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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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郴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8072002021000119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公安
分类号: D631
页数: 10
页码: 244-253
摘要: 本章记述郴县公安分为政治保卫、刑事侦查、治安管理、消防、看守。
关键词: 公安 司法 郴县

内容

清代,郴州直隶州设吏目署于郴城。民国2年(1913)县设警察事务所,翌年改为警察所。民国15年,改设警察局。民国18年改为公安局。民国22年改为警佐室,民国26年改为公安科。民国28年6月改为警察局,下设督察室、行政司法科、总务科、警察队、消防科。民国34年改为警察大队,9月复名警察局。民国38年复为警察大队,下设警务股、总务股和两个中队、5个分队,共40余人。是年10月7日,郴县解放。21日,警察大队警务人员向县人民办事处投诚。
  1949年12月5日,组建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内设治安、司法、侦察、总务4个股和1个公安班。1959年3月,公安机关并入县政法部。1961年7月,恢复公安局,内设秘书、政保、经保、预审股和协理室。1962年,局下设栖凤渡和良田派出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机关受到冲击,机构瘫痪。1968年9月,由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取代其职能。1973年6月恢复县公安局。1988年,局设办公室,纪检室,外事、预审、治安、内保、刑侦、林业治安6股,颁证办和看守所;下设栖凤渡、五里牌、马头岭、荷叶坪、鲁塘、华塘、保和、白露塘、桥口、坳上、良田、廖家湾12个公安派出所,街洞煤矿、湾塘煤矿、玛瑙山锰矿、香花岭锡矿安源工区、公路5个企业公安派出所,白露塘、五盖山、荷叶坪、华塘4个林业公安派出所;在柿竹园矿设立公安分局。全县公安干警200余人。
  第一节 政治保卫
  一、剿匪
  新中国建立初,县内一些顽固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军、政、警人员及地主恶霸,搜罗散兵游勇、流氓、地痞,组成反动武装,上山为匪。土匪分布在全县各地,阻挠、破坏征粮、支前、减租减息、土地改革、反霸、抗美援朝等运动,并拦路抢劫,滥杀无辜。1950年3月22日,匪首黄士俊、陈光乐组织的“湘南人民反共救国军路东一支队”,在桥口乡排塘村杀害乡干部郭俊侠、郝云;23日,抢劫许家洞乡公粮21担,炸毁郴县至资兴公路1段,割断电线1档。5月28日晚,匪首段仁位率匪徒12人,由恶霸地主陈治垓带领闯入贤良区陈家湾乡农会,杀害农会主席陈逢佐。匪首潘宗翰组织“湘粤赣边区青年反共救国军独立大队”,企图烧毁城关区粮库。土匪如此猖狂,剿匪成为全县人民的迫切要求。
  中共郴县县委领导人民从1950年3月起开展声势浩大的剿匪斗争。一方面,召开各种会议,动员群众举报土匪活动,参加站岗放哨,协助部队剿匪;宣传中共中央“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和“缴枪不杀、投降不杀”等政策,动员土匪家属、亲友规劝亲人下山,向人民投诚,促使土匪内部分化瓦解。一方面在重要地区采取设立哨卡、建立耳目和清查户口等办法,严格控制土匪行踪。在此基础上,组织县公安机关配合驻县人民解放军部队上山围剿土匪。到1951年8月止,全县开展搜山剿匪大扫除数十次,清剿的土匪有“郴县自卫总队潜伏组”、“反共救国军郴县乡总队”、“湘南人民反共救国军路东一支队”、“反共救国军二十六纵队三大队”、“反共救国军第三纵队”等22股,共捕获土匪228人,缴获一大批枪支弹药和电信物资。全县大规模围剿土匪后,遵照中共郴县地委、行署、军分区关于对残存的小量土匪以公安机关清剿为主的指示精神,1951年11月成立郴县清匪治安委员会,县委书记郭毅任主任。各区、乡建立相应机构。全县继续清剿残匪。
  1952年8月,全县剿匪工作基本结束。
  二、清查登记反动党、团、军、政、警、宪人员
  1950年7月,按照郴县军分区、郴县区行政专员公署关于“原国民党、三青团、民社党、青年党及一切伪中央系或地方系反动组织,均系非法组织,宣布即日解散”的布告精神,县公安局要求:反动组织及成员必须于9月底以前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至9月14日止,清查全县共有国民党员1200人,其中国民党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各5人,国民党区分部骨干41人(乡镇28人、城区机关7人、学校6人);三青团员3100人,区队部16个,分队部130个,县干事长、干事、书记各1人;中国青年党党员180人,其中委员5人;中国民主社会党党员56人。以上人员中共登记422人。通过清查,缴获国民党、三青团印章、条戳6枚,三青团团员名册1本,国民党党员证章、徽章58件,派令793件,手枪、步枪各1枝,子弹517发,电话机1部。清查登记后,除对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骨干分子予以打击外,其余均既往不究。
