关开出爆炸物品准购、准运证明。对爆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每年进行两次大检查,并制定安全措施,无论集体、个体生产、销售爆竹须经批准,领取许可证,才能经营。“文化大革命”期间,危险物品管理制度遭到破坏。1966年,良田公社干部文言禧因犯男女关系错误,受到组织处分,对此不满,遂起报复杀人之心。7月26日,他盗窃公社雷管数个、炸药6公斤,乘公社召开干部会议之机,以送开水为由,将装好雷管炸药、点燃导火线、盖上湿衣服的提桶带进会议室,炸死与会者10人,炸伤39人,三层楼会议室被炸毁,文当场炸死。
  1950~1988年,因对爆炸物品管理不善,而出现的爆炸事故40起,造成死亡184人,伤214人。爆竹制造业因生产条件差,技术不过关,多次出现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988年止,全县共建炸药储存仓库11个,培训合格爆破技术员114人;批准办证经营爆竹厂4个,个体爆竹生产者21家。
  (三)剧毒物品管理
  政府对剧毒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均制定安全措施。但农药销售点多,使用广泛,管理不善,服农药或报复投毒现象时有发生。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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