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侦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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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19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侦查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247-248
摘要: 本节记述郴县刑事侦查侦破的杀人、强奸、抢劫等大要案的介绍。
关键词: 公安 郴县 刑事侦查

内容

清末,郴州直隶州在吏目下设捕快,职掌缉捕盗窃等刑事案犯。
  民国1~15年(1912~1926),县政府赋予警察、检查官以刑事侦查权,则以侦破偷盗、凶杀、聚赌、贩毒吸毒等案件为常见。民国16年,长沙“马日事变”后,县设侦缉组(队)、刑事队和情报股,以破获中共地下组织,拘捕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为主,其他刑事案件很少过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公安机关按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与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党委领导,分析现场,制定方案,深入调查,动员群众,发现敌影,跟踪追击”的破案原则,开展刑事侦查工作,同刑事犯罪活动进行有效的斗争。
  1949年10月~1950年初,县公安机关在开展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同时,及时侦破一批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彻底摧毁一些黑社会组织,依法惩处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治安形势迅速好转。
  1953~1957年,为保卫全县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的顺利进行,集中侦破和打击杀人、放火、盗窃、诈骗、赌头赌棍等刑事犯罪分子。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城乡社会治安问题较多,集中侦破和依法打击投毒、放火、盗窃、强奸、诈骗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发展生产和克服困难创造有利条件。
  1963年1月1日,五里牌公社舒源大队毛塘生产队张细的母女被人杀害,10天后被发现报案。县公安局局长刘庭桂立即组织侦查,爬山涉水千余里,走访10多个县市,终于在8月17日将罪犯抓获。受到领导和群众赞扬。
  “文化大革命”中,刑事侦查工作受到冲击,凶杀、投毒、强奸、盗窃、诈骗等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许多公安干警顶住压力,侦破部分刑事案件。
  1972年,犯有盗窃、诈骗、奸污、杀人、反革命罪的李天才逃窜在外,专案组经过1个多月的侦查,将他逮捕归案。翌年4月3日,李从监房逃走。公安机关组织侦查人员立即进行追捕,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从千里之外将其抓获,依法处决。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县内刑事侦查工作得到迅速恢复。1978年,贯彻全国第十七次公安会议精神,在刑事侦查中开展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教育。1979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法管理范围规定》,在侦查中讯问被告、询问证人、勘验、检察、按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缉和侦查终结均严格依法执行。同时,公安部门进一步充实侦查力量,更新技术设备,改善武器装备,侦破率不断提高。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全县统一行动,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第一次统一行动共侦破搜捕各种违法犯罪分子239人,其中捕211人,劳动教养3人;摧毁犯罪团伙27个;缴获子弹8发、凶器5件、炸药20公斤、雷管4000个、赃款赃物1.8万元;破获各种刑事案件242起,其中重大刑事案件17起。1984~1988年打击刑事犯罪的几个战役,共侦查、破获各种案件1512件,其中侦破的杀人、强奸、抢劫等大要案件占8.8%,盗窃案件占70%以上。1988年止,39年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4803件。其中1949~1959年675件,1960~1969年518件,1970~1979年711件,1980~1988年2899件。1988年破案率由1980年的70%上升到80%以上,大案要案均及时侦破。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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