  三、取缔反动会道门
  县境内有一贯道、同善社、紫霞教、归根教、宗教哲学研究社等5个反动会道门,共计道徒3308人、道首279人。他们中有的利用封建迷信活动,造谣惑众,反对共产党,阴谋武装暴乱。1953年元月5日起,到4月30日止,根据上级指示,全县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按照团结、教育、争取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发动群众揭露反动会道门的罪恶行径,彻底摧毁其组织,依法处决罪大恶极的道首7人,判刑25人,管制1人,经教育登记退道3092人。
  附:主要反动会道门简介
  一贯道
  民国36年(1947),点传师贾宪文、胡生鸾至郴组织一贯道,设总佛坛于县城马家坪6号,统管嘉禾、蓝山、耒阳、宁远、郴县、永兴等六县的一贯道。一贯道内分师兄派、师母派、开荒道,各设佛坛。师兄派点传师武金泉、王英(军统特务,被处决)在县城马家坪、和平路、兴中街、白鹿洞、龙船头等地设立佛坛,发展道徒300余人,并与香港、杭州的特务建立联系。1951年12月被破获。师母派,由点传师戴绍达于民国37年3月由衡阳至县发展,分为三支线,一是戴绍达在裕后街同仁药号设佛殿;二是常辉鹏在火车站设佛殿;三是点传师张好善在扎上街设点。该道后发展到栖凤渡、岗脚、高坪、走马岭、坳上、良田、高雅岭等地,共设佛坛75个,男女道徒1567人。开荒道点传师刘锡武在县城兴中街51号设佛坛,1949年发展到马头岭七洲,设佛坛3个,道徒50余人。
  同善社
  建立于民国8年(1919),吴海狱任社长。民国10~17年,杨世锑、宋宗球继任社长,陈秋凤任教授。民国14年在县城、安和开办两个事务所。民国26年同善社改名为郴桂先觉祠,址设县城裕后街,安仁聚、陈为鈒为执事,下设郴桂十县先觉祠。县内有县城、安和、正和、鲁塘、保和5个事务所,共有道徒1305人,道首40人。以后发展到安源、卧云、焦溪、仁和、华塘、月峰、栖凤渡等地。每年活动三次。即农历三月十五日为上古华期,五月十五日为中古华期,九月十五日为下古华期。
  紫霞教
  该教于民国6年(1917)由自称煮石道人的彭师韩在县城建立,民国9年改为余庆焦慈善会。民国16年改行理事长制。彭先后在衡阳、永兴、桂阳设立分坛,在郴县城建立崇善小学一所,教徒约200余人。彭死后由朱绍裘主持。
  归根教
  又名青佛教,清光绪年间(1875~1908)在县城建立,教首罗一善,在县城栏杆塘设立佛坛,后发展到南塔岭、栖凤渡、文家坳、观音岩、连三岩、炮火岭等地,并设立佛坛。民国14年(1925)以罗道成为首创办“万国道德会”和“中国红十字会郴县分会”,自称会长,共有道徒24人。
  宗教哲学社
  民国38年(1949)6月,开道师刘××从耒阳至县城中山北街新光华照相馆设立佛坛,由黄鹄、阮长和主持,共有道徒7人。又称“湖南长沙宗教哲学研究社”。
  四、监督改造地、富、反、坏分子
  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农业发展纲要》关于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规划入社的规定,全县25个乡镇发动群众对四类分子3854人进行评议,生产中有突出贡献、一贯表现好的722人评为一类,摘掉帽子称为社员;劳动一般、或有轻微违法行为的2130人评为二类,称后补社员,暂不摘帽改成份;生产消极,各项运动中有严重不满情绪或违法行为者交群众监督生产劳动的936人,依法予以管制的66人。评议后,订立守法规则和个人改造规划。政府严格执行“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政策。每年年终组织群众评议,对原摘掉帽子评为一类的,若表现不好又重新戴上“分子帽子”。1958年县内右派分子中有65人被列为敌对阶级分子,进行监督改造。此后,在社会主义教育、“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中,又增划一些地、富、反、坏分子。1979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主、富农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全县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2479人,经群众评定、县革委会批准,全部摘掉帽子。1981年以后,对各次运动中补划的地、富、反、坏分子进行复查甄别平反。
  第二节 刑事侦查
  清末,郴州直隶州在吏目下设捕快,职掌缉捕盗窃等刑事案犯。
  民国1~15年(1912~1926),县政府赋予警察、检查官以刑事侦查权,则以侦破偷盗、凶杀、聚赌、贩毒吸毒等案件为常见。民国16年,长沙“马日事变”后,县设侦缉组(队)、刑事队和情报股,以破获中共地下组织,拘捕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为主,其他刑事案件很少过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公安机关按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与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党委领导,分析现场,制定方案,深入调查,动员群众,发现敌影,跟踪追击”的破案原则,开展刑事侦查工作,同刑事犯罪活动进行有效的斗争。
  1949年10月~1950年初,县公安机关在开展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同时,及时侦破一批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彻底摧毁一些黑社会组织,依法惩处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治安形势迅速好转。
  1953~1957年,为保卫全县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的顺利进行,集中侦破和打击杀人、放火、盗窃、诈骗、赌头赌棍等刑事犯罪分子。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城乡社会治安问题较多,集中侦破和依法打击投毒、放火、盗窃、强奸、诈骗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发展生产和克服困难创造有利条件。
  1963年1月1日,五里牌公社舒源大队毛塘生产队张细的母女被人杀害,10天后被发现报案。县公安局局长刘庭桂立即组织侦查,爬山涉水千余里,走访10多个县市,终于在8月17日将罪犯抓获。受到领导和群众赞扬。
  “文化大革命”中,刑事侦查工作受到冲击,凶杀、投毒、强奸、盗窃、诈骗等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许多公安干警顶住压力,侦破部分刑事案件。
  1972年,犯有盗窃、诈骗、奸污、杀人、反革命罪的李天才逃窜在外,专案组经过1个多月的侦查,将他逮捕归案。翌年4月3日,李从监房逃走。公安机关组织侦查人员立即进行追捕,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从千里之外将其抓获,依法处决。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县内刑事侦查工作得到迅速恢复。1978年,贯彻全国第十七次公安会议精神,在刑事侦查中开展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教育。1979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法管理范围规定》,在侦查中讯问被告、询问证人、勘验、检察、按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通缉和侦查终结均严格依法执行。同时,公安部门进一步充实侦查力量,更新技术设备,改善武器装备,侦破率不断提高。1983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全县统一行动,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第一次统一行动共侦破搜捕各种违法犯罪分子239人,其中捕211人,劳动教养3人;摧毁犯罪团伙27个;缴获子弹8发、凶器5件、炸药20公斤、雷管4000个、赃款赃物1.8万元;破获各种刑事案件242起,其中重大刑事案件17起。1984~1988年打击刑事犯罪的几个战役,共侦查、破获各种案件1512件,其中侦破的杀人、强奸、抢劫等大要案件占8.8%,盗窃案件占70%以上。1988年止,39年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4803件。其中1949~1959年675件,1960~1969年518件,1970~1979年711件,1980~1988年2899件。1988年破案率由1980年的70%上升到80%以上,大案要案均及时侦破。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禁烟 禁赌 禁娼
  (一)禁烟
  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鸦片自岭南大量流入境内,在县城和集镇有鸦片烟馆,贩卖和吸食鸦片烟者城乡均有。
  辛亥革命后,政府明令禁鸦片烟,严惩烟贩,限吸食者定期戒除。民国15年(1926),县农民协会建立后,布告全县严禁贩卖、吸食鸦片烟,并没收烟具,惩罚违禁者。民国19年,县城设戒烟所。民国24年7月,县成立禁烟委员会,组织禁鸦片烟密缉队,派专人登记烟民。采取按年递减、分期戒绝的步骤,限期戒绝。至民国25年8月,登记烟民2258人,占全县人口的0.87%,戒绝的只有9人。民国30年,县禁烟机构撤销,县政府配置禁烟科员负责缉私和查禁烟毒。
  1950年2月,郴县人民政府对城关区鸦片烟贩及烟民进行登记,令其禁烟。1952年7月成立县禁烟禁毒委员会,令贩卖、吸食者限期登记自首。以城关区为重点,开展禁烟禁毒运动。城乡齐动员,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共查出贩卖、吸食鸦片烟犯104人,缴获鸦片烟土20.8两、(650克)。10月13日,在县城召开7000余人群众大会,依法判处贩烟犯29人,处决一贯从事贩毒运毒、吸食鸦片烟犯邵祖扬,当众焚毁鸦片烟土1公斤多、酒浸烟毒4瓶,烟具90件。此后,贩卖吸食鸦片烟者绝迹。
  (二)禁赌
  清嘉庆十四年(1809),郴州直隶州知州朱偓作《训民俚语》,劝赌徒戒赌。
  民国初期,县政府禁赌,但屡禁不止。民国15年(1926)县农民协会作出禁赌决议,勒令赌徒戒赌,赌博顿时匿迹。民国17年4月,国民党军范石生部占据县境,赌博盛行。民国36年10月,县警察局颁布禁赌布告,因禁民不禁官,赌博禁而不止。故新中国建立前,赌博泛滥成灾。
  新中国成立后,严禁赌博,取缔赌场,打击赌头赌棍,对一般赌徒予以教育。农业合作化及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赌博绝迹。80年代中期赌博之风又起,赌徒利用棋、牌类,康乐球等工具作案。县人民政府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并依法对聚赌的赌头赌棍及屡教不改者予以打击,1986~1988年,县公安机关先后6次开展查禁赌博的专项治理工作,查处赌博案,依法处理参赌者,赌博活动得到遏制。
  (三)禁娼
  民国期间,县政府将县城乌石矶定为“乐户区”,允许开设妓院,收取“歌女捐”,由警察局发给许可证,公开营业。民国15年(1926),县农民协会颁布命令,取缔县内各地堂班、娼妓院,资助妓女就业,并打击阻止妓女从良、强迫妇女为娼者。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大张旗鼓地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召开各种形式的控诉会,让觉悟的娼妓起来控诉旧社会所给予的凌辱和痛苦。县人民政府明令取缔娼妓院,指令妓院老板无条件解散妓女,城关镇、居委会负责安排其生活出路。1954年后,卖淫、嫖娼活动绝迹。80年代中期,妇女卖淫的丑恶现象又死灰复燃,政府对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窝点、鸨母,屡教不改的嫖客、淫妇给予严厉打击,维护了社会秩序。
  二、户籍管理
  清末,境内户口管理由都、团、保、甲承担,实行保正户口管理制度。百姓十户为一牌,设牌长,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长。进行户口人丁调查,造册登记,登记项目有户主姓名、出生时间、籍贯、职业、同住者姓名等。光绪三十四年(1908),对每户的刑罚状况、来历、常住人员、死亡原因、骤贫暴富原因均予登记。户口登记簿分正、副两册,副册存档备查。登记后,汇总人数。
  民国初年实行乡镇户口管理制度。民国25年(1936)实行保甲户口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长辈或年长者为户长。10户为一甲,设甲长,10甲为一保,设保长。民国35年县政府民政科设户政股,乡镇设户籍干事,保设户籍员,按保甲统一发给每户门牌号码。民国37年,对年满18岁的国民均发给国民身份证,强化对社会面的控制。
  新中国建立初,执行《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县公安局在县城建立两个派出所,派出所设户籍民警,具体办理户籍事宜,并对城关户口进行清理整顿。1958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全县建立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农村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设立户口薄。1962年在良田设派出所,设户籍民警,管理商品粮户口。城关居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户口进行检查,核对其出生、迁入、迁出、死亡等变动情况,由居民申报入户或注销。未建立派出所的公社,商品粮户口由公社代管。1964年起,执行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进行严格控制,依法惩处伪造、变造城镇户口罪犯。1981年以后,商品粮、定销粮、统销粮户口全由派出所管理;农业人口户籍由乡(镇)、村(大队)管理,乡、村秘书负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异动情况的登记发证及年终人口统计上报工作。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翌年,“农转非”户口由县公安局审批。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迅速发展,乡镇工商业蓬勃兴起,自理口粮转向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不断增多。1986年5月,公安机关对县内城镇暂住人口进行清理登记。1987年5月起,全县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以便于公民办理涉及个人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事务,促进运用现代化技术对人口进行管理。
  三、特种行业管理
  清末,凡在郴城设馆开铺者,须禀报官府立案造册,订立行约店规。
  民国时期,国民党当局为“围剿”革命势力,对旅馆、饭店、酒楼、茶社、照相馆、理发店、书刊业、报社等特种行业控制甚严,均须申报县警察局,取得营业许可证才能营业,对旅店来往宿客进行盘查。
  新中国成立后,县公安局执行公安部制订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条例》、《城市旅栈业管理条例》、《无线电器材管理条例》,加强对上述行业的管理。1964年,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县重新确定特种行业管理范围为旅馆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和修理业。1981年对全县60个旅栈(其中国营7个,集体20个,个体33个)、16个个体刻字店、18个电器修理点进行清理整顿,订立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政府对旧货业收购范围规定限于生活废旧物品。严禁收购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铁路器材、电力设备、石油运输设备、金银、珠宝、玉器、古玩物等。凡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卖方须持居委会或大队、生产队证明,方可收购,并造册登记,附交售证明,以备查检。1987年,经清理全县有废品集体收购站16个、收购点11个,个体收购点8个。整顿后,从业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特种行业执照,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收购。
  四、公共场所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公安部门与当地政府配合,对人群密集、流动性大的车站、影剧院、集市贸易等公共场所实行专职人员和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对公共场所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治安整顿,消除不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制度;开展反扒、禁赌、反封建迷信、打击流氓滋扰等专项斗争,处理各种违法犯罪分子。1983年以后,全县各乡镇由派出所牵头,建立治安联防队16个、市场管理组1个,组织联防队员、保安队员、治安民警常年坚持治安检查,节假日、圩日,组织民警、治安联防人员巡逻执勤。至1988年,全县5个火车站、4个汽车站、21个临时停车点、5个影剧院、21个录相室、13个农贸市场,共69处较大的公共场所,社会秩序正常,治安事件较少发生。
  五、枪支及危险品管理
  (一)枪支弹药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明令禁止私人拥有枪支弹药。50年代初期,执行公安部关于《枪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县公安部门结合镇压反革命运动,对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进行清理收缴。1957年,执行公安部关于《枪支管理暂行办法》,除国家指定的机关外,不准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对配备者,严格审批手续、登记发证。80年代执行1980年12月国家计委、经委联合发出的《关于猎枪等民用枪支生产、销售问题的通知》和1981年公安部、国家体委的有关通知精神,对猎枪、体育用枪、长短小口径枪、气枪,均进行登记,发证。
  (二)爆炸物品管理
  民国时期,炸药等爆炸物品的管理机制不全,事故不少。如民国7年(1918),郴县裕通矿务公司营业铺停业,将积余炸药存于屋内,无人过问。后,郴县杂税局租住。民国11年6月2日晚,不慎失火,引起炸药爆炸,死数十人,伤50余人,毁房40余栋。
  新中国成立后,县公安机关将各种爆炸物品列为危险物品管理范围,对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使用、储存和运输进行严格控制,消除不安全隐患。1957年11月起,执行国务院关于《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凡是建库储存爆炸物品,均报公安机关审批,并办理储存证。工矿企业单位及农村水利建设、个体采石开矿,购买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品,一律由公安机关开出爆炸物品准购、准运证明。对爆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等环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每年进行两次大检查,并制定安全措施,无论集体、个体生产、销售爆竹须经批准,领取许可证,才能经营。“文化大革命”期间,危险物品管理制度遭到破坏。1966年,良田公社干部文言禧因犯男女关系错误,受到组织处分,对此不满,遂起报复杀人之心。7月26日,他盗窃公社雷管数个、炸药6公斤,乘公社召开干部会议之机,以送开水为由,将装好雷管炸药、点燃导火线、盖上湿衣服的提桶带进会议室,炸死与会者10人,炸伤39人,三层楼会议室被炸毁,文当场炸死。
  1950~1988年,因对爆炸物品管理不善,而出现的爆炸事故40起,造成死亡184人,伤214人。爆竹制造业因生产条件差,技术不过关,多次出现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988年止,全县共建炸药储存仓库11个,培训合格爆破技术员114人;批准办证经营爆竹厂4个,个体爆竹生产者21家。
  (三)剧毒物品管理
  政府对剧毒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均制定安全措施。但农药销售点多,使用广泛,管理不善,服农药或报复投毒现象时有发生。
  第四节 消防
  清乾隆二年(1737),郴州直隶州于郴城备有火钩、火斧、铁锚、铁锥等消防工具。乾隆九年,州署购置水铳、翻车、扛绳等灭火器具,选练兵役管理防火、灭火事宜。如遇火灾,东、西、南、北每面兵丁20名,民壮10名,各执器具,上房拆屋,以断火路,刨柱倒墙,以压火势。救火时,还派兵丁分守要道,防止趁火打劫。若火灾较大,救火水夫不够用,则令民众协助运水。
  民国时期,消防业务归警察机关管理。县城组织消防义勇队,置备水龙(手压水泵)、水管、水枪、火钩、斧、锯、梯、火帽等灭火用具。为宣传防火,更夫巡更常敲锣叫喊:“各家各户,小心火烛”;客栈、商店、居民常用红纸写上“天气亢阳,小心火烛”,张贴在香台、炉灶旁。
  新中国成立后,消防工作由县公安局主管。1951年,成立以公安部队为主体的县消防常备队,恢复民间消防义勇队。城镇共有消防义勇队员96人。有的机关、团体和居民户备有消防水池、太平桶、沙包等。在厂矿、街道居民中,普遍实行三级防火检查制度。即厂矿月检查、车间周检查、班组日检查。各墟场集镇、大屋场保留更夫鸣锣,叫喊防火和张贴防火标语。1956年,县城设义勇消防队,建立人民义务消防队,各机关单位建立义务消防组,农村各行政村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并普遍订立防火乡规民约。1958年冬,组建郴县公安消防队,由各机关、团体集资购买一台消防车。1960年,县消防队及消防车移交郴州市公安局。1966年,县公安局设消防股,编制、经费均由省、地区公安消防系统归口管理。防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居民住户、商业网点、乡镇街道、小型厂矿等归该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火灾危险性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重要单位和部门,由县公安消防股负责。防火检查逐步形成制度,预防能力增强。1960~1969年,全县年平均发生火灾14.3起,比1955~1959年年平均数下降12.3起。1969年县公安消防股被撤销,1973年恢复。1979年,设立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发动群众检查、消灭火险隐患,修订安全防范公约,严格目标管理。1980年后,执行郴州地区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地区公安处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都须将工程设计书报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发给施工执照,不安排施工力量。1982年,郴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奖惩规定》、《消防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消防工作日趋制度化、规范化。翌年,公安消防股被收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序列。1984年5月起,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采用召开会议、张贴标语、订阅报刊杂志、有线广播、黑板报、墙报、举办消防安全员培训班和电视讲座等形式,普及消防知识,推广群防群治经验,并制作消防安全标志悬挂在消防重点单位和场所,促进消防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的轨道。1980~1988年,全县年平均发生火灾7.5起,比1970~1979年年平均数下降6.3起。
  第五节 看守
  清康熙七年(1668),郴州直隶州在郴城设监狱1所,有男女监房3间,禁卒3人。嘉庆十四年(1809),监狱有男、女监房4间,禁卒8人。光绪二十七年(1901),直隶州设典史1人,掌理监狱。
  民国2年(1913),郴县知事公署设班房,后改设监狱,置典狱长、狱管员、狱卒。民国17年,因监狱主要是监禁革命志士,而被工农革命军焚毁。尔后,郴县政府改用民祠作监狱,设男、女监房4间,有男、女看守员14人。民国26年,监狱归县司法处管理。民国31年,县司法处设看守所,设监狱于县城西街普吉寺。看守所设所长兼监长1人,医士1人,主任看守员2人,男、女看守员12人。民国37年10月,看守所归县地方法院管辖。监狱、看守所监房简陋,牢瘟常有发生。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公安局设置看守所,设所长1人,看守员3人,并配有武装中队,负责看守、提审、押解人犯,看守羁押未决犯和被收容审查人员,负责掌握其思想动态,防止事故发生;管理生活起居,通信接见;组织学习政策、法律,促使认罪服法,重新做人。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将已判刑的犯人送往监狱(劳改队)。
  50年代,县公安局还担负已决犯的劳动改造管理工作,在黑石乡设立劳改队,由公安干部、武装战士数人,组织短刑犯人从事烧炭、种菜、养猪等劳动。
  县人民政府于50年代改造旧监房为看守所。1960年新建看守所于县城龙门池,后移交给郴州市。1970年县再建所于县城高山背。1989年,看守所迁至梯子岭。新建的看守所坚固实用,监房宽敞,采光良好,空气流通。80年代,看守所坚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从严管理,凭证收押、开释和提审未决人犯,对人犯不打骂、不体罚、不侮辱人格,保护犯人的起诉权和关押期间的合法权益,重视人犯卫生防病工作。密切配合预审、起诉和审判,对其进行内容丰富、生动形象的法制、政策等教育,使他们改恶从善。

知识出处

郴县志

《郴县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本书介绍了郴州县志1986年,中共郴县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部署,决定编纂郴县第一部社会主义县志。5月,派县政协副主席刘开选、县文化体育局局长陈先鸿赴长沙,参加湖南省市、县志研讨会学习。6月下旬,组建修志领导班子,成立郴县志编纂委员会,县长兼主任委员。因人事变动,分别于1989年4月、1990年11月、1993年2月、1994年4月调整县志编纂委员会班子,县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63人先后任委员。下设县志办公室,定为正局级常设事业单位,具体主持县志编纂工作。1990年始建县志总纂班子。1993年2月,建立《郴县志》审稿小组,成员15人,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县志稿全面审查把关。县志编修工作自1986年秋起,历时8个寒暑,先后经历4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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